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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抵債需要稅局哪些資料

發布時間:2022-08-14 07:21:20

① 請問固定資產報廢時,都需要到到稅務局做申報嗎如果需要的話,都需要准備些什麼多謝啦

固定資產報廢時不論正常到期報廢還是提前報廢都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但申報的方式不同,前者是清單申報,後者是專項申報。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
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准確判別是否屬於清
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採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關於提供資料的問題,25號公告也有規定: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二)固定資產盤點表;
(三)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四)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
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
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三)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具體再看一下25號公告,規定的還比較清楚。
除上述資料外,還應填寫《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扣除申報表》或《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扣除申報表》,申報後稅務機關會給企業一份,作為已經申報的憑據。

② 機器設備抵押登記怎麼辦理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各區(市)、縣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後,開具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2、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動產抵押登記辦結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動產抵押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3、申請人憑動產抵押登記辦結通知書到發證照窗口領取動產抵押登記書。

(2)設備抵債需要稅局哪些資料擴展閱讀:

機器設備抵押注意事項:

根據物權法第179條規定,動產抵押無需轉移財產的佔有。根據《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時,只需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中載明抵押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無需提供權屬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受理申請文件後,當場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即完成抵押登記手續。

辦妥抵押登記後,動產權屬證明中並無已抵押的相關記載,且不轉移佔有,第三人難以知曉。實際操作中,部分經辦客戶經理向登記機關(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動產抵押登記書》中無詳細記載抵押設備名稱、狀況、所有權歸屬,只是載明詳見評估報告,抵押設備的明細情況登記機關既無記載,也無從查明。

因此登記機關可能會出現重復抵押登記的情況,此時,登記在後的債權人的抵押權無法保障。實踐中已經出現因重復抵押原因,債權人與登記部門發生糾紛的情形。

③ 資產損失稅務備案需要什麼資料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報送資料分類清單

一、現金損失類
現金損失確認應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於短款的說明及相關核准文件;
(三)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提供司法機關的涉案材料。
二、存款損失類
存款損失應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企業存款的原始憑據;
(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文件等外部證據;
(四)清算後剩餘資產分配的文件;
(五)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三、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類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申請資料: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三)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企業通過「xx工商企業信息查詢」網站查詢的企業吊銷結果應加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檔案資料查詢專用章。
(四)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七)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八)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四、存貨損失類
(一)存貨盤虧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存貨盤點表;
2.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3.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
4.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對資產損失涉及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二)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占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下同)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2.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較大存貨,應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者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對企業資產損失出具的鑒證報告;
3.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4.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5.殘值情況說明;
6.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三)存貨被盜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回復;
2.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3.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五、固定資產損失類
(一)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固定資產盤點表;
2.盤虧、丟失情況說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盤虧、丟失,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並出具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
3.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內部核准文件等;
4.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二)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
2.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可由企業逐項作出說明,並出具內部有關技術部門的技術鑒定證明;
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並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也可以同時附送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3.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當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管部門的房屋拆除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等
4.企業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內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三)固定資產被盜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回復;
2.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3.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六、在建工程損失類
(一)在建工程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文件;
2.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業對報廢、廢棄的在建工程項目出具的鑒定意見和原因說明及核批文件,單項數額較大的在建工程項目報廢,應當有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4.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的確定依據;
5.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二)在建工程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有關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
2.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理賠說明;
3.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核准文件。
七、生物資產損失類
(一)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應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
2.盤虧情況說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
3.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內部核准文件等。
4、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二)生物性資產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損失應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
2.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並出具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產性生物資產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應當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如林業部門出具的森林病蟲害證明、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疫情證明、消防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等;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情況說明及內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三)生物資產因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回復;
2.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3.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八、貸款損失類
下列各類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債權投資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債務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企業依法對其資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和擔保人債務人死亡失蹤證明,資產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債務;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後,確實無力償還的債務,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和擔保人被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企業通過「xx工商企業信息查詢」網站查詢的企業吊銷結果應加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檔案資料查詢專用章。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收回的債權,應提交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六)債務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七)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執行後,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強制執行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其中終止執行的,還應按市場公允價估算債務人和擔保人的資產,如果其價值不足以清償屬於《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由企業出具專項說明,可將應收債權全額確定為債權損失;如果清償《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後仍有結余但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的,按所欠債務的比例確定企業應收債權的損失金額;
對同一債務人有多項債權的,可以按類推的原則確認債權損失金額。
(八)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債務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同時又無其他債務承擔人,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
(九)債務人由於上述一至八項原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但仍不足以抵償相關的債權,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金額,應提交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和上述二至九項相關的證明;
(十)債務人由於上述一至九項原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進行債務重組而發生的損失,應提交損失原因證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
(十一)企業經批准採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轉讓股權、債權的,其出售轉讓價格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應提交資產處置方案、出售轉讓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賬面價值清單;
(十二)企業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應提交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十三)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察2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應提交損失原因證明材料,公、檢、法部門的立案偵察情況或判決書;
(十四)金融企業對於余額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抵押(質押)貸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抵押(質押)貸款,經追索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金額,應提交損失原因證明材料、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員和負責人簽章確認)等;
(十五)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交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十六)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對企業資產損失出具的鑒證報告(可選);
(十七)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九、委託貸款損失類
企業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接受貸款單位不能按其償還的,比照貸款審批辦法進行報批、
十、銀行卡透支款項及相關損失類
金融企業符合壞賬條件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相關的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應收款項發生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持卡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資產經法定清償後,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法院破產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二)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以其資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和資產或遺產清償證明;
(三)經訴訟或仲裁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仍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提交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和強制執行證明;
(四)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准關閉,被縣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以其資產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有關管理部門批准持卡人關閉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持卡人營業執照的證明;企業通過「xx工商企業信息查詢」網站查詢的企業吊銷結果應加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檔案資料查詢專用章。
(五)余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提交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員和負責人簽章確認;
(六)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十一、助學貸款損失類
金融企業符合壞賬條件的助學貸款認定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債務人的私有資產,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未能歸還的貸款,應提交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宣告,或公安部門、醫院出具的債務人死亡證明;司法部門出具的債務人喪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證明,或經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以及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理和對擔保人的追索情況;
(二)經訴訟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 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債務人的私有資產,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未能歸還的貸款,應提交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在案件無法繼續執行時作出的終結裁定書,以及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理和對擔保人的追索情況;
(三)貸款逾期後,在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債務人的私有資產,同時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未能歸還的貸款,應提交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對擔保人的追索情況;
(四)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十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類
(一)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聲明;
2.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部門注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3.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說明;
4.被投資方清算剩餘資產分配情況的證明;
5.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二)對於企業未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股權發生的損失應提供以下資料:
1.董事會轉讓股權決議復印件;
2.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聲明;
3.商務局等政府部門批准股權轉讓的批復復印件;
4.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5.所投資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6.所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日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
7.所投資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8.所投資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9.與股權轉讓相關的收款憑證及相關文字說明;
10.股權轉讓方有無取得非貨幣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書面證明;
11.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十三、委託理財損失類
企業委託符合法定資格要求的機構進行理財,應按業務實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區分為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並按相關投資確認損失的條件和證據要求申報委託理財損失。
十四、擔保損失類
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應收賬款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④ 如何進行抵債資產的財務稅收處理

一、抵債資產的財務稅收處理
(一)財務處理
1.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原已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借記「壞賬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等科目,按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或貸記 「營業外收入」科目。
2.抵債資產保管期間取得的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間發生的費用,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3.企業取得抵債資產後如轉為自用,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按轉為自用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處置抵債資產時,應按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已計提跌價准備的,借記本科目(跌價准備),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二)稅收處理
現按抵債資產的取得、持有、處置環節所涉及稅收處理分析如下:
1.取得的處理
以物抵債是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金融企業債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涉及的稅收主要有:
(1)增值稅(營改增)
以物抵債是以收回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的方式收回債權,也包含未繳納增值稅的利息收入。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包含的未稅利息收入應在收回抵債資產時確認,計算繳納增值稅。在抵債協議或法院裁決書中一般有明確抵債金額和利息劃分;如無明確此項時,按照稅法原則,需以抵債資產公允價值作為抵債金額。在抵債環節增值稅處理分為以下3種情況:
①抵債資產金額確定,但抵債金額未能明確抵債的本金與利息金額,按照常規金融企業先沖本金。大於本金小於等於利息部分需區分已稅利息和未稅利息,計算應納增值稅。
②)抵債資產金額和抵債本金與利息金額均確定時,按抵債的利息部分計入利息收入。抵債的已稅利息收入因在計提時已繳納增值稅,因此在抵債收回時是應收利息款收回,不繳納增值稅;抵債的未稅利息收入則應在抵債收回時計入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
③)抵債資產金額不確定,當抵債資產公允價值小於等於金融企業應收本金與利息之和時,按①的原則處理。
(2)所得稅
①抵債資產折價金額高於債權金額
金融保險企業收回的以物抵債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後的折價金額若高於債權的金額,凡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不作為應稅收入;不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應計入應稅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抵債資產折價金額低於債權金額
金融企業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後,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印花稅
根據稅法規定,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就所載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4)契稅
金融機構獲得土地、房屋等抵債資產的所有權時,應繳納契稅,稅率為成交價格的3%~5%。
2.持有環節的處理
大多數抵債資產取得後不能立即變現,會持有一定的時間。同時為提高抵債資產的持有效率,債權人會在處置抵債資產前將其出租或自用。抵債資產持有環節涉及稅收處理如下:
(1)增值稅(營改增)
抵債資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實物資產。在未出售前,具備條件的這些抵債資產可以用於出租,按租賃業計征增值稅。
(2)所得稅
抵債資產持有環節的收益應按規定計入所得稅應稅收入。抵債資產提取的折舊費用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扣除項目時,不要遺漏抵債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等。
(3)房產稅
金融企業通過抵債方式獲得了抵債房地產的所有權,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未出租的則按金融企業會計賬簿抵債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
(4)印花稅
將抵債資產出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5)土地使用稅
根據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所以金融企業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6)車船使用稅
金融企業擁有並且使用抵債的車船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繳納車船使用稅。
3.處置環節的處理
(1)增值稅
處置抵債資產稅收處理上屬於銷售行為,當處置的抵債資產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在處置抵債資產時,增值稅稅收處理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①按轉讓取得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轉讓抵債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屬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時(不含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取得收入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增值稅。
②按處置取得收入減除作價余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金融企業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時,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這是在抵債資產處置中特別需要注意的稅收政策。
(3)印花稅
金融企業轉讓抵債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簽訂的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4)土地增值稅
金融企業處置抵債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復雜,在實務工作中會按處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
(5)所得稅
金融企業處置抵債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所得稅計稅收入,同時按照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確定的計稅成本結轉。若抵債資產按計稅成本計提的折舊或攤銷額已在稅前扣除過,在處置時按抵債時計稅成本減去已在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後的余額所得稅前扣除。
若抵債資產處置時為損失,則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⑤ 企業把固定資產車抵債給職工需什麼手續,怎麼做分錄

固定資產抵債視同銷售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借:固定資產 (公允價)
壞帳准備(如果計提)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貸:應收賬款
資產減值損失

⑥ 企業以物抵債時怎樣進行稅收籌劃

(1)抵債資產需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契稅時的籌劃

以物抵債,按現行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繳納相關的稅費。

(2)抵債資產需繳納增值稅時的稅收籌劃

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 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 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 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這樣,企 業在轉讓舊資產時便有了籌劃空間。

⑦ 抵債資產的稅收處理

現按抵債資產的取得、持有、處置環節所涉及稅收處理分析如下: 以物抵債是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金融企業債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涉及的稅收主要有:
1.營業稅。以物抵債是以收回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的方式收回債權,也包含未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收入。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包含的未稅利息收入應在收回抵債資產時確認,計算繳納營業稅。在抵債協議或法院裁決書中一般有明確抵債金額和利息劃分;如無明確此項時,按照稅法原則,需以抵債資產公允價值作為抵債金額。在抵債環節營業稅處理分為以下3種情況:
(1)抵債資產金額和抵債本金與利息金額均確定時,按抵債的利息部分計入利息收入。抵債的已稅利息收入因在計提時已繳納營業稅,因此在抵債收回時是應收利息款收回,不繳納營業稅;抵債的未稅利息收入則應在抵債收回時計入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2)抵債資產金額確定,但抵債金額未能明確抵債的本金與利息金額,按照常規金融企業先沖本金。大於本金小於等於利息部分需區分已稅利息和未稅利息,計算應納營業稅。
(3)抵債資產金額不確定,當抵債資產公允價值小於等於金融企業應收本金與利息之和時,按(2)的原則處理。
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特別在通過司法程序獲得抵債資產時,債務方往往不配合,或債務人已關閉破產,在此環節應由債務人繳納的抵債資產營業稅等相關稅金,往往由金融企業代繳。需要注意的是,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應在確定抵債金額時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債資產價值一般不會超過金融企業債權之和,對此情況不予考慮。
2.所得稅。
(1)抵債資產折價金額高於債權金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收回的以物抵債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後的折價金額若高於債權的金額,凡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不作為應稅收入;不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應計入應稅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抵債資產折價金額低於債權金額。《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號)規定:金融企業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後,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契稅。
金融機構獲得土地、房屋等抵債資產的所有權時,應繳納契稅,稅率為成交價格的3%~5%。
4.印花稅。
根據稅法規定,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就所載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大多數抵債資產取得後不能立即變現,會持有一定的時間。同時為提高抵債資產的持有效率,債權人會在處置抵債資產前將其出租或自用。抵債資產持有環節涉及稅收處理如下:
1.營業稅。抵債資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實物資產。在未出售前,具備條件的這些抵債資產可以用於出租,按租賃業計征營業稅。
2.所得稅。抵債資產持有環節的收益應按規定計入所得稅應稅收入。抵債資產提取的折舊費用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扣除項目時,不要遺漏抵債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等。
3.印花稅。將抵債資產出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4.房產稅。金融企業通過抵債方式獲得了抵債房地產的所有權,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未出租的則按金融企業會計賬簿抵債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
5.土地使用稅。根據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所以金融企業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6.車船使用稅。金融企業擁有並且使用抵債的車船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繳納車船使用稅。 1.增值稅。處置抵債資產稅收處理上屬於銷售行為,當處置的抵債資產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在處置抵債資產時,營業稅稅收處理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按轉讓取得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轉讓抵債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屬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時(不含土地使用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轉讓取得收入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營業稅。
(2)按處置取得收入減除作價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納稅,即: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這是在抵債資產處置中特別需要注意的稅收政策。
(3)免繳營業稅。金融企業轉讓抵債取得的股權時,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土地增值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復雜,在實務工作中會按處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
4.印花稅。金融企業轉讓抵債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簽訂的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5.所得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所得稅計稅收入,同時按照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確定的計稅成本結轉。若抵債資產按計稅成本計提的折舊或攤銷額已在稅前扣除過,在處置時按抵債時計稅成本減去已在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後的余額所得稅前扣除。若抵債資產處置時為損失,則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⑧ 「以資抵債」應繳哪些稅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企業債務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為: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⑨ 稅務局如何核實設備租賃業務真實性一般要提供什麼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發票材料。稅務局核實設備租賃業務一般會要求出示發票,雙方簽訂的合同,銀行轉賬單、對方收款的收據等。

⑩ 企業廠房設備抵押貸款需要什麼材料

申請企業設備抵押貸款需要三類資料,一類是企業所有權資料,包括營業執照,代碼證、內稅務登記證,股東章容程,驗資報告。第二類是企業經營資料,包括財務報表(年報,月報)和相關購銷合同,生產介紹等。第三類是企業抵押資料,包括產權證或者發票等。廠房設備抵押貸款一般可獲貸評估價值4-5成。具體您可以到當地銀行就貸款產品細節詳細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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