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幫助他人考試作弊罪犯罪構成判幾年
為他人考試作弊提供幫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㈡ 新刑法駕駛證考試組織作弊什麼罪
組織考試作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提供作弊設備的構成什麼罪擴展閱讀:
案例:
2015年11月27日至2017年10月20日間,被告人承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作弊設備幫助考生在駕駛證考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俗稱科目一)」、「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俗稱科目四)」中作弊。
被告人承某購買作弊設備,聯系考生、為考生穿戴作弊設備、接送考生到考場,並糾集被告人孫某(系被告人承某前妻)負責在考試過程中解題、播報答案。被告人承某、孫某在停靠於無錫市車管所江陰考點外的轎車內,分別幫助考生多名考生在科目一以及科目四考試中作弊,共計作弊8場次。
被告人承某向考生收取費用共計人民幣62000餘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59000餘元。2017年2月至9月間,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承某通過作弊方式幫助考生通過科目一及科目四考試,仍介紹考生給被告人承某並代收費用,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500元。
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承某、孫某在幫助考生作弊時被當場查獲,公安機關從考生及被告人承某處扣押考試作弊設備及顯示器、攝像頭、天線、接收器、電源等作案工具。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胡某主動到江陰市公安局夏港派出所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在法院審理期間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500元。
㈢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如何判刑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判刑是,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對行為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㈣ 幫助作弊是什麼罪
法律分析:幫助作弊可能構成幫助他人考試作弊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㈤ 滿足哪些條件構成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
滿足以下要件構成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自然人;
4、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㈥ 非法使用竊聽和竊照專用器材罪的處罰標准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判刑標准細分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㈦ 什麼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法律分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一種特殊的盜竊性犯罪,法律對此的規定是行為人實施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且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才應當立案,特別要注意的是本罪是結果犯,對於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構犯罪,不予立案。因此對於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必須按照上述兩個法定要件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㈧ 高考作弊屬於和一般違法行為有什麼區別
高考作弊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規定,那些組織高考作弊,研究生考試和司法考試的四類「國家依法檢查」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並處罰金,和考試作弊的犯罪應當嚴厲懲罰。因此,高考作弊是一種普遍的違法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考試,作弊或提供作弊設備或其他的組織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組織作弊,這構成了犯罪組織考試作弊的,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或者拘役,單位也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負責人介紹,普通高等學校入學考試、研究生入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已經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巨大影響和廣泛報道。在這三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直接規定為「情節嚴重」;如因作弊而導致延期、取消或使用替代試題的,也明確定義為「情節嚴重」;
此外,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作弊人員30餘人,並提供相同規定的作弊設備50餘台,情節「嚴重」。
最高的法律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不同的需要考試,考試作弊或提供組織作弊設備的非法獲得數量等等,幫助有很大的不同,基於這樣的考慮:嚴重處罰犯罪組織考試作弊,將非法所得30萬元以上也規定「情節嚴重的」。

(8)提供作弊設備的構成什麼罪擴展閱讀:
高考作弊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這個問題的出現有一定的社會背景,只有從制度層面,社會水平,經濟水平和管理水平深入分析,找到問題的根源,才能從根本上抑制這種現象的發生和傳播,以保證高考的公平和公正。
教育部再次強調高考的「五項禁令」,提醒學生和相關人員不要在考試中作弊,違反者將被取消資格,並依法違紀處理。與此同時,教育部也向學生們發出了「溫馨提示」,希望每個學生都能平安通過高考。
參考資料:網路-考試作弊行為
參考資料:網路-高考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