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財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 電梯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並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第六條 電梯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七條 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防範事故和應急救援能力。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
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應當開展和參與有關電梯安全的宣傳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九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相關標准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生產,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負責。電梯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第十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查驗制度和銷售台賬,並對其銷售的電梯質量、來源合法性負責。
電梯銷售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約定售後服務事項。
第十一條 電梯采購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使用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采購電梯。
對保障性住宅及其他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建設項目,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專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技術保障、故障率、售後服務和信用評價等進行評估論證,加強對電梯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實行電梯質量安全承諾制度。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應當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同意並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
使用單位自行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出具質量證明書,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信息,並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方可施工。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竣工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三十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移交質量合格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並提供不少於一年的免費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四條 製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以及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製造單位不得設置技術障礙致使電梯發生周期性重復停梯,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電梯發生周期性重復停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告知製造單位,製造單位應當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並協助排除故障。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保障電梯的安全使用。
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四)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使用單位;
(五)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
第十六條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在電梯使用前明確使用單位,或者指定其所屬的物業服務中心為使用單位。
第十七條 設置電梯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設計建築結構,保證設計符合安裝、使用的要求。
電梯選型和數量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標准,保障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的需要。
建設項目的電梯設置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並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張貼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標明承擔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緊急搶修和投訴電話;
(四)按照規定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安全管理人員;
(五)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與救援服務的聯系通暢;
(六)監督並且配合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七)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暫停使用,並及時處理;
(八)電梯發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的,迅速組織救援,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九)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按照電梯數量,每五十台配備一名,不足五十台的配備一名。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並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三)監督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四)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五)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暫停使用,並報告使用單位負責人。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新使用單位應當自電梯移交或者合同生效後十五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原使用單位應當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志以及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一條 學校、醫院、公園、機場、車站、軌道交通站點、公共停車場、商場、賓館、餐飲娛樂場所、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新安裝的乘客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與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聯網;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同時建立相應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新安裝的住宅電梯應當配置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聯網。
本條例發布前已投入使用的電梯,應當在重大維修或者改造時加裝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聯網。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建立和運行進行統一指導規范。
第二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電梯主要安全技術性能受到影響,以及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需要恢復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安全檢查,並申請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使用。
使用單位停用電梯的,應當在電梯出入口張貼停用標示,對停用電梯採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並自電梯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可以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安全技術評價,根據評價意見作出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決定: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變主要參數的;
(四)使用單位認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
住宅電梯申請安全技術評價的,使用單位應當將評價意見張貼在電梯顯著位置。
第二十四條 電梯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設計文件規定的使用期限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報廢,並在報廢後三十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已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使用。拆除電梯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負責落實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技術評價等運行費用。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運行費用在公攤電費和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使用單位利用電梯張貼、播放商業廣告的收入,應當依法優先用於支付電梯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技術評價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電梯運行費用和廣告收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 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無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所需費用的具體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制定管理規約時,應當約定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並經安全技術評價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公告計劃更新、改造、重大維修電梯的相關事項,並聽取業主意見後,可以代為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八條 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採用符合規定的材料和工藝,保證安全使用條件。
裝修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安全性能驗證,保障電梯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乘客應當文明有序乘用電梯,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毀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報警裝置或者安全部件;
(二)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
(三)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超過電梯額定載荷運載貨物;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條 使用乘客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傢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應當及時與使用單位聯系,使用單位或者其委託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派員進行現場管理。造成電梯損壞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章 日常維護保養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的維護保養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委託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服務。
使用單位應當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並於十日內公示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名稱、資質、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保養期限、維護保養電梯位置和編號。
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做好銜接工作,不得因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導致在用電梯無人保養。
第三十二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第三十三條 外地企業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符合相應資質條件要求,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並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劃,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維修電梯使用的零部件應當保證質量,確保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正常運行。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詳細記錄電梯故障等情況,並按照規定向電梯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同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至少每六個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對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向使用單位出具檢查報告。日常維護保養以及自行檢查情況應當建立檔案,記錄的內容至少保存四年。
第三十六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設立值班電話。
除不可抗力外,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後,應當在三十分鍾內到達現場開展救援,並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接到其他故障報告後,應當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排除故障。
第三十七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承擔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八條 在用電梯實行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制度,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檢驗周期不得推遲。
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周期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檢驗,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檢驗有效期的電梯不得使用。
電梯安全檢驗有效期內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檢驗檢測機構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准、規范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並接受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並在檢驗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四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提出。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的,使用單位可以直接書面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復驗並作出結論。
第四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檢驗檢測,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使用單位應當配合。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電梯經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整改仍繼續使用的;
(三)超過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使用單位未申請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的;
(四)從事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日常維護保養的施工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
第四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受理安全技術評價申請後,應當組成不少於三人的專家評價組進行評價,並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安全技術評價報告。
電梯經安全技術評價,採取安全、技術措施可以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價意見;無法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者繼續使用成本過高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重大維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新的評價意見。
第四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制、監銷電梯,或者推薦日常維護保養單位。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生產、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答復投訴人。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電梯事故及嚴重事故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協同處理相關事務。
第四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制定電梯應急預案。使用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電梯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組織應急演練。
第四十七條 發生電梯事故或者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組織排險搶救,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電梯事故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督促使用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等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隱患,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運行監察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相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每年制定重點安全監察計劃,實行電梯分級分類管理,對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區域、超高層建築、重大社會活動場所以及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對使用期限長、故障頻率高的電梯進行抽查,並根據抽查情況,向電梯使用單位提示安全風險。具體抽查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定期聽取使用單位及公眾意見,組織對生產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評價並建立信用檔案,方便使用單位查詢。信用檔案包括電梯生產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經營行為、安全生產、服務質量、舉報投訴、獎懲和事故情況,以及對其進行監督檢查記錄等。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單位信用狀況作出提示,作為分類監管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向發證機關提出撤銷其資質許可的建議。
第五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經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拒不改正,需要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處理的;
(二)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被依法撤銷許可後,需要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的;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當事人責任的。
第五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地址,受理電梯生產、日常維護保養、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電梯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撤銷許可的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負責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依法查處電梯銷售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參與電梯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電梯事故現場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改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電梯改造後未更換產品銘牌,標明相關信息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製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查實屬於故意設置技術障礙的,或者違反第三款規定,未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並協助排除故障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使用單位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監控系統並聯網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委託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將電梯日常維護業務分包、轉包的,或者變相分包、轉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在本市從事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外地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並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劃、記錄電梯故障情況、履行告知或者報告義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安排檢驗檢測、出具報告或者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等電梯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重大維修,是指需要通過調整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活動,以及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活動。重大維修後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變更。
(二)改造,是指改變電梯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致使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活動。
(三)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和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六十七條 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電梯安全監察和質量監督辦法》同時廢止。

Ⅱ 電梯沒有合格證運行是違法行為嗎
電梯沒有合格證運行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以下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2)電梯特種設備監察指令書怎麼寫擴展閱讀:
案例:
「我們新入住的小區,電梯內沒有檢驗合格證和使用標識,也沒有人進行看管。」近期,一位甘肅的網友留言說,不知道這樣的電梯是不是安全。
由於房產開發公司私自將未進行監督檢驗的電梯進行運行。廣河縣質監局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並對違法運行的電梯進行了查封,要求其房產開發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的情況下,不得擅自使用電梯。
Ⅲ 特種設備監察指令書可以第二天開嗎
不可以。發現問題,就馬上開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存在事故隱患時和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情況,還有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情況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檢查時發現違反《特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格式見附4),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監管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監督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檢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檢查人員應當在被檢查單位提交整改報告後5個工作日之內,或者被檢查單位未提交整改報告、整改期限屆滿後3個工作日之內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實施。復查的現場檢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規定進行。在用特種設備因連續性生產工藝及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實施現場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檢查單位在檢查記錄上說明情況,註明其間採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暫不實施查封、扣押並履行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職責,待相應設備能夠停用後予以查封、扣押。其間發生事故的,由被檢查單位承擔責任。
Ⅳ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與責令改正通知書是一回事嗎
完全不是一回事,指令書是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要求而設置的法律文書,專門針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是啟動執法程序的先決條件,沒有先開指令書,不能立案查處。責令改正通知書適用於除特種設備以外的違法行為,或涉及特種設備的輕微違法行為。
Ⅳ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並建立長效機制,同時規范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和省以下各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經營(含銷售、出租、進口)和使用單位(含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下同)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本規則不適用於許可實施機關對取得生產許可單位開展的監督抽查,以及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分為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
日常監督檢查,是指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檢查計劃、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單位實施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檢查,是指根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或由各級監管部門組織的,針對具體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被檢查單位的特定設備或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實施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持有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與檢查(以下統稱檢查人員)。
第二章 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條 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提出當年檢查重點,由市級監管部門(包括副省級市、地級市、自治州、盟、直轄市的轄區或縣的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監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檢查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重點安排對以下單位進行檢查:
(一)取得許可資質未滿1年的;
(二)近2年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近2年發生過因產品缺陷實施強制召回的;
(四)舉報投訴較多且經確認屬實的,以及檢驗、檢測機構和鑒定評審機構等反映質量和安全管理較差的。
第七條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市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確定當年檢查的重點和檢查單位數量,制定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由市、縣(含縣級市、上述市級下轄的區和縣,下同)級監管部門按計劃分級組織實施。
其中,屬於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每年日常監督檢查次數不得少於1次。
第八條 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目錄,由市級監管部門參照以下因素確定。
(一)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二)近2年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三)市、縣級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第九條 對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計劃以及當年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目錄,應報省級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日常監督檢查的項目和內容,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表》(附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表》(附2)的規定執行。
其中,對在用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檢查實行抽查方式,對一個使用單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種設備。
第三章 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專項監督檢查包括:
(一)重點時段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或地區重大活動及節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針對特定單位、設備和項目開展的監督檢查。
(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根據安全生產形勢、近期發生的典型事故或連續發生同類事故的隱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統一部署,或由各級監管部門自行組織的,對特定的設備或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三)其他專項監督檢查。針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或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等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時,發現以下重大問題之一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受檢單位,並書面報告所在地的縣或者市級監管部門:
(一)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大問題:
1.未經許可從事相應生產活動的;
2.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
3.拒絕監督檢驗的;
4.產品未經監督檢驗合格擅自出廠或者交付用戶使用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重大問題:
1.使用非法生產特種設備的;
2.超過特種設備的規定參數范圍使用的;
3.使用應當予以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4.使用超期未檢、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復檢不合格特種設備的。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專項監督檢查由各級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實施:
(一)重點時段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由各級監管部門按照統一部署實施。
(二)對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需要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由縣級監管部門實施。未設立縣的地方,由市級監管部門實施。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
(三)針對投訴舉報的內容,需要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由接到投訴舉報的監管部門或者由其通知下級監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派出檢查人員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專項監督檢查的項目和內容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一)重點時段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檢查設備的種類和數量、檢查項目和內容,應當按照相應部署的具體要求執行,如無專門明確的,參照日常監督檢查的檢查項目和內容執行。
(二)對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或針對投訴舉報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的檢查項目和內容,由實施檢查的監管部門根據報告和投訴舉報反映的情況確定。
第四章 檢查方式與程序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實行抽查方式。
其中,專項整治監督檢查在市、縣級監管部門抽查實施前,應當部署特種設備相關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按照相應檢查要求開展自查自糾;重點時段監督檢查各級監管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帶隊參加。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現場監督檢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證件、說明來意、現場檢查、做出記錄、交換檢查意見、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應當遵守相關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證自身安全。
第十八條 檢查人員有權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如下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地方法規,以及其他特種設備行政規章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被檢查單位因故不能提供有關書證材料的,檢查人員可以書面通知被檢查單位後補。
被檢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進入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場所檢查,對現場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礙正常檢查,可以認定為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將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措施等信息匯總後,填寫《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記錄》(附3)。
檢查記錄應當由被檢查單位參加人員和檢查人員雙方簽字。簽字前,檢查人員應當就檢查情況與被檢查單位參加人員交換意見。
第二十條 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可以記錄在案;拒絕簽收相關執法文書的,可以採取留置、郵寄、公告等方式進行送達。有條件的,可以採取邀請第三方作證、照相、錄音、攝像等方式取證。
第二十一條 檢查時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格式見附4),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監管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監督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第二十三條 實施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特種設備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在用特種設備存在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有證據表明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使用經責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種設備;
(四)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當場能夠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在用特種設備因連續性生產工藝及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實施現場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檢查單位在檢查記錄上說明情況,註明其間採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暫不實施查封、扣押並履行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職責,待相應設備能夠停用後予以查封、扣押。其間發生事故的,由被檢查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或扣押前,檢查人員應當事先向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取得同意。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天。因案情復雜等情況,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經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二十七條 檢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檢查人員應當在被檢查單位提交整改報告後5個工作日之內,或者被檢查單位未提交整改報告、整改期限屆滿後3個工作日之內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實施。
復查的現場檢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規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關部門:
(一)拒絕接受檢查的違法行為;
(二)被檢查單位對嚴重事故隱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出現第二十三條情形但按該條最後一款規定暫不實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的嚴重事故隱患。
發現本條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上一級監管部門。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上述情形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時,監管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的違法行為的,實施檢查的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許可實施機關通報,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
第三十條 接到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報告或通報的監管部門或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對所報告的問題及時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嚴重事故隱患的,接到報告的監管部門應當指導下一級監管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同時在轄區內組織排查、整治,必要時應當報告上一級監管部門直至質檢總局。
(二)對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的違法行為,依法啟動相應處理程序。
第三十一條 發現被檢查單位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按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其中,撤銷、吊銷、暫停許可案件由許可實施機關辦理,其他立案處罰案件可以移交監管部門專職執法機構承辦。
承辦特種設備違法案件的機構,負責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必要時可約請相關機構給予配合。
第三十二條 發現被檢查單位或者人員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檢查時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機構、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對特種設備出租單位的監督檢查參照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規定實施。對特種設備銷售和進口單位一般僅安排針對投訴舉報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除本規則所附專用文書外,檢查使用的調查筆錄、通知書、查封扣押文書、封條、續頁、案件移送書、送達回證等其他文書,應採用監管部門統一執法文書。
第三十六條 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及整改結束後,將檢查信息錄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
第三十七條 檢查收集的資料、製作的各類文書等證據,應當及時立卷存檔。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質檢總局印發的《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試行)》和《特種設備重點監控工作要求》(國質檢特函〔2007〕910號)同時廢止。
Ⅵ 特種設備監察指令書適用條款錯誤
指令書內容中,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是「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採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存在事故隱患時和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情況,還有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情況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Ⅶ 河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2022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各類特種設備具體范圍的確定,按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執行。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相關的監督檢查活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規定。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和城市燃氣、熱力管道等公用壓力管道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並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第五條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機構或者人員,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第六條特種設備的行業協會應當引導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加強自律管理,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採用物聯網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範事故的能力。第八條本省鼓勵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參加與特種設備安全有關的責任保險,提高對特種設備事故的賠付能力。第二章生產與使用第九條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和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的充裝單位應當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核准或者登記手續。第十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及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設計文件需要進行鑒定或者特種設備產品需要進行型式試驗、能效測試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設計文件經鑒定不合格或者特種設備產品經型式試驗、能效測試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第十一條特種設備製造單位發現其製造的特種設備產品因設計、工藝、材料等原因存在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製造或者停止交付使用,及時通知設計、銷售、使用單位,並通過退貨、換貨或者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特種設備產品的安全缺陷。第十二條建築物內需要安裝鍋爐的,應當按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與公眾聚集場所和居民住宅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水(介)質處理情況的定期檢驗。第十三條對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充裝、使用的管理應當逐步採用條碼等先進信息化手段,提高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管理水平。第十四條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充裝前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並作出准確記錄;
(二)不得充裝非自有的氣瓶(車用氣瓶除外);
(三)不得對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超期未檢、翻新、按規定應當報廢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進行充裝;
(四)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標定的介質充裝,不得超量充裝;
(五)不得用移動式壓力容器直接向氣瓶充裝;
(六)不得對一次性充裝氣瓶重復充裝。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工業壓力管道,施工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進行監督檢驗。
Ⅷ 今年我們單位電梯超期未檢,現在已停用報檢,但是質監局電話說還是可能按照特種設備84條處罰怎麼處理
按84條處理就是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Ⅸ 你們覺得可以怎麼保證電梯的安全
一、電梯自身就裝有多個安全裝置:1、安全鉗,當電梯鋼絲繩全部斷掉後(幾率幾乎等於零)或者電梯失控下落時,會動作,鉗住兩邊的電梯導軌切斷電源,電梯緊急制動。2、限速器,顧名思義就是當電梯大於電梯設計的額定速度後,會和安全鉗聯動,限速器安全開關(包括電氣和機械)就會動作,從機械和電氣兩方面動作電梯。
二、在電梯安裝完後會經過質量監督局的檢測部門對電梯進行安全和性能的檢測,確保電梯的安全運行,並且每年都會有一次定期的年檢.

三、在質量監督局的檢測部門對電梯進行安全和性能的檢測前,每個公司都會對自己的電梯進行檢測前的廠檢,對電梯的安全和安裝質量進行檢測,而廠檢的標准,一般都等於或優於質量監督局的檢測部門的標准。
Ⅹ 什麼情況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檢查時發現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監管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監督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
依據: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第二十一條 檢查時發現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格式見附4),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監管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監督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