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挖掘機不屬於特種設備還需要向監理報審嗎
不能。
挖掘機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挖掘機的證不叫駕駛證,而稱為操作證。挖掘機操作證是特種車輛駕駛證,到發放操作證的機構(安監局)申請考證。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
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B. 特種設備操作證下半年什麼時候復審
特種設備操作證復審時間每個地方都不一樣,具體時間以咨詢安監局為准。
復審條件
下列條件中,有一項不合格,為復審不合格:
1、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復審期內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3、在證書規定的復審時間內,提出復審申請;
4、復審須參加復審知識更新培訓,並考試合格;
5、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復審需遞交的材料
1、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原件
2、本人身份證原件
3、一寸免冠近照2張
辦理復審需要的時間 在收到由培訓機構統一上報復審材料並經省安監局審批通過後的2個工作日內辦結,不超過35個工作日。
C. 特種設備報檢流程
報檢流程
1、設備使用單位或個人,可到本院一樓業務大廳報檢或網上報檢。
2、填寫檢驗申請
3、受理
受理人員仔細核對申請單位或個人信息和提交資料的正確性,對信息不全的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確認申請人提交的所有資料無誤後,與申請人商定檢驗日期並出具受理通知(限業務大廳報檢),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溝通
申報單位,在約定的檢驗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員書面告知的檢驗工作配合事項要求作好現場檢驗准備,不明事宜及時向受理人員或檢驗人員詢問。如果因特殊原因要改期,與受理人員或檢驗人員進行溝通,重新約定檢驗日期,但不得超過有效期限。
5、檢驗
由持有相關性檢驗資格證的檢驗人員,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標准對在用特種設備實施定期檢驗。檢驗工作完成後,檢驗人員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設備的安全狀況和整改時限,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
6、報告出具
現場檢驗人員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審批人員對檢驗結論簽字負責。

注意事項
一、一般設備檢驗,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告,大型設備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告。
二、檢驗工作完成後,檢驗人員按照檢驗項目,依據湘價費[2006]170號文件開具收費通知,並應告知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三、要求作設備轉讓鑒定的,攜帶以下資料到業務大廳報檢:
1、設備接受單位的證明;
2、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證明;
3、設備技術檔案。
D. 特種設備使用後什麼時候報質監局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E.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該什麼時候報送項目部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提前一個月。因為需要部門的審核,審核完後才可以去作業,如果沒有審核完是不能作業的。
F.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到底是幾年復審一次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有效期2012年12月05日-2014年12月05日的,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也就是2014年9月5日前去發證部門復審。逾期未復審,《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Q3起重指揮、Q4橋門式起重司機都屬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6)什麼時候特種設備報審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稱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準予復審合格,並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
復審不合格、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網路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網
G.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應當在什麼時候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360左右。
H. 2012年特種作業人員是幾年復審一次
一樓說的很對,特種作業人員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是不同的,分別由安監總局、質監總局管理,可查閱以下兩個法規:
1、特種作業: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0年7月1日施行),在附件「特種作業目錄」中列明的特種作業有電工、焊工等,3年一審;
2、特種設備作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0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2011年7月1日施行),特種設備作業種類與項目有壓力容器操作工、叉車司機、司爐工等,4年一審 。
I.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是國家什麼時候開始要求的
1、1877年,清政府四川官辦軍用工廠使用從英國購買的鍋爐,是特種設備最早的記載。
2、1907年,上海匯中飯店安裝了兩台奧蒂斯電梯,是最早的電梯。
3、1955年6月成立鍋爐安全檢查總局。
4、1998年,特種設備職能從勞動部劃轉到國家質檢總局。
5、2002年,原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改成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6、2003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出台。
至於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什麼時候出台,這個老早就出台了,1955年,只不過當時沒有特種設備這個叫法,如果確切說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那就是2003年,條例出台,統稱特種設備的這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