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超過一定規模(多大規模,具體數據)的要組織專家論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質[2009]87 號]
附件二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10噸) 及以上的起
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30噸) 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 及以上內爬起
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只有以上有關條文的規定。需要專家組論證。
所以,
50噸的塔吊安裝需要組織專家論證
B. 哪些工程需要專家論證
需要專家論證的工程范圍
1、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6、其他高難度或危險項目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跨度大於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於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C. 塔式起重機起重量超過多少噸的才要做危大方案論證
摘要 關於超過一定范圍的分部分項工程需要專家論證的問題
D. 36米鋼結構什麼情況下需要專家論證
在36米鋼結構就必須需要專家論證。
鋼結構安裝中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一般均需要專家論證,主要論證其方案的可能性(設計、施工)、可靠性,抗震性能是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需要論證的工程包括:
1、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
2、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3、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4、用於鋼結構安裝,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的承重支撐體系。

除此之外,鋼結構安裝中的吊裝設備及方法,一定條件內也要由專家來論證,包括:
1、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的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E. 吊裝重量達到多少時要進行專家論證
「採用非常規的設備、方法,且單間起吊重量在100KN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起重量在300KN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在200m以上的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這些需要專家論證。
各省市建管部門予以進一步規范如:《南京市建築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管理實施意見》寧建工字[二零零九]一零四號和東莞市建設局「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方案專家論證審查」辦事指南: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屬於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的,專項施工方案需進行專家論證審查:
採用非常規的設備、方法,且單間起吊重量在100KN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起重量在300KN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在200m以上的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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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證會議按規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專家論證會,會議一般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主持。
參會人員一般包括:
1、專家組成員(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不少於5名及以上的,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2、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其技術負責人。
3、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與監理相關人員。
4、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一般也要參加)
5、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如果不是基礎勘察單位可不參加)。
F. 多少米的基坑需要專項施工方案和專家論證
基坑深度超過5米的時候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對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的深基坑支護專項施工方案設計,必須要註明支護有效使用的時限,必須完善專家的論證及相關單位審批手續。
凡支護方案未經論證和審批的深基坑工程,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超過支護有效使用時限的深基坑,必須採取回填基坑等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發生。
開挖前應根據地質水文資料,結合現場附近建築物情況,決定開挖方案,並作好防水排水工作。開挖不深者可用放邊坡的辦法,使土坡穩定,其坡度大小按有關施工規定確定。

基坑底面積在27平方米以內(不是20),且底長邊小於三倍短邊,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特別復雜的工程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深基坑)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G. 塔式起重機安裝高度多少米後要求專家論證
沒有明確規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7)非常規起重設備超過多少要專家論證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相關法條: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H. 起重機械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專家論證
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參加專家論證會人員:
1)專家組成員:應當有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2)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3)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4)施工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I. 腳手架搭設超過多少米,要求專家論證
腳手架超過20m需要要求專家論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均需要組織專家論證。

(9)非常規起重設備超過多少要專家論證擴展閱讀:
根據JGJ130-2001《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
搭設高度規定如下:
(1)搭設高度超過25米且不足50米的外架,應採取雙鋼管立桿或縮小間距等加強措施,除應繪制架體與建築物拉結詳圖、現場桿件立面、平面布置圖外,還說明腳手架基礎做法。
(2)搭設高度超過50米的外架,應有設計計算機及卸荷方法詳圖,繪制架體與建築物拉結詳圖、現場桿件立面、平面布置圖,並說明腳手架基礎做法。
架體與建築物拉結規定如下:
(1)腳手架與建築物按水平向不大於7米,垂直方向不大於4米設一拉結點,拉結點在轉角和頂部處加密。
(2)鋼管外架拉結點應剛性拉結,拉結點應保證牢固,防止其移動變形,且盡量設置在外架大、小橫桿接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