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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特種設備目錄更改了什麼

發布時間:2022-07-07 07:22:46

①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調整的特種設備有哪些

增加了: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調整前為7大類(第373號令),調整後(第549號令)為8大類: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549號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九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② 新特種設備目錄含多少個種類和類別及品種

新特種設備目錄有:
種類:10
類別:49
品種:99

詳見
質檢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
2014年第114號

③ 電梯名稱按特種設備目錄改了嗎

最新特種設備目錄對電梯的定義: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詳見
質檢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 2014年第11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質檢總局修訂了《特種設備目錄》,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公布施行。同時,《關於公布<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國質檢鍋〔2004〕31號)和《關於增補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國質檢特〔2010〕22號)予以廢止。《特種設備目錄》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附件:特種設備目錄
質檢總局
2014年10月30日

④ 特種設備目錄調整

法律分析:質檢總局修訂了《特種設備目錄》,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公布施行。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准。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

⑤ 新版特種設備目錄怎麼把架橋機去掉了

你好,新版特種設備目錄並沒有把架橋機去掉呀.

請看:
代碼: 4000 種 類: 起重機械
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於或者等於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於或者等於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層數大於或者等於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代碼: 4200 類 別: 門式起重機
代碼: 4290 品 種: 架橋機

⑥ 現行的《特種設備目錄》是什麼時候修改實施的

是:2014年10月30日

質檢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 2014年第11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質檢總局修訂了《特種設備目錄》,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公布施行。同時,《關於公布<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國質檢鍋〔2004〕31號)和《關於增補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國質檢特〔2010〕22號)予以廢止。《特種設備目錄》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附件:特種設備目錄
質檢總局
2014年10月30日

⑦ 新特種設備目錄公布後調整出的類別怎麼辦

你好,調整出的類別就不屬於特種設備管理范圍了.

自2015年開始,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統計范圍。

新目錄對原目錄中部分特種設備的分類方式進行了調整,部分類別、品種名稱發生了變化,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照新目錄與原目錄涉及分類方式調整及類別、品種名稱變化的對應關系表(見附件)進行監管。檢驗檢測機構核准項目按照特種設備的對應關系相應進行調整。新目錄施行後,簽發的許可(核准)證、作業人員證,按照新目錄名稱頒發。新目錄施行前,生產單位、氣瓶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檢驗檢測機構以及作業人員已經取得的相應證書(報告)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質檢總局公布的鑒定評審機構的鑒定評審項目、范圍繼續有效。新目錄施行前,已經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原特種設備代碼不變;新目錄施行後,辦理使用登記時,按照新目錄的代碼編制特種設備代碼。

詳細的請看:
質檢總局關於實施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若干問題的意見
(國質檢特〔2014〕679號)
2014年12月29

⑧ 新特種設備目錄

嚴格執行《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各項規定,因為其還沒有進行修訂,有關數據還沒有和新特種設備目錄相統一一致。

⑨ 最新特種設備目錄

新特種設備目錄中壓力容器的定義: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內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容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於或者等於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

TSG R0004-2009《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二)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
(三)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者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

⑩ 特種設備目錄變更後目錄外的以出具惠善的檢驗報告還有效嗎

你好,特種設備目錄變更後,目錄外的以出具的檢驗報告,當然就沒用了,因不在監管范圍。
當然留著做個參考也是可以的。

質檢總局關於實施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若干問題的意見 國質檢特〔2014〕679號
…………。
一、關於特種設備的監管范圍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九條對各類特種設備的基本概念進行了描述。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基本概念內,新目錄以定義和列表的形式,明確了納入監管的特種設備類別、品種的具體范圍。自新目錄施行之日起,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新目錄范圍內的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二、關於原目錄之內、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
對於原目錄之內、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新目錄施行前已經進入程序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處理意見如下:
(一)使用登記。………………。
(二)生產單位許可、檢驗檢測機構核准、作業人員資質認定。已經受理、未完成證書簽發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依法終止許可程序,並通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許可程序終止後,涉及鑒定評審、考試收費的,鑒定評審機構、考試機構應與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協商退回相關費用。
(三)設計文件鑒定、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已經報檢、未完成報告(證書)簽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徵求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意見,由其決定是否繼續開展相關工作。生產單位、使用單位需要繼續開展相關工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繼續開展並出具委託檢驗報告,否則,檢驗檢測機構應終止相關流程,涉及收費的,應與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協商退回相關費用。已經完成報告(證書)簽發、未出具相應報告(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繼續出具相應報告(證書),並告知生產單位、使用單位該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
(四)監督檢查。……………………。
(五)事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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