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設備過保修期後的質量問題怎麼和廠方交涉,比如批量的重要件問題,需要進行改進,應該由生產廠方全部承擔嗎
過了保修期的設備故障,生產廠家一般不會負全額責任,因為在購買設備的時候您確認購買了,就是同意在廠家規定時間里保障質量,而過了保障期的故障廠家沒有責任承擔全額責任,你可以從廠家名譽和你的經濟損失方面協調解決,必要時採取法律手段,但是勝算不高
② 超過質保期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該怎麼辦
若在延保期內可以保修,反之不能保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2)設備質保期滿怎麼辦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條
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③ 質保期過後出現人身事故該誰負責
業主負責。保修期滿後住宅類商品房的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解決。保修期滿後,除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外的維修,業主可以委託物業公司或第三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一般由業主自己承擔。
法律分析
首先,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需要對購房者承擔保修義務,而不能就此向施工單位追償。因此,對開發商來說,為避免施工單位的保修期結束後尚需向購房者承擔保修義務,應盡量縮短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和房屋交付購房者之日的時間。
第二,即使施工單位的保修期結束後,開發商如果「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就該賠償責任可向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即使施工單位保修期屆滿,也不解除其賠償責任,故開發商可就「造成的損失」向施工單位追償。
第三,保修期滿後住宅類商品房的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解決。
第四,保修期滿後,除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外的維修,業主可以委託物業公司或第三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一般由業主自己承擔。
當然,除了討論在工程質保期過後出現的質量問題誰負責以外,許多公司也會去考慮在產品升級上去考慮創新,做出一些新穎而又吸引顧客的東西,也會從管理服務上去總結,運用更多的智能化的維保,來保證工程質保後的服務的周到,更好地給自己的客戶服務,幫助客戶更好地智能化地去管理,使客戶擁有更好的體驗,也會定期去檢測設備的安全與維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條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④ 機械設備過保修期就可以不用管了嗎
過保針對商家而言,如果設備需要使用,還是根據要求去保養,維修。
過保後產生的費用商家不承擔,需要自行掏腰包。
出於安全考慮,任何使用的設備都需要定期保養。
⑤ 設備質保期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設備安裝工程的質保期是2年,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少於2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⑥ 合同已過質保期,但卻屬設備質量問題,應如何處理
過質保期,但卻屬設備質量問題
還是可以找生產廠家維修的
當然了要收費了
⑦ 設備質保期國家怎麼規定拜託各位大神
《合同法》第158條對來質保期自的規定: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如果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沒有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單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該條款表達了4層意思: (1)當事人可以約定檢驗期間的,約定檢驗期間的,以檢驗期間為准; (2)如果沒有約定檢驗期間,買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間內提出; (3)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4)如果以上都沒有約定,既沒有約定檢驗期間,也沒有約定質量保證期,當事人在合理期間內也沒有提出,適用兩年的規定。
⑧ 工程在質保期以外發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在保修期後的質量問題,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若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已超過工程質量保修期,法院傾向認定承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不承擔維修義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如果在施工單位的保修期結束後,開發企業尚需向購房者者承擔保修義務的,由開發商承擔保修的責任。
首先,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需要對購房者承擔保修義務,而不能就此向施工單位追償。而且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3條,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對開發商來說,為避免施工單位的保修期結束後尚需向購房者者承擔保修義務,應盡量縮短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和房屋交付購房者之日的時間,使移交住宅房屋時施工單位保修義務的存續期不小於1998年《規定》的最低保修期。
第二,即使施工單位的保修期結束後,開發商如果「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就該賠償責任可向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合同法》第282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建築法》第60, 80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在建築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由以上法律規定可得出如下結論:即使施工單位保修期屆滿,也不解除其賠償責任,故開發商可就「造成的損失」向施工單位追償。
第三,保修期滿後住宅類商品房的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解決。
第四,保修期滿後,除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外的維修,業主可以委託物業公司或第三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一般由業主自己承擔。
⑨ etc設備質保期到期提醒
etc過質保期不能正常使用。
ETC過期了指的就是ETC電子標簽失效不能使用的意思,其中還包括ETC卡過去無法使用的情況。簡單來說,ETC顯示過期的原因可能是自行拆卸挪動OBU設備、ETC沒電了、ETC電子標簽脫落或松動等都會導致ETC過期失效。ETC的確本身是有一個「保質期」的,而本來這個期限為3年,但隨著其普及度的增加,如今已經是改為10年。
而且即便是過期了也會有相應的消息通知,那麼這時車主只要按照要求帶好資料再去辦理相關的手續更新就可以了,而大家可以放心的是即便ETC過期,卡里的錢也不會無緣無故的減少,而因為本身這個卡就是每個人的銀行卡,且如今也基本上很少有被盜刷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