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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的是集體設備如何定損

發布時間:2022-07-03 00:38:12

㈠ 侵佔罪包括租賃的廠房和設備

侵佔罪是財產罪,廠房和設備屬於財產,所以屬於犯罪客體。

㈡ 全國人大對物權法第63條是如何觶釋的

第六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集體財產權保護的規定。

●立法背景

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集體所有的財產是勞動群眾集體多年來通過辛苦勞動創造、積累的物質財富,是發展集體經濟、實現共同富裕的物質基礎。近年來,集體經濟發展迅速,集體資產存量迅速增長,但由於集體資產的管理還相當薄弱等原因,造成集體資產的嚴重流失,不僅使集體經濟遭受了損失,集體生產力受到破壞,而且直接損害勞動群眾的切身利益,影響了社會和諧發展。因此,依法保護集體財產是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的現實需要,也是物權法應有之義。我國有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對集體財產的保護已經有所規定。如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民法通則第73條規定:「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本條第一款根據集體財產保護的特點,依據上述法律作了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現實中,有的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違反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規定,擅自決定或者以集體的名義作出決定,低價處分、私分、侵佔集體所有的財產,嚴重侵害集體成員的財產權益。針對這種情況.本條第2款賦予r集體成員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不當決定的權利。

●條文解讀

這里的「集體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本法所規定的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以及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從所有者來講,既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也包括城鎮集體所有的財產。

針對損害集體財產的主要行為,本條強調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集體財產。所謂的「侵佔」是指以非常佔有為目的,將其經營、管理的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侵佔的客體是集體所有的資產。侵佔的主體一般是經營、管理集體資產的單位或者個人。構成侵佔,還必需具有非法佔有集體資產的主觀故意。「哄搶」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組織、參與多人一起強行搶奪集體財產的行為。哄搶的客體是集體財產。哄搶的主體可以是任何的單位和個人,並且還需具備非法佔有集體財產的主觀故意。「私分」是指違反集體財產分配管理規定,擅自將集體財產按人頭分配給部分集體成員的行為,如有少數村委會幹部將應分配給全體村民的徵收補償款擅自分掉據為己有。「破壞」是指故意毀壞集體財產,致使其不能發揮正常功效的行為。如故意毀壞集體企業的機器設備或者農村集體所有的水利設施,影響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的行為。破壞的主體可以是任何的單位和個人,而且需有有毀壞集體財產的主觀故意。

侵佔、哄搶、私分、破壞集體所有財產的,應當承擔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關單位的責任人也要依法承擔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

關於集體成員訴權,主要有以下幾個內容:~是,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有權針對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損害其權益的決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決定。本條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僅僅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包括城鎮集體經濟組織;二是,提起訴訟的事由,是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了該集體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三是,提起訴訟的時間,本條投有明確限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因此,集體成員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其負責人作出的不當決定。

●相關規定

《憲法》第12條,《民法通則》第73條。

㈢ 他人非法侵佔我150000元左右的設備應當判什麼罪

非法侵佔罪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㈣ 侵佔罪立案標准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㈤ 如何理解職務侵佔案中的「占為己有」

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
具體來說,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
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准,即可構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佔一旦開始,便處於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並非本罪的侵佔行為的繼續。侵佔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佔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賬,但未來得及結賬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㈥ 房屋定損流程

已經出現問題可以找第三方鑒定機構來做房屋定損,雙方協商賠償事情,如果協商不成考慮走法律流程。但是也要做好心理准備,這類糾紛事情處理會很麻煩。
其實人有保險,車有保險,房屋也可以購買保險的,我們稱之為家財險,保的是房屋及財產安全。房子也算是家庭里最貴的一筆資產。房子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仔細想想還是挺多的。比如小到地板被泡、小偷光顧;大到地震台風、水淹炸毀。家財險主要保障有哪裡呢,1、房屋主體,比如房子本身燒沒了、炸毀了、震塌了,可以拿到賠付。賠多少錢,由保險公司定損人員定損,按照損壞程度來拿錢。
2、室內裝橫及附屬設備,室內裝潢包括牆面、地板以及門窗、隔斷等。附屬社保包括水暖、氣暖、衛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3、室內財產電腦、電視、冰箱、洗衣機、手機、傢具,只要是室內的財產,都能保。但是比如古董字畫、金銀珠寶無法評估的不保還保水暖管爆裂、家裡進賊被搶、高空墜物包括牆面、地板以及門窗、隔斷等。
具體大家如何選擇產品也需要根據家庭實際情況來選擇,還有一些房屋是沒有辦法購買家財險的,比如農村地區的,還要看清楚房屋結構。農村的磚瓦房,有些家財險是不保的。有些家財險,還限定必須是城市住宅的,農村集體產權、小產權房通通不行。
另外家庭險選購,盡量選擇全國各地有分支機構的保險產品,家財險不同於人身險,理賠時,線上或郵寄材料即可。
家財險有時還牽扯到核賠人員的實地調查過程類似車險。如果保險公司在當地沒有分支機構,就比較麻煩,當地有分支機構,從調查到理賠就比較順暢。 具體如何購買可關注我私信了解。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助到你。

㈦ 如何正確認識職務侵佔罪

一、概念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3)依靠、憑借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人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准,即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佔一旦開始,便處於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並非本罪的侵佔行為的繼續。侵佔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佔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帳,但未來得及結帳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三、認定
(一)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二)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共同侵佔單位財物如何定性處理
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徵定性,如主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那麼同案犯都定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麼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同案犯定侵佔罪。另一種意見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麼全案郁定侵佔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應分別定罪,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定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定侵佔罪。我們基本傾問於第二種意見,實踐中僅供參考。

(三)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就在於: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為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的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而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五)本罪與侵佔罪的界狠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四、處罰
犯本罪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

二、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佔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佔」,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定》第十二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 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五、《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佔、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6.25 法釋[1999]12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24號《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如何定性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 法釋[2000]15號)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佔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㈧ 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對於數額較大的標准,司法解釋標准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准為5千到2萬。

㈨ 農村村幹部(村長&黨支部書記)佔有村集體財產,如何處理

一、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3)依靠、憑借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人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准,即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佔一旦開始,便處於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並非本罪的侵佔行為的繼續。侵佔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佔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帳,但未來得及結帳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二、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
如前所述,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存在密切的關系,從立法過程上看,職務侵佔罪由貪污罪分化而來。從犯罪構成上看,兩者的相同點是:⑴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⑵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⑶在行為上都表現為盜竊、騙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⑴犯罪主體不同,這是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⑵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佔犯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其犯罪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從所有制性質上看,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財物。而貪污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雙重客體,它既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法性,其犯罪對象僅限於公共財產。⑶構成犯罪的數額標准和法定刑不同。職務侵佔犯罪的數額規定高於貪污罪。依照《解釋》的規定,職務侵佔罪以「5000-200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在法定刑上,職務侵佔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這與我國「從嚴治吏」的刑事政策也是相吻合的。

㈩ 房屋財產保險怎麼定損

我是來鄙視上面蹭答案的那位的。是不覺得這種問題沒人答欺負人。我來打臉!財險定損要分情況。你是說車險還是住房場地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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