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消防法上規定火災報警器能用多少年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 GB29837-2013規定火災報警設備的報廢期限是12年。
『貳』 滅火器有效期一般是幾年
『叄』 消防滅火器的消防滅火器報廢年限
乾粉滅火器的使用年限是10年,10年後就必須報廢了。
年檢維修是每年必須進行一次的,滅火器上面有年檢合格證,可以按照上面的月份日期進行判斷或年檢。
一般標準是指針在綠色區域是正常狀態可以使用,紅色區域就是壓力過低必須充壓,不能使用,黃色區域是壓力過高也不能使用,在消防檢查的時候只有綠色區域的才算合格,其他的都不行。
強制報廢是指超過保質期的,另外還有瓶體有沙眼的,使用說明不全的,銹蝕的等均不能使用。

(3)消防設備多少年報廢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於、等於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3、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4、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被火燒過。
5、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6、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 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肆』 滅火器有效期是幾年
滅火器的有效期限與維修期限可參考如下:
一、有限期
1、二氧化碳滅火器的有效回期限為答12年;
2、乾粉滅火器的有效期限為10年;
3、水基型滅火器的有效期限為6年。
二、維修期限
1、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3年,首次維修以後每滿1年應送修;
2、二氧化碳、乾粉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首次維修以後每滿2年應送修。

『伍』 消防器材的使用年限
國家消防部門對滅火器使用年限的規定:
1、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2、手提式酸鹼滅火器5年。
3、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4、手提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年。
5、手提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0年。
6、手提式1211滅火器10年。
7、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8、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9、推車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年。
10、推車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2年。
11、推車式1211滅火器10年。
12、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所有滅火器每年都需要經過消防部門檢測,需要充裝的要重新充裝,達到報廢年限要進行報廢,檢驗合格的由檢驗單位出具檢測合格證以及檢測報告 。

(5)消防設備多少年報廢擴展閱讀:
識別假冒
1、從外觀看真假。購買消防產品時,除了要查看經銷商的營業執照是否合法外,還要詳查消防產品的外觀。
2、從證書識真假。要查看產品是否有檢驗報告或認證證書。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有4類12種。實行消防產品形式認可制度的消防產品有9類。
3、網上查真假。消費者可以登錄「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網站查詢核對。
4、通過簡單測試的方法進行鑒別。如消防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外觀明顯位置上貼有防偽的紅色「S」身份證標識。持續供電時間少於90分鍾,則為不合格消防產品。
『陸』 消防車的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消防車屬於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它的報廢年限是15年。
參考文件如下: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規定: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3、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8、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10、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1、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資料來源:《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柒』 新消防法規定的各類滅火器有效期
水基型滅火器有效期:6年;
乾粉滅火器:10年;
潔凈氣體滅火器:10年;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儲氣瓶有效期:12年;乾粉滅火器的有效期有兩個方面,一個是滅火器筒體,按照國家相關規范,乾粉滅火器的強制報廢年限是10年,也就是滅火器筒體的8年有效期;
『捌』 消防設備設施報廢年限
沒有明確規定使用年限的,只要系統正常無老化就能正常使用,但是消防局會不定期上門檢查,所以最好備有自查自檢的記錄。只要消防局來人沒有檢查出問題就行,就算有問題,他們也只會要求你整改的,整改合格後你就可以繼續用的!
『玖』 滅火器有效期是幾年
滅火器對於火災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發生了火災,我們最好的方式是先通過滅火器初步的處理,如果不能通過滅火器處理的,這個需要撥打消防電話,那麼滅火劑它的有效期是幾年呢,一般來說,滅火器的有效期是根據滅火器的種類來的。接下來由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帶來滅火器有效期是幾年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一、滅火器有效期是幾年
一、有限期
1、二氧化碳滅火器的有效期限為12年;
2、乾粉滅火器的有效期限為10年;
3、水基型滅火器的有效期限為6年。
二、維修期限
1、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3年,首次維修以後每滿1年應送修;
2、二氧化碳、乾粉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首次維修以後每滿2年應送修。
二、放火罪表現是怎樣
放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放火」是指行為人使用各種導火材料,點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種即可以引起火災的危險因素,引起公私財物的燃燒,製造火災的行為。放火既可以採用作為的方式實行,如用引燃物將目的物點燃,也可以採用不作為的方式實行,但不作為方式構成的放火罪,必須以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特定義務的人員為前提,也就是行為人對形成火災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且根據其主、客觀條件有能力履行這一義務而沒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災的。如負有防火義務的油庫安全員,發現油庫有著火的危險,能夠採取防火措施而不採取措施,導致了油庫火災發生,就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
三、放火罪客體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別。因此,可以說,並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實施放火行為,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拾』 滅火器的使用期限是多久
各種滅火器有效期:
1、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2、手提式酸鹼滅火器5年;
3、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4、手提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年;
5、手提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0年;
6、手提式1211滅火器10年;
7、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8、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9、推車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年;
10、推車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2年;
11、推車式1211滅火器10年;
12、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保質期不等於沒過期就還能用, 一年一檢是必須的,滅火器開過封就必須從新灌裝。壓力在綠的和黃的那裡就能用,紅色就沒壓力,有火也不能用,盡量保證一年一檢,不定期檢查,保證火災時發揮作用。

(10)消防設備多少年報廢擴展閱讀:
滅火器有效期滿後的處理方法:
滅火器的種類很多,每種滅火器的有效期和維護保養方式不同。滅火器的維修應由專門單位按製造廠家規定的要求進行。
手提式乾粉滅火器每五年或再充裝之前,應對器頭、筒體和儲氣瓶進行水壓試驗,再行充裝好的儲氣瓶應進行氣密性試驗,水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推車式乾粉滅火器乾粉儲罐和二氧化碳鋼瓶每隔三年需分別進行水壓試驗,合格後方能繼續使用;
空氣機械泡沫滅火器每次更換滅火劑或出廠已滿三年的應進行水壓強度試驗,合格後方能繼續使用;
二氧化碳滅火器每五年或充裝前應進行水壓試驗,合格後方能繼續使用;
清水滅火器每次充裝前應進行水壓試驗,合格後方可充裝使用,二氧化碳鋼瓶應每半年稱重一次,如有泄漏,應重新充氣。
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水基型滅火器——6 年;乾粉滅火器——10 年;潔凈氣體滅火器——10 年;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滅火器的報廢應由專門單位按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