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大型、特種設備進場前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
1、特種設備進場前,需要到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設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辦理施工告知手續,也可以網上辦理。
2、縣局蓋章的施工告知單同時遞交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約定好具體的監督檢驗時間。
3、設備進場安裝,設備不同,要求不同,其中壓力容器不需要進行監督檢驗(氧倉除外),其餘設備均需辦理監督檢驗。
4、監督檢驗完畢拿到檢驗報告後,需要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辦理使用登記。
5、正常的運行後,需要嚴格按照3322112 的要求進行設備管理
『貳』 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相關人員崗位職責;
(2)安全管理機構職責;
(3)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4)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5)特種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和運行記錄規定;
(6)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報檢和實施規定;
(7)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規定;
(9)特種設備采購、驗收、安裝、改造、使用、修理、報廢等管理規定;
(10)特種設備應急專項預案及演練規定;
(12)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11)貫徹執行本規則以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接受安全監察的規定。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製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叄』 特種設備包括什麼
特種設備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為承壓類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為機電類特種設備。

2013年6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4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
(3)特種設備有什麼要求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操作規程:
1、設備運行前,做好各項運行前的檢查工作,包括:電源電壓、各開關狀態、安全防護裝置以及現場操作環境等。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禁止不經檢查強行運行設備。
2、設備運行時,按規定嚴格記錄運行記錄,按要求檢查設備運行狀況以及進行必要的檢測;根據經濟實用的工作原則,調整設備處於最佳工況,降低設備的能源消耗。
3、當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運行,同時立即上報主管領導,並盡快排除故障或搶修,保證正常經營工作。嚴禁設備在故障狀態下運行。
4、因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動作,造成設備停止運行時。應根據故障顯示進行相應的故障處理。一時難以處理的,應在上報領導的同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故障進行排查,並根據排查結果,搶修故障設備。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況下強行送電運行。
5、當設備發生緊急情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操作人員應在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後,立即撤離操作現場,防止發生人員傷亡。
『肆』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一、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有哪些
1、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如下: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2)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登記;
(3)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4)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檢、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法律依據:《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第九條
特種設備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合格並出具自檢報告後,方能交付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新增無需現場安裝的特種設備,備案後,使用單位即可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客運索道驗收檢驗前,使用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申請報告,經該機構對客運索道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審查合格並填寫《客運索道安全管理審查表》(格式見附四)後,方能向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二、特種設備備案需持什麼資料
特種設備備案需持以下資料:
1、中文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型式試驗報告;
2、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的施工項目合同;
3、項目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
4、項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5、配套土建基礎的技術圖樣等資料;
6、改造項目或者安裝客運索道及附二所列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項目,必須提供由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設計審查報告;
7、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安裝項目,必須有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的審批報告;
8、使用單位和安裝、大修、改造項目承擔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的聯系電話等通訊資料。
『伍』 特種設備需具備哪些證件
機電類特種設備需具備下列證件
1、《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2、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材料。
3、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4、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5、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6、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操作安全
1、注意通風和監護進入設備前,打開鍋筒、容器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充分通風;進入設備內檢修時,應保持通風,且設備外必須有人監護。
2、注意用電安全狹窄、潮濕的設備內檢修時,照明應使用電壓不超過12V或24V的低壓防爆燈,嚴禁採用明火照明。
3、不得帶壓拆裝連接部件檢驗時,如需要卸下或上緊承壓部件的緊固件,必須將壓力全部泄放以後才能進行,以防發生意外。
4、應按照每種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規范使用。在使用時,必須在整個接觸時間內認真充分佩戴。勞動者應充分利用個人防護用品做的自我保護,以減少檢修過程中帶來的危害。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特種設備
『陸』 購買特種設備有什麼要求
必須是有製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產品,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出廠時,是否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柒』 特種設備租賃需要什麼資質
不需要資質。
特種設備租賃的基本要求:1、設備、設施租賃單位應但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2、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3、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否則不得進行出租。
4、出租單位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出施工起重機械時,應當具有相應的安拆資質,無安拆資質的單位不得進行設備的安拆工作。
5、設備、設施安拆單位在進行設備、設施的安拆工作之前,必須制定詳細的安拆方案,安拆方案必須經過相應人員的審核、審批。未經審批的方案不得用於指導安拆工作。方案中要有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捌』 特種設備安全基本要求的32111是什麼意思
特種設備的"三落實",有兩證,一檢驗,一預案"(3211)
三落實:落實管理機構;落實責任人員;落實規章制度
有兩證:設備有使用證;作業人員有上崗證
一檢驗:對設備依法按期檢驗(在用設備要定期檢驗)
一預案: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每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玖』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是哪些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有以下八大類: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拾』 特種設備使用有哪些主要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的主要規定:
(1)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①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②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③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④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⑤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並做出記錄。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5日,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5)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6)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7)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