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可以同時下2份嗎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指令書,對一個單位是可以同時下2份不同種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的。
㈡ 濱州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罰款嗎
濱州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罰款。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時,應當是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和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實施,不能只執行其中一項處罰措施。
存在事故隱患時和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情況,還有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情況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檢查時發現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
㈢ 特種設備未經檢驗的,可以不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直接走案件罰款程序嗎求助,謝謝
可以直接走案件罰款程序,因沒有這句話,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83條就要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不能直接走案件罰款程序。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關於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
法工委發〖2015〗20號
關於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意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你局關於請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法律適用問題的函(國質檢法函【2015】5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這一項中規定的「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既包括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也包括未經定期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設備,屬於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函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5年4月15日
㈣ 特種設備監察指令書還用嗎
當然還要用的(現場檢查記錄也一樣)。
㈤ 什麼情況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檢查時發現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監管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監督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
依據: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第二十一條 檢查時發現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格式見附4),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監管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監督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㈥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與責令改正通知書是一回事嗎
完全不是一回事,指令書是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要求而設置的法律文書,專門針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是啟動執法程序的先決條件,沒有先開指令書,不能立案查處。責令改正通知書適用於除特種設備以外的違法行為,或涉及特種設備的輕微違法行為。
㈦ 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如何回復
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
易
)
安監管責改〔
2013
〕
號
:
經查,你單位存在下列問題:
1
.
2
.
3
.
4
.
(此欄不夠,可另附頁)
。
現
責
令你
單位
對上
述
第
項問
題
於
年
月
日前整改
完畢,達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規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達不到要求的,
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
60
日內向
易門縣
人民政府或者
玉溪市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易門縣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指令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簽名)
:
證號:
證號:
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名)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
一份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份交被檢查單位。
共
頁
第
頁
㈧ 安全監理指令書怎麼回復
回復說:已按相關法規與監理意見整改完畢,請監理復查,並符上照片,就完全OK了。以上是明的,暗的與監理拉拉關系。
㈨ 特種設備監察指令書可以第二天開嗎
不可以。發現問題,就馬上開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存在事故隱患時和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情況,還有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情況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檢查時發現違反《特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格式見附4),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監管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監督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檢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檢查人員應當在被檢查單位提交整改報告後5個工作日之內,或者被檢查單位未提交整改報告、整改期限屆滿後3個工作日之內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實施。復查的現場檢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規定進行。在用特種設備因連續性生產工藝及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實施現場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檢查單位在檢查記錄上說明情況,註明其間採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暫不實施查封、扣押並履行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職責,待相應設備能夠停用後予以查封、扣押。其間發生事故的,由被檢查單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