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六級電網事件怎麼定義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位六級電網事件:
1、造成電網減供負荷四十兆瓦以上一百兆瓦以下者;
2、變電站內110千伏母線非計劃全停;
3、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變電站內兩台以上110千伏主變壓器跳閘;
4、220千伏系統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變電站內兩條以上母線或同一輸電斷面兩回以上線路同時停運;
5、±400 千伏以下直流輸電系統雙極閉鎖或多迴路同時換相失敗或背靠背直流輸電系統換流單元均閉鎖;
6、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系統中,斷路器失靈、繼電保護或自動裝置不正確動作致使越級跳閘。

簡介
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及599號令的規定去做,現在一般都稱為事件,電力事件概念范圍較廣,包括電力安全事件,對於夠不上突發事件的事件,可以自己定一些更低的級別。突發事件是分四級的,你可以在企業內定5、6、7、8級事件,標准自己去制定。
Ⅱ 設備異常、設備障礙、設備故障、設備事故的定義是什麼出自哪個電力標准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Ⅲ 國家電力網事故中對電力事故的規定有哪些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編輯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
第 4 號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已經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二條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總結經驗教訓,研究電力生產事故規律,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電力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四條
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報告應當及時、准確、完整。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分析應當與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隱瞞電力生產事故或者阻礙電力生產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向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政府有關部門舉報。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企業。
第二章事故定義和級別編輯
第七條
電力企業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傷亡,為電力生產人身事故:
(一)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的;
(二)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
(三)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的。
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電網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積停電,為特大電網事故:
(一)省、自治區電網或者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1. 電網負荷為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20%;
2. 電網負荷為10000兆瓦以上不滿2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30%或者4000兆瓦;
3. 電網負荷為5000兆瓦以上不滿1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40%或者3000兆瓦;
4. 電網負荷為1000兆瓦以上不滿5000兆瓦的,減供負荷50%或者2000兆瓦。
(二)直轄市減供負荷5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減供負荷80%以上的。
第九條
電網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積停電,為重大電網事故:
(一)省、自治區電網或者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1. 電網負荷為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8%;
2. 電網負荷為10000兆瓦以上不滿2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10%或者1600兆瓦;
3. 電網負荷為5000兆瓦以上不滿1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15%或者1000兆瓦;
4. 電網負荷為1000兆瓦以上不滿5000兆瓦的,減供負荷20%或者750兆瓦;
5. 電網負荷為不滿1000兆瓦的,減供負荷40%或者200兆瓦。
(二)直轄市減供負荷2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減供負荷40%以上的;
(四)中等城市減供負荷60%以上的;
(五)小城市減供負荷80%以上的。
第十條
電力企業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為一般電網事故:
(一)110 千伏以上省級電網或者區域電網非正常解列,並造成全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1. 電網負荷為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
2. 電網負荷為10000兆瓦以上不滿2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5%或者800兆瓦;
3. 電網負荷為5000兆瓦以上不滿1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8%或者500兆瓦;
4. 電網負荷為1000兆瓦以上不滿5000兆瓦的,減供負荷10%或者400兆瓦;
5. 電網負荷為不滿1000兆瓦的,減供負荷20%或者100兆瓦。
(二)變電所220千伏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全停的。
(三)電網電能質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裝機容量3000兆瓦以上的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2赫茲,且延續時間30分鍾以上;或者頻率偏差超出50±0.5赫茲,且延續時間15分鍾以上。
2. 裝機容量不滿3000兆瓦的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5赫茲,且延續時間30分鍾以上;或者頻率偏差超出50±1赫茲,且延續時間15分鍾以上。
3. 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偏差超出電力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5%,且延續時間超過2小時;或者電壓偏差超出電力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10%,且延續時間超過1小時。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發生設備、設施、施工機械、運輸工具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規定數額的,為電力生產設備事故。
電力生產設備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准,執行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裝機容量400兆瓦以上的發電廠,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並造成全廠對外停電的,為重大設備事故。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重大設備事故的,為一般設備事故:
(一)發電廠2台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並造成全廠對外停電的;
(二)發電廠升壓站110千伏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全停的;
(三)發電廠200兆瓦以上機組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四)電網35千伏以上輸變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並造成對用戶中斷供電的;
(五)水電廠由於水工設備、水工建築損壞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損壞的。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的定義、等級劃分和標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事故調查編輯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發生事故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如實報告。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發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電網事故、設備事故或者火災事故,電廠垮壩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停電事故,應當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概況、正在採取的緊急措施等情況向電監會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第十七條
電力生產事故的組織調查,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人身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設備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
(二)特大電網事故、重大電網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由電監會組織調查;
(三)一般電網事故、一般設備事故由發生事故的單位組織調查。
涉及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2個或者2個以上企業的一般事故,進行聯合調查時發生爭議,一方申請電監會處理的,由電監會組織調查。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事故的調查,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迅速搶救傷員和進行事故應急處理,並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二)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制草圖。
(三)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收集事故經過、現場情況、財產損失等原始材料。
(四)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調查組提供完整的相關資料。
(五)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事故情況並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六)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報告書》中應當明確事故原因、性質、責任、防範措施和處理意見。
(七)根據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處理意見,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發生事故的單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四章統計報告編輯
第十九條
電力生產事故的統計和報告,按照電監會《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報送暫行規定》辦理。
涉及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2個以上企業的事故,如果各企業均構成事故,各企業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計、上報。
一起事故既符合電網事故條件,又符合設備事故條件的,按照「不同等級的事故,選取等級高的事故;相同等級的事故,選取電網事故」的原則統計、上報。
伴有人身事故的電網事故或者設備事故,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將人身事故、電網事故或者設備事故分別統計、上報。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1周內,將有關情況報送電監會。
第二十一條
發電企業、供電企業和電力調度機構連續無事故的天數累計達到100天為1個安全周期。
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發生本單位應承擔責任的一般以上電網事故、設備事故或者火災事故,均應當中斷安全周期。
第五章附則編輯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力企業,是指以發電、輸變電、供電、電力調度、電力檢修、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單位)。
(二)員工,是指企業(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包括固定工、合同工,臨時聘用、僱用、借用的人員,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
(三)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是指發電、輸變電、供電、電力調度、電力檢修、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生產性工作,如電力設備(設施)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生產性管理工作以及電力設備的更新改造、業擴、用戶電力設備的安裝、檢修和試驗等工作。
(四)電力生產區域,是指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修配場所,以及生產倉庫、汽車庫、線路及電力通信設施的走廊等。
(五)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本企業負有責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業負有責任:
1.資質審查不嚴,項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或者沒有完整的記錄;
3.對危險性生產區域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4.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
(六)區域電網,是指華北、東北、西北、華東、華中和南方電網。
(七)電網負荷,是指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電網在事故發生前的負荷。
(八)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九)電網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動解列、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解列。
(十)施工機械,是指大型起吊設備、運輸設備、挖掘設備、鑽探設備、張力牽引設備等。
(十一)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所發生的費用。如設備損壞不能再修復,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賠償費和設備殘值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十二) 全廠對外停電,是指發電廠對外有功負荷降到零。雖電網經發電廠母線轉送的負荷沒有停止,仍視為全廠對外停電。
(十三)電網減供負荷波及多個省級電網時,除引發事故的省級電網計算1次事故外,區域電網另計算1次,其電網負荷按照區域電網事故前全網負荷計算。減供負荷的計算范圍與計算電網負荷時的范圍相同。
(十四)城市的減供負荷,是指市區范圍的減供負荷,不包括市管轄的縣或者縣級市。
(十五)電力設備事故包括電氣設備發生電弧引燃絕緣(包括絕緣油)、油系統(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統損壞起火等。
第二十三條
各電力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與生產事故調查相關的內部規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2日原電力工業部發布的《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同時廢止。
Ⅳ 電力事件、電力安全事件、與一類障礙如何劃分
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及599號令的規定去做,現在一般都稱為事件,電力事件概念范圍較廣,包括電力安全事件,對於夠不上突發事件的事件,可以自己定一些更低的級別。突發事件是分四級的,你可以在企業內定5、6、7、8級事件,標准自己去制定。

(4)電力四級設備事件如何定義擴展閱讀:
黑色用於安全標志的文字、圖形符號和警告標志的幾何邊框。
白色作為安全標志紅、藍、綠的背景色,也可用於安全標志的文字和圖形符號。
搭配使用的規定。方式:安全色與對比色同時使用時,應按紅一白、藍一白、黃一黑、綠一白方式搭配:安全包與對比色的相間條紋為等寬條紋,傾斜約45度。
作用:紅色與白色相間條紋表示禁止或提示消防設備、設施的安全標記:黃色與黑色相間條紋表示危險位置的安全標記;藍色與白色相間條紋表示指令的安全標記,傳遞必須遵守規定的信息;綠色與白色相間條紋表示安全環境的安全標記。
Ⅳ 五~八級「電網事件」的分級原則是什麼
國家電網事故調查規程將電網事故分為八級。
一、五級電網事件:未構成一般以上電網事故(四級以上電網事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位五級電網事件:
1.電力減少負荷為100兆瓦以上;
2.如果220kV以上的電網異常拆卸成三件以上,每次脫開前或電源負荷超過100MW時,至少產生三個;
3.在220kV以上的系統中,並聯運行的兩個或幾個電源之間的本地電網或整個網路引起振盪,振盪超過一個周期(功率角超過360度),無論時間長短,或者是否同步拉動。 ;
4.變電站220kV以上電壓等級的母線不計劃停止;
5.在220kV或更高的系統中,一次事故導致同一變電站中的兩台或多台主變壓器跳閘;
6.在500kV以上的系統中,一次事件導致同一傳輸部分的兩條傳輸線同時停止;
7.±400 kV以上直流輸電系統的雙極阻斷或多迴路同時換相故障;
8.在電壓超過500 kV的系統中,斷路器故障,繼電保護或自動裝置的誤操作會導致跳閘跳閘;
9.電網電能質量下降,造成以下後果之一:1頻率偏差超過以下數值:在裝機容量3000 MW以上時,頻率偏差超過(50±0.2)Hz,持續時間為超過30分鍾;裝機容量為3000對於MW以下的電網,頻率偏差超過(50±0.5)Hz,持續時間超過30分鍾。監控點的電壓偏差超過±5%,持續時間超過1小時;
10.一次事件風力渦輪機的離網容量為500兆瓦或更高;
11.總裝機容量超過1000兆瓦的發電廠因安全故障導致停電;
12,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特級或一級重要用戶的電網側供電完全中斷。
六級電網事件:未構成五級以上電網事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位六級電網事件:
1.電力減少負荷為40兆瓦以上且100兆瓦以下;
2.變電站的110 kV(包括66 kV)母線未計劃停止;
3.一次事故導致同一變電站中的兩台或多台110千伏(包括66千伏)主變壓器跳閘;
4.在220千伏(包括330千伏)系統中,一個事件導致同一變電站中的兩個或多個母線或同一傳輸部分的兩條或更多線同時停止;
5.±400kV以下的直流輸電系統具有雙極阻斷或多迴路同時換向故障或者背靠背直流輸電系統的換向單元被阻斷;
6.在220kV以上且500kV以下的系統中,斷路器故障,繼電保護或自動裝置的誤操作導致跳閘跳閘;
7.降低了電網的安全等級。出現以下情況之一:1區域電網,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時運行的備用有功功率不能滿足調度規則的待機要求; 2,動力傳動部分的連續運行時間超穩定極限超過1小時;
3220 kV或更多線路,母線失去初級保護; 4套備用安全自動裝置(切割,甩負荷,振盪紊亂,集中低頻低壓解除等)超過計劃外停用時間72小時;在5系統中,發電機組AGC裝置的非計劃停用時間超過72小時;
8.電網的電能質量下降,導致以下後果之一:1頻率偏差超過以下值:在裝機容量超過3,000 MW的電網中,頻率偏差超過(50±0.2)Hz ;裝機容量低於3000 MW的電網,頻率偏差超過(50±0.5)Hz; 222 kV(含330 kV)電壓監測控制點的電壓偏差超過±5%,持續時間超過30分鍾;
9.總裝機容量為200兆瓦或以上且1000兆瓦或以下的發電廠將因安全故障而導致停電;
10.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二級重要用戶電網側供電完全中斷。
七級電網事件:未構成六級以上電網事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位七級電網事件:
1. 35kV以上的輸變電設備異常運行或被迫停止運行,使負載減少;
2.變電站的35 kV母線不打算停止;
3.一條220千伏或以上的單條匯流排並未計劃停止使用;
4.在110千伏(包括66千伏)系統中,一個事件導致同一變電站中的兩個或多個母線或同一傳輸部分的兩條或更多線同時停止;
5.直流輸電系統或背靠背直流輸電系統的單流阻斷單元被鎖定;
6,110 kV(含66 kV)系統,斷路器故障,繼電保護或自動裝置誤動作引起跳躍;
7,110 kV(含66 kV)變壓器等主要設備無主保護,或無保護線路;
8,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臨時重要用戶電網側供電完全中斷。
八級電網事件:未構成七級以上電網事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位八級電網事件:
1、10千伏(含20千伏、6千伏)供電設備(包括母線、直配線)異常運行或被迫停止運行,並造成減供負荷者;
2、10千伏(含20千伏、6千伏)配電站非計劃全停;
3、直流輸電系統被迫降功率運行;
4、35千伏變壓器等主設備無主保護,或線路無保護運行。

一、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30%以上。
2、省、自治區電網:負荷兩萬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30%以上,負荷五千兆瓦以上兩萬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40%以上。
3、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50%以上,或6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負荷兩千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二、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10%以上30%以下。
2、省、自治區電網:負荷兩萬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13%以上30%以下,負荷五千兆瓦以上兩萬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16%以上40%以下,負荷一千兆瓦以上五千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50%以上。
3、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20%以上50%以下,或30%以上6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負荷兩千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負荷兩千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5、其他設區的市電網:負荷六百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三、較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1.區域電網:供電負荷減少7%或更多,減少10%或更少。
2.省,自治區電網:2萬兆瓦以上的負荷減少10%以上13%以下,2萬兆瓦以下5000兆瓦以上的負荷小於12%和16%,負載是一千兆位。高於瓦數的小於5GW的供應減少為20%或更多且50%或更少,並且小於1MW的負載減少為40%或更多。
3.中央直轄市電網:供電用戶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的供電負荷應當切斷。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城市電網:供電負荷減少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的供電用戶停電。
5.其他地區的市政電網:負荷超過600兆瓦的負荷減少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的供電用戶斷電; 600 MW以下負荷的負荷超過40%。 ,或超過50%的用戶失去電力。
6.縣級市電網:負荷超過150兆瓦的供電負荷減少60%以上,或超過70%的供電用戶停電。
Ⅵ 電力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電力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是:1、特大人身事故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一般人身傷亡事故為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2、人身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無死亡的事故。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肌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等。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Ⅶ 電力生產設備事故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的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的。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電網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積停電,為特大電網事故:省、自治區電網或者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電網負荷為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20%;電網負荷為10000兆瓦以上不滿2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30%或者4000兆瓦;網負荷為5000兆瓦以上不滿1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40%或者3000兆瓦。
電網負荷為1000兆瓦以上不滿5000兆瓦的,減供負荷50%或者2000兆瓦。直轄市減供負荷50%以上的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減供負荷80%以上的。電網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積停電,為重大電網事故:省、自治區電網或者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電網負荷為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8%;電網負荷為10000兆瓦以上不滿2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10%或者1600兆瓦;電網負荷為5000兆瓦以上不滿1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15%或者1000兆瓦;電網負荷為1000兆瓦以上不滿5000兆瓦的,減供負荷20%或者750兆瓦;電網負荷為不滿1000兆瓦的,減供負荷40%或者200兆瓦。

Ⅷ 什麼是五級以上電網、設備事故
五級以上電網、設備事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位五級電網事件:
一、造成電網減供100MW以上者。
二、220KV以上電網非正常解列成三片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內解列前發電出力和供電負荷超過100MW。
三、220KV以上系統中,並列運行的兩個或幾個電源間的局部電網或全網引起振盪且振盪超過一個周期(功角超過360度)不論時間長短或是否拉入同。
四、變電站內220KV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非計劃全停。
五、220KV以上系統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變電站內兩台以上主變壓器跳閘。
六、500KV以上系統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輸電斷面兩回以上線路同時停運。
七、±400KV以上直流輸電系統雙極閉鎖或多迴路同時換相失敗。
八、500KV以上系統中,斷路器失靈繼電保護或自動化裝置不正確動作致使越級跳閘。
九、電網電能質量降低造成下列後果之一者1頻率偏差超出以下數值:裝機容量3000MW以上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續時間30分鍾以上裝機容量3000MW以下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續時間39分鍾以上2 500KV以上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偏差超出百分之五延續時間超出一小時。
十、一次事件風電機組脫網容量500MW以上。
十一、裝機總容量1000MW以上的發電廠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廠對外停電。
十二、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特級或一級重要電力用戶電網側供電全部中斷。

(8)電力四級設備事件如何定義擴展閱讀
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30%以上。
2、省、自治區電網:負荷兩萬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30%以上,負荷五千兆瓦以上兩萬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40%以上。
3、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50%以上,或6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負荷兩千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10%以上30%以下。
2、省、自治區電網:負荷兩萬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13%以上30%以下,負荷五千兆瓦以上兩萬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16%以上40%以下,負荷一千兆瓦以上五千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50%以上。
3、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20%以上50%以下,或30%以上6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負荷兩千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負荷兩千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5、其他設區的市電網:負荷六百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較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1.區域電網:供電負荷減少7%或更多,減少10%或更少。
2.省,自治區電網:2萬兆瓦以上的負荷減少10%以上13%以下,2萬兆瓦以下5000兆瓦以上的負荷小於12%和16%,負載是一千兆位。高於瓦數的小於5GW的供應減少為20%或更多且50%或更少,並且小於1MW的負載減少為40%或更多。
3.中央直轄市電網:供電用戶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的供電負荷應當切斷。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城市電網:供電負荷減少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的供電用戶停電。
5.其他地區的市政電網:負荷超過600兆瓦的負荷減少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的供電用戶斷電; 600 MW以下負荷的負荷超過40%。 ,或超過50%的用戶失去電力。
6.縣級市電網:負荷超過150兆瓦的供電負荷減少60%以上,或超過70%的供電用戶停電。
Ⅸ 電力生產設備事故的定義是什麼
電力系統重大事故,資質審查包括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種是否持證上崗;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是否滿足施工需要;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人身事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身傷亡,為電力生產人身事故:5.1.1.1員工從事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的。釋義,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包括工作過程中違反勞動紀律而發生的人身傷亡。生產性急性中毒系指生產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職業病不屬本規程統計范圍。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以上醫院診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確認系員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統計。員工「干私活」發生傷亡不作為電力生產傷亡事故,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作為「干私活」:具體工作人員的工作任務是由上級(包括班組長)安排的;具體工作人員的行為不是以個人得利為目的。
員工從事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本單位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釋義:員工(含司機及乘車員工)從事電力生產有關工作中,發生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判定本方負有「同等責任」、「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且造成本單位員工傷亡的,作為電力生產事故。電力生產區域內發生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發生擠壓、墜落、撞車或傾覆;行駛時人員上下車;發生車輛跑車等造成的本單位員工傷亡事故,本方負有「同等責任」、「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應作為電力生產事故統計上報,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事故類別填「車輛傷害」。員工乘坐單位的交通車上下班、參加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外出開會等發生的交通事故,不作為電力生產事故。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本單位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的。釋義。本單位負有責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資質審查不嚴,項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或者沒有完整的記錄;
3、對危險性生產區域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4、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資質審查包括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種是否持證上崗;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是否滿足施工需要;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危險性生產區域是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的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