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備的使用年限是怎麼規定的啊
設備的壽命包括設備的經濟壽命、折舊壽命、使用壽命、物理壽命、技術壽命。要正確地確定一台設備的經濟壽命有一定的難度。一方面由於技術的發展,新型設備的出現會使原設備在未到其原計算所得的經濟壽命之前就需提前更新;
另一方面同一設備的經濟壽命會因其使用的場合、日常的維修保養,以及未來的市場、成本等難於預見的因素的綜合作用而有所不同。
例如同樣是小轎車,國外的汽車出租公司提供顧客租用的小轎車的經濟壽命比私人擁有的小轎車的經濟壽命要短得多,原因即在此。

(1)醫療設備多少年報廢擴展閱讀
設備的經濟壽命是一段相當長的時期,即使在技術革新很快,一般設備的經濟壽命也有幾年到十幾年的時間。如前所述,設備壽命周期費用可以劃分為設備費用(或稱原始費用)和使用費用兩部分。
原始費用是用戶為取得設備而集中支付的高額費用。使用費用又稱為維持費用或經營費用,是用戶在取得設備後,為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直到更新時為止而需經常支出的各種費用(如操作費用、能源消耗費用、保養維修費用、保險費等),有時也把設備發生故障停工造成的損失計算進去。
2. 最新醫療設備折舊年限和殘值
最新醫療設備折舊年限有5年,六年,八年和十年的。
折舊年限為5年的有:醫用電子儀器:心腦肌電圖、監護儀器、起搏器等;激光儀器設備:激光診斷儀、激光治療儀、激光檢測儀等。
物理治療及體療設備:電療、光療、體療、水療、蠟療、熱療;生化分析儀:電泳儀、色譜儀、自動生化分析儀等。
3. 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是多少年
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一般來講固定資產可分為八大類,各企業的後勤部門還可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具體規定各類固定資產目錄。
1. 房屋和建築物
房屋和建築物,是指產權屬於本企業的所有房屋和建築物,包括辦公室(樓)、會堂、宿舍、食堂、車庫、倉庫、油庫、檔案館、活動室、鍋爐房、煙囪、水塔、水井、圍牆等及其附屬的水、電、煤氣、取暖、衛生等設施。附屬企業如招待所、賓館、車隊、醫院、幼兒園、商店等房屋和建築物,產權是企業的。
2. 一般辦公設備
一般辦公設備,指企業常用的辦公與事務方面的設備,如辦公桌、椅、凳、櫥、架、沙發、取暖和降溫設備、會議室設備、傢具用具等。一般設備屬於通用的,被服裝具、飲具炊具、裝飾品等也列為一般設備類之內。
3. 專用設備
專用設備,是指屬於企業所有專門用於某項工作的設備。包括:文體活動設備,錄音錄像設備、放映攝像設備、打字電傳設備、電話電報通信設備、舞台與燈光設備、檔案館的專用設備,以及辦公現代化微電腦設備等。凡是有專用於某一項工作的工具器械等,均應列為專用設備。
4. 文物和陳列品
文物和陳列品,是指博物館、展覽館等文化事業單位的各種文物和陳列品。例如,古玩、字畫、紀念物品等。有些企業後勤部門內部設有展覽室、陳列室,凡有上述物品的也屬於文物和陳列品。
5. 圖書
圖書,是指專業圖書館、文化館的圖書和單位的業務書籍。企業內部的圖書資料室、檔案館所有的各種圖書,包括政治、業務、文藝等書籍,均屬國家財產。
6.運輸設備
運輸設備,是指後勤部門使用的各種交通運輸工具,包括轎車、吉普、摩托車、麵包車、客車、輪船、運輸汽車、三輪卡車、人力拖車、板車、自行車和小輪車等。
7. 機械設備
機械設備,主要是企業後勤部門用於自身維修的機床、動力機、工具等和備用的發電機等,以及計儀器、檢測儀器和醫院的醫療器械設備。有些附屬生產性企業的機械、工具設備也應包括在內。
8. 其他固定資產
其他固定資產,是指以上各類未包括的固定資產。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劃分,也可將以上各類適當劃細,增加種類。
4. 法律法規對醫療器械使用年限有規定嗎
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0號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醫療器械生產
第三十二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購進醫療器械,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資質和醫療器械的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
記錄事項包括:
1、醫療器械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
2、醫療器械的生產批號、有效期、銷售日期;
3、生產企業的名稱;
4、供貨者或者購貨者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5、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等。
6、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真實,並按照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國家鼓勵採用先進技術手段進行記錄。
第三十三條
運輸、貯存醫療器械,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的要求;對溫度、濕度等環境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條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有與在用醫療器械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場所和條件。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按照產品說明書、技術操作規范等要求使用醫療器械。
第三十五條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對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對使用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並記錄。
第三十六條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對需要定期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的醫療器械,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並予以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確保醫療器械處於良好狀態,保障使用質量。
對使用期限長的大型醫療器械,應當逐台建立使用檔案,記錄其使用、維護、轉讓、實際使用時間等事項。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醫療器械規定使用期限終止後5年。

(4)醫療設備多少年報廢擴展閱讀:
關於醫療器械生產年限(《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許可並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以及所生產醫療器械的注冊證。
受理生產許可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按照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核查。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許可並發給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依照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辦理延續手續。
第二十三條
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應當對醫療器械的設計開發、生產設備條件、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式控制制、企業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等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十四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證其有效運行;嚴格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出廠的醫療器械符合強制性標准以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定期對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官網——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5. 濟南市醫療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器械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對醫療器械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是指下列機構:
(一)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機構;
(二)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三)其他依法取得執業資格並使用醫療器械的機構。第四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器械使用管理相關的工作。第五條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與本單位業務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醫療器械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醫療器械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條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醫療器械的購進、驗收、儲存、使用、維護、消毒、報廢、處理等管理制度。第七條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從具有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醫療器械。購進醫療器械時,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審驗供貨單位的資質和產品的證明。第八條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器械購進檔案,具體包括: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或者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醫療器械注冊證(含附件)和其他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醫療器械進口注冊證明的復印件;
(四)醫療器械產品合格證明;
(五)醫療器械銷售人員的單位授權或者委託書及其身份證明。
提供(一)、(二)、(三)項規定資料的,應當在復印件上加蓋提供單位的印章。第九條醫療器械使用單位購進醫療器械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進驗收記錄,保證產品的可追溯性。
購進驗收記錄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注冊證號、規格型號、有效期、生產商、供應商、購貨數量、購進日期、合格證明、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滅菌批號、驗收結論等。
購進驗收記錄應當在驗收人員簽字或者蓋章後,保存至超過醫療器械有效期2年;無有效期的,應當保存至不少於醫療器械終止使用後2年。第十條醫療器械的儲存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注冊產品標准中的有關規定。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醫療器械的產品特性,實行分區、分類存放,並配備相應的儲存設施。第十一條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在醫療器械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質量常規檢查。
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前,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對直接接觸醫療器械的包裝及其有效期進行常規檢查,包裝破損、標識不清、超過有效期或者可能影響使用安全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條對用於診療的醫療設備,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檢測、維修和使用維護,並建立定期檢測維修和使用維護記錄檔案。
定期檢測維修和使用維護記錄檔案內容包括:使用科室、設備名稱、設備編號、規格型號、生產商、啟用時間、檢測維修(使用維護)時間、檢測維修(使用維護)項目、檢測維修(使用維護)單位、檢測維修(使用維護)結果等。第十三條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接受贈送、捐助的醫療器械,應當具有醫療器械完整的產品檔案資料,並符合醫療器械產品標准要求。第十四條對植入性醫療器械應當建立質量跟蹤記錄。
植入性醫療器械,主要是指骨科內固定器材、心臟起博器、血管內導管、支架、人工晶體等。第十五條植入性醫療器械質量跟蹤記錄的內容包括:使用科室、患者基本信息及病案號、手術名稱、手術者、手術日期、植入器械名稱、規格型號、使用數量、生產批號、滅菌批號、有效期、生產商、供應商、合格證、單一產品序號等必要信息。
質量跟蹤記錄應當歸入患者病歷檔案進行管理。第十六條嚴禁重復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對使用過的植入性醫療器械按照規定進行銷毀,並記錄產品的名稱、數量、銷毀的時間、方式、執行人員等。第十七條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在購進、驗收、儲存、使用環節中發現不合格的醫療器械,應當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予以記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