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與特種作業操作證一樣嗎
特種設備與特種作業是不一樣的。
1.基本概念不同:
特種作業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統一發布。
特種設備是指直接從事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2、從業條件不同:
特種作業人員最低具有初中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這里特別指出的是申請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這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沒有特別的規定,相對來說要求比較低。
3、主管、發證機關不同:
特種作業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具體的發證分級范圍,負責對考核發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4、法律依據不同:
特種作業是依據《安全生產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監總局第30號令)
特種設備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70號令)
5、證書有效性不同:
特種作業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監總局統一樣式、標准及編號。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格式、印製等事項由質檢總局統一規定,每4年復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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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求一份儲氣罐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含:崗位責任制)
為保證本單位正常經營工作順利進行,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為本單位的發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經濟、有效的硬體設施設備保障,使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統化、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規、規范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製定本制度。
一、特種設備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確單位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應負責的制度,應根據部門和人員職責分工來明確具體內容,充分體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形成全員、全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本單位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並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XXX同志(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類人員的特種設備崗位責任制如下(各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級人員的責任制,但必須包括有關法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的責任制。):
(一)崗位責任制
1、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1)法定代表人崗位職責: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
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有關法規、規范及有關標準的要求。
明確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的措施,設立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資金的投入,制定、發布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
定期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
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
負責本單位事故、突發事件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報告。
(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兼職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在法人領導下,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掌握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知識,滿足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對其任職資格的要求;並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具體組織制定、修改、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並檢查執行情況。
傳達、貫徹上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規、標准;
定期、不定期檢查特種設備;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具體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等工作。
明確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使用、維保、檢驗等)的各個環節及責任人員,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及管理。
具體負責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的制、修訂,具體負責應急預案的演練;具體負責突發事件或事故的響應、處理、調查和報告等。
(3)特種設備相關使用部門及負責人員崗位職責:
在法人領導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門(人員)對本部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掌握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知識,滿足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對其任職資格的要求;並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落實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具體組織制定、修改、落實本部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並檢查執行情況。
傳達、貫徹上級及安全管理部門的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規、標准;
負責本部門特種設備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
明確本部門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維保、檢驗的各個環節的責任人員,並協助安全部門做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及管理。
做好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以及安全附件、儀器儀表的檢測、校驗工作;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並配合檢驗機構做好檢驗工作。檢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
具體負責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的制、修訂,具體負責應急預案的演練;具體負責突發事件或事故的響應、處理、調查和報告等。
確定特種設備操作規程的編制、修訂。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崗位職責:
嚴格執行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確保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齊全完好。
持證上崗,嚴格按照特種設備操作規程操作有關設備,不違章作業,按時巡迴檢查、准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特種設備的運行中的異常情況,出現緊急異常情況立即採取措施,啟動應急預案,報告領導。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技術培訓,提高水平,確保特種設備安全。
按照單位安排,認真參加應急演練,做好應急反應等工作。
(5)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嚴格執行單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本單位使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齊全完好。特種設備技術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出廠時所附帶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特種設備運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冊登記文件、安裝監督檢驗報告、年度檢驗報告、日常運行記錄、故障排除及維修保養記錄等。
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證本單位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製定安全管理規定,內容如下:
(一)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凡屬特種設備均應由使用部門提出購置計劃,經XX部門審核並報本單位領導批准後,由XX部門負責購買持有國家相應製造許可證的生產單位製造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安裝前,使用部門先確定具有國家相應安裝許可的單位負責安裝工作,開工前應照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開工告知手續。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安裝未經批準的特種設備。
安裝完成後,本單位(或者應督促安裝單位)應向有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驗收檢驗。
(二)對各類特種設備進行注冊登記。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由本單位XX部門XX同志負責向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登記標志以及檢驗合格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三)管理人員應明確所有設備的安裝位置、使用情況、操作人員、管理人員及安全狀況,並負責制定相關的設備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四)特種設備檔案資料的管理。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是為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提供技術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術文件。各相關責任人均應給予高度重視和妥善保管。當需調閱特種設備技術檔案資料時,檔案管理責任人應嚴格照章辦事,履行調用借閱手續並由相關領導審批後,方可交給資料借閱人。
特種設備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特種設備運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運行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五)特種設備使用制度
1.特種設備使用部門的各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安全生產意識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相關知識,加強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設備使用地點、場所(如:鍋爐房、電梯機房等)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嚴格履行出入人員登記手續,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一律按規定登記進入。凡進入危險場所其他人員(包括領導檢查、外來參觀、設備維保、設備檢測人員)進入,應由本單位或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在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等陪同下進入,進入後嚴格遵守相關制度,不得操作特種設備。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上述地點、場所。
鍋爐房實行24小時運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做好值班記錄,發現事故隱患應正確處理,並及時上報。
設備使用地點嚴禁吸煙,使用明火,放置雜物等。
3.依據《條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相應特種設備的作業或管理工作。嚴禁安排無證人員操作特種設備,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現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設備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安全負責人報告。
各設備使用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條件審核,保證作業人員的文化程度、身體條件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並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培訓應做出記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應提出復審申請,復審不合格人員不得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的作業。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可根據法規、規范、標准要求,以及設備使用說明書、運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項等內容制定,具體內容可參考《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設備運行前,做好各項運行前的檢查工作,包括:電源電壓、各開關或節門狀態、油溫、油壓、液位、安全防護裝置以及現場操作環境等。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禁止不經檢查強行運行設備。
設備運行時,按規定進行現場監視或巡視,並認真填寫運行記錄;按要求檢查設備運行狀況以及進行必要的檢測;根據經濟實用的工作原則,調整設備處於最佳工況,降低設備的能源消耗。
當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運行,同時啟動備用設備。若沒有備用設備時,則應立即上報主管領導,並盡快排除故障或搶修,保證正常經營工作。嚴禁設備在故障狀態下運行。
因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動作,造成設備停止運行時。應根據故障顯示進行相應的故障處理。一時難以處理的,應在上報領導的同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故障進行排查,並根據排查結果,搶修故障設備。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況下強行送電運行。
當設備發生緊急情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操作人員應在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後,立即撤離操作現場,防止發生人員傷亡。
5.各使用部門應加強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相關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修,填寫檢修記錄,並按規定時間對安全附件進行校驗,校驗合格證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安全附件的顯著位置,並送交XX部門備案。
6.設備使用部門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30天,向相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各設備使用部門應予以積極地配合、協助檢驗檢測機構做好檢驗工作。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根據特種設備檢驗結論,通知各使用部門做好設備及安全附件的維修、維護工作,以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狀況等級和使用要求。對設備進行的安全檢驗檢測報告以及整改記錄,應建立檔案記錄留存。
7.單位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定期(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組織安全檢查和巡視,並做出記錄。各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所屬特種設備的使用狀況進行檢查(但每月不少於一次),發現問題或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XX部門。
8.特種設備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及時予以報廢,並由X部門向XX區特種設備監察科辦理注銷手續。
9.為了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本單位制定了詳盡的、可靠的、操作性強應急預案,主要內容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方案;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經費保障。應確保在遇到突發事件或意外情況時,能夠迅速控制及疏導人員,防止引發事故。
應急預案另行公布(具體要素和範例可參考《應急預案要素》和《使用單位電梯應急救援預案》),單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演練,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演練做出記錄存檔。
10.本單位負責人XX(或XX部門),將採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各特種設備使用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給使用部門。
11.本單位結合年終評比工作,對在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管理過程中成績突出的部門或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對使用管理不善、設備隱患較多,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部門或個人,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或處罰,觸犯法律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六)其他
設備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單位內部逐級審批,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嚴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未經批准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備,一經發現除給予嚴肅處理外,責任人還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責任。
三、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是保證設備安全運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長設備使用壽命的有效手段,各設備使用部門應認真學習並貫徹落實本制度。
(一)根據設備使用的規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損程度以及故障情況,編制設備的年度、月、周、日維護保養計劃,明確維護保養工作的開始時間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計劃項目。
(二)根據設備運行周期,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按設備使用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維修和保養。維護保養工作應根據設備的不同部位,編制維護保養項目明細,對易磨損、老化部位實施重點維護保養,及時更換破損、變形部件,保證設備的安全等級和質量標准。
(三)在維護保養工作中,摸索設備使用及磨損規律,確定維護保養周期。依據維護保養周期,儲備維護保養工作所需的設備零部件,保障及時有效地實施維修保養計劃。
(四)在不影響維修保養質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舊利廢。增強設備維修人員節支降耗意識,減少或降低維修保養的物料消耗。
(五)維修保養工作切忌走過場,敷衍了事。應建立設備維護保養檔案記錄,將每次維修情況、維修內容、更換配件情況用文字記錄備案。使維修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系統化,為員工專業技術培訓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數。設備使用部門的管理人員應隨時掌握維護保養計劃的落實情況,並負責監督檢查,使設備維修保養制度化、規范化。
設備維修質量高低,取決於維修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各部門應加大維修人員專業技術培訓的力度,使其不斷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術,才能滿足本單位硬體設施設備不斷更新的技術要求。
(六)當設備發生故障時,維修人員應迅速趕赴設備現場,根據故障現象,分析判斷故障原因,並針對故障原因實施有效地維修處理。同時,對設備故障點相關部位進行附帶檢查,防止遺漏其它事故隱患。確認排除故障後,交由運行人員啟動設備,待設備運行正常後方能撤離設備維修現場。
如果達到了應急預案的預警要求,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情況得到有效處理,防止故障擴大。
(七)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取得國家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人員)和電梯管理部門應督促日常維護保養單位XX公司、維保人員XXX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和北京市地方標准《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規則》的要求,按時認真完成維保工作,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填寫相應的維保記錄,並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XX公司,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上述安全管理制度請各設備使用部門組織員工認真學習,並依據有關要求貫徹落實。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Ⅲ 我想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要什麼條件
你好,你是要申請承壓類或是機電類的。
下面個管理規定,請看吧。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的監督管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製造、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國家實行製造資格許可制度和產品安全性能強制監督檢驗制度。
第三條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其中,製造資格許可及其管理、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鍋爐壓力容器是指:
(一)鍋爐。
1. 承壓蒸汽鍋爐;
2. 承壓熱水鍋爐;
3. 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壓力大於及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及等於2.5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及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各種壓力容器;
2. 公稱工作壓力大於及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及等於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低於60℃液體的各種氣瓶;
3. 醫用氧艙。
本辦法不適用於船舶、鐵路機車、航空器、軍事裝備和核設施中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以及額定熱功率小於0.1MW且輸出熱水溫度低於及等於90℃的電或燃氣加熱熱水器。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辦法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內設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製造許可
第六條 境內製造、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以下簡稱《製造許可證》)。未取得《製造許可證》的企業,其產品不得在境內銷售、使用。
第七條 鍋爐和壓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規定,劃分為A、B、C、D 4個製造許可級別。
D級鍋爐和D級壓力容器的《製造許可證》,由製造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其餘級別的《製造許可證》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境外企業製造的用於境內的鍋爐壓力容器,其《製造許可證》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以下統一簡稱發證部門)。
《製造許可證》式樣見附件二。
第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冊;
(二)具備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場地、加工設備、技術力量、檢測手段等條件;
(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並能有效運轉;
(四)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基本要求。
具體條件和要求按照《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申請取證的製造企業應向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書面取證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安全監察機構應在接到申請和全部資料後的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第十條 製造企業取證申請被批准受理的,應按照批准范圍試制產品,以備審查。兩年內不能完成產品試制的,原批準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條 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或委託審查機構應在產品試制結束後,對製造企業進行工廠檢查和相應的產品檢驗,並出具審查報告。國家安全技術規范中規定進行型式試驗的產品,應在工廠檢查前進行型式試驗。
第十二條 發證部門應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並對審核合格的企業簽發《製造許可證》。報告審核和證書簽發工作應在收到審查報告後25個工作日內完成。
取證申請未被受理或受理後經審查不合格的製造企業,1年內不得提出取證申請。
第十三條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許可證管理
第十四條 持證企業製造用於境內的鍋爐壓力容器,不得超出《製造許可證》所批準的產品范圍。
第十五條 鍋爐壓力容器隨機文件中應附有《製造許可證》復印件。產品銘牌上應標注與《製造許可證》一致的製造企業名稱和編號。產品隨機文件中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產品安裝和使用說明書必須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條 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和製造企業所在地安全監察機構應按規定對製造企業的證書使用、生產條件、產品質量狀況及其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製造企業必須接受檢查。
第十七條 持證企業不得塗改、轉讓、轉借《製造許可證》。
第十八條 《製造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申請換證的製造企業必須在《製造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以前,向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發證部門換發《製造許可證》。
未按時提出換證申請或因審查不合格不予換證的製造企業,在原證書失效後1年內不得提出新的取證申請。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換證的製造企業,可以向發證部門提出暫緩換證申請,經批准後可以暫緩,暫緩期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製造企業需要增加許可的產品種類、級別、項目的,應向發證部門提出新的書面申請,經受理、試制、審查合格後,由發證部門頒發新的《製造許可證》。
第二十條 製造企業發生更名、產權變更、生產場地變更或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發生主體材料、結構型式、關鍵製造工藝、產品規格等變更的,應及時向發證部門申報。發證部門根據製造企業的變更申報,做出予以認可、進行必要的檢查或者另行辦理許可申請手續等決定,並通知企業。
第二十一條 製造企業依據本辦法取得的《製造許可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相關部門不得進行重復審查、重復發證。
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工作,確保機電類特種設備的製造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廠內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方可正式銷售。
製造許可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產品型式試驗;
(二)製造單位許可。
不同特種設備製造的許可方式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目錄》(附件1,以下簡稱《目錄》)。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全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工作的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按本規則分工負責管理相關製造許可工作。
第四條 執行本規則規定的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型式試驗機構)和申請單位製造條件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准和確定,並予以公布。
製造條件評審或型式試驗,必須按照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制定的製造條件評審細則或相應特種設備的型式試驗規程執行。
第二章 製造許可的單位條件
第五條 具有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注冊資金必須與申請項目范圍相適應,具體要求詳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單位基本條件》(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條件》)。
第六條 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型式試驗的,必須經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合格。
當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所執行的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或標准修訂後,應按照修訂後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執行。安全技術規范或標准修訂內容較多,變化較大的,經專家論證確有必要時,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重新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第七條 須有申請許可製造設備的圖紙和技術文件,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須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合格。
第八條 須有一批能夠保證進行正常生產和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及技術工人。應任命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製造和檢驗中的技術審核工作。技術負責人應掌握與取證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具有國家承認的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各類人員數量等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九條 須有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並應有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地、廠房、實驗和辦公條件。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十條 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和申請取證產品的技術管理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質量管理體系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具體要求見《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細則與現場鑒定評審記錄》(附件3,以下簡稱《評審記錄》)。
第三章 製造許可的程序
第十一條 製造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
(一)製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製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完成規定程序中的備案後,申請單位即可正式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二)製造許可方式為製造單位許可的,製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製造條件評審、審查發證、公告。製造單位取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以下簡稱《製造許可證》)後,即可正式製造、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第十二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目錄》中規定的受理製造許可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向受理機構提出製造許可申請前,應將申請材料提交本單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機構的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由該機構簽署意見後,上報受理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的安全監察機構不得組織對申請單位的初審。
進口特種設備的申請單位為製造工廠或符合《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第十條規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條 受理
受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1.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2.申請材料不屬實並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本次申請前,兩年內曾出現第二十八條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種情況的單位;
4.處於對辦理《製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單位;
5.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機構。
(二)凡不屬於上述情況的單位,作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申請的意見,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型式試驗
申請單位可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被約請的型式試驗機構應及時向申請單位提供型式試驗規程,通報進行型式試驗所需要的相關資料與應當滿足的條件。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製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獲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的申請單位,即可匯總《申請書》和型式試驗報告報送給受理機構。
首次申請製造許可時,如型式試驗的整機性能試驗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後進行,申請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型式試驗機構確認,設備安裝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方可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安裝單位,在使用現場安裝1台型式試驗所需樣品。型式試驗合格並在該單位取得製造許可後,該特種設備方可進行使用登記,並投入使用。
安裝2台以上(含2台)樣品,應當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 製造條件評審
(一)申請單位取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後,可持以下材料,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製造條件評審:
1.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3.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評審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及時提供《評審記錄》和評審指南。申請單位可在自我評定合格後,與評審機構協商確定現場評審時間,並必須將現場評審時間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派1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到場,現場監督評審工作質量。
(二)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評審人員及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一般為3~5人。
(三)評審工作包括對製造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考核評審。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記錄》的評審項目逐項進行評審,分別給出單項評審結果並填寫《評審記錄》。評審組現場評審結束時,應當出具填寫了評審組評定意見的《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報告》(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初稿,向申請單位通報並請申請單位在場人員簽字。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其負責人批准後,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三種:
1.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中重要項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項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項,但認為最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夠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3.不具備條件
達不到基本具備條件要求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並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復評。復評時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應評為具備條件;否則,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評審或復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匯總《申請書》、型式試驗合格報告、《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後復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如果經復審時),報送給受理機構。
第十六條 備案或審查發證
受理機構接到產品質量或製造條件的鑒定評審材料後,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或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製造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辦理產品型式試驗備案或核發《製造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於上述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後重新審查。出現此類情況,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製造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受理、審查、辦理《製造許可證》的,其證書也須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製作,統一編號並統一加蓋總局印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在每個季度的第1周內,將本部門在本次報告前1個季度內發出證書的復印件,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建立發證單位檔案管理系統,保存《申請書》和必要的見證材料。評審機構應當保存製造條件評審的全部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取得製造許可的單位、產品及其許可范圍,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
第十九條 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規劃,受理機構提出,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並統一對外公布。評審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應專業的國家級、省級檢驗機構或在國家、省級民政部門注冊的社團組織,有10年以上相應專業工作歷史,具有法人資格;
(二)不從事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保養和銷售等經營性活動;
(三)至少配備5名專業配置合理的專職評審人員,評審人員的經歷應與評審業務相適應;
(四)建立並保持評審工作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通訊設備、檔案保管存放條件;
(六)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等資料;
(七)本地區內有相當數量的擬申請企業。
第二十條 評審人員由評審機構報送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考核,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特種設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熟悉相關的管理、技術和產品的標准以及生產工藝流程;
(二)具有電器或機械類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或具有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高級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的,並有5年以上從事相關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保養或檢驗等相關工作經歷;
(三)有較好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作風正派;
(五)受聘於相關的評審機構,不從事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銷售、改造和維修保養等經營性活動,能夠保守被評審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評審機構在從事評審工作時,應自覺接受申請單位和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並應加強對聘用評審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評審人員業績檔案。對玩忽職守、喪失公正、以權謀私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批評、行政處分或解除聘用的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Ⅳ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第一章
第一章是總則,具體有三條。 起重機械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規定。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製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起重機械製造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製造活動。
起重機械製造許可實施分級管理,製造單位取得製造許可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製造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後,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做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起重機械製造活動。 製造單位不得將主要受力結構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准節,下同)全部委託加工或者購買並用於起重機械製造。
主要受力結構件需要部分委託加工或者購買的,製造單位應當委託取得相應起重機械類型和級別資質的製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結構件並用於起重機械製造。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從事起重機械改造活動,應當具有相應類型和級別的起重機械製造能力。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後,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做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活動。 從事安裝、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告知後方可施工。
對流動作業並需要重新安裝的起重機械,異地安裝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安裝告知後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告知內容包括:單位名稱、許可證書號及聯系方式,使用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施工項目、擬施工的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證書號、型式試驗證書號、施工地點、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證作業人員名單等。 從事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到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驗,監督檢驗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執行。 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到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使用具有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製造並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
(二)建立健全相應的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設置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保證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五)對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運行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做出記錄;
(六)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並且定期演練。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使用和維護說明;
(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
(三)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四)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五)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六)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七)使用登記證明。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不同類別的起重機械檢驗周期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異地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檢驗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將檢驗結果報登記部門。 舊起重機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單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注銷證明;
(二)具有新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證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 起重機械承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在承租使用期間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記錄,對承租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機械: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 起重機械的拆卸應當由具有相應安裝許可資質的單位實施。
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應當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起重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 起重機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採取解體等銷毀措施: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二)達到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報廢條件的。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的起重機械,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
起重機械的具體類別(類型)、品種(型式)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目錄執行。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改造,是指改變原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統,致使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改變的活動。
維修,是指拆卸或更換原有主要零部件、調整控制系統、更換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但不改變起重機械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修理活動。
重大維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換原有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統,但不改變起重機械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維修活動。 本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

Ⅳ 一張電梯安全管理證可以管理多少電梯
一個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管理的電梯不宜超過50台。
一張電梯安全管理證也就是說一個電梯安全管理員,可以管理多少電梯,國家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只強調了每一個電梯使用單位必須配備一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拓展資料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Ⅵ 特種設備的資質等級怎麼分每個資質能幹什麼樣的活,如電梯鍋爐,急急急,懸賞,坐等
設備種類: 電梯
設備類型: 乘客電梯、載貨電梯、液壓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
施工類別:安裝、改造、維修
各施工等級技術參數
A級:技術參數不限
B級:額定速度不大於2.5m/s、額定載重量不大於5t的乘客電梯、載貨電梯、液壓電梯、雜物電梯,以及所有技術參數等級的自動人行道和自動扶梯
C級:額定速度不大於1.75m/s、額定載重量不大於3t的乘客電梯、載貨電梯,以及所有技術參數等級的雜物電梯、自動人行道和提升高度不大於6m的自動扶梯
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資格許可工作,確保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及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質量與安全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從事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等機電類特種設備(以下統稱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以下統稱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工作。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取得電梯維修的資格許可。
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以及流動式起重機、賽車類游樂設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廠的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不適用於本規則。
從事上述施工的特種設備製造單位,也應當遵守本規則規定。
第三條 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和維修3個施工類別按照設備類型及其不同技術參數分別分為若乾等級。具體的分類分級方法見《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分類分級表》(附件1)。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資格許可工作的統一管理。安裝、改造施工單位的資格許可,除客運索道施工單位及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單位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外,其他單位的資格許可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管理;維修施工單位的資格許可,由施工單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託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及其他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或省級、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施工單位資格許可具體工作的實施。
第五條 執行本規則規定的申請單位許可條件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和公布。
第二章 資格許可條件
第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注冊資金應與申請施工范圍相適應,具體規定見《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基本條件》(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條件》)。
第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聯系電話,申請改造資格的企業還應有滿足其改造業務需要的廠房與場地。
第八條 施工單位人員的素質與數量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應了解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對承擔相應施工的特種設備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全責。授權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書,並應註明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時限等內容;
(二)應任命1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承擔的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中的技術審核工作。技術負責人應掌握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三)應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設立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擁有一批滿足申請作業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和技術工人,技術工人中持相應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數量應達到相應要求。人員數量等具體規定見《基本條件》。
第九條 應擁有滿足申請施工需要的設備、工具、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並在法定計量檢定合格的有效期內。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和申請施工類別的管理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訂相關的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質量管理體系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必須具有獨立編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並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編寫、審核、批準的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承擔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腳手架架設等專項業務,可以簽訂合同的方式,委託給具備相應能力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施工單位資格審查時,上述業務採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單位的相應能力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單位工作質量的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的施工業績,應達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資格許可申請並獲得《許可證》的施工單位,取證後第一年度內的施工業績應達到《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考核年度業績要求》(附件3,以下簡稱《業績要求》)的規定;
(二)提出《許可證》復查換證申請的上1個年度的施工業績應達到《業績要求》的規定;
(三)取得《許可證》後的施工業績應達到《基本條件》的規定。
特種設備製造單位僅為承擔經許可由本單位製造設備的施工而申請相關資格的,可不受上述業績限制。
第三章 資格許可程序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資格許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
第十三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當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託的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在注冊地之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如分支機構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單獨申請相關資格;如分支機構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特種設備施工資格應向其「法人」注冊地的受理機構一並申請,約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評審機構評審,並與其「法人」相應資格的評審同期進行,評審結果應徵求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意見。取得許可的,其「法人」的《許可證》上應註明該分支機構及許可的施工類別范圍。
製造單位申請施工資格許可,可以與製造許可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分別提出。與製造許可申請同時提出的,其許可條件評審應在製造許可評審時按照本規則規定一並進行。設有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客運索道施工資格申請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簽署意見後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受理
受理機構接到申請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通知申請單位:
1.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2.申請材料不屬實並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本次申請前,兩年內曾出現第二十九條中任意一種情況的單位;
4.處於對辦理《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單位;
5.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機構。
(二)凡不屬於上述情況的單位,做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申請的意見,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五條 評審
(一)申請單位的申請被受理後,可持以下材料,約請符合第五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許可條件評審:
1.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評審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及時提供評審指南和評審細則。申請單位可在自我評定合格後,與評審機構協商確定現場評審時間,並必須將現場評審時間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派1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到場,現場監督評審工作質量。
(二)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評審人員及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一般為3~5人,現場評審時間一般不超過3日。
(三)評審工作包括對施工單位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考核評審。評審情況應當詳細記錄,評審組現場評審結束時,應當出具填寫了評審組評定意見的《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許可條件鑒定評審報告》(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初稿,向申請單位通報並請申請單位在場人員簽字。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其負責人批准後,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3種:
1.具備條件
符合所申請施工類別的各項條件和要求,可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基本符合所申請施工類別的條件和要求,在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認為最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3.不具備條件
對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規定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目進行整改,並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復評。復評時仍不能達到具備條件規定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評審或復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匯總《申請書》、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後復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如果經復審時),報送受理機構。
已經取得相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的單位,對其另行申請《許可證》進行評審的重點是人員持證、設備、質量管理體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條件。現場評審時間一般不超過2日。
第十六條 審查發證
受理機構接到評審記錄和《評審報告》等鑒定評審材料後,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核發《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評審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於評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後重新審查,並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包含安裝或改造資格的《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包括委託省局受理、審查的)。僅有維修資格的《許可證》由省局發放,使用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製作的證書,並須按照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方法編號。
省局應在每個季度的第1周內,將本局在本次報告前1個季度內發出證書的復印件,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建立發證單位檔案管理系統,保存《申請書》和必要的見證材料。評審機構應當保存許可條件評審的全部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公告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及其許可的施工范圍,由發證部門公告。
第四章 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
第十九條 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規劃,受理機構提出,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並統一對外公布。評審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應專業國家級、省級的檢驗檢測機構或在國家、省級民政部門注冊的社團組織,有10年以上相應專業工作歷史,具有法人資格;
(二)不從事機電類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等經營性活動;
(三)至少配備5名專業配置合理的專職評審人員,評審人員的經歷應與評審業務相適應;
(四)建立並保持評審工作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通訊設備、檔案保管存放條件;
(六)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等資料;
(七)本地區有相當數量(原則上不少於50家)的擬申請企業。
第二十條 評審人員由評審機構報送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考核,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機電類特種設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熟悉相關的管理、技術和產品的標准以及施工工藝流程;
(二)具有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或者具有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高級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有5年以上從事相關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或檢驗等相關工作經歷;
(三)有較好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作風正派;
(五)受聘於相關的評審機構,不從事機電類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等經營性活動,能夠保守被評審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評審機構應制定評審指南和評審細則,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當地的受理機構備案。現場評審計劃應當及時向受理機構報告,每年開展評審的工作情況應當及時總結,並於次年1月底前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當地的受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評審機構在從事評審工作時,應自覺接受申請單位和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並應加強對聘用評審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評審人員業績檔案。對玩忽職守、喪失公正、以權謀私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批評、行政處分或解除聘用的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取證單位從事許可范圍內的施工時,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託、同意的取得本規則許可的施工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屬於下列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規定執行:
1.製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製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可以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該電梯的改造或維修,並由承擔改造或維修的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2.製造單位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製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擬自行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的,必須按照本條第八款的要求更換產品銘牌,並由電梯改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二)取得電梯維修資格的單位,可以接受產權單位委託承擔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並必須執行本條其他款項要求。
(三)安裝或維修及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相應特種設備的製造單位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保證得到其必要的技術指導、合作與備品配件的供應。如製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特種設備的製造許可資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擔相應施工的單位負責保障該設備滿足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四)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自有職工能夠及時抵達所維護保養電梯所在地,及時抵達的時間限制以雙方協議規定為准,一般不應超過1小時。
(五)安裝、改造施工過程中,現場持相應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作業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任命其中1名為項目負責人,現場安全檢查員不得少於1人。
(六)維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施工過程中,現場持相應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作業人員不得少於1人。
(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隱患,並嚴格按照本單位編制的施工方案實施現場作業,確需調整施工方案時,必須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編寫、審核、批準的管理制度。
(八)未經製造單位委託或同意進行改造的特種設備,改造單位必須更換該特種設備的產品銘牌,並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本單位《許可證》編號等。
(九)經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後的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進行嚴格的自檢。在用特種設備,承擔維修或維護保養的施工單位,也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按下列期限進行自檢:
1.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塔式起重機和升降機的期限為6個月;
2.塔式起重機和升降機之外的起重機械的期限為1年。
電梯改造、重大維修、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施工類別的劃分,按照《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附件5)執行。
第二十四條《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以下情況時取證單位應及時上報:
(一)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更時,應及時以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報原受理機構備案。
(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向原受理機構提出更換證書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時);
2.新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原《許可證》;
4.取證單位更名後新的印章圖樣(不得為復印件)。
原受理機構在核定上述資料後,可以換發新的《許可證》。證書有效期及作業項目許可范圍不變,原證書由原受理機構收回。
(三)注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和持證作業人員數量、質量管理體系等本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原受理機構,以確定是否重新審查取證條件。
第二十五條 取證單位擬增加施工類別或者提高施工等級時,應當按照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填寫《申請書》,向原受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相應評審和受理機構審查合格後換發新證,原《許可證》交回發證機構。
提高作業等級評審工作的重點是施工業績考核及注冊資金、人員數量等條件的評審,現場評審時間一般不超過1日。
第二十六條 《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相應施工的單位,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換證申請,換證申請與審查等必須按照第三章的規定進行。逾期不申請或未通過換證審查的,即失去相應的資格,由原發證機構注銷資格。過期的《許可證》交回發證機構。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提出換證申請時除提供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取證以來的工作總結;
(二)取證以來安裝、改造和維修保養設備的匯總表;
(三)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四)原《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換證評審除須按照第三章的規定進行外,應當注重評審以下內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施工的行為;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
(四)按照《基本條件》和《業績要求》考核施工業績;
(五)隨機抽查安裝、改造、維修保養現場工作質量;
(六)為用戶服務情況和用戶反饋處理情況;
(七)有無重大質量事故等。
第二十九條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發證機構應當通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取證單位的監督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發證機構注銷其《許可證》:
(一)超越《許可證》許可范圍施工;
(二)施工質量嚴重下降或經抽查、復查發現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並在限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整改後,檢驗或審查仍不合格的;
(三)由其實施施工後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
(四)塗改、偽造、轉讓、出租或出賣《許可證》,以及向無資格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書的;
(五)由於施工質量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設備事故的;
(六)首次獲得《許可證》的作業單位,取證後第1個年度的施工業績未能達到《業績要求》規定的;
(七)在組織施工和經營活動中,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資格的。
已注銷的《許可證》必須交回原發證機構。上述行為如已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其處罰應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對評審結論或評審機構及評審人員行為有異議時,可在評審工作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訴意見。受理機構收到申訴函件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復申請單位。對處理結論仍有異議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提請行政復議。
第三十一條 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在進行評審工作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查情況屬實,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情節輕重,對違反規定的評審機構或責成評審機構對相應評審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有意出具失實《評審報告》的;
(二)評審中發生較大失誤的;
(三)泄露被評審單位商業秘密的;
(四)向被評審單位索要額外錢物的;
(五)從事相關特種設備經營性活動的。
第三十二條 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對評審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每年至少組織1次檢查。發現第三十一條所列情況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時,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評審機構工作失誤或錯誤,給申請單位造成的損失,由該評審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轉讓或冒用《許可證》,違者將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有關單位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秉公行事,公正廉潔。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相關人員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申請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評審機構交納評審費用,取得《許可證》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發證機構交納證書工本等費用。
第三十七條 同一單位同時申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和本規則規定的《許可證》時,如按照規定其所申請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受理時,則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受理其全部申請。評審機構進行評審時,應為多項許可條件評審的同時實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分類分級表
2.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基本條件
3.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考核年度業績要求
4.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許可條件鑒定評審報告
5.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Ⅶ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辦理相關問題
你好,應該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製造許可,實際上就是生產塔式起重機的鋼結構件,這個不是很復雜的。
設備類型:塔式起重機
設備型式: 普通塔式起重機
詳細的幾句話也是說不清楚的,你最好請個顧問或找個中介比較省力。
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工作,確保機電類特種設備的製造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廠內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方可正式銷售。
製造許可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產品型式試驗;
(二)製造單位許可。
不同特種設備製造的許可方式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目錄》(附件1,以下簡稱《目錄》)。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全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工作的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按本規則分工負責管理相關製造許可工作。
第四條 執行本規則規定的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型式試驗機構)和申請單位製造條件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准和確定,並予以公布。
製造條件評審或型式試驗,必須按照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制定的製造條件評審細則或相應特種設備的型式試驗規程執行。
第二章 製造許可的單位條件
第五條 具有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注冊資金必須與申請項目范圍相適應,具體要求詳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單位基本條件》(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條件》)。
第六條 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型式試驗的,必須經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合格。
當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所執行的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或標准修訂後,應按照修訂後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執行。安全技術規范或標准修訂內容較多,變化較大的,經專家論證確有必要時,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重新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第七條 須有申請許可製造設備的圖紙和技術文件,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須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合格。
第八條 須有一批能夠保證進行正常生產和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及技術工人。應任命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製造和檢驗中的技術審核工作。技術負責人應掌握與取證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具有國家承認的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各類人員數量等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九條 須有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並應有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地、廠房、實驗和辦公條件。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十條 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和申請取證產品的技術管理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質量管理體系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具體要求見《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細則與現場鑒定評審記錄》(附件3,以下簡稱《評審記錄》)。
第三章 製造許可的程序
第十一條 製造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
(一)製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製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完成規定程序中的備案後,申請單位即可正式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二)製造許可方式為製造單位許可的,製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製造條件評審、審查發證、公告。製造單位取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以下簡稱《製造許可證》)後,即可正式製造、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第十二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目錄》中規定的受理製造許可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向受理機構提出製造許可申請前,應將申請材料提交本單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機構的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由該機構簽署意見後,上報受理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的安全監察機構不得組織對申請單位的初審。
進口特種設備的申請單位為製造工廠或符合《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第十條規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條 受理
受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1.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2.申請材料不屬實並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本次申請前,兩年內曾出現第二十八條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種情況的單位;
4.處於對辦理《製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單位;
5.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機構。
(二)凡不屬於上述情況的單位,作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申請的意見,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型式試驗
申請單位可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被約請的型式試驗機構應及時向申請單位提供型式試驗規程,通報進行型式試驗所需要的相關資料與應當滿足的條件。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製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獲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的申請單位,即可匯總《申請書》和型式試驗報告報送給受理機構。
首次申請製造許可時,如型式試驗的整機性能試驗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後進行,申請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型式試驗機構確認,設備安裝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方可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安裝單位,在使用現場安裝1台型式試驗所需樣品。型式試驗合格並在該單位取得製造許可後,該特種設備方可進行使用登記,並投入使用。
安裝2台以上(含2台)樣品,應當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 製造條件評審
(一)申請單位取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後,可持以下材料,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製造條件評審:
1.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3.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評審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及時提供《評審記錄》和評審指南。申請單位可在自我評定合格後,與評審機構協商確定現場評審時間,並必須將現場評審時間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派1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到場,現場監督評審工作質量。
(二)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評審人員及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一般為3~5人。
(三)評審工作包括對製造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考核評審。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記錄》的評審項目逐項進行評審,分別給出單項評審結果並填寫《評審記錄》。評審組現場評審結束時,應當出具填寫了評審組評定意見的《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報告》(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初稿,向申請單位通報並請申請單位在場人員簽字。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其負責人批准後,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三種:
1.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中重要項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項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項,但認為最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夠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3.不具備條件
達不到基本具備條件要求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並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復評。復評時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應評為具備條件;否則,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評審或復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匯總《申請書》、型式試驗合格報告、《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後復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如果經復審時),報送給受理機構。
第十六條 備案或審查發證
受理機構接到產品質量或製造條件的鑒定評審材料後,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或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製造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辦理產品型式試驗備案或核發《製造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於上述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後重新審查。出現此類情況,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製造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受理、審查、辦理《製造許可證》的,其證書也須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製作,統一編號並統一加蓋總局印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在每個季度的第1周內,將本部門在本次報告前1個季度內發出證書的復印件,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建立發證單位檔案管理系統,保存《申請書》和必要的見證材料。評審機構應當保存製造條件評審的全部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取得製造許可的單位、產品及其許可范圍,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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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
江蘇省建設廳特種作業新辦報名材料: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寸彩照4張,照內片背面寫容姓名和專業
復審材料:復審表單位蓋章一張(有單位的提供單位,沒有單位的可以不提供)、照片一張,身份證復印件一張,證書副聯。
特種作業證:分勞動局、質檢局、安監局、人保局等等發的證, 工種也是很多,希望能幫到你們。
1、八大員4月23、24日考試,全省一年只有4批考試機會
2、建設廳技工、工種全、價格低
3、資質升級、新辦、安許資質代辦
4、建設廳特殊工種、一個月一批
5、三類人員代理考成績出證
6、五大員舊證換新證一月一批
7、助理造價師6月份考試、可操作
一、2016年國有中級工程師、開始預訂名額。
名額有限,招滿為止。
二、資 質 類:工程師資料,業績資料代做,不滿意不收費。
Ⅸ 特種設備174號文件
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國質檢鍋[2003]174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文件
國質檢鍋[2003]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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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工作,確保機電類特種設備的製造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總局制定了《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工作,確保機電類特種設備的製造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廠內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方可正式銷售。
製造許可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產品型式試驗;
(二)製造單位許可。
不同特種設備製造的許可方式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目錄》(附件1,以下簡稱《目錄》)。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全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工作的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按本規則分工負責管理相關製造許可工作。
第四條 執行本規則規定的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型式試驗機構)和申請單位製造條件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准和確定,並予以公布。
製造條件評審或型式試驗,必須按照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制定的製造條件評審細則或相應特種設備的型式試驗規程執行。
第二章 製造許可的單位條件
第五條 具有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注冊資金必須與申請項目范圍相適應,具體要求詳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單位基本條件》(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條件》)。
第六條 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型式試驗的,必須經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合格。
當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所執行的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或標准修訂後,應按照修訂後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執行。安全技術規范或標准修訂內容較多,變化較大的,經專家論證確有必要時,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重新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第七條 須有申請許可製造設備的圖紙和技術文件,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須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合格。
第八條 須有一批能夠保證進行正常生產和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及技術工人。應任命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製造和檢驗中的技術審核工作。技術負責人應掌握與取證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具有國家承認的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各類人員數量等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九條 須有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並應有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地、廠房、實驗和辦公條件。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十條 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和申請取證產品的技術管理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質量管理體系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具體要求見《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細則與現場鑒定評審記錄》(附件3,以下簡稱《評審記錄》)。
第三章 製造許可的程序
第十一條 製造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
(一)製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製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完成規定程序中的備案後,申請單位即可正式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二)製造許可方式為製造單位許可的,製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製造條件評審、審查發證、公告。製造單位取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以下簡稱《製造許可證》)後,即可正式製造、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第十二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目錄》中規定的受理製造許可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向受理機構提出製造許可申請前,應將申請材料提交本單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機構的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由該機構簽署意見後,上報受理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的安全監察機構不得組織對申請單位的初審。
進口特種設備的申請單位為製造工廠或符合《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第十條規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條 受理
受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1.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2.申請材料不屬實並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本次申請前,兩年內曾出現第二十八條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種情況的單位;
4.處於對辦理《製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單位;
5.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機構。
(二)凡不屬於上述情況的單位,作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申請的意見,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型式試驗
申請單位可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被約請的型式試驗機構應及時向申請單位提供型式試驗規程,通報進行型式試驗所需要的相關資料與應當滿足的條件。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製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獲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的申請單位,即可匯總《申請書》和型式試驗報告報送給受理機構。
首次申請製造許可時,如型式試驗的整機性能試驗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後進行,申請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型式試驗機構確認,設備安裝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方可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安裝單位,在使用現場安裝1台型式試驗所需樣品。型式試驗合格並在該單位取得製造許可後,該特種設備方可進行使用登記,並投入使用。
安裝2台以上(含2台)樣品,應當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 製造條件評審
(一)申請單位取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後,可持以下材料,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製造條件評審:
1.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3.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評審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及時提供《評審記錄》和評審指南。申請單位可在自我評定合格後,與評審機構協商確定現場評審時間,並必須將現場評審時間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派1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到場,現場監督評審工作質量。
(二)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評審人員及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一般為3~5人。
(三)評審工作包括對製造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考核評審。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記錄》的評審項目逐項進行評審,分別給出單項評審結果並填寫《評審記錄》。評審組現場評審結束時,應當出具填寫了評審組評定意見的《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報告》(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初稿,向申請單位通報並請申請單位在場人員簽字。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其負責人批准後,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三種:
1.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中重要項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項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項,但認為最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夠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3.不具備條件
達不到基本具備條件要求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並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復評。復評時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應評為具備條件;否則,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評審或復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匯總《申請書》、型式試驗合格報告、《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後復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如果經復審時),報送給受理機構。
第十六條 備案或審查發證
受理機構接到產品質量或製造條件的鑒定評審材料後,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或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製造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辦理產品型式試驗備案或核發《製造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於上述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後重新審查。出現此類情況,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製造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受理、審查、辦理《製造許可證》的,其證書也須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製作,統一編號並統一加蓋總局印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在每個季度的第1周內,將本部門在本次報告前1個季度內發出證書的復印件,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建立發證單位檔案管理系統,保存《申請書》和必要的見證材料。評審機構應當保存製造條件評審的全部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取得製造許可的單位、產品及其許可范圍,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
第十九條 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規劃,受理機構提出,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並統一對外公布。評審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應專業的國家級、省級檢驗機構或在國家、省級民政部門注冊的社團組織,有10年以上相應專業工作歷史,具有法人資格;
(二)不從事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保養和銷售等經營性活動;
(三)至少配備5名專業配置合理的專職評審人員,評審人, , , 員的經歷應與評審業務相適應;
(四)建立並保持評審工作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通訊設備、檔案保管存放條件;
(六)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等資料;
(七)本地區內有相當數量的擬申請企業。
第二十條 評審人員由評審機構報送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考核,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特種設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熟悉相關的管理、技術和產品的標准以及生產工藝流程;
(二)具有電器或機械類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或具有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高級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的,並有5年以上從事相關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保養或檢驗等相關工作經歷;
(三)有較好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作風正派;
(五)受聘於相關的評審機構,不從事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銷售、改造和維修保養等經營性活動,能夠保守被評審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評審機構在從事評審工作時,應自覺接受申請單位和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並應加強對聘用評審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評審人員業績檔案。對玩忽職守、喪失公正、以權謀私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批評、行政處分或解除聘用的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取得《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產品包裝、質量證明書或產品合格證上標明《製造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日期。
第二十三條 《製造許可證》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為4年。
《製造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擬繼續製造該特種設備的製造單位,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辦理型式試驗和製造條件評審,並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審查按照第三章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製造單位提出換證申請時除提供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取證以來製造取證產品的匯總表(按型式匯總);
(二)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三)原《製造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換證評審須按照《評審記錄》等要求評審,並重點評審以下內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認可范圍進行製造並銷售的行為;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
(四)隨機抽查取證產品質量的用戶反饋意見及處理情況;
(五)有無重大質量事故等。
第二十六條 《製造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以下情況時取證單位應及時上報:
(一)單位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更時,應及時以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報原受理機構備案;
(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向原受理機構提出更換證書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時);
2.新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製造單位原獲得的《製造許可證》;
4.取證單位更名後新的印章圖樣(不得為復印件)。
原受理機構在核定上述資料後,可以換發新的《製造許可證》。證書有效期及許可製造的產品范圍不變,原證書由原受理機構收回。
第二十七條 取證單位製造特種設備的種類、類型、型式增加或變更時,製造場地或質量管理體系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原受理機構,由受理機構根據不同情況,確定按照以下一種方式處理:
(一)取證單位製造特種設備的類型、型式、規格增加或變更,但其增加或變更後的設備仍在原取證產品覆蓋范圍內的,取證單位應將產品送交第十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變更項目的型式試驗,合格後即可製造該產品;
(二)取證單位製造特種設備的類型、型式、規格增加或變更,其增加或變更後的設備超出原取證產品覆蓋范圍的,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取證單位原有基本條件或質量管理體系仍能保證新產品質量的,取證單位應將產品送交第十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變更項目的型式試驗,合格後即可製造該產品;
(三)取證單位製造特種設備的類型、型式、規格增加或變更,其增加或變更後的設備超出原取證產品覆蓋范圍的,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取證單位原有基本條件或質量管理體系不能保證新產品質量的,受理機構可以要求對存在差別部分補充進行評審,取證單位除將產品送交第十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變更項目的型式試驗外,還應約請第十五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補充評審,經受理機構審查合格,換發新的《製造許可證》後,方可製造該產品;
(四)取證單位製造場地或質量管理體系變更,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其變更不影響產品質量的,取證單位可以繼續製造許可范圍內的產品;
(五)取證單位製造場地或質量管理體系變更,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其變更將會影響產品質量的,取證單位應約請第十五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補充評審,經受理機構審查合格後,取證單位可以繼續製造許可范圍內的產品,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繼續製造;
(六)取證單位擬增加或變更製造特種設備的種類時,應當按照《目錄》明確的許可方式和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另行申請相應的製造許可。
第二十八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取證單位執行相關法規的情況應進行監察。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提請發證機構注銷其《製造許可證》,已注銷的《製造許可證》必須交回原受理機構:
(一)超范圍製造特種設備;
(二)塗改、偽造、轉讓或出賣《製造許可證》;
(三)向無《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書;
(四)在組織生產製造和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
(五)產品質量嚴重下降或經抽查、復查發現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條件,並在規定期限內(一般不超過3個月)不能完成整改的;
(六)製造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生產的產品;
(七)由於產品質量問題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設備事故者。
屬於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或其他法律、法規的,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或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申請單位對評審結論或評審人員行為有異議時,可在評審工作結束後的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訴。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在收到異議申訴後的30日內給予答復。
第三十條 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在進行評審工作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查情況屬實,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情節輕重,對違反規定的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有意出具失實《評審報告》的;
(二)評審中發生較大失誤的;
(三)泄露被評審單位商業秘密的;
(四)向被評審單位索要額外錢物的;
(五)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從事相關特種設備經營性活動的。
第三十一條 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對評審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每年至少組織1次檢查。發現第三十條所列情況或其它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時,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因評審機構工作失誤或錯誤,給申請單位造成的損失,由該評審機構承擔。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轉讓或冒用《製造許可證》,違者將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有關單位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行政人員,應秉公行事,公正廉潔。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相關人員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申請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評審機構交納評審費用,向型式試驗機構交納試驗費用。
第三十六條 同一單位同時申請多種型式設備的《製造許可證》,如按照《目錄》規定分別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受理申請時,應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受理其全部申請。
第三十七條 製造單位擬承擔《製造許可證》范圍內相同種類、類型、型式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與保養業務時,可以與《製造許可證》同時提出申請,約請符合相應規定的評審機構,分別按照本規則和《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的規定進行評審。評審機構應為多項資格許可條件評審的同時實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1.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目錄.doc
2.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單位基本條件.doc
3.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細則與現場鑒定評審記錄.doc
4.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報告.doc
http://cache..com/c?word=%CC%D8%D6%D6%3B%C9%E8%B1%B8%3B174%3B%BA%C5&url=http%3A//www%2Eqzjt%2Ecom/news%5Fshow%2Easp%3Fid%3D41%26typenumber%3D0003&p=&user=
Ⅹ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2015年86號文件
質檢總局關於印發《全國質檢系統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質檢科〔2015〕86號)
原文在這里下:http://tzsbaqjcj.aqsiq.gov.cn/zxzx/201503/t20150316_434296.htm
找不到給地址,我發給你。
質檢總局關於印發《全國質檢系統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質檢科〔2015〕86號)
全國質檢系統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指導意見
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員會),中國纖維檢驗局,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標准化研究院,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中國標准化協會,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公司:《全國質檢系統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指導意見》已由質檢總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中央編辦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全國質檢系統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指導意見
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是質量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歷經多年努力,質檢系統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建設成效顯著,在加強質量監管、促進產業發展、支撐自主創新、維護群眾利益、保障國門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功能定位不清、行政依賴較多、資源效率不高、綜合能力不強、服務品牌匱乏、國際化發展滯後等問題,與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不相適應。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一項重要任務,是促進我國檢驗檢測高技術服務業做強做大的重要舉措,對推動中國製造向中國創造轉變、中國速度向中國質量轉變、中國產品向中國品牌轉變具有現實意義。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質檢總局關於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8號)精神,結合質檢系統實際,現就質檢系統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結合質檢行業特點,科學界定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公益性和經營性職能定位。通過政府主導、創新驅動,大力推進整合,優化布局結構,擴大開放合作,激發市場活力,全面增強檢驗檢測認證公共服務能力,不斷提升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水平,為建設質量強國夯實技術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科學規劃、做強做大。結合全國質檢技術體系規劃建設,通過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區域整合及跨層級、跨區域、跨領域整合,壯大規模,提升實力,減少數量。今後,質檢部門原則上不再直接設立一般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
——堅持法治引領、市場驅動。加快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有關政策法規清理工作,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制度。統一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資質管理,有序放開檢驗檢測認證市場,營造各類主體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堅持分類整合、分步實施。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按照職能定位,把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分為公益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和經營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兩類,進行分類整合。在此基礎上,推進經營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轉企改制。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轉企改制後逐步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
——堅持因地制宜、試點先行。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實施具有可操作性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方案。鼓勵各地積極開展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整合試點,積極探索包含混合所有制在內的多種方式,以點帶面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多種模式的整合。
——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緊緊依靠廣大幹部職工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保持人員隊伍穩定,切實維護好群眾切身利益,實現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相統一。注重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與質檢部門管理體制改革和職能轉變有效銜接、協同推進。
(三)工作目標。
到2015年,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相關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基本完成,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縱向整合試點成效明顯。到2017年,質檢系統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基本完成。公益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職責清晰、保障有力,經營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轉企改制基本到位。到2020年,基本完成質檢系統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政事分開、管辦分離、轉企改制等改革任務,經營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專業化提升、規模化整合、市場化運營、國際化發展取得顯著成效,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綜合性檢驗檢測認證集團。
二、整合路徑
(一)機構類別。
公益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是指由政府舉辦、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或補助,以公益服務為目的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公益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主要為政府制定政策法規和風險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為政府監管提供技術支持、為重大國計民生項目提供技術服務,以及提供其它不宜由市場機制提供的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公益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的檢驗檢測認證業務。
經營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是指由市場配置資源,以獨立企業法人形式存在,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經營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也可選擇社會組織的形式。經營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社會化、商業性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同時可承接政府購買的檢驗檢測認證服務。
(二)整合模式。
在政府主導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或參照以下模式實施整合。
1.行政劃撥方式整合。採取行政劃拔方式,將所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人員、資產等進行整合。
2.授權經營方式整合。由財政部門批准,將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財政資產變為經營性資產,按照資本運作方式進行整合。
3.拆分歸並方式整合。將現有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劃為公益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由政府主導實施整合;另一部分通過改制,整合為經營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
4.公共平台方式整合。地方政府整合不同部門所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組建公共檢驗檢測平台,作為獨立的檢驗檢測機構開展工作。
5.整體改制方式整合。將現有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體改制,然後採取資本方式整合為經營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
三、重點任務
(一)推進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2014-2015年)。
1.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整體轉企改制,並入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保留CQC品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將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所屬31個評審中心資產,經審計評估後劃入中檢集團各地方公司。
2.按照功能整合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所屬檢驗檢測機構,實行公益性職能和一般檢驗檢測職能分開。
3.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所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按照中央編辦批復的質檢總局檢驗檢疫類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進行整合。對需要轉企改制的機構,整合並入中檢集團。
(二)推進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2014-2017年)。
1.將質監系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分離為公益類檢驗檢測機構和經營類檢驗檢測機構,並對經營類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整合。推進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以資產為紐帶的縱向整合,組建中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集團。鼓勵以資產為紐帶的省內整合、跨省整合,形成若干區域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集團。到2020年,做強做大中國特檢集團等3至5家技術能力強、服務水平高、規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以國有資產為主導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集團,形成布局合理、實力雄厚、公正可信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社會化高技術服務體系。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另行制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整合試點方案》(見附件)。
2.為保障全國量值的統一和准確可靠,保障法制計量和民生計量的有效性,承擔國家量值傳遞、溯源和法制計量、民生計量的技術機構可設定為公益類檢驗檢測機構。商業性計量校準業務整合進入經營類檢驗檢測機構。
3.將纖維檢驗機構依法履行的行政監管執法等項職能與紡織服裝等工業產品的檢驗檢測職能分離,紡織品、服裝等工業產品檢驗檢測職能整合進入經營類檢驗檢測機構。
4.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原則上整合為經營類檢驗檢測機構。確有需要的,可在省級(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設立公益類檢驗檢測機構。
5.原則上,省級(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質監部門可以整合相關專業資源並綜合設置少量公益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除特別需要外,市級和縣級質監部門不設置公益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推動質監系統經營類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實施縱向整合或橫向整合。鼓勵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同城整合。
(三)開展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整合(2015-2017年)。
1.推動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改組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中檢集團採取資產劃撥、品牌加盟、設立投融資平台和產業基金等方式,整合質檢系統內外部機構;建立國際化運營平台,整合質檢系統現有境外各類業務和機構,打造國際檢驗檢測認證知名品牌。
2.支持方圓標志認證集團發揮品牌優勢及其全國性網路優勢,以市場為導向、以資本為紐帶,與質檢系統內外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進行資源整合,重組構建股份制方圓標志檢驗認證集團。
3.鼓勵中國標准化研究院、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分別以資產和檢驗檢測業務為紐帶,探索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跨層級整合。
4.按照同一個縣(市)設立一個經營類綜合性檢驗檢測機構的原則,推動縣級政府整合分屬於不同部門的檢驗檢測資源,組建縣級經營類綜合性檢驗檢測機構。
四、試點示範
(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整合改革試點。推進中國特檢院在中央和相關地方財政的支持下,聯合省級、副省級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貨幣資金等方式共同出資,組建中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集團。支持江蘇等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省內整合,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探索推進跨省整合,組建區域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集團。
(二)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改革綜合試點。推進湖北省特種設備等專業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省內縱向整合和深度融合。探索推動湖北省質檢院與中檢集團跨地區、跨層級的整合試點。支持由市、縣政府主導,推動不同部門或行業檢驗檢測機構整合為經營類檢驗檢測機構。
(三)檢驗檢測機構轉企改制試點。支持浙江省海鹽縣等地具備條件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轉企改制,推進混合所有制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改革試點,探索有利於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健康發展的運行模式。
(四)檢驗檢測機構集聚發展改革試點。支持廣州等地通過建設國家檢驗檢測高技術服務業集聚區,整合質檢系統內外檢驗檢測機構,綜合設置公益類檢驗檢測機構和經營類檢驗檢測機構,組建大型經營類檢驗檢測集團公司,促進檢驗檢測資源共享和集聚發展,打造統一的檢驗檢測品牌。
(五)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同城整合改革試點。支持四川省和成都市在已經同城整合的成都質檢院有限公司的基礎上,探索和創新事業單位投資企業所涉及到的人事管理、資產管理和社會保障等配套政策。以資本為紐帶,整合質檢系統內外檢驗檢測機構。
(六)檢驗檢測機構技術聯盟整合試點。推進質檢系統檢驗檢測機構組建檢驗檢測技術聯盟。以聯盟為基礎,探索聯盟成員間實質性整合。
支持全國質檢系統其他地區和機構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按照國發20號文件、國辦8號文件和本意見精神,開展多種形式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試點,以探索經驗,推動面上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狠抓落實。各級質檢部門要充分認識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牢固樹立改革意識、責任意識、大局意識,勇於突破利益藩籬,主動研究、主動建言、主動改革。要將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爭取納入地方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總體部署中,統籌推進。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推動成立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部門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要在2015年中制定出台整合方案,切實抓好落實,努力在檢驗檢測認證高技術服務業發展中搶佔先機。
(二)轉變職能,創新管理。各級質檢部門要在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和推動檢驗檢測認證行業做強做大方面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打破部門壟斷和行業壁壘,有序開放檢驗檢測認證市場。推進質量安全監管方式轉變,減少行政審批,進一步發揮市場監督作用,激發檢驗檢測認證需求。加大檢驗檢測認證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引入競爭機制,實現服務供給多元化。推進建立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外部評價、約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檢驗檢測認證誠信建設,加強對檢驗檢測認證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切實維護檢驗檢測社會公信力。
(三)主動協調,配套政策。各級質檢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支持,加強與編辦、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工商等相關部門協調和溝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相關文件精神,爭取當地政府出台相關配套政策,妥善處理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和轉企改制中的共性問題。
(四)嚴肅紀律,平穩推進。各級質檢部門要在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和轉企改制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財經法規制度,嚴格履行有關報批手續,做好清產核資、財務審計、產權變更等工作,嚴禁弄虛作假、瞞報漏報,嚴禁轉移、轉賣、轉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處置國有資產。妥善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把握好節奏和進度,及時研究、解決整合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保證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確保整合改革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附件: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整合試點方案
附件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整合試點方案
《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編辦質檢總局關於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8號)和《關於調整省級以下質監行政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質檢法聯〔2014〕175號),明確提出開展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特檢機構」)縱向整合試點,建立專業檢驗檢測集團;已經完成整合的要鞏固成果,尚未完成整合的要繼續推進,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等要求。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重視,提高認識,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國務院要求,積極推動特檢機構縱向整合,提升檢驗效能、激發市場活力、落實企業責任、降低社會成本,促進檢驗檢測認證等高技術服務業可持續發展。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職能轉變和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運用戰略思維、系統思想,科學界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的專業技術工作與檢驗檢測工作的功能定位,大力推進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整合,實現特檢機構做大做強,不斷提升特檢高技術服務的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
(二)基本原則。
按照專業化、社會化、規模化、國際化的發展構想,確定特檢機構整合工作的基本原則。
——堅持事企分開、管辦分離。安全監管的專業技術工作由政府舉辦的公益類事業單位承擔,檢驗檢測業務由經營類的特檢集團承擔,建立並完善特檢集團法人治理結構。
——堅持政府推動、縱向整合。質檢總局制定相關政策以及行政許可的准入條件,指導推進特檢機構的縱向整合。各級質監部門按照國家關於特檢機構縱向整合試點的要求,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組織推進地方特檢機構按時完成縱向整合。
——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需求,總體規劃,科學統籌,使特檢機構的整體布局與特種設備的快速增長和人民群眾的安全需求相適應。
——堅持分類推進、分步實施。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分類、分步推進整合工作。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鼓勵條件成熟的地區率先整合;暫不具備條件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進,確保按時完成整合任務。
(三)工作目標。
——2015年底前,探索建立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的專業技術工作與特種設備檢驗工作(包括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設計文件鑒定、型式試驗,下同)相分離的機制,現有的國家、省、地市級質監部門所屬特檢事業單位要逐步將特種設備檢驗業務轉交給整合組建的特檢集團承擔。
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以下簡稱「中國特檢院」)牽頭聯合有意願地方特檢機構,以資產為紐帶,發起並注冊成立中國特種設備檢驗集團(以下簡稱「中國特檢集團」),引領全國范圍內特檢機構的縱向整合;同時,鼓勵推動省級(副省級城市)特檢機構整合其他特檢機構組建省或跨省的特檢集團,初步形成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社會化格局。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國特檢集團的縱向整合;通過省內或跨省特檢機構的不斷整合,逐步形成若干區域性特檢集團,實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社會化的有序競爭格局。
——2020年底前,完成特檢機構的整合試點工作;建立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監管到位的特種設備檢驗體制和運行機制,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從事經營性特種設備檢驗(偏遠地區保留的現有事業單位性質特檢機構除外);做大做強中國特檢集團等3至5家技術能力強、服務水平高、規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以國有資產為主導的特檢集團,形成布局合理、實力雄厚、公正可信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社會化高技術服務體系。
二、打好整合工作基礎、構建有序競爭格局
(一)明確特種設備技術檢查機構的性質和定位。
實施特檢機構整合試點的同時,保留各級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舉辦的公益類事業單位,作為技術檢查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為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提供技術支撐,承擔事故調查分析與應急處置,隱患整治督查,風險監測,統計分析,對檢驗等工作質量的監督抽查,投訴舉報調查以及使用登記等事務性工作。保留中國特檢院,作為國家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技術研究實驗室;省級政府保留省級特種設備技術檢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機構;地市級政府根據本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實際需要,保留地市級特種設備技術檢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機構。上述技術檢查機構使用質檢系統特檢機構事業編制,按照只減不增的原則,根據職責、任務和實際工作需要,重新核定編制。
(二)構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有序競爭格局。
推進特檢機構整合應與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改革和行政許可改革同步實施。對生產環節的製造監督檢驗、安裝監督檢驗、設計文件鑒定和使用環節中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實行社會化,由生產或使用單位自主選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為企業指定檢驗機構。努力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檢驗檢測競爭環境。整合試點要積極穩妥、分步實施,尤其是對涉及公共安全領域的改革,要先試點取得成功經驗後,再逐步推廣。
為保證特檢機構縱向整合工作的順利進行,將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根據工作屬性劃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綜合檢驗集團(特檢集團),主要從事特種設備檢驗工作,上述檢驗工作是涉及安全、具有較強公共屬性的技術行為,該類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能力,由政府統籌規劃、科學設置准入條件,企業自主選擇,實現有序競爭;第二類是專項檢測機構,主要從事無損檢測、安全閥校驗、氣瓶定期檢驗以及其他委託性檢測等,屬於市場行為,由市場配置資源,實現充分競爭。
(三)制訂組建特檢集團(試點)的准入條件。
特種設備事關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特種設備檢驗工作具有較強的公共屬性,主要由整合形成的具有較大規模、較強實力的特檢集團承擔。
1.整合試點期間,制定特檢集團的准入條件時,應對集團出資方性質、集團的規模、集團公司章程、集團具備的能力、法人治理結構、社會監督機制等作出必要的限定。
2.組建的特檢集團不得開展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和銷售等經營性業務。
3.組建的特檢集團,在滿足准入條件的基礎上,先在工商部門按照企業進行注冊,以後參照國際慣例逐步探索改造成非營利性機構。
三、重點任務
(一)推進質檢系統特檢機構縱向整合。
1.組建中國特檢集團。
在中央和相關地方財政的支持下,由中國特檢院牽頭,聯合有意願的特檢機構,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以財政資產投資的方式,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貨幣資金等形式,共同出資組建中國特檢集團。中國特檢集團在北京設立集團公司總部,綜合考慮各地實際情況,在各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質檢系統內的特檢機構可作為發起方,積極參與中國特檢集團的組建工作;或者在集團組建後,以資金、設備等出資方式加入中國特檢集團。在整合試點期間,參與組建或加入中國特檢集團各出資方的事業單位屬性和編制不變,繼續承擔為政府安全監察提供技術支撐。
中國特檢院和各出資方的檢驗檢測資質和業務全部轉入中國特檢集團,在中國特檢集團內部實行統一的品牌、統一的資質和統一的質量體系。
2.組建省及跨省特檢集團。
在政府主導下,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可由省級特檢機構牽頭,縱向整合全省地市特檢機構,採取財政資產投資、行政劃撥、或將財政資產轉變為經營性資產,按照資本運作方式進行整合。整合成立省特檢集團後,可進一步加入中國特檢集團,也可進一步整合為跨省的特檢集團。
各省在組建特檢集團過程中,應考慮保留省和地市技術檢查機構的事業編制,確保事業經費足額撥付。
各省級(含副省級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地市級特檢機構,可直接參與組建中國特檢集團,或者聯合組建跨省的特檢集團,還可參加所在省組建的特檢集團。
中國特檢集團、省特檢集團或跨省的特檢集團檢驗收費,按照檢驗社會化要求,統一明確為經營服務收費。
3.暫不具備條件組建特檢集團的質檢系統特檢機構。
當前暫不具備條件組建特檢集團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特檢機構,應按照特種設備檢驗社會化的總體要求,作為市場主體在原核准范圍內參與競爭,繼續從事特種設備檢驗工作,但最遲應在2020年前完成整合。
對於特種設備數量較少的偏遠地區,可繼續保留現有的事業單位性質特檢機構,在原資質范圍內承擔其所在區域內各特檢集團未能覆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或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以保證所在區域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全覆蓋。
(二)推進行業檢驗機構和企業自檢機構整合。
行業檢驗機構、企業自檢機構可參照本方案進行整合,在滿足特檢集團(試點)准入條件的基礎上,組建行業特檢集團或加入中國特檢集團以及其它特檢集團。暫不具備條件整合的行業檢驗機構、企業自檢機構,繼續從事原有資質范圍內的檢驗檢測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特檢機構整合是國務院明確授權質檢系統開展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的試點工作之一,意義重大、時間緊迫、任務艱巨。各級質監部門要成立特檢改革和整合領導機構,明確責任,加強對特檢機構整合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制定切實可行方案,積極穩妥推進;同時加強與當地編辦的協調,做好工作銜接,推動特檢機構做優做強。
字數超了,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