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礦井高低壓電氣設備的三大保護是什麼
漏電保護、接地保護和過電流保護。
1、漏電保護
當電流超過預定最大值時,使保護裝置動作的一種保護方式。
2、接地保護
接地保護,指的是將正常情況下不帶電,而在絕緣材料損壞後或其他情況下可能帶電的電器金屬部分(即與帶電部分相絕緣的金屬結構部分),用導線與接地體可靠連接起來的一種保護接線方式。
3、過電流保護
當流過被保護原件中的電流超過預先整定的某個數值時,保護裝置啟動,並用時限保證動作的選擇性,使斷路器跳閘或給出報警信號。電網的漏電流超過某一設定值時,能自動切斷電源或發出報警信號的一種安全保護措施。

(1)高低壓設備有哪些危險點擴展閱讀
1、漏電保護
發生漏電故障,如不及時保護,特別在煤礦井下有著嚴重的後果;它可能導致人身生命的危險;它可能引起瓦斯、煤塵的爆炸;它可能提前點燃雷管;對於中性點接地系統以及系統有著較大分布電容的中性點不接地系統都有可能使電動機一相繞組燒毀。為此對煤礦電動機及其供電線路,特別是井下,必須進行漏電保護。
2、接地保護
把正常情況下不帶電,而在故障情況下可能帶電的電氣設備外殼、構架、支架通過接地和大地接連起來叫保護接地。保護接地的作用就是將電氣設備不帶電的金屬部分與接地體之間作良好的金屬連接,降低接點的對地電壓,避免人體觸電危險。
3、過電流保護
過電流保護主要包括短路保護和過載保護兩種類型。短路保護的特點是整定電流大、瞬時動作。電磁式電流脫扣器(或繼電器)、熔斷器常用作短路保護元件。過載保護的特點是整定電流較小、反時限動作。熱繼電器、延時型電磁式電流繼電器常用作過載保護元件。在沒有太大沖擊電流的情況下,熔斷器也常用作過載保護元件。
② 高低壓同桿架設高壓未停電,低壓能放線嗎存在什麼樣的安全風險
不能,如果發生跳線或風偏,容易打到高壓,不但同桿高壓要配合停電,臨近線路,跨越線路都要配合
③ 高低壓配電房安全檢查內容有哪些
高低壓配電房的安全檢查主要包括:高低壓電纜線路和橋架、高壓櫃、高壓環網櫃、變壓器、低壓配電櫃、電容補償櫃、配電房環境等。
④ 變電站有哪些常見隱患
變電站常見的隱患因素 變電站運行的一大特點是設備繁多、危險點或隱患出現的幾率大,而且隱蔽性很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 設備因素 設備因素是導致變電站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變電站作業現場使用不合格不規范的機具,現場使用的機具防護不到位,缺乏危險標識等會對人體及設備直接造成傷害或損害。電氣設備缺少防誤閉鎖裝置,裝置的設計、安裝不合理或者損壞失效。安全工器具損壞或超過試驗周期。電氣設備缺少應有的警示標志,狀態位置顯示裝置不清晰不明確,編號設置不規范易混淆等。電氣設備生產不合格,質量達不到國家安全標准。
2.2 管理制度因素 在以往工作中,由於變電站運行管理的失誤,導致了許多變電事故的發生,這主要是因為變電站運行管理缺乏科學性、規范性,主要表現如下:部分領導沒有轉變傳統的管理理念,變電運行管理工作隨意性大,習慣於發號施令,不能結合變電運行實際開展安全管理工作,沒有將安全管理落實到行動當中。管理者的水平和能力不足,管理制度不全面,管理比較混亂,發現安全隱患處理不及時,處理措施不得力,從而導致了各種安全管理隱患。變電運行管理工作沒有貫徹落實好相關規程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各種監督機制、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
2.3 人為因素 在變電站運行中,人是最為關鍵的因素,變電工作人員操作的規范正確與否,直接關繫到變電運行的穩定和安全。錯誤操作,在實際工作中主要表現為:首先,操作前對系統運行方式不清楚、不了解,不嚴格按照模擬圖核對設備狀態並進行操作模擬預演;其次為了應付檢查,不按實際運行狀況認真填寫操作票,使操作票流於形式甚至無票操作;再次,防誤閉鎖裝置管理不到位,操作人員隨意使用萬能鑰匙解鎖,跳項或漏項操作;最後,操作人員不認真執行監護復誦制,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操作,未執行逐項打鉤和復誦的操作程序。上述行為極易造成事故,輕則造成經濟上的損失,重則危及電網、設備和人身安全。
⑤ 配電設備人身傷害安全隱患類型有哪些
一、作業類隱患
1、隨意移動、損壞、拆除安全設施或移作他用;
2、非電工私接電源或拆裝電氣設備;
3、閘刀式電源開關帶負荷拉閘,造成閘刀受損;
4、將電源線鉤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
5、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或建築電動機械未經漏電保護器;
6、潛水泵在工作時,在潛水泵排水的坑、池內工作或在周圍進行清淤、挖土等工作;
7、使用金屬絲代替熔絲或使用沒有達到規范要求的熔絲;
8、流動電源箱盤至固定配電盤之間的電源線長度大於40米;
9、在金屬容器內或井坑內工作時,金屬容器沒有可靠接地,或將行燈變壓器帶入金屬容器內或井坑內;
10、在電源盤、電纜周圍2米范圍內進行焊、割等高溫作業;
11、電焊機二次接線頭銅芯裸露,未包紮絕緣;
12、酒後登高作業;
13、高處作業時隨手拋擲工器具及材料等物品;
14、高處作業時工器具不系保險繩,無防墜落的措施;
15、高處作業時,工作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
16、高處作業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時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墜物;
17、搭建腳手架無驗收牌,無定期檢驗簽名;
18、在高處平台、孔洞邊緣、安全網內休息或倚坐欄桿;
19、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區;
20、上下爬梯或特殊腳手架時,未仔細檢查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爬;
21、不按規程規定拆除腳手架,拆除時上下同時作業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
22、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述設施後不設明顯警告標志,未及時恢復;
23、使用不規范的梯子或損壞嚴重的梯子,或梯腳無防滑措施;
24、兩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兩檔上;
25、站在石棉瓦、油氈、葦席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工作;
26、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起吊重物;
27、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機;
28、非起重人員指揮起吊及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29、吊物捆紮、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
30、起吊超過額定負荷的物件且無措施;
31、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起吊;
32、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作業;
33、起吊時歪拉、斜吊;(微信號:hse123_com)
34、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懸浮物時起吊;
35、無安全措施起吊氧氣、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險品;
36、帶稜角、刃口的物件為包、墊起吊;
37、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38、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組件時,未拴以牢固的溜繩;
39、起吊鋼板、管子、毛竹、鋼材等較長易滑構件時採用兜吊的方式;
40、起重機工作完畢後,未及時摘除吊鉤上的鋼絲繩並將吊鉤升起,或未切斷電源;
41、跨越或手扶在運行的卷揚機及設備鋼絲繩上;
42、將雙鏈條葫蘆拆成單鏈條使用;
43、操作鏈條、電動葫蘆時,站在葫蘆正下方;
44、無證操作、駕駛各種機動車輛;
45、廠內機動車輛行駛時違章帶人;
46、施工機械、機動車輛超銘牌使用;
47、現場車輛運輸裝運設備不封車;
48、轉動機械的操作人員在工作時戴手套作業;
49、使用砂輪機、車、鉗、鑽等切割機械不戴防護眼鏡;
50、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攔內,戴手套或用布、棉紗對轉動部位進行清掃或檢查維修等;
51、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的防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52、使用卷板機卷板時,板上站人;
53、工作電梯運行時電梯門或層間門關閉不嚴;
54、敲打電梯層間聯絡的電信器材或強制解鎖運行;
55、電梯超載運行或貨用電梯人貨混載;
56、進入易燃、易爆區的機動車輛排氣管未加設防火罩;
57、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區域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穿帶鐵釘的鞋;
58、不及時關閉氧氣、乙炔閥門就離開工作場所;
59、乙炔、氧氣管混用,氧氣、乙炔瓶混放在一起;
60、高處電、火焊作業,對下方的設備不採用防火隔離措施;
61、隨意損壞消防器材或移作他用;
62、隨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63、壓力容器、鍋爐水壓試驗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作業;
64、工作現場用明火取暖;
65、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採取措施對盛過油的容器施焊;
6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的易燃物,工作結束後未檢查清理遺留物,留下火種;
67、打錘時戴手套或揮動方向正對人;
68、高處清理垃圾時拋擲或堵塞通道;
69、掉在安全網或防護棚內的雜物,在收工前未及時清理;
70、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在廠房內任意打孔。
二、裝置類隱患
1、配電盤、電源箱非防雨型臨時開關箱等配電設施無可靠的防雨設施;
2、電焊機、卷揚機等小型工作機械無可靠的防雨措施;
3、在電纜溝、隧道、夾層、鍋爐煙道內工作不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行燈電壓超過36伏
4、在金屬容器內、管道內、潮濕的地方使用的行燈電壓大於12伏;
5、使用220伏及以上電源作照明電源,無可靠安全措施;
6、在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外圍設專人監護;
7、焊把或電焊機二次接線絕緣不良,有破損;
8、電焊機外殼無接地保護;
9、電火焊線、電源線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亂,過通道無保護措施;
10、現場低壓配電開關護蓋不全或導電部分裸露,電氣安全工器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定期試驗;
11、一個電氣開關控制兩台及以上電動設備;
12、流動電源箱無漏電保護器或漏電保護器失靈;
13、現場使用不規范的流動電源箱、開關、電源板;
14、電動工具、電動機械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准;
15、腳手架搭設後未經使用部門驗收合格並掛牌後就投入使用;
16、腳手板未按標准敷設或有探頭板未綁扎牢固;
17、腳手板有蟲蝕、斷裂現象或強度不夠,質量不能滿足高空作業要求;
18、高處作業的平台、走道、斜道等處未裝設防護欄桿或未設防護立網;
19、高處危險作業下方未搭設牢靠的安全網;
20、防護隔離層、安全網搭設不牢固、不可靠;
21、工作現場、高處作業區域的孔洞上無牢固蓋板或圍欄;
22、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或圍欄,夜間無警告紅燈;
23、夜間高處作業或爐膛內作業照明不足;
24、高處交叉作業、拆除工程等危險作業,四周無安全警戒線;
25、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26、高處作業臨邊未設防護欄桿和擋腳板;
27、安全設施損壞或有缺陷未及時組織維修,或工作完畢後不及時回收;
28、在有粉塵或有毒有害氣體的室內或容器內工作,未設防塵或通風裝置;
29、易燃易爆區域使用普通電器設備;
30、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消防器材配備不齊,不符合消防規程要求,無警示標志;
31、現場消防通道不暢通、消防器材不能定期檢查;
32、消防水壓力不足,為按規定設置消防水管及水龍頭;
33、焊接作業使用不防火型擋風帆布;
34、起重設備制動、信號裝置、顯示裝置及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
35、使用不合格的吊裝工器具、或未按規程要求對起重設備定期檢驗;
36、吊掛的重物長時間不放到地面上,未將葫蘆手拉鏈條拴在起重鏈上,並在重物上加保險繩;
37、機械轉動、帶電部分無防護罩;
38、建築材料不按規定卸車、存放,施工場地未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39、拆除的木料、腳手架、鋼模板、架桿等未及時運走,堆放雜物;
40、現場材料、構件、設備堆放雜亂,未分類擺放。
三、管理類隱患
1、發布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命令,違章指揮工作;
2、無視安監部門的整改通知要求,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3、對工人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裝置性違章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
4、不認真吸取教訓,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5、規程和規章制度不放在現場,或不健全;
6、招用未經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外包隊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外包隊伍;
7、安排未經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員進行現場工作;(微信號:hse123_com)
8、安排不具備特種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9、違反職業禁忌症的有關規定,安排不符合身體健康要求的人員上崗;
10、不顧職工身體實際狀況,強令工人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
11、違章指揮,默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作業、在沒有可靠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狀態下工作;
12、班組長(工作負責人)班前不進行安全交底,無交底記錄;
13、重大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及帶電等危險性作業項目,無組織、技術措施和作業指導書,未指定監護人或在易燃、易爆區周圍動火未填寫動火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就組織工作;
14、工作項目無安全措施或未交底,工作負責人就組織工作;
15、經批準的作業指導書或安全措施有錯誤或缺陷,審批者負主要責任,編寫者負直接責任;
16、工作負責人、審批者不按安全工作規程要求填寫和簽發工作票、操作票;
17、工作負責人擅自更改經批準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危險點分析卡和作業指導書;
18、安排工作方法、程序不當,以致工作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如領導安排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火焊或氣割工作;
19、安排或默許六級以上惡劣天氣時進行高空露天作業,或在霜凍、雷雨天氣條件下進行高空作業,無防滑、防跌措施;
20、安排或默許工作地點風力達到五級時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或風力達到六級以上時,或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天氣,或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見指揮信號時進行起吊作業;
21、安排或默許不具備相關安全知識、不會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員在易燃、易爆區工作;
22、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採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3、各工作單位領導沒有及時組織對劃分的文明工作區域進行清理。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設施);
24、默許機械設備未按計劃檢修、帶病運行;
25、決定讓設備帶病運行或超出力運行;
26、發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後不及時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並主持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不進行全員受教育工作;
27、進行違章處罰時,礙於情面或指使有關人員降低處罰標准或免於處罰;
28、不充分支持安監部門履行職責;
29、對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和制度性違章未發現、不制止、不糾正或不進行處罰和教育。
四、「兩票三制」類隱患
1、設備檢修前,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同時到檢修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已正確完善執行;
2、工作票、操作票上無危險點分析與預控措施,或工作成員未在危險點預控措施上簽字認可就開工或操作;
3、辦理工作票代簽名或無票作業;
4、在填寫操作票時塗改,電氣設備不按規定使用雙重名稱;
5、現場工作時,工作票不隨身攜帶;
6、在生產設備上進行填盤根、換表計等簡易工作時,不辦理工作票;
7、工作中更換工作負責人不辦理變更手續;
8、轉動設備檢修結束後,工作票未收回就送電試轉;
9、檢修工作期限超限,不及時辦理延期手續;工作結束後不及時進行工作票終結;
10、電氣幾個操作項目合填在一張操作票上,不分別填寫;
11、擅自擴大工作票上的工作內容;
12、進場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未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就開工;
13、工作人員工作前不了解、不檢查安全措施就工作;
14、操作前不認真看清操作票是否已發令及所屬人員都已簽名;
15、操作中不按操作票逐項操作打「√」;
16、同時持兩份操作票,交叉操作;
17、工作班成員與工作票成員不符合,工作成員不了解工作內容;
18、檢修工作中工作負責人離開工作現場,不指定臨時代理人;
19、未查明工作票是否收回及是否具備送電條件即送電,停送電不使用停送電聯系單;
20、在帶電設備外殼上工作,未填用第二種工作票;
21、操作時不唱票、復誦、復誦不嚴肅,聲音微弱,雙方聽不清;
22、檢修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同時到檢修現場檢查;
23、操作監護人不到位,操作人擅自操作。監護人不監護,與操作人員一起操作,或離崗從事其他活動;
24、操作前不核對操作位置、編號,不核對模擬圖;
25、操作前准備工作未做好,不帶鑰匙、工具等,不檢查驗電筆、搖表是否完好;
26、操作前不核對設備名稱和編號;
27、運行班長對夜間許可進行的搶修工作事項,不進行詳細記錄;
28、交接班不認真、交接不清楚;
29、崗位交接班制度不嚴,不堅持開交接班會,不在崗位上進行交接;
30、未按照交接班程序,交班者先簽名或未到正點以及接班人未簽名就交班;
31、不按規定進行設備系統、運行工況檢查就交班;
32、值班記錄本記錄馬虎、不全,字跡不清,亂勾亂劃;
33、巡迴檢查不準時,檢查不到位,不按規定的路線巡檢,不隨身攜帶檢查工具等;
34、設備不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設備定期輪換;
35、制粉系統不進行定期抽粉和執行粉倉降粉工作;
36、值班監盤不認真,表計變化發現不及時,抄表弄虛作假;
37、值班人員不請示就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38、熱力系統重大操作不使用操作票,監護不到位或降低監護等級;
39、擅自移動安全設施或變更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進行工作。
五、觸電及機械傷害類隱患
1、轉接地線前不驗電或驗電時間不充分;
2、工作結束後,漏拆自行加裝的接地線等,安全措施未恢復至開工前狀況;
3、裝拆接地線順序顛倒;
4、電機試轉外殼未接地;電動工具無接地線;
5、漏掛、錯掛、未掛警告牌及標示牌;
6、高壓試驗時,帶電設備周圍及通道未設圍欄標志;
7、接電源線時,將電源線直接掛在閘刀的熔絲上;用銅絲代替熔絲;
8、亂拉、亂接低壓線路,使用不合格的電線、電纜。
9、使用外殼破損(或無蓋)的電源閘刀,不使用電源插頭,直接將導線插入插座;
10、非電氣人員擅自接電源線;
11、使用電鑽、磨光機等電動工具不帶絕緣手套;
12、使用電動工具遇臨時停電後不及時切斷電源;
13、檢修工作結束後,電動工具或行燈電源不切斷電源就收電源線;
14、使用超周期或絕緣不合格的電氣工具進行工作;
15、在儀表保護電源迴路上接電爐等負荷;
16、電氣操作時不使用絕緣工具;
17、不經許可任意解除閉鎖裝置;
18、單人留在開關室、升壓站等處進行工作;
19、巡檢人員動手摸開關執行機構或移動遮攔跨越安全距離;
20、低壓帶電作業不設專人監護;(微信號:hse123_com)
21、使用鉗型電流表測電流時未帶絕緣手套;
22、用毛刷清掃電氣端子和開關時不用絕緣膠帶包裹毛刷金屬部分;
23、在汽包等金屬容器內工作未按規定使用行燈;
24、認為設備負載不大,直接拉合刀閘,不用開關操作;
25、盲目在自以為停運已久的設備上工作;
26、在油區未停電的設備上工作;
27、在控制迴路上工作,不帶圖紙,不核對現場接線端子編號,憑經驗工作;
28、用濕手觸摸電燈開關及其他電氣設備,用濕布擦拭帶電低壓設備及電燈炮;
29、拿長毛竹、梯子等長物進入高壓室、升壓站無人監護;
30、在帶電設備周圍用鋼捲尺、皮尺進行測量工作;
31、沒有查清電纜是否帶有電壓就盲目割鋸;
32、開溝、挖土前不清楚地下有無電纜、管道,擅自開挖;
33、開啟電焊機時,一手搭在電焊機上,另一手推合開關;
34、進行電焊工作時,焊機外殼不接地,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
35、電焊線敷設在卷揚機鋼絲繩上面或下面;
36、在照明迴路上接電焊機或其他電源;
37、專用盤內用鋼絲鉗取熔絲;
38、雷雨天氣巡視室外高壓設備不穿絕緣靴;
39、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或遮攔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攔內;
40、對裸露的齒輪、鏈條、皮帶、軸頭等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其他工作;
41、從事機械加工時戴手套工作;
42、使用無防護罩的砂輪,用砂輪研磨時不戴護目眼鏡,或在砂輪的側面研磨工件;
43、戴手套或把抹布纏在手上清拭運轉機器的固定部分;
44、使用鑽床時。用手直接抓住工件打孔;
45、切削工件時對面有人;
46、鉗工台前面未設置防護鐵絲網;
47、女工作人員進入生產現場工作,未將長發盤在工作帽內;
48、為圖省事,抄近路,跨越機械設備的轉動部分;
49、轉動設備的靠背輪等處未加裝防護罩或防護罩未固定牢固就啟動;
50、啟動運輸皮帶前沒有聯系,也為啟動警告鈴就啟動;
51、在輸煤皮帶上站立行走或跨越皮帶;
52、在轉動的輸煤皮帶架上清理積煤;
53、安裝管道法蘭進行對接時,直接用手去測試螺栓孔的位置;
54、人在磨煤機內更換大瓦時盤動大罐;
55、進入磨煤機進口清理堵煤時不壓回粉管,不斷開電源,不設監護人;
56、鏟車超負荷運載,鏟車鏟工件時人站在叉架上;
57、不是專業起重人員擅其起吊重物操作;
58、在設備管道上,掛吊具起吊重物;
59、未經生產技術部門審核許可就在樓板或構架上打孔;
60、戴手套輪大錘,不注意周圍是否有人。
六、高處作業類隱患
1、在2米以上高度工作不系安全帶;
2、安全帶使用前不檢查,使用中不按規定佩帶;
3、安全帶、安全繩未按規定進行靜拉力試驗;
4、使用安全帶時掛鉤掛在不牢固的構件上,或未按規定高掛低用;
5、用不合格的鋼絲繩、麻繩起吊重物;
6、戴安全帽時沒有按規定系好繩帶;
7、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不正確使用梯子,梯子與地面的傾角過大或過小;將梯子放置在不穩固的支撐物上登高作業,或人站在梯子上工作時移動梯子,梯子底腳未採取防滑措施;
8、在梯子上使用電動工具,沒有做好防止觸電墜落的安全措施;
9、站在梯子上工作無人監護或沒有扶好梯子;
10、在1.5米以上且沒有裝設欄桿的平台或腳手架上不系安全帶進行工作;
11、搭設腳手架時,腳手架及踏板綁扎不牢固,腳手板敷設虛懸,厚度不合規格,兩頭沒有進行綁扎固定;
12、腳手架上未掛搭建和驗收牌,未定期進行檢查確認;
13、對開啟的電纜孔洞、地溝蓋板等不設安全警示標志;
14、在屋頂、桿、吊橋及其他危險邊緣進行高處作業時,臨空的工作面不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
15、樓梯、平台、欄桿、蓋板檢修中拆除後,未及時恢復;
16、在玻璃鋼瓦、木板頂、油毛氈、石棉瓦等處上部工作,未採取防止踏空墜落的安全措施;
17、酒後進行登高作業;
18、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等不適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症的人從事高處作業;
19、監護人不到現場擅自進行高處作業;
20、起吊物上面站人,起吊重物無人監護指揮;
21、人員從懸吊重物下面行走或停留;
22、人員高處作業轉移時不系安全帶。
七、交通運輸類隱患
1、出車前不做車況檢查或車況有問題沒有處理好就行車;
2、貨物沒有綁扎牢固,駕駛人員不檢查就擅自開車;
3、車輛起步快,轉彎下坡快或空檔溜車;
4、駕駛人開車途中與人閑聊;(微信號:hse123_com)
5、交會車時不減速或同向行駛車距不夠;
6、廠內機動車輛超速行駛或載人、駛出廠區;
7、道路結冰或下大雪時未裝防滑鏈開車;
8、不嚴格執行「三檢查」(出車前、途中和收車後檢查)制度。
八、消防及環保類隱患
1、氧氣瓶、乙炔瓶同車搬運,使用中間距小於8米;露天存放無遮蓋並暴曬;
2、使用減壓閥失靈的氧氣、乙炔壓力表,或不檢查是否漏氣;
3、不辦理動火工作手續,在易燃、易爆區與范圍內工作;
4、電焊作業時,火星落在易燃物上,未檢查;
5、油箱內存油未完全放盡,油系統亦未隔絕,防火防爆措施不完善即進行電焊;
6、進入油庫區等重點防火部位,不交出火種擅自進入;
7、易燃易爆物品不按指定地點存放;
8、未經許可在現場清掃擦拭設備;
9、將煤油、汽油、汽輪機油、潤滑油等倒入地溝內;
10、高溫管道保溫層粘有油漬,不及時更換處理;
11、煤粉著火時用壓力水澆注著火的煤粉;
12、電氣設備著火時,不拉開電源就滅火;
13、化學烘箱內烘烤食物;
14、擅自使用電爐子;(微信號:hse123_com)
15、消防器材不經允許私自使用,使用後不放回原處;
16、現場清掃擅自動用消防栓、水龍帶;
17、發生火情動用滅火器材不匯報、不記錄;
18、用過的破布、棉紗隨處亂扔;
19、影響環保的重大操作不向環保管理部門報告。
九、設備及PPE類隱患
1、起重作業人員,不事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就作業;
2、啟動電機時,不注意觀察電流變化情況和轉動方向;
3、啟動電機的間隔時間和次數不按有關規定執行;
4、啟動6kv以上電動機不與電氣值班人員聯系;
5、穿釘子鞋及未穿專用工作服進入發電機膛內工作;
6、使用台鉗時用錘打緊固;
7、裝配工件時不用銅棒而用榔頭直接打擊工件;
8、磨煤機停運時,系統內存粉未抽盡就停磨;
9、磨煤機進口有積煤,採用加大負壓的方法抽積煤;
10、高處作業不使用工具袋、上下拋擲工具,向下拋雜物,物件存放不當墜落;
11、卷揚機工作現場未設警告標志,人員隨意通行,卷揚機運行時調整滾筒上的鋼絲繩;
12、起吊重物時,周圍未設置圍欄或警告標志;
13、在起吊物下伸頭、伸手、查看、清洗擦拭吊件;
14、手拉葫蘆超負荷使用,下吊鉤倒扣在起重鏈條上;
15、起吊工件時手放在鋼絲繩上;
16、在容易絆倒的場所不設警示牌;
17、進行土建施工和地面打洞時,不設置圍欄,不掛警告牌,晚間不掛紅燈;(微信號:hse123_com)
18、在容器內工作,容器外不設監護人;
19、汽水系統未隔離,帶壓緊法蘭螺栓、螺母;
20、爐膛吹灰時,打開檢查孔,觀察鍋爐燃燒情況;
21、進入粉倉,不做小動物實驗,也無其他防範措施;
22、在給粉機電動機未切斷電源的情況下進行掏粉;
23、沖洗水位計,人站在水位計的正對面;
24、檢修人員消除燃燒器漏粉等缺陷,不聯系司爐;
25、不停強力風扇電源移動電扇;
26、化學試管加熱時把管口對准自己或別人;
27、在運行中的防爆門、看火孔、汽包、水位計旁長時間停留;
28、卸酸、鹼時不帶防護眼鏡、口罩、手套、不穿膠靴。
⑥ 進入高低壓配電間工作有哪些危險點
摘要 您好,進入高低壓配電間工作之前,必須戴必要的防護用品,工作服,絕緣鞋,安全帽。
⑦ 低壓設備上工作必須執行的安全規定有哪些
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1987年1月2日 電子工業部(87)電生字8號文頒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水利電力部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結合電子工業特點,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特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電力設備運行,應以安全為主,全面執行「安全、可靠、經濟、 合理」的八字方針。
第三條 一切電氣值班人員,維護檢修、施工安裝、試驗、 設計和主管領導及技術主管人員,必須執行本規程。禁止非電氣人員修理、拆卸電氣裝置。
第四條 本規程適用於10千伏及10千伏以下供配電系統; 35千伏以上供電系統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第五條 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足以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現象時, 應予制止或拒絕執行之。
第二章 電氣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六條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上者。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七條 電氣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身體健康,經醫生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疾病;
2.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國家的有關規程及本規程,並經主管部門考試合格;
3.必須會觸電急救法和電氣防火和救火方法。
第八條 電氣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凡沒有做好安全技術措施的,均得按有電看待,不得隨意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
第九條 供電設備無論儀表有無電壓指示,凡未經驗電、放電,都應視為有電。
第十條 經批准同意停電時,應按范圍停電,不得隨意擴大停電范圍。
第十一條 所謂運行設備系全部帶電或部分帶電,或一經操作即可帶電的設備。
第二節 變電站值班工作
第十二條 變電站值班人員,除符合第七條規定外, 還應熟悉所管范圍內電氣設備性能,一、二次結線圖,並能熟練地進行操作與事故的處理。
第十三條 變電站值班人員,每班不得少於2人,特殊情況下僅留1人時, 此人必須具有獨立工作和處理事故的能力,並只能監護設備運行,不得單獨從事修理工作。
第十四條 變電站值班人員主要工作:
1.監護儀表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正確果斷地排除故障和事故;
2.根據負荷大小、設備狀況、檢修試驗等任務,調整運行方式,實施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組織措施,配合完成作業任務;
3.嚴肅認真,正確無誤地記錄運行日誌,按時抄報所規定的表單和報表;
4.做好調荷節電工作;
5.做好設備缺陷的檢查記錄和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提高設備的完好率;
6.保管好站內消防器材及常用工具;
7.做好設備和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 未經批准不得進入變電站,外來參觀檢查人員,進站必須進行登記。
第十六條 值班室應具備下列資料和工器具:
1.供配電設備運行模擬圖和主接線圖;
2.與實際相符合的圖紙;
3.合格的常用測量表計;
4.臨時攜帶的照明工具;
5.常用的電工、鉗工工具及維護材料;
6.合格的安全用具;
7.電氣消防器具。
第十七條 值班人員不得在值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節 變電站交接工作
第十八條 交班者要盡力為下一班創造有利條件,並事先做好下列工作:
1.核對好運行模擬圖;
2.整理好運行記錄及上級和有關單位的聯系業務及指令等;
3.整理好本班內的重要操作、故障、事故的發生處理記錄,並提出下一班應作的工作;
4.整理好值班室存放的圖紙資料、工器具等;
5.審查整理操作票和工作票;
6.完成清潔衛生工作。
第十九條 接班人員應提前10~15分鍾到達現場,並詳細了解、 檢查設備運行情況。
第二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不得交接班:
1.接班人醉酒或主要值班人未到;
2.接班人員未弄清情況;
3.事故期間或正在進行倒閘操作。這時的工作應以當班人員為主,接班人員在當班班長統一領導下協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交接清楚之後,由值班班長在值班日誌上簽名。
第四節 電氣設備的巡視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巡視檢查一般必須兩人進行, 其中至少1人必須符合第十二條的規定;主管技術員、值班長、技術主任允許單獨巡視檢查設備,巡視檢查期間,一般不得打開電氣設備遮欄進行工作,對工作量不大,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准許打開遮欄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
1.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的前面或一側;
2.人體對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為6千伏及以下≥35厘米;10千伏≥70厘米;
3.接地情況良好;
4.6~10千伏系統沒有單相接地現象。
第二十三條 巡視檢查時,應帶常用工具、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手電筒及記錄本等,以備使用。
第二十四條 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米以內, 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米以內。在上述范圍內人員,必須穿絕緣鞋;接觸設備外殼和構架時,應戴絕緣手套。
第五節 倒 閘 操 作
第二十五條 倒閘操作必須根據電力調度員或主管領導的命令, 受令人復誦無誤後執行,監護人由技術業務比較熟練的擔任。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 倒閘操作順序為:合閘送電先合電源側刀閘,後合負荷側刀閘, 最後合具有滅弧能力的油開關或空氣開關;斷電順序與上述相反。用跌落式保險操作,送電時先合邊相,最後合中相;斷電與上述相反,斷合時還應考慮風向,禁止用無滅弧能力的刀閘開關帶電拉合。
第二十七條 下列倒閘操作,必須簽寫操作票:
1.供電系統變壓器的並列和解列;
2.10KV高壓設備超過兩項以上的倒閘操作。(上述重要操作, 由電力調度員或主管技術員簽發操作令)
第二十八條 下列操作可不用操作票,但必須有監護人在場:
1.電網限負荷時停送油開關或其它開關的單一操作;
2.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倒閘操作票的填寫,按實際運行模擬圖, 填寫的主要內容:
1.操作任務;
2.發、受令人,操作人和監護人;
3.應斷、合的開關;
4.應退、投的保護和自動裝置;
5.應拆、裝的接地線;
6.重要的檢查修理項目;
7.操作起始時間及終結時間。
第三十條 操作時應對設備進行核對,檢查正確無誤,在執行過程中, 由監護人對照操作票發令,操作人要准確執行,操作中發生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須向電力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楚後再進行操作。
第三十一條 操作票應先編號,按編號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註明「作廢」字樣;已操作的註明「已執行」的字樣。上述操作票保存3個月。
第三章 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第三十二條 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包括: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許可制度;
3.工作監護制度;
4.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
第一節 工作票制度
第三十三條 下列工作應填寫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
1.部分或全部停電工作;
2.設備雖不需要求停電,但靠近帶電設備需作遮欄,其它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和需指出注意事項。事故緊急搶修設備,可以不填寫工作票,但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應滿足安全工作要求,並有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 工作票由檢修工作負責人用鋼筆或原珠筆填寫清楚,一式兩份, 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一份由值班員保存。
第三十五條 工作票由主管技術員或動力部門主管負責人簽發。
第三十六條 工作票中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
1.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是否合適,工作的必要性,應作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組織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規程;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3.工作許可人(值班員):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對工作票中所列的內容發生疑問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要求作詳細補充。
4.工作班中的成員:相互關心,相互監督,嚴格按安全規程進行工作。
第二節 工作許可制度
第三十七條 工作許可人(值班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後還應:
1.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並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2.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交待注意事項;
3.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後,方可開始工作。
第三十八條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安全措施, 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結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第三十九條 當工作量大,需要長時間工作時, 應保留所作全部安全措施(以不妨礙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為原則),可不重復簽發工作票,但下次開展工作前由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整,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工作。
第三節 工作監護制度
第四十條 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工作人員清楚交待任務、工作范圍、應注意事項、帶電的部位,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現場工作,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當工作負責人需要暫時離開現場時,應指定監護人員代替, 並向代替人交待清楚有關事宜,同時通知全體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 若工作在兩地, 工作負責人可指派有實際經驗的人員到另一地去,但得把任務、注意事項交待清楚。
第四節 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
第四十三條 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應負責檢查、清理工作現場, 拆除所有的安全措施,撤出全體工作人員,確保工作設備可以安全送電,再與值班人員辦理結束工作手續。
第四十四條 值班人員接到工作負責人的工作結束申請後, 應對工作設備進行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後與工作負責人相互在工作票上簽名,註明結束工作時間,收回工作票。
第四十五條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值班人員不得將檢修設備合閘送電。在工作間斷期間,若緊急需要送電,必須根據工作負責人確切通知,全部工作人員已離開工作地點,拆除安全措施,用電設備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方可送電。
第四十六條 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3個月。
第四章 保證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在全部和部分停電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如下安全措施:
1.停電;
2.驗電;
3.裝設接地線;
4.懸掛標示牌,裝設遮欄。
上述措施由值班員執行並應有監視人。
第一節 停 電
第四十八條 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1.檢修的設備;
2.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於35厘米的設備;
3.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的後面或兩側;
4.無法製作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而又影響工作的帶電設備。
第四十九條 在停電時,必須斷開各方面有關的電源, 停電必須有明顯可見到的斷開點,嚴禁帶負荷切合隔離刀開關。
第五十條 停電范圍以滿足安全工作為限,不能隨意擴大停電范圍, 在停電前應與水泵站、醫務室、鍋爐房等重要供電單位聯系,防止突然斷電造成不良的後果。
第二節 驗 電
第五十一條 驗電筆必須符合所驗設備的電壓等級, 使用驗電筆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驗電,(對6千伏以上帶電體驗電時,禁止驗電筆接觸帶電體)確認驗電筆良好,方可進行。驗電時應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靴,不許以電壓表和信號燈有無指示作為判斷有無電的依據。
第三節 裝設接地線(包括短路線)
第五十二條 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後,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放電, 並將三相接地短路,當工作設備有幾個方面可能來電,就掛設幾組接地線。接地線應掛在工作人員看得見的地方,但不得掛設在工作人員的跟前,以防突然來電時燒傷工作人員。
第五十三條 裝設接地線必須兩人進行。裝設時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 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上述規定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或戴絕緣手套。
第五十四條 接地線應符合短路電流要求, 使用截面不得小於25平方毫米的多股軟裸銅線製作。接地線應有編號,並存放在固定地點。
第四節 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第五十五條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開關和刀閘的操作把手上, 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開關和刀閘的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上有人工作!」的標示牌,標示牌的懸掛和拆除應按操作票或工作票中所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表示有人在設備上工作,不許送電; 「禁止合閘」標示牌表示運行中設備不許合閘,兩種不能混同使用。
第五十七條 在高壓設備內工作,安全距離不夠時,應設臨時遮欄; 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五十八條 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取掉已掛的各類標示牌、裝設的遮欄、 接地線等安全設施,若上述安全設施影響工作時,需取得工作負責人和值班人員同意後,方可更改
第五章 低壓帶電工作
第五十九條 在設備的帶電部位上工作或在運行的電氣設備外殼上工作, 均稱為帶電工作。
第六十條 不允許在6~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設備上帶電工作, 但可以進行低壓帶電工作。帶電工作必須兩人進行,一人工作,一人監護。
第六十一條 帶電工作時要扎緊袖口,使用安全絕緣工具進行操作, 不允許使手直接接觸帶電體,也不允許身體同時接觸兩相或相與地。
第六十二條 站在地上的人員,不得與帶電工作者直接傳送物件。
第六十三條 在下列情況下,禁止帶電工作:
1.陰雨天氣;
2.防爆、防火及潮濕場所;
3.有接地故障的電氣設備外殼上;
4.在同桿多迴路架設的線路上,下層未停電,檢修上層線路或上層未停電且沒有防止誤碰上層的安全措施檢修下層線路。
第六章 在架空線路及電纜上工作
第六十四條 在架空線路及電纜上工作時,應做好安全組織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十五條 蹬木桿應先檢查桿根,當腐朽在1/3以上或有空心時, 應作加固措施。
第六十六條 在桿子未立妥、夯實之前,桿根挖空時,不許蹬桿工作。
第六十七條 工作人員上桿前應檢查安全帶、踩板、 腳扣等工具是否符合要求,並戴好安全帽。蹬桿位置選定之後,應綁好安全帶,安全帶不允許綁在橫擔或瓷瓶上,桿上所需的材料、工具不許投擲,應該用繩子拉吊。
第六十八條 在承力、轉角、耐張、終端等桿上工作時, 應檢查是否平衡(特別是當在斷線之後),否則應有臨時拉線或撐桿,防止傾倒。
第六十九條 下雨或雷雨快要來臨時,禁止蹬桿工作; 在桿上工作的人員應即速下桿。
第七十條 桿上工作放線、緊線時,要注意來往行人和車輛,在交通要道、 人多的地方,應有防護措施。
第七十一條 在埋有電纜的地方動土,應經過機動科同意,並有人員監護指導, 挖出電纜應很好保護,移動時必須停電,工作要小心謹慎,防止損壞電纜。熬電纜膠時,應有專人看管,工作人員應戴帆布手套,穿鞋蓋,戴防護眼鏡。
第七十二條 製作環氧樹脂電纜頭和調配環氧樹脂工作過程中, 應採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第七章 在高壓設備二次系統上的工作
第七十三條 繼電保護的試驗和儀表的校驗,一般應將設備停電,並按工作票執行。
第七十四條 所有電流(壓)互感器的二次線圈,應有永久性的良好接地裝置。
第七十五條 電流互感器的二次側不允許開路運行,開路運行會危及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第七十六條 電壓互感器二次側不準短路運行,短路運行會危及設備安全。
第八章 在電力電容器上的工作
第七十七條 在電力電容器上工作,必須將電容器斷開電源,並做好安全措施,懸掛標示牌。工作前應對電容器充分放電。
第七十八條 380伏電容器放電裝置必須完整、齊全、可靠;10千伏電容器的放電電壓互感器一次迴路上不得接其它裝置。
第九章 暫設電源裝置
第七十九條 暫設電源裝置適用於10千伏及以下臨時用電設施的安裝。暫設電源是指由於生產和工作急需,不能及時裝設正式永久的供用電設施,均稱為暫設電源。
第八十條 暫設電源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由使用單位填寫「暫設電源申請單」一式三聯,經電力主管部門批准。暫設電源使用期限一般為30天。到期拆除。 如需繼續使用,須辦延期申請手續,但延期不得超過30天,否則電力主管部門有權停止供電,並報廠部處理。
第八十一條 對於基建工程使用的電焊機、攪拌機、卷揚機及現場照明等,由建築部門按工期申請,經批准後接用,到期拆除。
第八十二條 暫設電源線路,應採用絕緣良好、完整無損的橡皮線,室內沿牆敷設,其高度不得低於2.5米,室外跨過道路時,不得低於4.5米, 不允許借用暖氣、水管及其它氣體管道架設導線,沿地面敷設時,必須加可靠的保護裝置和明顯標志。
第八十三條 架空線路可採用木桿、木橫擔。木桿的梢徑除應滿足機械強度外,一般不小於下列數值:
10千伏 150毫米
1千伏以下 120毫米
第八十四條 架空導線的截面,除應滿足安全載流量外,不應小於下表數值:
架空導線最小截面 單位:平方毫米
——————————————┬———————————————————————
導 線 類 別 │ 最 小 截 面
├——————————┬————————————
│ 10千伏 │ 0.4千伏
——————————————┼——————————┼————————————
銅 線 │ 16 │ 6
——————————————┼——————————┼————————————
鋁 線 │ 25 │ 10(多股)
——————————————┼——————————┼————————————
鋼 芯 鋁 線 │ 25 │
——————————————┴——————————┴————————————
第八十五條 變壓器容量≤180千伏安時,可用熔斷器保護並設有二次計量,變壓器及其配套設施,應加遮欄防護,遮欄高度不得低於2.5米。
第八十六條 低壓電表及計量裝置,可採用立式或表箱。分路在兩路及以下時,可不設總閘。
第八十七條 電動機及附屬設備(如起動器、開關、按鈕等)裝設在露天,均應有防雨措施並安裝牢固。
第八十八條 移動式電氣設備和器具,應採用橡皮護套絕緣軟線。與電源聯接,應採用開關、插頭座。嚴禁用導線直接插入插座,或掛在電源線上使用。 3千瓦及以上的電動機要配套完善的起動設備,並有可靠的接零保護。
第八十九條 行燈等手持式電動工具、器具應根據使用現場,分別採取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如漏電保護電器或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電壓。安全變壓器應採用雙圈的,
一、二次側應有熔斷器保護。
第九十條 臨時照明和節日彩燈的安裝要求:
1.工地辦公室、工作棚及現場地的臨時燈線路,應採用橡皮線, 燈具對地不得低於2.5米;
2.燈頭與可燃物的凈距,一般不應小於300毫米;聚光燈、 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可燃物的凈距,一般不應小於500毫米;
3.露天應採用防水燈頭,與干線聯接時,其接點應錯開50毫米以上;
4.節日彩燈導線的最小截面,除應滿足安全載流量外,不應小於2. 5平方毫米,導線不得直接承力,所有導線的支持物均應安裝牢固;
5.節日彩燈,對地高度小於2.5米時,必須採取安全電壓。
第十章 事故的處理和管理
第九十一條 電氣事故處理原則:
1.盡速限制事故的發展和擴大,消除事故的根源,排除對人身和設備的危險;
2.用一切可能辦法,保持設備繼續運行;
3.盡快恢復已停電的設備。
第九十二條 電氣事故的處理,應在值班長的集中統一領導下進行,在事故處理期間,值班長應堅守崗位組織事故處理。
第九十三條 當事故使開關跳開後,值班人員應先對開關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強送電一次,強送電時要注意表計及設備有無異常變化,若有異常情況,應即速拉閘,待查明原因,處理妥善後,方可再行送電。 當油開關切斷事故三次時,應立即對觸頭進行解體檢查。
第九十四條 當發生變壓器過負荷,溫度升高等現象時,值班人員應立即對負荷進行倒換,或投入備用變壓器,保證正常供電。
第九十五條 當出現高壓單相接地信號時,值班人員應根據信號反映,迅速查明接地點,並及時處理。接地故障尋找期間,設備可以繼續運行, 但這時非故障相對地電壓將升高3[1/2]倍,值班人員應嚴密監視設備運行,防止事故擴大。
第九十六條 事故發生後,值班人員在處理的同時,應立即把情況報告主管人員。
第九十七條 事故處理結束後,應填寫事故報告,經值班長簽字一份送機動科,一份送生產科,主要內容如下:
1.發生時間、地點,設備名稱,處理事故的全過程;
2.設備損壞情況,停電范圍和時間及恢復送電的時間;
3.由於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保護設備動作情況的鑒定;
5.事故情況的分析及今後的對策;
6.事故處理人姓名、報告填寫人姓名。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本規程各條如與國家規定有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九十九條 本規程解釋與修改權屬電子工業部。
第一百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 錄 略
⑧ 高低壓設備可能造成反送電情況有什麼
設備高壓側電源已斷開,設備的低壓負荷側還存在其他電源,如電容器,用戶自備發電機,用戶私拉亂扯接有其他電源等情況,造成由低壓側反送電升壓至高壓側帶電,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⑨ 配電房及高低壓室重要危險源潛在的危險因素有哪些
主要是防觸電或發生火災,需關注以下幾點:
1.通風、防潮,尤其南方地區
2.氧化或松動的線路接點
3.老化或發生過熱的線路
4.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5.專人維護,定期檢查
⑩ 在低壓帶電設備上作業時,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項
低壓帶電作業應注意以下事項:(1)帶電工作應由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作業現場至少要有兩個;兩個同桿工作時,只許一人接觸帶電部分。(2)要有專人監護,在帶電工作過程中監護人不得離開工作現場或委託他人監護;若發現作業人膽怯或有其他不正常身心狀態,應令其停止工作。(3)要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穿長袖緊口工作服;嚴禁穿背心、短褲工作。(4)應使用有完好絕緣手柄的工具;嚴禁使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或毛撣等工具。(5)在室外地面上進行作業時,要站在乾燥的絕緣台(架)上操作,人體對地必須保持可靠絕緣。(6)如果高低壓線路同桿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檢查與高壓線的距離,採取防止誤碰帶電高壓線的措施。(7)如果對低壓帶電導線未採取絕緣措施,作業人員不得穿越;在帶電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採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的隔離措施。(8)作業前應分清火線和地線,選好工作的位置;斷開導線時,應先斷開火線,後斷開地線;搭接導線時,順序相反。(9)只能在作業人的一側有電;若其他側還有帶電部分而又無法採取安全措施,則必須將其他側的電源切斷。(10)由於低壓相間距離很小,檢修作業中要防止同時接觸兩根導線。(11)在操作中作業人員必須精神集中,特別在接觸某一導線的過程中,再也不許與其他導線和接地部分相碰。(12)帶電工作時間不宜過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