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下列屬於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作業場所的有哪些
臨時宿舍、危險物品庫房、可燃材料堆場、變配配電室、鍋爐房、廚房、動火作業場所等部位都屬於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⑵ 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放置有什麼要求
一、消防設施、設備的范圍
1、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標識牌、警示牌、應急燈、安全出路指示燈箱、消防通道、安全門等。
2、消防設備包括:滅火器、滅火器箱、消防栓、消防水帶、消防水槍、防煙面罩、消防斧頭等。
二、消防設施、設備的設置
1、消防設施、設備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2、未設有消防栓的項目部,室內滅火器的設置要求:每50平方米配備4kg的乾粉滅火器不少於1具;每個項目的生產場所配備滅火器不少於10具。辦公室、宿舍、小型倉庫等按每兩個房間配備4kg乾粉滅火器不少於1具;每個辦公生活區配備滅火器不少於4具。
3、所有項目部的配電房、電控室、廚房等消防重點場所,每個房間內配備4kg的乾粉滅火器不少於2具;值班室、門衛室等單獨建築配備滅火器不少於1具。
4、消防設備的放置地點應防雨、防水,與火源、水源、震動源等有1米以上的距離。消防設備設置要科學合理,分布做到「重點防護,兼顧全局」,滅火器一般放置在門口附近或重點防護設備附近的顯眼地方,方便拿取使用。
5、消防設施、設備不得被遮蓋阻擋,消防通道、安全門等不得阻塞或佔用。
三、消防設施、設備的使用
1、消防設施、設備只允許在發生火警或消防演練時使用,平時嚴禁使用。
2、消防設施、設備嚴禁用作消防以外的用途(如用消防栓清洗地面,用應急燈照明等)。
3、消防設施、設備使用後,要及時恢復原狀,已使用過的滅火器要重新充裝。
四、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維護
1、各項目部的消防設施、設備由項目班長負責進行檢查維護工作。
2、消防設施、設備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巡查,定期巡查由項目班長在每月的5日前進行點檢;不定期巡查由運營部每季度巡查1次。
3、消防設施、設備檢查內容:
(1) 滅火器:壓力是否正常(表針指示在綠色范圍內);滅火劑是否在有效期內;
瓶身是否有破損、配件是否齊全完好;瓶身、箱體是否積塵、生銹。
(2) 消防栓: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是否齊備、完好;消防箱體是否有破損、缺
失;消防龍頭開閉是否靈活,水壓是否正常;是否有銹蝕現象。
(3) 消防標識牌、警示牌:是否被遮擋、覆蓋;是否有破損、脫落;是否清晰、
完整。
(4) 應急燈、安全出路指示燈箱:外觀是否完整,充電過程是否正常;斷電時
能否啟動應急照明;照明亮度是否充足;指示標識是否清晰。
(5) 消防通道、安全門:消防通道有否被佔用或堵塞;安全門是否完好,開關
是否靈活;安全門在工作期間有否上鎖。
(6) 防煙面罩、消防斧頭:逃生設備是否在規定地點放置;是否完好無損;是
否在有效期內。
4、檢查時發現問題的,要及時進行處理或更換,保障消防設施、設備的完好性、有效性。
5、消防設施、設備檢查後,檢查人員要在設施、設備的《檢查記錄表》上簽名確認,並填寫《XX項目消防設施、設備檢查月報表》,每月10日前上報運營部辦公室。
6、滅火器要每2年進行一次壓力檢測及葯劑更換,更換時要用備用滅火器進行替換。無備用滅火器的,要分批進行更換,生產現場留有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於標准配備數量的50%。
⑶ 施工現場消防器材的布置要求是怎樣的(比如滅火器
某工程現場防火方案供樓主參考:
2、現場防火部署
(1)為保證施工現場消防通道暢通,利用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場地北側施工主道路供消防車行走。
(2)生產區:於1#、2#、3#樓南側和6#、7#、8#樓北側、12#、13#樓南側各設置一個15m3的消防儲水池,設消防用水加壓泵,立管φ100鍍鋅立管,每個樓層設置消防栓,配置消防水帶和消防水槍。
(3)生活區:設置「1211」乾粉滅火器為主,並設置一個10
m3的消防水池,消防管道採用φ60鍍鋅水管並設置消防栓,配置消防水帶和消防水槍。
(4)倉庫區:設置「1211」乾粉滅火器為主,生產區的消防管道六隻一個φ60鍍鋅水管消防栓,配置消防水帶和消防水槍。
(5)應急疏散設施:生產區應急疏散主要依靠主體結構的樓梯,在裙樓及底層設置一條應急疏散通道並有明顯通道標識,一旦發生險情,可依照安全警示標志牌方向疏散。
⑷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規范與要求
(一)規章制度、組織機構的建立和責任制落實情況
1.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應遵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協助,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按國家規定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並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用電安全、動火審批、巡邏值班、安全檢查等各項管理制度。
2.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承包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3.國家、省重點工程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包括:消防設施平面圖;消防制度、方案、預案;消防組織機構、負責人、義務消防隊;消防設施器材維修驗收記錄;電氣焊人員持證上崗記錄及復印件;施工現場消防檢查記錄。
4.高層建築和國家、省、市重點工程的建築工地,必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對義務消防隊員要定期組織消防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演練,使其掌握防火知識和滅火器材的使用。
(二)臨時消防車道的設置
施工現場必須設置便於消防車輛出入的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於4m,並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和地面承載能力,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高層建築和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建築工地,應設置環形的臨時消防車道;設置環形車道確有困難的;應沿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兩個長邊設置臨時消防車道;盡頭式臨時消防車疲乏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
(三)滅火器的配置
施工現場、工棚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ABC型乾粉滅火器,做到布局合理;重點部位應重點防範,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並落實定人、定責經常檢查、維護、保養、確保滅火器材好有效。
(四)消防水源的設置
1、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臨時消防水源,按裝臨時室外簡易消火栓或設置臨時消防水池,保證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要求。
2、國家、省重點工程,應安裝臨時消防豎管,管徑不得小於80mm,每層設消火栓口,配備足夠的消防水帶;並保證足夠的水源和水壓,嚴禁消防豎管作為施工用水管線。
3、臨時消防泵房應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設置應當科學合理,便於操作,設專人管理,保證臨時消防供水需求。
4、臨時消防水泵的專用配電線路,應引自施工現場總斷路器的上端,並保證連續不斷供電。
5、國家、省重點工程的實施現場宜設臨時消防抬泵及配套的滅火置。
(五)用火用電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況
1、電焊工、氣焊工等從事電器設備安裝的電氣焊切割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進行動火作業前,因嚴格行動火審批手續,做好動火前的各項准備工作。清理動火現場,採用不燃材料進行分割,陪有專人監管和滅火器材,動火完畢必須確認無火源隱患後方可離去。在豎向井道或高空動為時,必須採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和滅火准備工作。
2.施工現場的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得小於m,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得小於10cm,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內禁止存放氧氣瓶乙炔瓶;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3.施工現場用電設備的安裝、配電線路的的敷設必須符合電力規范要求,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臨時用電必按過載保護裝置。750瓦以上大功率照明設備應用支架支撐,照明燈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離必須距可染物件和可染物的水平間距50cm以上,電源引入線有隔熱保護措施。
4.施工現場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符合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 ,落實專人負責保管,配備滅火器材,且嚴禁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場所吸煙和使用明火
5.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應符合防火要求,臨時庫房採用非燃材料搭建,易燃易爆物品應設專用庫房儲存,並分類單獨存放。不準在建築工程內、庫房調配油漆燃料。
6.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內不準設置臨時倉庫,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建築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時入並採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棄材料應及時消除。
7.建築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保溫材料應具備有質量體系認證書和檢驗報告等材料,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8.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嚴禁隨意吸煙,應設置專門的吸煙安全場地,嚴禁在吸煙安全場地外吸煙或亂丟煙頭。
9.從事油漆刷塗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派人看護。
(六)工地的民工工棚的消防安全要求
1.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將食堂和宿舍設在同一工棚內。
2.建築工程工棚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嚴禁使用木板、竹片、毛氈等可燃材料搭設建築工程工棚,宿舍內不得卧床吸煙,房間內住20人以上或建築面積100?O以上必須設置不少於兩處的安全出口,居住100人以上或建築面積500?O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員疏散預案。
3.生活區的用火應當符合防火規定,用火要經保衛部門審批,生活用火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用火點和使用燃料應當分開設置和堆放,使用時落實專人管理,使用後應當指派專人查看余火熄滅情況。
4.建築工程工棚內的配電線路必須嚴密套管保護,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工棚內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對用電設備必須落實責任,統一安裝管理。
5.建築工程工棚區內應當按規定要求配備一定數量的ABC型乾粉滅火器和設置臨時固定消防給水滅火設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禁止無關的人員在建築工程工棚內居住,尤其是老人和小孩。
⑸ 建築室內消火栓的設置位置有哪些規定
建築室內消火栓的設置位置應滿足火災撲救要求,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
(1)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樓梯間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 明顯易於取用,以及便於火災撲救的位置。
(2)住宅的室內消火栓宜設置在樓梯間及其休息平台。
(3)大空間場所的室內消火栓應首先設置在疏散門外附近等便 於取用和火災撲救的位置。
(4)汽車庫內消火栓的設置不應影響汽車的通行和車位的設 置,並應確保消火栓的開啟。
(5)同一樓梯間及其附近不同層設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 相同。
註:主要考慮發生火災時,樓內煙氣較大,能見度低,消防隊員進入各 層滅火,如果每層消火栓位置相同,便於消防隊員快速發現消火栓,並及時 滅火。
(6)冷庫的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常溫穿堂或樓梯間內。
(7)對在大空間場所消火栓安裝位置確有困難時,經與當地消 防監督機構核准,可設置在便於消防隊員使用的合適地點。
⑹ 問11:施工現場消防總平面如何布局
(1)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布置應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2)下列項目應納入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
①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圍牆以及圍擋;
②場內臨時道路;
③消防水管網或管路和配電線路敷設或者架設的走向、高度;
④施工現場辦公用房、宿舍、配電房、發電機房、可燃材料、易燃易爆危險品及其他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所等;
⑤施工消防車道、消防水源以及應急救援疏散場地。
(3)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消防車通行的要求,並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數量不宜少於2個:當確有困難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時,應在施工現場內設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道路。
(4)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以及物料存儲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布置,防火間距應符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 50720-2011)第3.2.1條和第3.2.2條要求。
(5)施工現場相對集中的動火作業點應布置在遠離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可燃材料庫房、臨時辦公用房、宿舍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
(6)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可燃材料庫房、臨時辦公用房、宿舍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並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以及建築物相對集中區。
(7)架空電力線下方不應布置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所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
⑺ 施工現場哪些地方必須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
施工現場應設置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
在建工程及臨時用房的下列場所應配置滅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
2
動火作業場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
4
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等臨時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臨時用房建築面積之和大於1000m2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大於10000m3時,應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當施工現場處於市政消火栓150m保護范圍內,且市政消火栓的數量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可不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建築高度大於24m或單體體積超過30
000m3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施工現場的下列場所應配備臨時應急照明:
1
自備發電機房及變配電房。
2
水泵房。
3
無天然採光的作業場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過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內疏散通道。
5
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
⑻ 施工現場消防相關要求及配置原則
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一)按國家規定配備消防器材。
(1)臨時搭設的建築物區域內,每100m2配備2隻10L滅火器。
(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積水桶(池)、黃沙等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適用范圍:本標准規定了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組織管理、技術管理、設施管理、作業管理、應急管理等活動的基本要求。、本標准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發放程序:
1、申報單位出具申請報告,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公安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申報表》。
2、填寫好《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申報表》,申報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將填寫好的申報表和申請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支隊所管轄的重點單位直接送支隊防火處)。
3、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接到申請單位的報告和《申報表》後 7 天內,派分管參謀進行現揚勘察,按審核內容進行審核。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范
⑼ 施工現場安全防火要求
1、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2、施工現場夜間要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加強值班巡邏。
3、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建築物,必須經本公司技術負責人批准,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性物品
4、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5、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

6、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於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7、乙炔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少於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於5M。
8、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加強電源管理,特別是臨時配電箱,應經常檢查電線絕緣保護層,及配電接地接零,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⑽ 施工現場臨時救援場地的設置應符合哪些規定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在在建工程裝飾裝修階段設置;
2、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設置在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場地的長邊一側及在建工程的長邊一側;
3、臨時救援場地寬度應滿足消防車正常操作要求,且不應小於6米,與在建工程外腳手架的凈距不宜小於2米,且不宜超過6米;
4、建設工程工地四周應按規定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欄;建造多層、高層建築的還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在市區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設置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於2.5米,在其他路段設置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於1.8米;
5、圍擋使用的材料應保證圍欄穩固、整潔、美觀。市政工程項目工地,可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圍欄或按規定使用統一的連續性護欄設施。施工單位不得在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築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
6、在有條件的工地時,四周圍牆、宿舍外牆等地方,必須張掛、書寫反映企業精神、時代風貌的醒目宣傳標語。在圍擋上方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一條 相關規定:
(一)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二)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三)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