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計稅辦法嗎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情況適用簡易計稅辦法: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未抵扣過進項稅額),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
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以選擇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主要指:專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3、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36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4、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號
),自2012年2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自2014年7月1日起,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放棄減稅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⑵ 小規模企業銷售使用過的機器設備開普票發票稅率是多少
案例:某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轉讓一輛月份購入的汽車,該項轉讓行為能否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計算並繳納增值稅。有人認為應「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計算並繳納增值稅」,也有人認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這是一個典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繳增值稅的事項。對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產,在增值稅處理上需要按照固定資產類型、固定資產取得時間以及特別規定,區分三種情形分別處理。
第一種情形:2016年全面營改增前即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這部分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增值稅的處理,應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不得實行簡易徵收。由於近年來增值稅率持續調整,需要注意不同納稅義務時間執行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進一步明確,「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指納稅人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並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對於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則是按照《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相關規定計算並繳納增值稅。
第二種情形:2016年全面營改增前是營業稅納稅人。這部分納稅人在2016年全面營改增後,已成為新的增值稅納稅人,其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對於該部分納稅人銷售2016年營改增後取得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則需要按照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不得實行簡易徵收。
第三種情形: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特定固定資產。對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般需要按照納稅人類型和固定資產取得時間來判定如何計算並繳納增值稅,但是對於一些特定的固定資產,稅法卻給予了特別的規定。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直接將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無論是否納稅人自己使用過的,均歸入舊貨范疇,其應納增值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
⑶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率是多少
3%稅率。
計入固定資產的相關稅費
1、實際支出的買價;
2、購入固定資產應支付的增值稅、進口關稅等相關稅費;
3、其他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相關支出,如裝卸費、運輸費、安裝費等。
購入的稅金是構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是不可以抵扣。
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為體現一貫性原則,在一年內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不能修改在各折舊方法中,當已提月份不小於預計使用月份時,將不再進行折舊。本期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期不提折舊,當期減少的要計提折舊以符合可比性原則。

(3)銷售使用過的機器設備如何計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⑷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怎麼計稅
固定資產稅是指我國70年代稅制改革試點過程中對國營企業佔用國家固定資產徵收的一種稅。1979年7月制訂試行辦法,擬定對國營工交企業全面徵收此稅。以企業固定資產原值為計稅依據,實行行業差別比例稅率,稅率為每月2~5%,並有若干減免稅和加倍征稅規定。
固定資產的計價以原價為准。由於取得固定資產的來源不同,所以原價也不同,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自製。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後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計價價值包括:設備買價、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後的價值計價;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頭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同類完全價值計價;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計價;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余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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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銷售廢舊物資與舊機器設備如何繳稅,會計分錄怎樣做
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先將固定資產轉入固定資產清理,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繳納相關稅金: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
收取銷售固定資產款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最後將固定資產清理轉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若是銷售非固定資產物資時: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按企業的增值稅稅率徵收計算。
財稅[2008]170號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⑹ 銷售已使用過的設備如何計算增值稅
企業出售已使用過的設備,應區分以下情況計算繳納增值稅: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的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計算公式為:應繳增值稅=售價÷(1+3%)×2%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
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③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⑺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咨詢熱抄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現將自己使用過的部分設備銷售給他人,請問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專業解答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2%。
⑻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並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增值稅中的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如房產等)。
(2)使用年限超過12個月的資產在企業的會計處理中未對其計提折舊的,在增值稅中不能按固定資產處理。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自然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自然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無論是否屬於固定資產,均免增值稅。
(2)其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除自然人外,其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該固定資產何時購進,用於何種用途,一律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三)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並於試點開始前取得,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此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2、2009年1月1日之後取得或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試點後取得,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此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在2009年1月1日後取得或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試點後取得的固定資產,按以不同情況計算繳納增值稅。

在2009年1月1日實行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後,最大的變化是固定資產中動產的抵扣范圍擴大到全國。除房屋建築物、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外,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對於處置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於2008年12月出台了《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該文件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在2016年5月1日全部實現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房屋建築物也開始繳納增值稅。
⑼ 我公司要賣使用過的設備,請問怎麼開票,如何計稅
1.從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內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容半增收增值稅,不得抵口進項稅.
2.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銷售超過原值的,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
3.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4、開普通發票啊,增值稅發票是不可以的,因為它不是你所注冊登記時的主營范圍,你如果沒有普通發票的話你去稅務局申請購買就可以了,很好申請的。
⑽ 出售使用過的機器設備、房屋如何納稅
企業整體產權轉讓,是指企業的所有者將企業的資產、債務及勞動力等進行作價轉讓的行為,實際上就是轉讓一個企業的全部產權。因此,只有企業的所有者或企業的主管部門才有轉讓權。這種情況的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對於這種轉讓行為,按照稅法規定不需要繳納流轉稅,但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規定,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只是出售使用過的機器設備、房屋,那麼 出售機器設備繳納增值稅,出售房屋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