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的工作是怎麼樣的呢
應該是從事壓力容器檢驗方面的工作,應該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之類的專業書籍
Ⅱ 質監局特種設備監察都干什麼呢月薪怎麼樣
省局和市局、縣局是不一樣的。
特種設備職能職責。
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專
管理鍋爐、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進出口等;按應急預案和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對全市范圍內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實施監督管理;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准執行情況;負責特種設備一般事故組織調查處理工作並進行統計分析;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月薪是公務員待遇。
Ⅲ 蕪湖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怎麼樣
簡介:蕪湖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成立於1981年7月,是蕪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是技術密集型的法定檢驗機構。
注冊資本:399.1萬人民幣
Ⅳ 公務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監察管理崗位怎麼樣
市場監督管理局其實就是工商局,工作不忙,沒啥壓力,安全責任也不用你承擔,由負責安全生產的安監局承擔,沒啥責任。
Ⅳ 蕪湖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的介紹
蕪湖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成立於1981年7月,是蕪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是技術密集型的法定檢驗機構。

Ⅵ 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監督員干什麼的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及規程、回規定,督促責答任區貫徹執行。
(二)對全縣安全監察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和業務知識培訓,指導、協調各市場監管所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對特種設備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制定全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制定全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年度監督抽查計劃,按計劃組織監督抽查工作,督促檢查各市場監管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開展和落實。

拓展資料: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分為A類(專業技術類)和B類(管理類)。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管理辦法》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分為A類(專業技術類)和B類(管理類)。
質檢總局負責A類安全監察員和省以上質監部門的B類安全監察員的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省級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B類安全監察員的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
縣以上質監部門負責本地區安全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Ⅶ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或者鍋檢所的發展、待遇問題,他們說是聘用制。有人知道嗎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負責的是機電類的特種設備,如電梯、起重機,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全國范圍內的電梯和起重機增長量巨大,收入可觀。全面各地的物檢所都急需要人才,給的待遇肯定好。
事業單位全國范圍內的改革,實施聘用制,這是大趨勢,但無論怎麼改革,都是國家重點加強的單位之一,因為特檢所承擔的是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
目前為止,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屬地管理,各自負責各自轄區內的特種設備安全檢測工作。這個機構在全國范圍內只有地市一級才有,縣一級沒有的。
Ⅷ 考了質監局的公務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崗位。這個工作到底怎麼樣呢
你好,質監局的公務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崗位,這個位子很好呀,專業知識可再學習,安全責任現在明確規定是企業老闆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你能負多大的責任呀,關鍵是錢途很大,在這不必多說,當公務員吧。
Ⅸ 請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監察管理崗位怎麼樣
這個崗位還是不錯的,經常加班是肯定的。壓力也不是很大吧,關鍵看你的能力了。是要承擔相關的安全管理責任的(但你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錢途大大的,你懂的)。不會背黑鍋的,在工作中學會保護自己就行。
主要職責有: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規程、標准。
(3)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4)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5)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他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出記錄,填寫《特種設備現場檢查記錄》,並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7)發現有違反《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書面通知。
(8)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在採取必要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9)監督有關單位對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試,核發作業證。有權制止沒有作業證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維修保養、使用操作,有權制止其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章操作。
(10)有權組織、參加或進行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