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DVD碟機,CBHD碟機,藍光碟機
DVD誕生
1、支持MP4、DVD、VCD、MP3、CD播放格式
2、兼容DVD-R、DVD-RW、CD-R、CD-RW光碟介質
3、提供USB/SD介面/讀卡器,支持廣泛的儲存器
4、超長45秒ESP電子避震系統
5、特大液晶屏LCD顯示/數碼時鍾
6、高/低音電子控制
7、加強型輸出,加強超重低音
8、紅外線遙控
9、等響度控制
10、高品質數字式FM/AM調諧器
11、大功率場效應管四聲道功率放大器45W×4
12、直入碟式前置面板
DVD的全稱,在誕生之初是Digital Video Disc(數字視頻光碟),目前則稱為「Digital Versatile Disc」,即「數字多用途光碟」,是CD/LD/VCD/EVD的後繼產品。DVD從1994年下半年提出初步規格到1996年年初樣機的出現只用了一年多的時間,可謂發展迅速,是娛樂業公認的新一代標準的存儲技術。而且,計算機業對其做出的反應也十分積極。
九十年代初,美國電影製片業顧問委員會起草了一份代表好萊塢七大電影製片公司的願望書,其中一項就是要求能在一張CD中記錄一部標准長度(135 分鍾)的視頻節目,並要求高於LD的圖像和聲音質量。要知道VCD的圖像解析度只有352×240(NTSC制式)或352×288(PAL制式),顯然單從視頻性能就不能滿足上述要求。鑒於好萊塢影視集團在世界娛樂業中的影響力, 硬體廠商又開始了新的努力,可以說這就是研製DVD的動因。
1994年的春天,美國好萊塢的七大電影公司華納、哥倫比亞、20世紀福克斯、派拉蒙、環球、UA、MGM、懷特迪斯尼及Viacom組成的一個組織——「HDVA Group」,考慮到數字化的高畫質電視將在家庭中逐漸普及,家庭化的數字高品質影片將有極大的市場潛力,於是便聯合倡議。
與此同時,MPEG工作組在1991年也開發出了MPEG-2壓縮編碼方案,在相同的解析度下,它比MPEG-1有高得多的壓縮質量(平均壓縮比約為1:40),但是,如果採用高解析度(後來DVD的解析度是720×480[NTSC制式]和 720×576[PAL制式]的解析度),存儲媒介的容量就必須更大,數據率更高(每秒鍾最高近10Mb,而VCD只有1.15Mb)。但前提是當時為了照顧現有設備和CD光碟的可使用性,而採用了MPEG-1標准。若要採用MPEG-2標准就必須開發容量更大的光碟和全新的讀取和刻錄設備,因此研製大容量光碟系統成為第一要務。
1994年12月,Philips和Sony為首的陣營,與Toshiba和Time Warner為首的陣營開始了DVD規格之爭,直到1995年12月,在美國電影和電腦商的大力敦促下,終於達成統一規格。
1995年9月15日對於DVD來說是一個關鍵的日子,兩大陣營終於達成了統一DVD標準的協議。在最後關頭,索尼公司做出了重大的、關鍵性的讓步,她放棄了自己的光碟結構,同意採取東芝公司獨具匠心且較為先進的雙盤對接的光碟結構,而東芝公司則相應的在數據信號的調制、處理等部分技術向擁有豐富的CD生產、開發經驗的索尼妥協。
CBHD CBHD原名是CHDVD,即中國版高清DVD。CHDVD原來是東芝推廣的HD-DVD聯盟的中國版本,不過隨著今年2月25日東芝宣布退出HD-DVD,中國的高清光碟也改名為CBHD(中國藍光高清光碟)。
[編輯本段]CBHD高清光碟及其播放機批量上市在即
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CBHD高清光碟及其播放機批量上市在即 2008年5月30日,中國高清光碟產業聯盟在第16屆上海國際音響影視展覽會上展示了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中國藍光高清光碟(CBHD)。CBHD光碟基於國際上最先進的藍色激光技術,存儲容量大,支持高達1920x1080P解析度的高清晰度電影及電視節目的播出,是面向下一代高清節目消費需求的產品。在中國高清光碟產業聯盟的展位上,展示了由TCL、新科、清華同方等公司開發製造的CBHD播放機以及中國唱片總公司、中影音像出版社等製作的CBHD高清節目光碟。清晰的畫面、絢麗的色彩和流暢的播放給觀眾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展會期間,中國高清光碟產業聯盟還發布了建立CBHD專利池的聲明,這是一項為了避免重蹈DVD專利費問題覆轍而採取的重要舉措。高清光碟的產業鏈非常龐大,包括了許多不同門類的企業,例如整機生產廠商、碟片製造廠商、碟片生產及測試設備製造廠商、關鍵零部件廠商、內容提供商、內容保護技術提供商、出版社等。他們的代表也分別介紹了各自的進展。由此可以看到,CBHD的產業鏈已經形成。
雖然都使用藍光技術,但CBHD同歐美國家採用的BD光碟格式不同。中國高清光碟產業聯盟就為什麼要在中國推廣CBHD的問題,發表了如下看法。
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是企業的立業之本
DVD專利費的問題已經成為我國在國際知識產權競爭中失利的代名詞。如果僅僅把國外的高清格式原樣引進,必然會重蹈DVD的覆轍。吸取DVD完全受制於人的教訓,逐步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才是我國光碟企業立於不敗之地的根本。
CBHD更適合我國國民的消費水平
我國依然是發展中的國家,人均GDP僅居全世界第100名左右,遠低於美國、日本等國家,因此消費者對價格非常敏感。單層的CBHD光碟容量15GB,採用很低的成本就可以實現雙層結構達到30GB,完全可以滿足高清內容的存儲需求。 CBHD性價比高,更適合我國國民消費的實際水平。
CBHD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的產業基礎
我國是國際上公認的最大的DVD加工基地,僅碟片復制設備的投資已經超過百億元。相比完全不能利用現有設備、必須重新進行產業投資並且成本相當高的其他藍光光碟格式,CBHD在DVD生產線基礎上只需稍加改造就可生產,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投資。
自主的數字版權保護系統有助於打擊盜版
在CBHD中採用了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數字版權保護系統,安全的版權保護系統為出版、復制管理以及打擊盜版提供了更有效的技術手段。
促進民族光碟產業的發展,為繁榮高清節目市場作出貢獻
CBHD的技術性能可以滿足廣大消費者對高清音像節目品質的需求,相對低廉的成本也符合我國國民的消費水平。同時,發展CBHD還可延續我國業已形成的強大的DVD產業基礎,避免因重新完全靠進口新的設備組建產業鏈給境外廠商帶來巨額利潤的同時造成我們自己的巨大浪費。CBHD作為我國新一代藍光光碟的主流產品,能帶動我國光碟產業從DVD的失敗中重新崛起。目前,在舉世矚目的北京奧運即將到來之際,面對消費者手中數以百萬計高清電視機沒有高清音像製品及其播放設備供應之市場急需,批量投放市場在即的CBHD產品,在使我國民族光碟產業得到穩步發展的同時,也為繁榮國內高清節目產品市場作出貢獻
藍光技術
次世代DVD規格(中國大陸地區第一家BD生產工廠是「上海新索公司」/第一家正版電影BD發行公司是「上海泰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第一家盜版電影BD品牌是「索瑞BD—25G」)
藍光(Blu-ray)或稱藍光碟(Blu-ray Disc,縮寫為BD)利用波長較短(405nm)的藍色激光讀取和寫入數據,並因此而得名。而傳統DVD需要光頭發出紅色激光(波長為650nm)來讀取或寫入數據,通常來說波長越短的激光,能夠在單位面積上記錄或讀取更多的信息。因此,藍光極大地提高了光碟的存儲容量,對於光存儲產品來說,藍光提供了一個跳躍式發展的機會。
目前為止,藍光是最先進的大容量光碟格式,BD激光技術的巨大進步,使你能夠在一張單碟上存儲25GB的文檔文件。這是現有(單碟)DVDs 的5倍。在速度上,藍光允許1到2倍或者說每秒 4.5~9MB 的記錄速度。
藍光光碟擁有一個異常堅固的層面,可以保護光碟裡面重要的記錄層。飛利浦的藍光光碟採用高級真空連結技術,形成了厚度統一的100μm(1μm=1/1000mm)的安全層。飛利浦藍光光碟可以經受住頻繁的使用、指紋、抓痕和污垢,以此保證藍光產品的存儲質量數據安全。
在技術上,藍光刻錄機系統可以兼容此前出現的各種光碟產品。藍光產品的巨大容量為高清電影、游戲和大容量數據存儲帶來了可能和方便。將在很大程度上促進高清娛樂的發展。目前,藍光技術也得到了世界上170多家大的游戲公司、電影公司、消費電子和家用電腦製造商的支持。八家主要電影公司中的七家:迪斯尼、福克斯、派拉蒙、華納、索尼、米高梅、 獅門的支持。
當前流行的DVD技術採用波長為 650nm 的紅色激光和數字光圈為0.6的聚焦鏡頭,碟片厚度為 0.6mm。而藍光DVD技術採用波長為 405nm 的藍紫色激光,通過廣角鏡頭上比率為0.85的數字光圈,成功地將聚焦的光點尺寸縮得極小程度。此外,藍光DVD的碟片結構中採用了 0.1mm 厚的光學透明保護層,以減少碟片在轉動過程中由於傾斜而造成的讀寫失常,這使得碟片數據的讀取更加容易,並為極大地提高存儲密度提供了可能。
藍光DVD碟片的軌道間距減小至 0.32μm,僅僅是當前紅光DVD碟片的一半,而其記錄單元——凹槽(或化學物質相變單元)的最小直徑是 0.14μm,也遠比紅光DVD碟片的 0.4μm 凹槽小得多。藍光DVD單面單層碟片的存儲容量被定義為23.3GB、25GB和27GB,其中最高容量(27GB)是當前紅光DVD單面單層碟片容量(4.7GB)的近6倍,這足以存儲超過2小時播放時間的高清晰度數字視頻內容,或超過13小時播放時間的標准電視節目(VHS制式圖像質量,3.8MB/s)。這僅僅是單面單層實現的容量,就像傳統的紅光DVD碟片一樣,藍光DVD同樣還可以做成單面雙層、雙面雙層。例如 Matsushita(松下)和 Hitachi(日立)已經展示了容量約為50GB的雙層藍光DVD碟片,並力爭在2002年年底將這一規格補寫進藍光DVD的技術標准當中。
被提議的藍光DVD格式具有36MB/s的數據傳輸速率,並且採用MPEG-2作為流媒體的壓縮方式,以與全球的數字廣播標準保持兼容。然而,藍光DVD格式本身與現存的紅光DVD格式並不兼容,因此一些發起者還在積極倡議藍光DVD系統應該在某些方面與傳統的DVD保持兼容,以更加順利地得以普及;這一倡議能否實現,有望在2003年見分曉。
藍光DVD的發起,除了被希望用以結束可擦寫DVD標准之爭的局面之外,其更強大的市場推動力很可能是高清晰度數字電視(HDTV)業務在全球范圍內的陸續啟動(例如美國將在2003年先開通HDTV的陸基有線網,中國也確立了幾年內HDTV逐漸全面取代傳統電視網的計劃)。實際上,用藍色激光波段取代紅色激光的存儲技術,並非由DVD論壇的主要成員所研發,而是由日本的Nichia(日亞)和Toyoda Gosai這兩家公司獲得專利。據IDG的相關報道,這兩家公司為了爭奪藍光存儲技術上的專利問題,持續了長達6年之久的爭議和訴訟,延緩了該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不過,2002年8月中旬,這一爭執最終達成和解,兩家廠商採取和談與合作的方式開始向其他廠商提供技術授權,從而掃清了藍光DVD技術在發展過程中的一大障礙,使早已蓄謀研發藍光DVD存儲系統的各廠商笑顏綻開。
2. 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增值稅適用稅率是多少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件規定:「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葯、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上述貨物的具體范圍見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附件1規定:「四、音像製品
音像製品,是指正式出版的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
五、電子出版物
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使用計算機應用程序,將圖文聲像等內容信息編輯加工後存儲在具有確定的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內嵌在計算機、手機、電子閱讀設備、電子顯示設備、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子游戲機、導航儀以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載體形態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讀光碟(CD只讀光碟CD-ROM、互動式光碟CD-I、照片光碟Photo-CD、高密度只讀光碟DVD-ROM、藍光只讀光碟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寫入式光碟(一次寫入CD光碟CD-R、一次寫入高密度光碟DVD-R、一次寫入藍光光碟HD-DVD/R,BD-R)、可擦寫光碟(可擦寫CD光碟CD-RW、可擦寫高密度光碟DVD-RW、可擦寫藍光光碟HDDVD-RW和BD-RW、磁光碟MO)、軟磁碟(FD)、硬磁碟(HD)、集成電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R-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記憶棒)和各種存儲晶元。」
3. 音像製品出版管理規定的音像製品出版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音像製品出版的管理,促進我國音像出版事業的健康發展與繁榮,根據《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音像製品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音像製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AT)、錄像帶(VT)、激光唱盤(CD)、數碼激光視盤(VCD)及高密度光碟(DVD)等。
第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出版含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製品。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音像製品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製品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
音像出版單位的主管機關、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出版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音像出版單位的出版活動履行管理職責。
第五條國家對出版音像製品,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出版活動。
音像製品出版的許可證件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第六條音像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七條設立音像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取得國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編輯人員,其人數不得少於10人,其中從事音像出版業務2年以上並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不得少於5人;
(五)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音像出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音像出版單位總量、布局和結構的規劃。
第八條申請設立音像出版單位,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九條設立音像出版單位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音像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
(三)音像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音像出版專業人員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單位的注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五)音像出版單位工作場所使用證明文件。
申請書應當附具出版單位的章程和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音像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音像製品出版許可證》(以下簡稱出版許可證)。音像出版單位經登記後,持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音像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由原登記的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向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音像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業務范圍,或者兼並其他音像出版單位,或者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出版單位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音像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音像出版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在30日內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四條音像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具有從事音像出版業務3年以上的經歷,並應通過新聞出版總署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獲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音像出版單位中從事編輯、出版、校對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國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規定級別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持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第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不得超出出版許可證確定的業務范圍從事音像製品的出版活動。
第十七條音像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及其他有關規定標識、使用《中國標准音像製品編碼》(以下簡稱版號)。
版號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管理和調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發放。
第十八條音像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音像製品刊載的內容合法。
第十九條音像出版單位實行年度出版計劃備案制度,出版計劃的內容應包括選題名稱、製作單位、主創人員、類別、載體、內容提要、節目長度、計劃出版時間。出版計劃報送的程序為:
(一)本年度上一年的12月20日以前報送本年度出版計劃;本年度3月1日 —20日、9月1日 —20日報送本年度出版調整計劃。
(二)出版計劃及出版調整計劃,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出版計劃報送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音像出版單位回復審核意見,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條音像出版單位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當依照重大選題備案的有關規定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條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製品,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和樣本。
第二十二條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製品申請書,須寫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稱、製作單位、主創人員、主要內容、出版時間、節目長度、復制數量和載體形式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其申請書和樣本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配發版號,發放復制委託書,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審核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經批准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製品,其名稱須與本版出版物一致,並須與本版出版物統一配套銷售,不得單獨定價銷售。
第二十五條音像出版單位及經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製品的其他出版單位,應在其出版的音像製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和音像製品的版號、出版時間、責任編輯、著作權人和條形碼。出版進口的音像製品,還應當標明進口批准文號。
第二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出售或轉讓本單位版號。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購買、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或者以購買、偽造版號等形式從事音像製品出版活動。
第二十八條音像出版單位不得委託未取得《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的單位製作音像製品。
第二十九條音像出版單位、經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製品的出版單位,應自音像製品出版之日起30日內,分別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總署免費送交樣本。 第三十條用於無償贈送、發放及業務交流的音像製品屬於音像非賣品,不得定價,不得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委託復制音像非賣品,須向委託方或者受託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申請書應寫明非賣品使用目的、名稱、製作單位、主要內容、發送對象、復制數量、節目長度和載體形式等內容,並附樣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委託復制音像非賣品申請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查,對符合本規定的,向委託復制單位核發音像製品復制委託書。
第三十二條音像非賣品須統一編號。編號為四段:第一段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第二段為「音像非賣品」字樣,第三段為年度,第四段為數字編號。音像非賣品應當在其包裝和盤(帶)顯著位置註明其音像非賣品編號。 第三十三條委託復制音像製品,須使用復制委託書。
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必須遵守國家關於復制委託書的管理規定。
復制委託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
第三十四條復制委託書由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領取。
第三十五條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或填寫復制委託書,並將復制委託書直接交送復制單位。
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須保證復制委託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轉讓復制委託書。
第三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須確定專人管理復制委託書並建立使用記錄。復制委託書使用記錄的內容包括開具時間、音像製品及具體節目名稱、相對應的版號、管理人員簽名。
復制委託書使用記錄保存期為2年。
第三十七條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自音像製品完成復制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上交由本單位及復制單位簽章的復制委託書第二聯及音像製品樣品。
第三十八條申請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製品或音像非賣品的單位,自獲得批准之日起90日內未能出版的,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交回復制委託書。
第三十九條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製品、音像非賣品須委託依法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 第四十條音像出版單位實行審核登記制度,審核登記每2年進行1次。
第四十一條申請審核登記的音像出版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單位審核登記表》;
(二)音像製品出版業務情況報告,應當包括:執行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出版經營情況,人員、場所、設施情況;
(三)2年內出版的音像製品登記表;
(四)出版許可證的復印件。
第四十二條音像出版單位應於審核登記年度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年度審核登記並提交相應材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登記的音像出版單位進行審核,並於同年2月底前完成審核登記工作。
第四十三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音像出版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予以登記:
(一)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二)2年內無違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
(三)2年內出版音像製品不少於10種。
第四十四條對不符合前條所列條件之一的音像出版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予以暫緩登記。
暫緩登記的期限為3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暫緩登記的出版單位在此期限內進行整頓,達到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條件。
在暫緩登記的期限屆滿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對暫緩登記的出版單位進行審查,對於達到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對於未達到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條件的,提出注銷登記意見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對注銷登記的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繳回其出版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於同年3月20日前將審核登記情況及有關材料復印件匯總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音像製品出版單位,擅自從事音像製品出版業務的,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罰。
第四十七條出版含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製品,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罰。
第四十八條出版音像製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
(一)向其他單位、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音像製品出版的許可證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版號或者復制委託書的;
(二)委託未取得《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的單位製作音像製品,或者委託非依法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音像製品的。
第四十九條出版音像製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罰:
(一)未按規定將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的;
(二)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
(三)未在其出版的音像製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本規定所規定的項目的;
(四)未依照規定期限送交音像製品樣本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其他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製品,其名稱與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單獨定價銷售的;
(二)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期限留存備查材料的;
(三)委託復制非賣品的單位銷售或變相銷售非賣品或者以非賣品收取費用的;
(四)委託復制非賣品的單位未在非賣品包裝和盤帶顯著位置註明非賣品編號的。 第五十一條音像製品的出版許可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有關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署1996年2月1日發布的《音像製品出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4. 音像製品出版發行商怎樣購買進口節目,進口音像製品報審程序是什麼
一、 進口音像製品的有關要求和審批程序:
1、除外語教材之外所有進口音像製品一律報文化部審批。音像製品進口從類別上分為文藝類和非文藝類音像製品進口,從進口方式上分為製成品和版權貿易方式進口。除單純版權貿易進口外,與境外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合作方式製作的音像製品也需報文化部審批方可出版發行。進口音像製品需經過文化部批准,取得《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後,方可出版發行。在國內放映過的進口電影,在電視台播映過的境外影視節目,如出版發行音像製品,也須履行音像製品的進口審批手續。地方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沒有進口審批權。
2、進口音像製品的審批程序
音像製品進口單位備齊申報材料和節目樣盤送文化部音像製品內容審查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受理進口單位申報材料和報審樣品,組織審查委員進行內容審查;文化部根據審查委員審查意見作出審批決定,下發《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
二、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程序:
1、接收進口單位的報審材料和節目樣帶,對符合申報要求的按時間先後順序登記,對不符合申報要求的不予登記;
2、將登記的節目交專家審查,並將專家意見及申報材料報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審批;
3、文化部自收到進口音像製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進口單位《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不批準的,發給《音像製品審查通知單》。收到進口音像製品申請之日,是指進口單位備齊所有材料之日。
4、組織對進口單位申請復審的節目進行復審,並將復審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5、批准進口的節目出版發行後一個月內,每種兩份送審查辦公室備案,審查辦公室組織復查。
三、音像製品進口申報要求
1、進口單位需提供填寫完整的報審表,版權貿易合同,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證明,版權認證文件以及節目樣盤。報審單位要將符合要求的報審材料、節目樣帶等備齊報送文化部,文化部方予以受理審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申報單位要認真如實填寫《進口錄音(像)製品報審表》。錄像節目報審表中,「內容介紹」要客觀完整。報審表中「進口單位初審意見」一欄,必須對進口節目的思想內容和藝術水平作出評價,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內容、情節,要提出處理意見,但不要在節目樣帶上刪減節目內容。在填寫報審表時,出版社要蓋章,法人代表要簽字。外語節目要有中文名稱,節目中文名稱要使用規范的語言文字。在報審表上填寫的曲目或節目集(部)的順序要與報審樣帶、歌詞材料的順序一致。
3、報審樣品要信號清晰,節目完整。外文錄像節目的樣片須有中文字幕或普通話配音。外語錄音節目要有中外文歌詞材料,歌詞材料要標准、清晰,不得隨意更改歌詞。
4、報審的文字材料不得使用傳真件,著作權認證材料要用原件。
5、進口音像製品原則上應使用原節目名稱的中文直譯名稱,需要改變原名稱的,應當正確地概括或反映原節目的內容。不得使用誇大其辭、聳人聽聞、格調低下等容易誤導消費者或生編硬造、文理不通的名稱。對不適當的名稱,審查委員會有權要求申報單位更改重報。出版發行時必須使用經批準的名稱和名稱原文,違者將依照《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6、申報進口通俗音樂節目,不再報送五線譜樂譜,但需提供演唱者、詞曲作者及出品公司的簡介等資料,屬電影、電視劇中使用的音樂節目,應提供相關電影、電視劇的有關資料。
同一個公版節目原則上每年只審批出版一次。
錄音錄像節目樣片一律提供VCD、CD、CDR或DVD等光碟載體。
7、進口音像製品自出版之日起30日內,進口單位應將樣品每種2份報送文化部備案,如成品未按審查要求刪減或與報審節目不符,依法進行處罰。
四、其他事項
《進口音像製品錄音(像)製品報審表》由音像製品進口單位按照文化部制定的樣式和規格自行印製。
5. 商場賣音像製品有什麼經驗高手介紹下!謝謝。
廣告\無線\游戲\郵件\彩信或簡訊\銷售\代理費等,很多,
B2C即企業通過互聯網為消費者提供一個新型的購物環境——網上商店,消費者通過網路在網上購物、在網上支付。由於這種模式節省了客戶和企業的時間和空間,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特別對於工作忙碌的上班族,這種模式可以為其節省寶貴的時間。但是在網上出售的商品特徵也非常明顯,僅僅局限於一些特殊商品,例如圖書、音像製品、數碼類產品、鮮花、玩具等等。這些商品對購買者視、聽、觸、嗅等感覺體驗要求較低,像服裝、音響設備、香水需要消費者特定感官體驗的商品不適宜在網上銷售,當然,也不排除少數消費者就認定某一品牌某一型號而不需要現場體驗就決定購買,但這樣的消費者很少,尤其在我國產品質量管理體系並不完善,人們更願意相信自己的體驗感覺來決定是否購買。所以,到目前為止,B2C市場上成功的企業如當當、卓越,都是賣一些特殊商品的。
B2C的具體流程是:
1、商場注冊edi,銀行——商場選擇生產者——生產者選擇物流公司
2、商場生成定單——生產者接受定單——生產者給物流公司發送送貨通知單——物流公司給生產者發提貨通知——物流給生產者發提貨通知——商場接貨——辦理提貨手續——生成到貨通知——商場給生產者發到貨通知——生產者給商場發付款通知——商場到銀行轉帳——生產者
接受到款
3、各角色進行入庫 出庫 生成財務帳工作
在流程進行時,EDI中心會生成相應的EDI報文如下:
1 網上商城發送訂貨單給生產企業
2 生產企業發送應答的訂貨單給網上商城
3 物流公司生成送貨通知單給網上商城
4 網上商城確認送貨通知單給物流公司
5 物流公司生成到貨通知單給網上商城
6 網上商城確認到貨通知單
當然,每條前面都省略了時間及參與者,都會自動生成.
B2C是電子商務按交易對象分類中的一種,即表示商業機構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這種形式的電子商務一般以網路零售業為主,主要藉助於Internet開展在線銷售活動。例如經營各種書籍、鮮花、計算機、通信用品等商品。下面介紹一下B2C流程:
注冊每個角色的信息:(商店、物流公司、銀行)然後到銀行進行注冊、申請銀行帳號:
進入自己的銀行—申請(客戶; 商店、物流公司)--注冊(注冊時的名稱一定要用注冊時的一致、證件代碼也是注冊後生成的的代碼)
有了帳號之後要去自己的銀行進行存錢(哈哈,我們的系統可以自己設存款金額)
進入商店後台進行采購---選擇系統供應商---選中商品,更新修改信息---支付
進入商店後台進行庫存管理---商品入庫----商品信息管理--資金管理---庫存查詢
進入前台的網上商城采購(必須是自己的商城)---定購---填寫定單信息---選擇付款銀行---支付方式(銀行信用卡支付)----物流配送方式(一般物流)---支付(我們的系統省略了物流環節,所以就省略了送貨與物流公司的轉帳業務)
進入商店後台---檢查庫存---庫存管理(銷售出庫)
客戶進行收貨.
B2C的盈利模式請參考以下文章(出處:<a href="http://www.gzii.gov.cn/left2/xxh/dzsw/2001/12/24-4.htm" target="_blank">http://www.gzii.gov.cn/left2/xxh/dzsw/2001/12/24-4.htm</a>)
其他還可參考:
<a href="http://www.zhzxcpa.com/fgcx/pagetax.asp?flid=&rid=524" target="_blank">http://www.zhzxcpa.com/fgcx/pagetax.asp?flid=&rid=524</a>
<a href="http://www.chinabyte.com/20011214/1427679.shtml" target="_blank">http://www.chinabyte.com/20011214/1427679.shtml</a>
B2C盈利模式的交易成本分析
作者:張翼軫
【來源:chinabyte】
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B2C憑什麼盈利?而且不是普普通通的盈利,而是能夠獲得投資者所期望的超過普通商業領域回報的超額利潤。對於筆者來說,既然提出了這個問題,那麼就有必要進行解答,雖然不敢說一定是正確答案,但是至少會有一些新意,因為這個角度是全新的——交易費用來分析這個問題。
先來簡單介紹一下「交易費用」這個概念,它最早是由諾貝爾經濟學得主阿羅在1969年提出的,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定義,筆者這里使用的是他的廣義定義,從廣義來說,交易費用包括一切不直接發生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的成本等。
用張五常更簡單的說法,其實就是在魯賓遜一人世界裡沒有的費用。交易費用大致可以分成兩種:資訊費用和市場費用。資訊費用指的是為了得到完成交易所必需的資訊而付出的費用,比如消費者通過讀報了解那裡有商店所花費的時間或者銷售者通過廣告告訴消費者有這樣賣價存在的廣告費用都可以視作是資訊費用。至於市場費用,指的是完成交易過程中的費用,比如消費者到商店的交通費用,用於與售貨員溝通所花費的成本等等,這些都是市場費用的一種表現。
首先,筆者要明確一個觀點:商業領域本身並不創造價值。從交易費用的角度來看,商業領域所做的一切,就是把商品賣出去的費用,是在魯賓遜一人世界裡沒有的費用,也是生產者竭力想降低的費用。由於分工帶來的熟練,從總體而言,專門銷售商的成本和效率必定要優於生產者。也就是說,由生產商直接負責銷售的交易費用要高於由專門銷售商負責銷售的交易費用。而這兩者之間差額的一部分就以利潤的形式歸專業銷售商所有了,以作為他們節約交易費用的回報。
專業銷售商能夠節約的交易費用越多,那麼他們所能夠獲得的利潤也就越多,傳統商業領域是如此,E化之後的電子商務亦是如此,電子商務中的B2C更不能例外。B2C當然可以盈利,只要它能夠比生產商以更低交易費用將商品銷售出去,這是很簡單的道理。
對於B2C來說,只要做好開源節流的工作便可,中國的幾家B2C網站也都曾經傳出過盈利或者接近盈利的消息。所以說,B2C盈利本來就不應該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不然的話,大家還不如去中關村倒賣盜版光碟呢,這樣賺錢還來的快一些。對於B2C來說,關鍵是獲得超過傳統零售領域的利潤,這就要求B2C比傳統銷售領域能夠以更低的交易費用把商品銷售出去。那麼到底怎麼做到呢?
首先需要重申的是,本文主要討論如何利用B2C也,就是互聯網技術來提高利潤率。這里的分析不包括計算機設備的使用和公司內部的軟體控制。這些手段可以大大降低倉儲物流的費用,但是這一點是傳統商業領域也可以做到的,而且長遠看做的必定也不差。如果B2C竟然只能採用傳統銷售商也可以採用的方法降低成本,那我們要互聯網來何用?
憑空討論似乎有些空洞,所以筆者在這里決定通過一個實例來進行具體的分析,那就是模式較為獨特的卓越網。關於卓越模式的細節,很多文章已有討論,這里就不再詳細介紹了,以避免本文過於冗長。
需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卓越銷售的商品是以書籍、CD、VCD等圖書音像製品為主的。即使在傳統商業領域中,這些商品的銷售也是屬於利潤率比較高的。這也就意味著,一旦卓越能夠比傳統商業領域以更低的交易費用出售商品,那麼卓越能夠達到的利潤率也就會比較驚人。
那麼具體怎麼做到這一點?第一個關鍵在於,它用網站代替了傳統的店鋪來完成銷售,也就是B2C的優點之一。
在這一個關鍵點上,卓越通過兩種方式節約了傳統商業領域不得不支出的交易費用。首先是,店鋪被代替之後節省的地皮和銷售人員的人工費用,這筆費用是顯而易見的。當然,為了代替店鋪,它必須要設立一個網站,而設立這個網站也是需要費用的。而且在初期的時候,這筆費用是相當高昂的,甚至會高於取消店鋪節省的費用。但是隨著後台軟體的不斷成熟、租用帶寬費用的降低以及內部管理泡沫的擠干,這筆費用是會持續降低的,一定會最終低於取消店鋪節省的費用,而且這兩者之間的差額會越來越大。
對於這一點,它自己也有過一個計算:「類似於一個雙安商場的一套POS系統的投資要上千萬元,雙安是年營業額10億元的大商場,年營業額億元左右的商場的投資是4-500萬元。卓越為網站購買伺服器的總投資是100萬,購買的100兆帶寬全年的費用不超過200萬元,加上內部員工的電腦、伺服器和帶寬,總投資400萬元左右。算起來傳統商場和網路零售商在電子設備的投資是差不多的」。
隨著時間的推移,通過網站代替店鋪可以節省的交易費用將越來越可觀(取消店鋪之後增加了一個送貨的市場費用,不過考慮到這一般由消費者支付,這里暫且不進行討論)。
其次、我們必須要注意到的是,卓越每種商品的進貨量都相當大。
要把數量如此巨大的商品銷售出去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傳統商業領域,普通的店鋪進行這種單一小品種、大數量的銷售往往是不行的,因為很難吸引到數量如此巨大的消費者。因此,它們一般都是採取類似美亞音像的連鎖店模式,或者採取主渠道二渠道層層渠道分銷的方法(雖然方法不同,但從交費費用的角度來看都是為了銷售額外產生了市場費用)。
我們先來說說連鎖模式,任何一個對於連鎖行業有所了解的人都應該會知道,連鎖行業的經營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清。經營一百家連鎖店所需要的精力,是遠遠大於一百倍經營一家連鎖店的精力的。
連鎖店的管理者,必須要額外的支付許多費用用於那麼多家連鎖店的協調工作,決定每種商品在不同的連鎖店中各需要分配多少比例,並且必須根據實際的銷售情況不斷的進行調整比例,並且將商品在不同連鎖店中轉移,以避免出現一家連鎖店脫銷而另一家連鎖店卻積壓的情況。
這個協調工作不但難度很大,而且即使做到,因此而外支付的資訊費用和商品轉移費用也不是一筆小數目。事實上連鎖企業經營的優劣,很大程度上看的就是在處理這個問題上水平的高下之分。水平高處理的好當然皆大歡喜,不過如果索性可以避免掉,那豈不更加省事?
至於渠道的分銷模式,首先是避免了復雜的協調問題(因為被市場價格調控給代替了),但是接下來的就是利潤的層層灘薄。以音像品為例,在進入發行渠道之後,一級批發分去的利潤是10%,二級批發為15%,零售店則達到50%-100%,臃腫的渠道造成了巨大的交易費用(當然費用比直接銷售要低,否則分銷模式也就不會存在了)。
直銷的誕生便是為了降低這層層渠道上的巨大費用,從DELL的成功來看,避開渠道後降低的交易費用轉化為額外的利潤是十分明顯的。但是直銷的問題在於只能銷售少量的而且變化不頻繁的商品,否則直銷所以利用的媒體(信函、電視、雜志)便無法承擔了。
解釋了這么多,現在我們回到卓越的模式上來看,它恰恰可以做到這一點。一個網站可以接待全國的用戶,巨大的用戶群問題得到了解決,而且不用像連鎖店這樣設立如此眾多的銷售點,協調工作的費用可以大大降低。當然,如今卓越設立了上海分站,北京和上海的協調同樣需要費用,但是因為網點少,費用遠遠低於有幾百甚至上千個點的傳統零售商。在達到巨大銷售量的同時,避免傳統銷售方式帶來的巨大協調費用,這是B2C模式的第二個重要的優點。
接下來要談的就是第三個關鍵點,那就是卓越賣的商品種類非常之少。
讓我們想一下,如果一個網上書店有十多萬種的書籍出售,那麼這十多萬種書籍中必然有很多是非暢銷品。一般來看,真正暢銷的也就20%左右,那麼剩下的80%就很有可能出現賣不完的情況。雖然可以通過打折等手段緩解這種情況,但是一般來說這是無法避免。而且書籍種類越多,這種情況就會越發嚴重。而這些賣不出去的書籍一般在一定年限之後就通過財務處理的手段算作虧損,使得書籍銷售的利潤率因此下降。
當然,如果在進每一本書之前都進行有效的市場調查,根據市場的需求決定進貨的數量是可以減少積壓書籍情況的出現。但在實際操作中絕大多數的書籍都不會有這個過程,為什麼呢,因為調查帶來的資訊費用太高了,甚至要高於因為積壓帶來的損失(特別是每次只進幾十本的情況,調查費用分攤到每本書上甚至可能高於書的售價),因此絕大多數時候銷售商寧可承受積壓,也不會對每本書都進行考察。
對於這些銷售商而言,找一個有眼光的進貨經理是降低損失的最好方法。但是卓越就不一樣了,因為卓越的商品數量少,每件商品的量大,卓越對於絕大多數商品可以在一個充分的調查之後在覺得銷售與否以及數量(由於數量大,調查的費用分攤後並不明顯)。從卓越歷來的銷售來看,主打的產品幾乎是賣一樣火一樣,甚至有不少商品是卓越在花費了一定的資訊費用之後要求生產方生產的。這樣的話,在銷售過程中最頭痛的積壓問題就得到了比較好的解決,而避免積壓所挽回的損失也正是卓越比傳統銷售商所節約的交易費用。
當然,這種方法對於絕大多數的B2C來說是無法做到的,但是順著卓越的思路,其實其它的B2C還是可以有所作為的。比如通過動態監測商品的點擊率、購買率、用戶反饋,隨時調整商品的進貨計劃,同樣也可以起到減少積壓的情況出現。
商業就是這么一回事情,萬變不離其中,B2C比起傳統商業領域來能夠節省的交易費用也就大致是上面提到的這兩點。如果能夠把這兩點的節省做到極至,對比一個大型的商業領域來說,絕對不是一個小數字。B2C高於傳統商業領域的利潤率,也就來自於此。
文章寫到這里,總結一下的結論就是:B2C如果能夠把更多的精力花在降低交易費用上,才能獲得可觀的回報。否則的話,僅僅靠採用企業內部e化(比如ERP),B2C是不可能成為投資者理想的商業模式的。
6.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復 制
第二十條設立音像復制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音像復制單位的名稱、章程;(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復制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審批設立音像復制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音像復制單位總量、布局和結構的規劃。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音像復制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復制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持《復制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音像復制單位的名稱、地址;(二)音像復制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三)音像復制單位的資金來源和數額。第二十二條音像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並其他音像復制單位,或者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復制單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音像復制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復制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向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三條音像復制單位接受委託復制音像製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委託的出版單位訂立復制委託合同;驗證委託的出版單位的《音像製品出版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蓋章的音像製品復制委託書以及出版單位取得的授權書;接受委託復制的音像製品屬於非賣品的,應當驗證委託單位的身份證明和委託單位出具的音像製品非賣品復制委託書。音像復制單位應當自完成音像製品復制之日起2年內,保存委託合同和所復制的音像製品的樣本以及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備查驗。第二十四條音像復制單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復制經營性的音像製品;不得自行復制音像製品;不得批發、零售音像製品。第二十五條從事光碟復制的音像復制單位復制光碟,必須使用蝕刻有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激光數碼儲存片來源識別碼的注塑模具。第二十六條音像復制單位接受委託復制境外音像製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持著作權人的授權書依法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復制的音像製品應當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

7. 音像店有的CD光碟貨架上有這樣的說明「對器材有特殊的要求」,請問有什麼要求
沒關系的,主要是對音質特別敏感的來說,買來播放就是了,一般人感覺不到的
8. 電子出版物和音像製品的區別
音像製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激光唱盤,數碼激光視盤,高密度光碟等。音像製品是用數字或模擬信號將信息復制在電光磁介質載體上,通過視聽設備播放使用的出版物。
電子出版物是將信息存儲在固定物理形態的磁光電介質上,通過電子閱讀顯示,播放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
說通俗一點,音像製品就是記錄信息的,不能做再多改變的,只用來觀賞的cd,vcd,磁帶之類的。電子出版物比較新銳,有交互功能,使用者可以和軟體互動,檢索,在線反饋,超鏈接之類的。
兩者沒有包含關系,是不同的出版物。
9. 拍電影最基本的需要什麼器材和道具
先寫抄一個滿意的劇本,導演最好是襲參與寫劇本,寫完劇本就是找演員、化妝師、燈光照明、劇務、道具、監制、最重要的是投資人,就是製片人,這幾個一個也不能少,然後就開拍了。拍電影的順序不是一部電影的流程,在拍攝之前,應該想好了哪個場景拍哪些戲,而且要把路線圖給定好了。以免再補戲。另外就是拍攝時期不能超過,不能預計排是3個月的電影結果拍了5個月,這是違反合同的,拍攝完畢以後就進行後期製作,就像特技鏡頭、片頭片尾得字幕、以及配樂、配音都是要在後期製作上完成的。在後期製作時還要經常向外界的媒體發布消息作宣傳,再定首映日期、首映儀式都干什麼。當電影上映玩,就製作發行音像製品。名詞解釋:監制:電影幕後的核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