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版GSP認證對葯品庫房的要求
2013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已於2012年11月6日經衛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已於2015年5月18日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2015-07-01起施行。
一、倉庫及環境要求
1、企業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倉庫。其面積(建築面積)應達到下列規定要求:大型企業不低於150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低於100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低於500平方米。
2、庫區環境的要求:庫區地面應平整、無積水和雜草,沒有污染源。
3、倉庫應能滿足下列要求:
(1)選址要求:葯品儲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辦公生活區應分開一定距離或有隔離措施,裝卸作業場所應有頂棚。
(2)庫房建築要求:倉庫具有適宜葯品分類保管和符合葯品儲存要求的庫房。庫房內牆壁、頂棚和地面光潔、平整、門窗結構嚴密。
(3)安全防火要求:庫區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
4、倉庫有合理的功能分區。倉庫應劃分成待驗庫(區)、合格品庫(區)、發貨庫(區)、不合格品庫(區)、退貨庫(區)等專用場所,經營中葯飲片的還應劃分零貨稱取專庫(區)。各庫區應設立明顯的標志。
註:上述葯品批發與零售連鎖企業的大型企業,指年葯品銷售額在20000萬元以上者;中型企業指年葯品銷售額在5000萬元~20000萬元者;小型企業指年葯品銷售額在5000萬元以下者;

二、倉庫設施與設備要求
1、保持葯品與地面之間一定距離的的設備;
2、避光、通風和排水設備;
3、檢測與調節溫、濕度的設備;
4、防塵、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蟲、防鼠、防鳥等設備;
5、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備,危險品庫照明燈應做防爆處理;
6、適宜拆零及拼箱發貨的工作場所和包裝物料等的儲存場所和設備。
7、葯品批發與零售企業根據所經營葯品的儲存要求,應設置不同溫、濕度條件的庫房。其中冷庫溫度應達到2~10℃;陰涼庫溫度不超過20℃;常溫庫溫度為0~30℃;各庫房相對濕度應保持在35~75%之間。
8、儲存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發射性葯品應有專用倉庫並具有相應的安全保衛措施。
三、營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與要求
1、葯品零售企業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葯品倉庫,並且環境整潔、無污染物、有調節溫濕度的設備。企業的營業場所、倉庫、辦公生活等區域應分開。
2、 葯品零售的營業場所和倉庫的面積要求:
(1)大型零售企業的營業場所面積100㎡,倉庫30㎡;
(2)中型零售企業的營業場所面積50㎡,倉庫20㎡;
(3)小型零售企業的營業場所面積40㎡,倉庫20㎡;
(4)零售連鎖門店營業場所面積40㎡。
3、葯品零售企業營業場所和葯品倉庫應配置的設備:
(1)葯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營業場所應寬敞、整潔,營業用貨架、櫃台齊備,銷售櫃組標志醒目;
(2)葯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配備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潔衛生的葯品調劑工具、包裝用品,並根據需要配置低溫保存一切品的冷藏設備;
(3)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銷售特殊管理葯品的,應配置存放特殊管理葯品的專櫃和保管用的設備、工具等;
(4)必要的葯品檢驗、驗收、養護設備;
(5)檢驗和調節溫濕度的設備;
(6)保持葯品與地面之間有一定距離的設備;
(7)葯品防塵、防潮、防污染和防蟲、防鼠、防霉變等設備;
經營中葯飲片所需的調配處方和臨方炮製的設備;
4、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中心,其倉儲、驗收、檢驗、養護等設施要求與同規模的批發企業相同。零售連鎖門店的品陳列、保管等設備要求與零售企業性同。
5、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置單獨的、便於配貨活動開展的配貨場所。
四、葯品檢驗室的設置與要求
1、葯品經營部門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葯品檢驗部門,並配置相應的檢驗儀器和設備。經營中葯材和中葯飲片的還應設置中葯標本室(櫃)。
2、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設置的葯品檢驗室應有用於儀器分析、化學分析、滴定液標定的專門場所,並有用於易燃易爆、有毒等環境下操作的安全設施和溫、濕度調空的設備。葯品檢驗室的面積,大型企業不小於150㎡;中型企業不小於100㎡;小型企業不小50㎡。
3、 葯品檢驗室應開展化學測定、儀器分析等檢測項目,並配備與企業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1)小型企業--配置萬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儀、電熱恆溫乾燥箱、恆溫水浴鍋、片劑崩解儀、澄明度檢測儀。經營中葯材和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和顯微鏡。
(2)中型企業--在小型企業配置基礎上,增加自動旋光儀、紫外分光光度計、生化培養箱、高壓滅菌鍋、高溫台、超凈工作台、高倍顯微鏡。經營中葯材、中葯飲片的還應配置生物顯微鏡。
(3)大型企業--在中小型企業配置基礎上,增加片劑溶出度測定儀、真空乾燥箱、恆溫濕培養箱。
五、驗收養護室
1、 葯品批發與零售連鎖企業應在倉庫設置驗收養護室,其面積要求一般應達到:大型企業不小於50 ㎡;中型企業不下於40 ㎡;小型企業不下於20 ㎡;
2、 設備要求:驗收養護室應具有必要的防潮、防塵設備。如所在倉庫未設置葯品檢驗室或不能與檢驗室共用儀器設備的麻蠅培植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檢測儀、標准比色液等。
企業經營中葯材、中葯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解剖鏡或顯微鏡。
⑵ 葯品庫房怎樣配空調系統
葯品庫房配空調系統。
1、葯品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
2、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
3、有效調控溫濕度及室內外空氣交換的設備。
4、自動監測、記錄庫房溫濕度的設備。
5、符合儲存作業要求的照明設備。
6、用於零貨揀選、拼箱發貨操作及復核的作業區域和設備。
7、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
8、驗收、發貨、退貨的專用場所。
9、不合格葯品專用存放場所。
10、經營特殊管理的葯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儲存設施。
第四十八條 經營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應當有專用的庫房和養護工作場所,直接收購地產中葯材的應當設置中葯樣品室(櫃)。
第四十九條 儲存、運輸冷藏、冷凍葯品的,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1、與其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冷庫,儲存疫苗的應當配備兩個以上獨立冷庫。
2、用於冷庫溫度自動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
3、冷庫製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迴路供電系統。
4、對有特殊低溫要求的葯品,應當配備符合其儲存要求的設施設備。
5、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等設備。

第四十八條 經營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應當有專用的庫房和養護工作場所,直接收購地產中葯材的應當設置中葯樣品室(櫃)。
第四十九條 儲存、運輸冷藏、冷凍葯品的,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1、與其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冷庫,儲存疫苗的應當配備兩個以上獨立冷庫。
2、用於冷庫溫度自動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
3、冷庫製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迴路供電系統。
4、對有特殊低溫要求的葯品,應當配備符合其儲存要求的設施設備。
5、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等設備。
⑶ 醫療器械庫房應當配備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哪些設施設備
庫房應當配備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包括:
(一)醫療器械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包括貨架、托盤等;
(二)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施;
(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備;
(四)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醫療器械應配備的相應設施設備。
第二十二條庫房溫度、濕度應當符合所經營醫療器械說明書或者標簽標示的要求。對有特殊溫濕度貯存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有效調控及監測溫濕度的設備或者儀器。
第二十三條批發需要冷藏、冷凍貯存運輸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一)與其經營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冷庫;
(二)用於冷庫溫度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
(三)能確保製冷設備正常運轉的設施(如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迴路供電系統);
(四)企業應當根據相應的運輸規模和運輸環境要求配備冷藏車、保溫車,或者冷藏箱、保溫箱等設備;
(五)對有特殊溫度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符合其貯存要求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四條醫療器械零售的經營場所應當與其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備陳列貨架和櫃台;
(二)相關證照懸掛在醒目位置;
(三)經營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具有溫度監測、顯示的冷櫃;
(四)經營可拆零醫療器械,應當配備醫療器械拆零銷售所需的工具、包裝用品,拆零的醫療器械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⑷ 三類醫療器械倉庫需要哪些設備
倉庫應配備符合所經營醫療器械特性要求的設施設備或裝置。主要包括:用於避光、通版風、防塵、防潮、防蟲、防鼠權、防污染、消防安全、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等設施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照明設施。醫療器械的儲存實行分區分類管理,標識清楚,並按產品批次存放。庫區應劃分待驗區、合格品區、發貨區、退貨區、不合格品區等專用場所。醫療器械與非醫療器械、無菌(植入)醫療器械與其他醫療器械應分開存放。
⑸ 經營場所、葯品儲存庫房、倉儲運輸設施設備、葯品購銷質量管理及計算機管理等硬體條件的詳細規劃是啥意思
第四十七條 庫房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1、葯品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
2、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
3、有效調控溫濕度及室內外空氣交換的設備;
4、自動監測、記錄庫房溫濕度的設備;
5、符合儲存作業要求的照明設備;
6、用於零貨揀選、拼箱發貨操作及復核的作業區域和設備;
7、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
8、驗收、發貨、退貨的專用場所;
9、不合格葯品專用存放場所;
⑹ 醫葯批發庫房需要哪些配置
以下是GSP中有關倉庫要求的檢查條款
37 1902 庫區地面平整,無積水和雜草,無污染源。
38 1903 企業葯品儲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辦公生活區應分開一定距離或有隔離措施,裝卸作業場所有頂棚。
39 *1904 企業有適宜葯品分類保管和符合葯品儲存要求的庫房。其中常溫庫溫度為0~30℃,陰涼庫溫度不高於20℃,冷庫溫度為2~10℃;各庫房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
40 1905 庫房內牆壁、頂棚和地面光潔、平整、門窗結構嚴密。
41 1906 庫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設施。
42 *2001 倉庫應劃分待驗庫(區)、合格品庫(區)、發貨庫(區)、不合格品庫(區)、退貨庫(區)等專用場所,經營中葯飲片還應劃分零貨稱取專庫(區)。以上各庫(區)均應設有明顯標志。
43 2101 倉庫應保持葯品與地面之間有一定距離的設備。
44 2102 倉庫應有避光、通風的設備。
45 2103 倉庫應有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備。
46 2104 倉庫應有防潮、防塵、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蟲、防鼠、防鳥等設備。
47 2105 倉庫應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備。
48 2106 倉庫應有適宜拆零及拼箱發貨的工作場所和包裝物料等的儲存場所和設備。
49 *2201 企業儲存特殊管理的葯品的專用倉庫應具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50 2301 經營中葯材及中葯飲片的應設置中葯標本室(櫃)
51 2401 企業應在倉庫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符合衛生要求的驗收養護室,其面積大型企業不小於5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小於4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小於20平方米。
52 2402 企業的驗收養護室應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檢測儀、標准比色液等;企業經營中葯材、中葯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解剖鏡或顯微鏡。
53 2403 企業的驗收養護室應有必要的防潮、防塵設備。
54 2501 企業對所用設施和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並建立檔案。
55 2601 企業分裝中葯飲片應有符合規定的專門場所,其面積和設備應與分裝要求相適應。
56 2602 企業分裝中葯飲片的固定分裝室,其環境應整潔,牆壁、頂棚無脫落物。
⑺ 新版GSP對葯品庫房的要求有哪些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具有與其葯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庫房。
第四十四條 庫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應當符合葯品儲存的要求,防止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
第四十五條 葯品儲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應當與辦公區和生活區分開一定距離或者有隔離措施。
第四十六條 庫房的規模及條件應當滿足葯品的合理、安全儲存,並達到以下要求,便於開展儲存作業:
(一)庫房內外環境整潔,無污染源,庫區地面硬化或者綠化;
(二)庫房內牆、頂光潔,地面平整,門窗結構嚴密;
(三)庫房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能夠對無關人員進入實行可控管理,防止葯品被盜、替換或者混入假葯;
(四)有防止室外裝卸、搬運、接收、發運等作業受異常天氣影響的措施。
第四十七條 庫房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一)葯品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
(二)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
(三)有效調控溫濕度及室內外空氣交換的設備;
(四)自動監測、記錄庫房溫濕度的設備;
(五)符合儲存作業要求的照明設備;
(六)用於零貨揀選、拼箱發貨操作及復核的作業區域和設備;
(七)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
(八)驗收、發貨、退貨的專用場所;
(九)不合格葯品專用存放場所;
(十)經營特殊管理的葯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儲存設施。
⑻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四十九條經營冷藏冷凍葯品,應當配備哪些設施設備
葯品經營質來量管理規范第四十九條自中是這樣規定的:
第四十九條 儲存、運輸冷藏、冷凍葯品的,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一)與其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冷庫,儲存疫苗的應當配備兩個以上獨立冷庫;
(二)用於冷庫溫度自動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
(三)冷庫製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迴路供電系統;
(四)對有特殊低溫要求的葯品,應當配備符合其儲存要求的設施設備;
(五)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等設備。
所以根據您的情況:兩個以上獨立冷庫;冷庫溫度自動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冷庫製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迴路供電系統;符合特殊低溫要求的葯品儲存要求的設施設備;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等設備都是需要配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