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捐贈支出,用於計入什麼科目
捐贈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目前分為兩部分,計入科目也不同。
賬務處理:
一、公益性、救濟性捐贈。 又分為兩部分:一是捐贈金額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部分,這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二是超過年度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發生時一並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二、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在業務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

(1)捐贈設備記什麼科目擴展閱讀:
損贈支出又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2)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3)納稅人通過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向老年活動場所的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損贈,納稅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盈利性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㈡ 接受捐贈現在記什麼科目
接受捐贈會計與稅務處理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著大量捐贈業務,特別是一些新設立的企業。按現行會計制度,企業接受的捐贈(包括接受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應計入資本公積,不確認收益;而按現行稅收制度,企業應將接受的捐贈一次性或分期並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接受貨幣性資產捐贈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
企業如接受捐贈的資產為貨幣性資產(指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規定確定入賬價值與按稅法規定確定入賬價值是一致的,均指實際收到的金額,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計算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例如,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率33%,2005年5月接受現金捐贈50萬元,2005年度甲公司利潤總額為150萬元。(假定除接受捐贈資產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5月接受現金捐贈時做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50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50
2005年應納稅所得額=150+50=200(萬元),應納稅額=200×33%=66(萬元)。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50×33%) 16.5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3.5
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
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是指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規定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金額,包括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因接受捐贈資產另外支付的構成受贈資產成本的相關稅費。
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及相關稅費作為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捐贈方未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其市價或同類、類似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及相關稅費作為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等科目,一般納稅人按規定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待轉的資產價值,貸記本科目(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按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除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應稅收入是指根據有關憑據等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含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規定應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
對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的處理又分以下3種情況。
1.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並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及《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的規定,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小於50%,應將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全額並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率17%,所得稅率33%,2005年7月接受商品捐贈100萬元,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款17萬元,截至年末該存貨尚未處置。2005年度乙公司利潤總額為250萬元,假定除接受捐贈資產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接受商品捐贈時,乙公司應做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7
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100+17)÷250×100%=46.8%<50%,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應並入接受捐贈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2005年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250+117=367(萬元),應納稅額=367×33%=121.11(萬元)。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7
貸: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17×33%) 38.61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78.39
若下年將該商品耗用或售出時,乙公司應再做會計分錄: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78.39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78.39
2.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分五年並入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並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經納稅調整後,若納稅人當年發生虧損,則可以認定上述所得(收入)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的50%;若納稅人當年有應納稅所得,則以上述所得(收入)與當年應納稅所得之比確定。當年實現應納稅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納稅所得。實際中,當上述比率等於或大於50%時,納稅人一般會選擇在5年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例如,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率17%,所得稅率33%,2005年9月接受某企業捐贈的已使用鍋爐一台,據捐贈方提供的有關憑據該鍋爐原值100萬元、已提折舊20萬元,丙公司為運輸鍋爐支付10萬元,當月作為固定資產投入使用。2005年度丙公司利潤總額為100萬元,假定除接受捐贈資產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丙公司在接受資產捐贈時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90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80
銀行存款 10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90萬元,是依據《企業會計制度》,「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是80萬元,是依據財會[2003]29號的規定,即:「有關憑據等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含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規定應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
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80÷100×100%=80%>50%,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可按5年期限平均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即2005年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100+80÷5=116(萬元),應納稅額=116×33%=38.28(萬元)。
賬務處理為: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6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6×33%) 5.28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10.72
假定丙公司在接受鍋爐捐贈的第2~5年度分別實現利潤0萬元、-6萬元、-16萬元、-26萬元,則:
第2年
應納稅額=16×33%=5.28(萬元)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16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6×33%) 5.28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10.72
第3年
應納稅額=(16-6)×27%=2.7(萬元)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6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7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13.3
第4年
應納稅所得額=16-16=0,不納稅。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16
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16
第5年
應納稅所得額=16-26=-10萬元,不納稅,其虧損10萬元可由企業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16
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16
至此,「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賬戶貸方余額為10.72+10.72+13.3+16+16=66.74(萬元)。
在該資產報廢、處置時,再將其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即——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66.74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66.74
3.在有並入以前年度所得的期間發生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事項
企業在有並入以前年度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所得的期間,又發生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業務,在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對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是全額並入還是分期並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取決於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的所得占其他應稅所得的比率,其中「其他應稅所得」是指不含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交易事項本年實現的所得之外的當年其他應納稅所得,包括以前年度發生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按規定需要並入的所得。
接上例,假定丙公司第五年也有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20萬元(固定資產),一般經營所得25萬元,假定除接受捐贈資產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年度終了時,納稅人填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情況表」,確定計算所佔比例、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的所得計入當期的數額(見表1)。
表1
本期實現的其他應稅所得
其中:以前年度非
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
貨幣性資產投資、 本期非貨幣性資產
資、債務重組、接受非
債務重組、接受非 投資、債務重組、接
金 額 所佔比例%
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
貨幣性資產捐贈 受非貨幣性資產捐
的所得
應在本期計入的 贈實現的所得計入
所得 當期的部分
20 41 16 48.8%
20
(註: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20÷(25+16)×100%=48.8%)
以前年度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在本期計入的所得為16萬元,無論其是否發生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事項,本期實現的其他應稅所得應為41萬元(包括本年度一般經營所得25萬元、以前年度並入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所得16萬元)。
那麼,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的所得占其他應稅所得的比率=20÷41=48.8%,因48.8%<50%,則丙公司第五年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20萬元應全額並入第5年應納稅所得額。
即第5年應納稅所得額=20+25+16=61(萬元)
應納稅額=61×33%=20.13(萬元)
接受資產捐贈時的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20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20
當年末應做賬務處理: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36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6+20)×33% 11.88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24.12
至此,「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賬戶貸方余額為10.72+10.72+13.3+16+24.12=74.86(萬元)
在該兩項資產處置時,再將其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74.86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74.86
同時接受貨幣性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
企業同一年度內,既有接受貨幣性資產捐贈,又有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在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除將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並入外,對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是全額並入還是分期並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取決於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的所得占其他應稅所得的比率,其中「其他應稅所得」是指不含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交易事項本年實現的所得之外的當年其他應納稅所得,包括接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
例如,2005年某商業企業同時接受捐贈兩筆,其中:一筆為接受現金捐贈10萬元,另一筆為接受商品一宗117萬元,並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100萬元,稅額17萬元),稅額177元由捐贈企業支付。已知該商業企業2005年利潤總額220萬元,除上述兩筆捐贈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企業在接受資產捐贈時應做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0
庫存商品 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10
——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7
年度終了時,納稅人填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情況表」,確定計算所佔比例、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的所得計入當期的數額(見表2)。
表2
本期實現的其他應稅所得
其中:以前年度非
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
貨幣性資產投資、 本期非貨幣性資產
資、債務重組、接受非
債務重組、接受非 投資、債務重組、接
金 額 所佔比例%
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
貨幣性資產捐贈 受非貨幣性資產捐
的所得
應在本期計入的 贈實現的所得計入
所得 當期的部分
117 230 0 50.9%
23.4
(註: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117÷(220+10)×100%=50.9%)
因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為50.9%>50%,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可分5年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的所得計入當期的數額=117÷5=23.4(萬元),2005年度應納所得稅額=(220+10+23.4)×33%=83.622(萬元)。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10
——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7÷5) 23.4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0+117÷5)×33% 11.022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15.678
——其他資本公積 6.7
http://www.3jjj.com/qygl_new.asp?nid=267200
㈢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如何記賬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與增值稅轉型前確定的入賬價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稅。以不需安裝固定資產為例,企業按確定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貸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㈣ 接受捐贈應該計入什麼科目
按照《新會計准則》,應該計入「營業外收入」。
按確認的捐贈貨物的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將接受捐贈的非貨幣資產的含稅價值扣除應交所得稅後的金額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將應交所得稅金額轉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即:
借:固定資產等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貸:營業外收入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帳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證的,按憑證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帳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余額,作為入帳價值。

(4)捐贈設備記什麼科目擴展閱讀:
最新調整:
繼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包括1項基本准則、38項具體准則和相關應用指南構成的新企業會計准則體系以來,6年後也就是在2012年,中國會計准則又發生了重大變化。
2012年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准則第X號-公允價值計量(徵求意見稿)》、《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徵求意見稿)》、《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修訂)(徵求意見稿)》等8項調整。
對企業而言,充分認識和有效把握中國新會計准則的最新變化與發展趨勢,對於財務報告信息質量的提高和企業決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作為中國最早推行新准則的機構,高頓再度發力,全國首發,推出《2013中國新會計准則最新調整》課程,幫助企業把握准則前沿,未雨綢繆,及時調整企業戰略,助力企業長足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新會計准則
㈤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計入什麼科目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進項稅)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望樓主採納
沈陽金蝶財務為您解答
㈥ 接受捐贈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舊會計准則記入「資本公積」,新會計准則記入「營業外收入」按照新准則要交企業所得稅的啦。
你看一下,下面的解釋
舊會計准則規定對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價值的處理方法是,先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在計算繳納所得稅後最終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新會計准則不僅取消了"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取消了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則沒有出現"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相關概念,說明新會計准則不僅取消了對企業接受資產捐贈價值"待轉"的概念,而且改變了原《企業會計制度》對該問題的核算思路。今後不再對接受捐贈資產區分是否"待轉"的問題,不再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
再從新會計准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帳務處理》對"營業外收入"科目的規定可以看出,該科目下設置了"捐贈利得"的明細科目,說明新會計准則規定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作為"捐贈利得"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㈦ 收到A公司捐贈設備,屬會計分錄哪個科目
涉及會計抄分錄及科目: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財政部財會[2006]18 號)「6301 營業外收入」,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
㈧ 接受固定資產捐贈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新准則下,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直接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借:固定資產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希望能幫助到您!
㈨ 捐贈支出,用於計入什麼科目啊
1、捐贈支出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但是,不是所有的捐贈都可以在稅前扣除,要區分屬於那種捐贈。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納稅人向光華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和聽力基金會的捐贈,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據市實扣除。納稅人向中國紅十字事業、老年服務機構、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允許全額稅前扣除。納稅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性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納稅人向北京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捐贈,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據實扣除。
㈩ 捐贈的設備記在什麼科目
1、《行業會計准則》是下營業外收入 2、《企業會計准則》是下資本公積 會計制度上看公司的管理程度,如果價值較低而且使用年限較短的物品可以直接列入費用,否則就按固定資產管理. 稅法規定單價2000元以上按固定資產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