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哪些情況下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根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1)哪些設備不得出租擴展閱讀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在建築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4、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5、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6、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㈡ 存在哪些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法律分析:如房屋的所有人未取得房產證的,不得將房屋進行出租。此外如該房屋存在權屬爭議,或屬於違法建築、不符合安全標准、已抵押但是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等情形之一的,都不得對外租賃。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㈢ 具有哪些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於違法建築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㈣ 設備租賃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設備租賃方面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規定專:
設備租賃又稱屬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㈤ 有哪些情形不得出租
有下列情形存在的房屋不得出租:未經綜合驗收的新建房屋;未依法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沒有房屋租賃證件的房屋;未經原出租人、共有人、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房屋;屬於違章建築的房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房屋。
【法律依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㈥ 哪些情形下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㈦ 禁止使用單位轉讓,出租,出借的特種設備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㈧ 請問大家一個機械員的考試題,「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經檢驗的設備」這道題為什麼是錯的
是錯的,因為檢驗也有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這就正確了)。
這是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㈨ 工程施工哪些機械是不能租賃個人的,有什麼規范依據條文規定這些機械只能和機械租賃單位簽合同
注重細節,依法交易,租賃設備使用人和被租賃設備管理人之間的交易必須合法,否則出現回意答外事故不受法律保護,換句話說就是要有合同,有合同必須有公司名稱,沒有公司名稱就要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但要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否則出現任何後果自負。依據就是願不願意簽合同或者有沒有合同並能承擔起責任,不願簽就不能租用
㈩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什麼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提到,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10)哪些設備不得出租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