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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中安全設備指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2022-01-15 10:58:01

Ⅰ 安全設施包括哪些

經常檢查維修的地方應設置平台、梯子安全走廊。安全設施是指永久性的安全裝置,如避雷針、避雷網、消防管道、消防栓、防洪堤壩等系列。安全設備指安全生產的設備:如消防車、避雷器、抽水泵,起重機、塔吊,起重設備,安全工器具等系列。

在檢維修部門,如果有危及安全的移動物體,應安裝防護罩。應在人員可能進入和墜落危險的開口處安裝蓋子或安全圍欄。

(1)需要檢查、檢修和人員通行時,應設計平台和欄桿。

(2)平台寬度不小於700m,垂直凈空不小於1800mm,不妨礙正常行走。

(3)平台的部分開口邊緣應設置安全圍欄,其高度應高於1050 m m,高於10 m的位置應高於1100 m m。


(1)安全生產法中安全設備指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安全設備設施注意事項

使用安全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定期檢查,保證安全設備的正常使用和良好狀態,發揮安全保障作用。定期維護、維護和定期測試應記錄在案。

需要簽署記錄的相關人員,包括直接從事維護、檢查的技術人員和相關安全管理人員。必要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應當簽訂合同。


Ⅱ 安全設備都包括哪些

安全設備有:
(1)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
(2)傳動設備安全閉鎖設施;
(3)電氣過載保護設施;
(4)靜電接地設施;

Ⅲ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設備的管理提出了哪些法定要求簡答題

安全設備復的設計、製造、制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Ⅳ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關於安全設備的什麼可以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定期對安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定期進行檢測,保證安全設備的正常運行。維修、保養和試驗記錄應由有關人員編制並簽字。

(4)安全生產法中安全設備指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容器、運輸危險貨物,和相關的人身安全,更大的危險的海洋石油開采和地下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有專業資格測試,檢驗機構檢驗,檢驗,並實現安全使用卡或安全標志,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害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Ⅳ 安全生產法中的安全設備指的是什麼

安全生產來法中的安全設備自指的是為保護勞動者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及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用於救援而安裝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器械,比如在礦山中使用的自救器、滅火設備以及各種安全檢測儀器像安全檢測系統、瓦斯檢測器、測風儀表、氧氣檢測儀、頂板壓力監測儀器等。
安全設備質量好壞直接關繫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性以及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能否及時救援、減少損失。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安全設備安裝後,還必須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以保證其處於正常運轉的狀態。如煤礦企業使用的防爆電器設備,由於運輸、閑置等原因的影響,可能會造成防爆面以及某個元件的損壞或變形,致使設備不密封而達不到防爆性能,因此一般要求企業必須每月檢查一次。另外,礦山企業使用的瓦斯檢測儀器,無論是光學原理,還是催化元件原理的,使用時間長了,就會出現零點漂移,影響應有的精度,而如果瓦斯檢測儀器精度不準,就不能正確反映作業環境的瓦斯濃度,容易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按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定期進行校正。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的'安全'指的是什麼

主要是保障人的安全,包括生命安全(安全生產)和環境安全(減少職業病)。

Ⅶ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設備的管理提出了那些法定要求簡答題(15分)

根據我國安全生產來法,安全生產監自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Ⅷ 新《安全生產法》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報廢,應當符合什麼標准

《安全生產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安全制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8)安全生產法中安全設備指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Ⅸ 安全設備設施有哪些

1。經常檢查維修的地方應設置平台、梯子安全走廊。

在檢維修部門,如果有危及安全的移動物體,應安裝防護罩。應在人員可能進入和墜落危險的開口處安裝蓋子或安全圍欄。

(1)需要檢查、檢修和人員通行時,應設計平台和欄桿。

(2)平台寬度不小於700m,垂直凈空不小於1800mm,不妨礙正常行走。

(3)平台的部分開口邊緣應設置安全圍欄,其高度應高於1050 m m,高於10 m的位置應高於1100 m m。

2.大型輸氣管道抗震加固

(1)支、吊架應緊固可靠,腐蝕嚴重時應及時更換。

(2)燃氣管道通過牆壁或者地板時,其外徑與牆壁或者地板應當有一定的間隙。在管道經過的防爆車間壁上安裝套管,套管縫隙內填充軟質耐火材料。

(3)穿過屋頂的管道應固定;當管道高於屋頂3米時,應安裝張力裝置。

(4)動力設備與電動機應同時安裝。風機外殼底部或人口處應有一個支撐架。風機放置在減震底座上時,減震底座應與地面有固定的連接設施。

(5)動力設備進出口為軟連接時,進出口管道應有固定裝置。除塵管道不得浮在支架上,並應設置固定的管箍。

(6)設備不得在地面上漂浮,並採取固定措施。在大中型設備基礎設計中,應考慮風、雪和地震荷載。

(7)管道閥門和設備上的執行機構應穩定。

(9)安全生產法中安全設備指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1、安全設備設施的含義

安全設施是指永久性的安全裝置,如避雷針、避雷網、消防管道、消防栓、防洪堤壩等系列。安全設備指安全生產的設備:如消防車、避雷器、抽水泵,起重機、塔吊,起重設備,安全工器具等系列。

2、安全設備設施注意事項

使用安全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定期檢查,保證安全設備的正常使用和良好狀態,發揮安全保障作用。定期維護、維護和定期測試應記錄在案。

為了明確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和試驗責任,加強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督促他們按照要求對安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試驗,本條還規定了維護、維護和測試應做好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記錄的內容一般應包括定期維護。

維護、維護和定期測試的時間、地點、人員和安全設備的名稱,維護、維護和測試的結果,發現的問題和處理的問題等。記錄是相關工作的見證,重要的追溯數據,也是相關單位的證據。履行他們的義務。

需要簽署記錄的相關人員,包括直接從事維護、檢查的技術人員和相關安全管理人員。必要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應當簽訂合同。

3、有關法律規定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安全設施不同企業有所不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具體到一個企業需要哪些設施,各地安全監督局有安全評價機構,他們會對企業的安全進行設計,安監局還要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Ⅹ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設備有什麼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回轉。維護、保養、檢答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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