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營者制訂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突發事件、自然災害、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客運和貨運的共同規定
第二十九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三十條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一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二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 道路運輸應急預案包括哪些內容
(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次造成重傷11人以上或死亡1人重傷8人以上或死亡2人重傷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造成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組織領導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應急處置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由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領導組,負責統一組織、監督和檢查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於縣政府辦,由縣政府辦負責人任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主要任務是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領導組的各項決策、命令;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做好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傳工作。
為加強對事故現場處置工作的領導,成立現場處置領導小組,由一名副縣長任組長,事故發生地政府領導、事故車輛主管部門及公安、衛生、民政、交通、保險等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現場處置領導小組下設四個專業組:
(一)搶險組:由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任組長。主要任務是組織當地公安派出所、武裝、民政、衛生等部門人員趕赴現場,及時了解、控制現場情況,搞好現場警戒,維護現場秩序,及時搶救、轉移受傷人員,隨時與縣領導組辦公室保持聯系,確保信息暢通。
(二)救護組:由縣衛生局負責,縣衛生局局長任組長,各醫療、醫葯單位負責人任副組長。主要任務是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車輛趕赴現場,設立現場臨時搶救中心,及時搶救、轉移受傷人員,調動醫療人員、器械、葯品參加傷員搶救工作。
(三)事故調查組:由縣公安局負責,縣公安局局長任組長。主要任務是組織交警、消防等部門及當地公安派出所搞好現場警戒,維護現場秩序,疏導現場周圍交通,勘查現場,調查取證,並會同有關部門清理事故現場,撲滅火災,排除險情,恢復道路交通秩序,積極參加救護和理賠等工作。現場勘查可根據需要商請縣人民檢察院和縣監察局派員參加。
(四)善後處理組:由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任組長,保險公司、事故車輛單位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主要任務是轉移、安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損失的群眾,接待和安置前來參加事故處理的遇難者家屬,做好後勤保障工作和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
三、處置原則和要求
(一)事故發生地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接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在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的同時,要在1小時內核實清楚情況並向縣公安局報告,縣公安局迅速報告縣委、縣政府。
(二)各有關部門接到報告或接到縣委、縣政府的通知後,要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參加現場處置工作。
(三)首先到達事故現場的部門,要在盡量保護現場的情況下,全力搶救傷員和財物,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及違法犯罪分子趁火打劫。
(四)縣事故調查組要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認真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事故賠償由相關保險公司及事故責任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項處理工作結束後,各有關部門要寫出書面總結報縣領導組辦公室。
3.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貨運經營者制訂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道路運輸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具體如下:
①基本情況,主要保留企業的地址、從業人數、主管部門、主要經營業務等;
②突發事件類型;
③應急救援組織機構、人員和職責;
④報告程序,包括報告時間和報告通訊聯絡方式;
⑤應急預案啟動程序;
⑥預案分級響應條件;
⑦應急關閉程序;
⑧應急培訓計劃;
⑨演練計劃;
⑩附件,包括組織機構名單、主要聯系電話、保障制度等。
4. 應急預案分為哪幾類
1、應急行動指南或檢查表
針對已辨識的危險制定應採取的特定的應急行動。指南簡要描述應急行動必須遵從的基本程序,如發生情況向誰報告,報告什麼信息,採取哪些應急措施。這種應急預案主要起提示作用,對相關人員要進行培訓,有時將這種預案作為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補充。
2、應急響應預案
針對現場每項設施和場所可能發生的事故情況,編制的應急響應預案。應急響應預案要包括所有可能的危險狀況,明確有關人員在緊急狀況下的職責。這類預案僅說明處理緊急事務的必需的行動,不包括事前要求(如培訓、演練等)和事後措施。
3、互助應急預案
相鄰企業為在事故應急處理中共享資源,相互幫助制定的應急預案。這類預案適合於資源有限的中、小企業以及高風險的大企業,需要高效的協調管理。
4、應急管理預案
應急管理預案是綜合性的事故應急預案,這類預案詳細描述事故前、事故過程中和事故後何人做何事、什麼時候做,如何做。這類預案要明確制定每一項職責的具體實施程序。應急管理預案包括事故應急的4個邏輯步驟:預防、預備、響應、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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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救援預案作用
1、應急預案確定了應急救援的范圍和體系,使應急管理不再無據可依,無章可循,尤其是通過培訓和演練,可以使應急人員熟悉自己的任務,具備完成指定任務所需的相應能力,並檢驗預案和行動程序,評估應急人員的整體協調性;
2、應急預案有利於做出及時的應急響應,控制和防止事故進一步惡化,應急行動對時間要求十分敏感,不允許有任何拖延,應急預案預先明確了應急各方職責和響應程序,在應急資源等方面進行先期准備,可以指導應急救援迅速、高效、有序的開展,將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將到最低限度;
3、應急預案是各類突發事故的應急基礎,通過編制應急預案,可以對那些事先無法預料到的突發事故起到基本的應急指導作用,成為開展應急救援的「底線」,在此基礎上,可以針對特定事故類別編制專項應急預案,並有針對性的制定應急預案、進行專項應急預案准備和演習;
4、應急預案建立了與上級單位和部門應急救援體系的銜接,通過編制應急預案可以確保當發生超過本級應急能力的重大事故時與有關應急機構的聯系和協調;
5、應急預案有利於提高風險防範意識,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宣傳、演練、教育和培訓,有利於各方了解面臨的重大事故及其相應的應急措施,有利於促進各方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能力。
5. 應急預案主要內容應包括哪些
應急預案主要內容應包括:
(1)總則:說明編制預案的目的、工作原則、編制依據、適用范圍等。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明確各組織機構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以突發事故應急響應全過程為主線,明確事故發生、報警、響應、結束、善後處理處置等環節的主管部門與協作部門;以應急准備及保障機構為支線,明確各參與部門的職責。
(3)預警和預防機制:包括信息監測與報告,預警預防行動,預警支持系統,預警級別及發布(建議分為四級預警)。
(4)應急響應:包括分級響應程序(原則上按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級啟動相應預案),信息共享和處理,通訊,指揮和協調,緊急處置,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群眾的安全防護,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事故調查分析、檢測與後果評估,新聞報道,應急結束等11個要素。
(5)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社會救助、保險、事故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6)保障措施:包括通信與信息保障,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技術儲備與保障,宣傳、培訓和演習,監督檢查等。
(7)附則:包括有關術語、定義,預案管理與更新,國際溝通與協作,獎勵與責任,制定與解釋部門,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等。
(8)附錄:包括相關的應急預案、預案總體目錄、分預案目錄、各種規范化格式文本,相關機構和人員通訊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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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的編制一般可以分為5個步驟,即組建應急預案編制隊伍、開展危險與應急能力分析、預案編制、預案評審與發布和預案的實施。
應急預案的編制一般可以分為5個步驟,即組建應急預案編制隊伍、開展危險與應急能力分析、預案編制、預案評審與發布和預案的實施。
一、組建編制隊伍
預案從編制、維護到實施都應該有各級各部門的廣泛參與,在預案實際編制工作中往往會由編制組執筆,但是在編制過程中或編制完成之後,要徵求各部門的意見,包括高層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門,工程與維修部門,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部門,鄰近社區,市場銷售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
二、危險與應急能力分析
⑴法律法規分析
分析國家法律、地方政府法規與規章,如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消防法律、法規與規程,應急管理規定等。
調研現有預案內容包括政府與本單位的預案,如疏散預案、消防預案、工廠停產關閉的規定、員工手冊、危險品預案、安全評價程序、風險管理預案、資金投入方案、互助協議等。
⑵風險分析
通常應考慮下列因素:
①歷史情況。本單位及其他兄弟單位,所在社區以往發生過的緊急情況,包括火災、危險物質泄漏、極端天氣、交通事故、地震、颶風、龍卷風等。 ②地理因素。單位所處地理位置,如鄰近洪水區域,地震斷裂帶和大壩;鄰近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使用和運輸企業;鄰近重大交通干線和機場,鄰近核電廠等。
③技術問題。某工藝或系統出現故障可能產生的後果,包括火災、爆炸和危險品事故,安全系統失靈,通訊系統失靈,計算機系統失靈,電力故障,加熱和冷卻系統故障等。
④人的因素。人的失誤可能是因為下列原因造成的:培訓不足,工作沒有連續性,粗心大意,錯誤操作,疲勞等。
⑤物理因素。考慮設施建設的物理條件,危險工藝和副產品,易燃品的貯存,設備的布置,照明,緊急通道與出口,避難場所鄰近區域等。
⑥管制因素。徹底分析緊急情況,考慮如下情況的後果:出入禁區,電力故障,通訊電纜中斷,燃氣管道破裂;水害,煙害,結構受損,空氣或水污染,爆炸,建築物倒塌,化學品泄漏等。
⑶應急能力分析
對每一緊急情況應考慮如下問題:
①所需要的資源與能力是否配備齊全。
②外部資源能否在需要時及時到位。
③是否還有其他可以優先利用的資源。
三、預案編制。
四、預案的評審與發布。
五、預案的實施。
6. 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應急預案應形成體系,針對各級各類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險源制訂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並明確事前、事發、事中、事後的各個過程中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生產規模小、危險因素少的生產經營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以合並編寫。
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從總體上闡述處理事故的應急方針、政策,應急組織結構及相關應急職責,應急行動、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應對各類事故的綜合性文件。
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針對具體的事故類別(如煤礦瓦斯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等事故)、危險源和應急保障而制定的計劃或方案,是綜合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應按照綜合應急預案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制定,並作為綜合應急預案的附件。專項應急預案應制定明確的救援程序和具體的應急救援措施。
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具體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現場處置方案應具體、簡單、針對性強。現場處置方案應根據風險評估及危險性控制措施逐一編制,做到事故相關人員應知應會,熟練掌握,並通過應急演練,做到迅速反應、正確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