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率是多少
3%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10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增值稅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東北地區2004年7月1日起、華中六省市按照實行擴大抵扣范圍的時間2007年7月1日)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17%徵收增值稅。

(1)銷售以前的設備稅率怎麼定擴展閱讀:
由於取得固定資產的來源不同,所以原價也不同,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自製。
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後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計價價值包括:設備買價、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後的價值計價;
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頭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同類完全價值計價;
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計價;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余額確定。
2. 銷售使用過的舊設備如何計征增值稅
你的提問范圍有些大,增值稅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需要會計核算健全,可專以根據不屬含稅銷售額*17%計算銷項稅額,減去所取得專用發票的進項後就是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稅率是3%,即將含稅銷售額/(1+3%)*3%計算應納稅額。現在個體戶和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小於3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3. 銷售使用過的2009年以前購入的機器設備怎樣開具增值稅發票
銷售使用過的2009年以前購入的機器設備:
按照規定,出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如售價超過原值,按4%減半徵收增值稅,如售價未超過(含相同)原值,免徵增值稅。可以開具普通發票,按減稅或免稅申報。
4. 舊設備出售增值稅發票稅率是多少
舊設備出售稅率按照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分別闡述: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
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一、出售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
1、將賣出的固定資產轉出
2、出售取得的收入
3、如果出售時涉及稅金
4、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注意是個人)
5.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遊艇、摩托車,售價超過原版值的,按照權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
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除遊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外)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免徵增值稅;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除以上兩種情況外,企業銷售其他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固定資產出售會計分錄:
將需要出售固定資產及其轉入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銷售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余額至資產處置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資產處置收益
6.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率是多少
3%稅率。
計入固定資產的相關稅費
1、實際支出的買價;
2、購入固定資產應支付的增值稅、進口關稅等相關稅費;
3、其他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相關支出,如裝卸費、運輸費、安裝費等。
購入的稅金是構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是不可以抵扣。
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為體現一貫性原則,在一年內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不能修改在各折舊方法中,當已提月份不小於預計使用月份時,將不再進行折舊。本期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期不提折舊,當期減少的要計提折舊以符合可比性原則。

(6)銷售以前的設備稅率怎麼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7. 銷售舊設備,如何計算稅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專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屬》(財稅[2009]9號)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19300÷(1+3%)×2%=374.76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的標准計算。
8. 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設備開具發票時是開3%稅率還是2%稅率
2%。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回)第一條規答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8)銷售以前的設備稅率怎麼定擴展閱讀
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9.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機器,如何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給對方稅款如何計算
一般納稅人出售09年1月1號前購入的固定資產,出售時按3%減按2%徵收,開具增值內稅普通發票(納稅人銷容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出售09年1月1號後購入的固定資產,該固定資產購入時已經抵扣過(包括可以抵扣但自身原因未抵扣),出售時按17%交稅,可以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計算應納稅額
1.按簡易辦法依3%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2.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按簡易辦法依3%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要在稅務部門或稅務網上備案
10. 稅法中銷售使用過的設備時還原稅率如何確定
在稅法上銷售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免徵增值稅(國稅函發[1995]288號第十條規定):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徵收增值稅。在實際徵收中「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的具體標准應如何掌握?
答:「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財稅[2002]29號調整為4%)。
http://202.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1408&flag=1
只要有一個條件不符合,就屬於銷售自己使用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減半徵收增值稅。
由於題目所給條件為原值25萬 現售價28萬,也就是銷售價格超過了其原值,因此按照規定依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因此要換算成不含增值稅收入計算徵收增值稅。而不含增值稅收入=含增值稅收入/(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由於銷售自己使用的「應稅固定資產」的徵收率為4%,因此就有了:
應納增值稅28÷(1+4%)×4%÷2=0.5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