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特種設備需要檢查哪些項目
910號文件,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㈡ 特種設備法定檢驗內容有哪些
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液化石油氣鋼瓶等特種設備進行法定檢驗,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確保各類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排查特種設備事故隱患,預防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極為重要的一種技術性手段。
按照有關法規、標准、規程的規定,法定檢驗的種類,有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等多種形式的檢驗。根據檢驗的內容、檢驗方式、檢驗程序、檢驗項目等的不同,這些檢驗又可以大致分為「內檢」和「外檢」兩種。外檢,一般是「程序性」的檢驗,包括有關資料(如產品合格證,設計、製造資料等)的審查、安全管理制度的考核、檢查外觀標志等;內檢,則相應的是 「實質性」的檢驗,它的檢驗項目比「外檢」要詳細,工作也有深度。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標准、規程的規定,特種設備必須進行法定檢驗,以確定其安全狀況、安全等級及繼續運行的安全可靠性。但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有部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的管理、使用中,以犧牲安全為代價來追求片面的經濟利益,這種情況給特種設備檢驗工作的開展製造了一些人為困難。臨夏州特種設備檢驗所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特點、運行狀況,在法定檢驗過程中重視「內檢」,發現和排除了一些深層的安全隱患,有效地確保了特種設備的安全經濟運行。
特種設備檢驗工作的實踐證明,臨夏州特種設備檢驗所在特種設備法定檢驗工作中重視「內檢」,完全符合特種設備的運行狀態和實際使用情況,適合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是在臨夏州建立、實施特種設備動態管理機制的有效手段,有利於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對維護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促進臨夏州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臨夏州在檢驗工作中重視「內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㈢ 特種作業操作證體檢時體檢哪些項目
(一)內科
1、器質性心、肝、腎疾病:
(1) 器質性心臟血管病,包括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除外)、心肌病、心電圖明顯異常者。
(2) 急性肝炎和慢性肝炎、肝硬化。
(3) 急性腎炎和慢性腎炎。
2、血壓超過160/90毫米汞柱(21.3/12.0千帕斯卡),低於86/56毫米汞柱(11.5/7.5千帕斯卡),包括單項血壓數值,船舶駕駛,血壓超過140/90毫米汞柱(18.6/12.0千帕斯卡),低於90/60毫米汞柱(12/8.0千帕斯卡)。
3、嚴重的心律失常:期前收縮每分鍾6次以上者。
(二)外科
1、肢體殘廢、畸形、功能受限者。
2、慢性骨髓炎。
(三)五官科
1、耳全聾及發音不清者。
2、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聽力不足5米者。
(四)眼科
1、雙眼裸眼視力均低於0.3者。
2、雙眼裸眼視力均在0.4以上,矯正視力不足0.7者,企業內機動車駕駛不合格。
3、色盲。
㈣ 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監察有哪些內容
(一)「三落實」內容
「三落實」的內容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和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落實定期檢驗。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九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處罰。
國務院頒發的《特種設備監察條例》,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為了有效地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務院302號令頒發了《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該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該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特大火災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6)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2.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和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1)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是做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工作的前提條件。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可以是專職機構,也可以是兼職機構。同時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內應根據本企業特種設備使用數量及技術狀況,配備具有特種設備基礎和技術知識、懂得管理業務、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工程技術人員,具體從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2)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根據特種設備各自的使用特點,建立、完善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章制度。企業的管理層次、管理形式不同,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有所不同,但至少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各級崗位責任制。這是使用單位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明確崗位責任制度有利於分清工作職責,確定各自的工作范圍,便於實行技術責任、經濟責任和安全責任考核。
②基本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特種設備的選購、驗收、安裝、調試、使用登記、備件管理、作業人員培訓和考核、技術檔案管理和統計報告等制度。這些制度的貫徹實行,奠定了使用管理基礎工作。
③使用過程中的管理制度。有安全檢查、維護保養、檢驗、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維修保養、改造、事故報告及接受國家安全監察等制度。
④操作規程。主要包括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這是保證正確使用特種設備,做到安全運行和維持正常生產(使用)的先決條件。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②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③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④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⑤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⑥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3.落實定期檢驗
定期檢驗這是國家對特種設備實施的法定的強制性檢驗,通過定期檢驗,可以及時發現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隱患,防止事故發生,達到延長使用壽命,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的目的。因此,使用單位應做到:
(1)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下一次檢驗期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單位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根據使用單位自身的特點,安排定期檢驗計劃,確保檢驗工作如期實施;
(2)主動與有關檢驗單位落實檢驗時間和檢驗有關的工作要求,檢驗單位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檢驗;
(3)盡量做到按計劃的檢驗時間停車檢驗;
(4)檢驗後,應針對特種設備技術狀況和檢驗單位出具的檢驗報告,及時採取技術處理或改造更新等措施,對其技術性能符合使用要求的,及時辦理使用手續,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兩有證」的要求
「兩有證」的含義是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或受權的縣級安全監察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使用登記證(合格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這是加強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實現規范化管理的十分重要手段。
1.特種設備憑證(合格標志)使用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分為行政管理、技術管理和經濟管理三部分,實施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辦理使用登記證(合格標志)是國家對特種設備使用採取行政管理和實施安全監察的行之有效的手段。通過行政規定,逐台(套)使用登記,促進使用單位合法使用特種設備。在使用登記時,對安全技術狀況較好,沒有缺陷危及使用安全的特種設備發放使用登記證(合格標志),從行政和技術上明確了該台(套)設備在正常的工作條件下,可以安全運行一個周期,當然這並非表明特種設備在使用中絕對安全無恙。
為使特種設備安全運行,除了對本體要求外,還必須根據特種設備的各自特點,裝設必要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表,並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保證其靈敏可靠,正常運行,達到安全保護的目的。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俗話說,人的因素決定一切,任何機械、設備都離不開人的監視、控制和操作。因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引起的機毀人亡事故屢見不鮮、不勝枚舉。故對作業人員應進行嚴格的培訓和考核,使其掌握基本理論知識、特種設備安全節能作業知識和達到「四懂四會」(懂特種設備的結構、性能、用途、工作原理,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認真填寫運行記錄或工藝生產記錄,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嚴禁違章操作,拒絕執行違章的指揮,積極主動參與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正常使用與安全運行。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三)正確使用
特種設備的存在價值在於使用,而任何特種設備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圍和特定的工作條件,其使用壽命長短,生產運行效率的高低,又直接影響到使用價值。保證其正確使用的主要措施:一是正確確定使用條件,加強使用過程中技術要素的控制,嚴禁超壓、超溫、超負荷運轉;二是合理制定操作規程,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三是合理選用安全保護裝置,確保動作可靠;四是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嚴禁違章作業。
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娛樂場所、旅遊風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特種設備,可能危及公眾安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安全隔離區和明顯的安全標志,並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四)精心維修保養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做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做出記錄。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摘自《領導幹部質量安全知識讀本》
㈤ 特種設備檢查應該檢查有哪些方面
請用網路搜《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試行)》中的檢查項目表
㈥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體檢項目有哪些
五官,視力、外科就差不多了
㈦ 特種設備檢測是哪些
特種設備檢測其中有無損檢測,常用的無損檢測方法:渦流檢測(ECT)、射線照相版檢驗(RT)、超聲檢權測(UT)、磁粉檢測(MT)和液體滲透檢測(PT) 五種。其他無損檢測方法:聲發射檢測(AE)、熱像/紅外(TIR)、泄漏試驗(LT)、交流場測量技術(ACFMT)、漏磁檢驗(MFL)、遠場測試檢測方法(RFT)、超聲波衍射時差法(TOFD)等。
㈧ 國家對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有哪些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法都有詳細的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負責本單位核准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後,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㈨ 特種設備月檢至少檢查哪些項目
這個得根據具體的特種設備,具體情況來看。
一般是特種設備的使用資料(包括檢驗資料和日常維保記錄等),運行情況,還有一些必要的檢查項目(可以參看相應的特種設備檢驗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