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種設備檢驗周期
鍋爐
1、《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02條;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後再進行外部檢驗。 ; 電力系統的發電用鍋爐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周期可按照電廠大修周期進行適當調整。 ; 對於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的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2、《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50條在用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下一次運行狀態外部檢驗,一般每兩年按《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則》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一般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 (1)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時;(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後(還應進行水壓試驗)(3)發生重大事故後; (4)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電梯
3、《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第十二條 在用電梯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規定的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起重機械
4、《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第五條 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
(二)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項目,首檢和首次定期檢驗時必須進行;額定載荷試驗項目,以後每間隔1個檢驗周期進行1次。
檢驗過程中,對確實存在重大隱患的起重機械(如作業環境特殊、事故頻發等),檢驗機構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於6個月。
(第1號修改單)1. 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
第二款修改為:「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項目,首檢時必須進行。」
第三款修改為:「檢驗過程中,對作業環境特殊的起重機械,檢驗機構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於6個月。」
第三款最後增加:「注1:定期檢驗日期以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檢、首檢、停用後重新檢驗的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計算,以此類推(下次定檢日期不因本周期內的復檢、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檢驗而變動)。」
壓力容器
5、《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第五條壓力容器一般應當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下次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一)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二)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三)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當監控使用,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監控措施;
四)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五)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按照本規則第四章進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檢驗周期;
(六)應用基於風險的檢驗(RBI)技術的壓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7.8.3的要求確定檢驗周期。
第六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周期可以適當縮短:
(一)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或者介質對材料的腐蝕情況異常的;
(二)材料表面質量差或者內部有缺陷的;
(三)使用條件惡劣或者使用中發現應力腐蝕現象的;
(四)改變使用介質並且可能造成腐蝕現象惡化的;
(五)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並且有應力腐蝕現象的;
(六)使用單位沒有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查的;
(七)檢驗中對其他影響安全的因素有懷疑的。
真空絕熱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也可以適當縮短。
採用「亞銨法」造紙工藝,且無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據需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使用標准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或者等於540MPa低合金鋼製造的球形儲罐,投用一年後應當開罐檢驗。
第七條 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壓力容器,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定期檢驗周期可以適當延長:
(一)聚四氟乙烯襯里層完好,其檢驗周期最長可以延長至9年;
(二)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每年低於0.1mm(實測數據)、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里(復合鋼板)或者熱噴塗金屬(鋁粉或者不銹鋼粉)塗層,通過1~2次定期檢驗確認腐蝕輕微或者襯里完好的,其檢驗周期最長可以延長至12年。
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以及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其檢驗周期根據設計文件和實際使用情況由使用單位、設計單位和檢驗機構協商確定,報辦理《使用登記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備案。
氣瓶
6、《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9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4、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准GB 8334的規定。
5、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6、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同時報廢。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他附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
2. 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計劃
設備維修保養計劃:
為了保證設備安全運行,設備維修採用預防性維修和計劃性維修。根據公司生產現場的設備種類分為:供電供水供汽能源設備、製冷空調通風設備、模具加工設備、五金生產設備、印刷設備、塑料製品設備、運輸設備、通迅監控設備;根據設備運行使用情況、設備磨損規律和故障規律,制定設備的維修保養和維修方法。
設備保養的分級和作業內容是根據實際使用中技術情況的變化;設備的結構;使用的條件;環境條件等確定。是根據零件磨損規律,老化規律,把程度相近的項目集中起來,在達到正常磨損,老化,將達到使用期前進行保養,保持設備整潔,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設備早期損壞,達到設備維持正常運行的目的。
設備維護保養工作,依據工作量大小和難易程度,分為日常保養,一、二、三級保養。
1、日常保養
操作工人每班必須進行的設備保養工作,其內容包括:清掃、加油、調整、更換個別零件、檢查潤滑、異音、漏油、漏氣安全以及損傷等情況。日常保養配合日常點檢和巡檢進行,是一種不單獨占據工時的設備保養方式。 2、設備的維修保養
設備的維修保養是合理使用設備的重要環節,必須用強制性的保養制度取代那些隨壞隨修,以修代保,進行頻繁的大拆大卸的做法。
設備的維修保養就是在以預防為主的思想指導下,把設備保養作業項目按其周期長短分別組織在一起,分級定期執行,設備的定期保養分為:一級保養,二級保養,三級保養。 ○1一級保養
定期檢查為主,輔以維護性檢修的一種間接預防性維修形式。其主要工作內容是:檢查、清掃、調整自動線傳動機構、輸送帶的零部件;檢查油泵、疏通油路,檢查油箱油質、油量;清除各活動面毛刺;檢查、調節各指示儀表與安全防護裝置;發現故障隱患和異常,要予以排除,並排除泄漏現象等。
設備經一級保養後要求達到:外觀清潔、明亮;油路暢通、油窗明凈亮;操作靈活,運轉正常;電氣安全保護、指示儀表齊全、可靠。保養人員應將保養的主要內容、保養過程中發現和排除的隱患、異常、試運轉結果、生產零部件精度、運行性能等,以及存在的問題做好記錄。一級保養以操作工為主,專業維修人員(機修鉗工、電工)配合並指導。 ○2二級保養
是以維持設備的技術狀況為主的檢修形式、二級保養的工作量介於修理和小修理的部分工作,又要完成中修理的一部分,主要針對設備易損零部件的磨損與損壞進行修復或更換。二級保養要完成一級保養的全部工作,還要求潤滑部位全部清洗,結合換油周期檢查潤滑油質,進行清洗換油。檢查設備的動態技術狀況與主要精度(噪音、震動、溫升、油壓、波紋、表面粗糙度等),調整安裝水平,更換或修復零部件,刮研磨損的活動導軌面,修復調整精度已劣化部位,校驗機裝儀表,修復安全裝置,清洗或更換電機軸承,等。經二級保養後要求精度和性能達到工藝要求,無漏油、漏氣、漏電現象,聲響、震動、壓力、溫升等符合標准。二級保養前後應對設備進行動、靜技術狀況測定,並認真做好保養記錄。二級保養以專業維修人員(機修鉗工、電工)為主,操作工參加。
○
3三級保養 為了使設備三級保養規范化,應根據設備各零部件的磨損情況、性能、精度劣化程度以及故障發生的可能性等,利用生產淡季,設備部根據設備的使用狀況制訂出各設備的保養維修內容和計劃、更換零備件計劃表和維修費用概算,報公司總經辦、財務部審查匯總經總經理批准後執行,維修內容包括二級保養的全部內容和需停產檢修的設備。設備檢修保養的全部內容記錄報公司設備部備案存檔。
第二部分: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及保養維護計劃
一、特種設備的定義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氨製冷壓縮機、氣瓶、熱交換設備)、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施。
二、明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
1、明確安全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應對本公司特種設備或重點設備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為設備部的主要負責人並熟悉設備的安全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懂操作、對可能出現的安全事故有預見性。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原則上必須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證書方可上崗。嚴禁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
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特種設備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制定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規章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負責人崗位職責,特種設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崗位職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崗位職責;鍋爐房安全管理職責,機房安全管理職責,特種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特種設備定期自查及隱患整改制度,特種設備報檢制度。根據特種設備種類以及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編制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將特種設備管理制度、責任制、操作規程張貼到相應的部門、工作崗位、特種設備使用場所
四、特種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隨時掌握維修保養計劃的落實情況,並負責監督檢查,使特種設備維修保養制度化、規范化。操作工人要做到台台設備,條條管線,個個閥門,只只儀表有專人負責,消滅無人負責現象。
2、嚴格按操作程序與規定步驟。設備啟動前認真准備,啟動中要反復檢查,停車後妥善處理,運行中不超溫,不超壓,不超負荷,不準在設備運行時離開崗位。
3、對崗位范圍內設備要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切實做到「四勤(勤檢查、勤觀察、勤聯系、勤調節)」。當設備發生故障時,維修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根據故障現象,分析判斷故障原因,並針對故障原因實施有效地維修處理。當故障不能立即消除時,要詳細記錄,並及時上報。
4、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設備要做到「四懂、三會」(懂結構、懂性能、懂規程、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嚴格執行崗位的操作規程,發現設備運轉不正常、超期不檢驗、安全裝置不符合規定應立即上報。
3.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的保養周期怎麼規定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製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4. 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一、操作工、維修工應熟悉特種作業設備性能和結構,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二、操作工、維修廠實行雙包機制,定機定責、職責分明,發現設備存在隱患,及時消除,不能消除時,立即向車間匯報。
三、特種設備運行前,操作工應檢查各部位及安全裝置及附件,並按規定加油潤滑。
四、維修工認真執行巡迴檢查制度,並作好記錄。
五、認真執行設備日常保養、一、二、級保養制度。做到日保、日檢天天搞,周末大清掃,保持設備周圍清潔。
六、必須如實填寫行車運行記錄、檢修記錄(日、月、年檢),事故記錄。
5.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特種設備維護保養應當符合什麼要求
必須具備有特殊設備維護保養自製能力的證件才可以上崗
6. 特種設備多長時間保養一次
對於電梯說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7. 特種設備檢查,保養記錄一般多長時間檢查一次
你好,一般是這樣的: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設備特點和使用狀況對特種設備本內體及其安全附件、安容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器儀表等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維護保養的內容和時機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並且在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確。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且記錄,保證在用特種設備始終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開展設備運營前的試運行檢查和例行安全檢查,並且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作好檢查記錄。
為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品種和特性,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時間、頻次和內容進行定期自行檢查。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一般分為日檢、周檢、月檢和年檢等。
檢查記錄應當有檢查人員的簽字,定期自行檢查報告應當存入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8. 特種設備安全法有規定維修保養多長時間一次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版記錄。
依據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9. 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有什麼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3、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4、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9)大型特種設備什麼時候保養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分類——承壓類特種設備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承壓蒸汽鍋爐。
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內直徑大於或者等於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
10. 特種設備安全法中對電梯使用和保養規定有哪些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四節 使用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
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三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公眾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第四十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
第四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條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電梯製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三)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九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第九十條 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