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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特種設備事故

發布時間:2022-01-01 04:54:03

1. 特種設備發生哪些情況 定性為一般事故

詳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並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並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2. 如何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淺談

1、建立健全制度是前提
制度是一種約束力很強的法制規定,是和法規、規定、規范、標准、決定等有著同等的效力,在安全上顯得更為重要,是保證安全生產的一項強制措施。
安全與生產活動密不可分。只要存在生產活動,就存在安全隱患,換言之,安全是寓於生產活動之中的。在生產活動中涉及安全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人的不安全行為、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材料的各項性能、錯誤的作業方法、現場作業的環境條件等。然而,在這些諸多因素中,人作為生產活動的主體,對生產活動過程起著關鍵的主導作用。所以,對生產活動過程中人的作業行為進行細致的規范和管理,必然是一項最為有效的措施,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及規程,在生產中讓制度規范現場的實際作業行為。
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首要前提,正所謂:沒有規矩無以成方圓。
2、加強管理,提高員工工作責任心
提高責任心,大家並不陌生,但責任心對員工的工作來說是至關重要的。責任心強的員工觀察問題細微,並善於思考問題,能夠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中,避免事故發生。責任心不夠強的員工,觀察問題粗心,並不善於思考所觀察到的問題,任其發展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從而可以看出員工責任心強與弱的重要性。技術水平再高的員工,如果你責任心不強,你就不能及時地發現問題,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又如何談起及時解決問題呢?如我們日常工作中的巡檢工作,對於責任心強的員工,他一定能夠按照巡檢牌的內容依次檢查,因為這些巡檢內容是我們的前輩工作經驗地總結,是發現事故隱患的有效方法。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安全生產萬無一失,否則就叫「掛牌」工作,事故就在等待你,所以工作中加強員工的責任心培養是十分必要的,是不可缺少的。
3、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員工技術水平
現在很多單位新大專院校畢業生都是在工作中學習,學習中工作。培訓工作是一項枯燥無味反復性的工作,隨著社會的飛越發展,科學技術的不斷更新,因此,強化員工的培訓工作顯得尤為重要。更能給新畢業學生一個更好的發展舞台。一個技術水平較低的員工,既使你責任心很強,但發現問題後,你也不能及時准確地去處理生產中存在的問題,這樣就會導致延誤處理問題的最佳時機,最終給生產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可以看出培訓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盡快提高員工的技術水平是緊迫的。培訓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可採用內培,也可採用外培,還可採用師徒之間傳、幫、代等,讓新大學院校畢業生在工作中學習,學習中工作現在主動學習的人少了,被動學習的人多了,培訓效果的好與壞關鍵在領導,你的工作抓得細、抓得實,他就學得多,掌握得牢,因此,培訓工作決不能走過場,一定要強化培訓,堅持不懈。
4、普及教育是基礎
既然人的因素在實際生產中始終起主導作用,那我們應該相信,通過加強對人的安全教育管理,讓安全始終穿插在生產現場,始終強調安全對正常生產和人的重要性,真正做到安全一票否決,堅決杜絕一切可能形成安全隱患的發生。
有資料顯示,在有人為責任的事故中,有88%的是責任人心存僥幸,安全措施未做到位而造成的。的確,在企業的安全生產實踐中正是一些人有了「及格就行」的思想,才導致了事故的發生,輕則設備受損,重則人身傷亡,如果每個安全責任人能夠樹立「只有滿分」的思想,100%嚴格按安全規程辦事;檢查到位,不漏過一個細節;措施到位,不漏過一個疑點,許許多多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5、加強監督,嚴格執行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血鑄成,不能用血來驗證。在工作中,我們一定要加大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避免習慣性違章。在我們身邊發生習慣性違章,就說明我們的管理者對日常工作監管力度不夠,頭腦中存在著麻痹思想,平時工作安全重要,工作忙時安全次要的思想在作怪。因此,在制度的執行上我們一定要堅持「重視一伸手,杜絕誤操作」、「嚴把八道關,追求零失誤」及「三鐵」反「三違」的工作理念。我們項目部自去年組建以來由於能夠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程,始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所以安全工作比較平穩,有力地促進了施工生產。
6、細節是關鍵
我記得鄧小平同志故居長聯的開篇兩句就是:小事宏觀,大事微觀;成事縱橫觀,敗事主客觀。這是我們做好任何一項工作的基本原則。透過一些「小事」往往可以反映出事物的整體水平,而做「大事」也需要從每一項具體的「小事」做起;要想使我們的每一項工作活動成功,必須從縱橫兩個方面進行系統的策劃與實施,對於失敗的原因,則要實事求是的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查找原因。尤其我們水電施工行業,是屬高危行業,不安因素多,施工條件差,「小事」釀成大禍的教訓,屢見不鮮。
事實上,很多事故的發生都是由於太多的小缺陷引起的,而且有時缺陷雖小,但往往造成大的事故。如美國挑戰者號太空梭失事的原因在於一塊不起眼的塑料泡沫存在質量問題;美國太空3號快到月球卻不能登上去,只好無奈返回,只是因為一節30元錢的小電池壞了,耗資數億元的航天計劃因而失敗。在我們的實際生產活動中同樣如此,一個錯誤的動作、錯誤的信號,一時馬虎造成不該出現的缺漏,一個心存僥幸的想法,都可能造成不可想像的後果。所以,我們要牢固樹立「一百減一等於零」的安全觀念,在一百項工作中,即使九十九項工作做好了,只要有一項沒有完全做好,都有可能造成整個的失敗。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用鐵一般的規程去做好安全預防工作,是保證我們事業成功的關鍵所在。
二、抓好設備的管理工作
1、加強設備的隱患治理工作
設備是生產、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它運行的正常與否將直接影響裝置的安全生產,因此,對設備的隱患治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尤其是水利水電建設單位,各種大型設備的健康工作是非常的重要。因此,就需要我們的員工在日常的工作中更好地維護它、保養它,用保證設備安全運行來確保安全生產。水電施工環境差,作業強度高,連續施工時間長,加之中標單價偏低,設備陳舊老化,更新速度慢,維護不夠,因此這些設備存在許多缺點,這就要求我們的員工在日常的巡檢工作中要做到,精心檢查、准確判斷,查找事故隱患的根源,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影響安全生產。
2、採用先進技術,實現設備本質安全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一批技術先進的、本質安全型的電氣設備誕生。在水電生產中,使用本質安全型的設備對安全生產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它即可以減輕員工的勞動強度,還可以確保安全生產,創造出更大的經濟效益。技術水平較高的員工也難以避免常規電氣設備不發生影響安全生產的故障因素,這是由常規電氣設備性能所決定的,只有本質安全型的電氣設備才能很容易讓員工實現這一願望。所以在生產、生活中大量採用本質安全型的電氣設備是時代的要求、安全的需要、員工的願望,我們水利水電建設者、管理者要重視此項工作。
3、加強精心操作,反違章指揮
大型機械和特種設備要精心操作,堅持反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特別要反對超負荷運行,維護和檢修是保障大型機械和特種設備正常、健康工作的重要環節,回顧水電施工,由於設備操作原因或由於設備本身質量問題,造成的不安全事故,任何一個工程都曾經發生過,損失是慘重的,教訓是深刻的。因此,應堅持日常維護、檢修制度,把物的不安全狀態消滅在萌芽狀態,減少因人的不安全行為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因機械設備的缺陷引發的事故,確保安全生產。

3. 特種設備事故的類型包括哪些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可分為: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具體的劃分情況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一條到六十四條有明確的規定。

4. 特種設備事故的責任怎麼劃分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可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具體的劃分情況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一條到六十四條有明確的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5. 特種設備安全法對事故的定義是什麼

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因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在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嚴重損壞或者中斷運行、人員滯留、人員轉移等突發事件。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第二章 事故定義、分級和界定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因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在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嚴重損壞或者中斷運行、人員滯留、人員轉移等突發事件。

第七條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

(一)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引發的;

(二)通過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等方式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自殺的;

(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缺失或者保護不當而發生墜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條
因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引發的與特種設備相關的事故,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該事故的發生與特種設備本身或者相關作業人員無關的,不作為特種設備事故。

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發生事故,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但經本級人民政府指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在其安裝、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的特種設備事故。

6. 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的情形有幾種

請看第8條:
第八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
(一)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內可抗力引容發的;
(二)通過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等方式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自殺的;
(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缺失或者保護不當而發生墜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條 因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引發的與特種設備相關的事故,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該事故的發生與特種設備本身或者相關作業人員無關的,不作為特種設備事故。
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發生事故,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但經本級人民政府指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在其安裝、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的特種設備事故。

7. 特種設備事故的種類有哪五種

依照現有規定,特種設備事故種類只有4種。

現在依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總局令第115號),特種設備事故分為:

1、特別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3、較大事故;

4、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 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7)如何判斷特種設備事故擴展閱讀:

一、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二、特種設備的基本概念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特種設備的種類,要掌握)等。

1、承壓類特種設備

(1)鍋爐

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能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

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

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上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3)壓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2、機電類特種設備

(1)電梯

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2)起重機械

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井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超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3)客運索道

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4)大型游樂設施

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5)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8. 特種設備事故分為哪幾大類一般性事故由哪一級質監部門組織調查

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特種設備事故、重大特種設備事故、較大特種設備事故和一般特種設備事故四種類型。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分別由以下部門組織調查: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需要,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含國家質檢總局,下同)可以依法提請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員參加事故調查。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情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9.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怎麼警示

詳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並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並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10. 名詞解釋:特種設備事故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特種設備事故是是安全生產事故的一部分,可理解為是生產或者生活活動過程中發生的特種設備意外突發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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