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合同怎麼區分承包方式啊
承包方式有多種多樣,受承包內容和具體環境條件的制約。主要分類:
(一)按承包范圍(內容)劃分承包方式
按工程承包范圍即承包內容劃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設全過程承包、階段承包、專項承包和「建造—經營—轉讓」承包4種。
1.建設全過程承包
建設全過程承包也叫「統包」,或「一攬子承包」,即通常所說的「交鑰匙」。採用這種承包方式,建設單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單位即可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詢價與選購、材料訂貨、工程施工、生產職工培訓、直至竣工投產,實行全過程、全面的總承包,並負責對各項分包任務進行綜合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為了有利於建設和生產的銜接,必要時也可以吸收建設單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單位的統一組織下,參加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這種承包方式要求承發包雙方密切配合;涉及決策性質的重大問題仍應由建設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作最後的決定。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各種大中型建設項目。它的好處是可以積累建設經驗和充分利用已有的經驗,節約投資,縮短建設周期並保證建設的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當然,也要求承包單位必須具有雄厚的技術經濟實力和豐富的組織管理經驗。適應這種要求,國外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設計單位組成一體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進一步擴大到若干專業承包商和器材生產供應廠商,形成橫向的經濟聯合體。這是近幾十年來建築業一種新的發展趨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部門和地方建立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公司即屬於這種性質的承包單位。
2.階段承包
階段承包的內容是建設過程中某一階段或某些階段的工作。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建築安裝施工等。在施工階段,還可依承包內容的不同,細分為3種方式:
(1)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這是國際上採用較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
(2)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負責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餘部分則由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負責供應。我國改革開放前曾實行多年的施工單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設單位負責供應統配和部管材料以及某些特殊材料,就屬於這種承包方式。改革後已逐步過渡到包工包料方式為主。
(3)包工不包料。即承包人僅提供勞務而不承擔供應任何材料的義務。在國內外的建築工程中都存在這種承包方式。
3.專項承包
專項承包的內容是某一建設階段中的某一專門項目,由於專業性較強,多由有關的專業承包單位承包,故稱專業承包。例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輔助研究項目,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礎或結構工程設計、工藝設計、供電系統、空調系統及防災系統的設計,建設准備過程中的設備選購和生產技術人員培訓,以及施工階段的基礎施工、金屬結構製作和安裝、通風設備和電梯安裝等。
4.「建造—經營—轉讓」承包
國際上通稱BOT方式,即建造—經營—轉讓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這是20世紀80年代新興的一種帶資承包方式。其程序一般是由某一個大承包商或開發商牽頭,聯合金融界組成財團,就某一工程項目向政府提出建議和申請,取得建設和經營該項目的許可。這些項目一般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礎設施,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電廠等。政府若同意建議和申請,則將建設和經營該項目的特許權授予財團。財團即負責資金籌集、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全部工作;竣工後,在特許期內經營該項目,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回收投資,償還貸款並獲取利潤;特許期滿即將該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經營管理。對項目所在國來說,採取這種方式可解決政府建設資金短缺問題,且不形成債務,又可解決本地缺少建設、經營管理能力等困難;而且不用承擔建設、經營中的風險。因此,在許多發展中國家得到歡迎和推廣,並有向某些發達國家和地區擴展的趨勢。對承包商來說,則跳出了設計、施工的小圈子,實現工程項目由前期至後期的全過程總承包,竣工後並參與經營管理,利潤來源也就不限於施工階段,而是向前後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器材供應及項目建成後的經營管理,從坐等招標的經營方式轉向主動為政府、業主和財團提供超前服務,從而擴大了經營范圍。當然,這也不免會增加風險,所以要求承包商有高超的融資能力和技術經濟管理水平,包括風險防範能力。
(二)按承包者所處地位劃分承包方式
在工程承包中,一個建設項目上往往有不止一個承包單位。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以及不同承包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同,地位不同,也就形成不同的承包方式。常見的有5種。
1.總承包
一個建設項目建設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例如施工階段)的全部工作,由一個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這個承包單位可以將若干專業性工作交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並統一協調和監督它們的工作。在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僅同這個承包單位發生直接關系,而不同各專業承包單位發生直接關系。這樣的承包方式叫做總承包。承擔這種任務的單位叫做總承包單位,或簡稱總包,通常有咨詢設計機構,一般土建公司以及設計施工一體化的大建築公司等。我國的工程總承包公司就是總包單位的一種組織形式。
2.分承包
分承包簡稱分包,是相對總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與建設單位發生直接關系,而是從總承包單位分包某一分項工程(例如土方、模板、鋼筋等)或某種專業工程(例如鋼結構製作和安裝、衛生設備安裝、電梯安裝等),在現場上由總包統籌安排其活動,並對總包負責。分包單位通常為專業工程公司,例如工業爐窯公司、設備安裝公司、裝飾工程公司等。國際上通行的分包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一種是由總包單位自行選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3.獨立承包
獨立承包是指承包單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務,而不實行分包的承包方式。通常僅適用於規模較小、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工程以及修繕工程。
4.聯合承包
聯合承包是相對於獨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兩個以上承包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一項工程任務,由參加聯合的各單位推定代表統一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共同對建設單位負責,並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但參加聯合的各單位仍是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只是在共同承包的工程項目上,根據預先達成的協議,承擔各自的義務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包括投入資金數額、工人和管理人員的派遣、機械設備和臨時設施的費用分攤、利潤的分享以及風險的分擔等。
這種承包方式由於多家聯合,資金雄厚,技術和管理上可以取長補短,發揮各自的優勢,有能力承包大規模的工程任務。同時由於多家共同協作,在報價及投標策略上互相交流經驗,也有助於提高競爭力,較易得標。在國際工程承包中,外國承包企業與工程所在國承包企業聯合經營,也有利於對當地國情民俗、法規條例的了解和適應,便於工作的開展。
5.直接承包
直接承包就是在同一工程項目上,不同的承包單位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對建設單位負責。各承包商之間不存在總分包關系,現場上的協調工作可由建設單位自己去做,或委託一個承包商牽頭去做,也可聘請專門的項目經理來管理。
(三)按獲得承包任務的途徑劃分承包方式
根據承包單位獲得任務的不同途徑,承包方式可劃分為4種。
1.計劃分配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計劃部門分配建設工程任務,由設計、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在我國,曾是多年來採用的主要方式,隨著改革的深化已為數不多見。
2.投標競爭
通過投標競爭,優勝者獲得工程任務,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這是國際上通行的獲得承包任務的主要方式。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從以計劃分配工程任務為主逐步過渡到以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實行投標競爭為主的承包方式。
3.委託承包
委託承包也稱協商承包,即不需經過投標競爭,而由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協商,簽訂委託其承包某項工程任務的合同。
4.獲得承包任務的其他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販、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此外,依國際慣例,由於涉及專利權、專賣權等原因,只能從一家廠商獲得供應的項目,也屬於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對於此類項目的實施,可以視不同情況,由政府主管部門以行政命令指派適當的單位執行承包任務;或由主管部門授權項目主辦單位(業主)或聽其自主,與適當的承包單位協商,將項目委託其承包。
(四)按合同類型和計價方法劃分承包方式
工程項目的條件和承包內容的不同,往往要求不同類型的合同和包價計算方法。因此,在實踐中,合同類型和計價方法就成為劃分承包方式的重要依據。
1.固定總價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就是按商定的總價承包工程。它的特點是以圖紙和工程說明書為依據,明確承包內容和計算包價,並一筆包死。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除非建設單位要求變更原定的承包內容,承包單位一般不得要求變更包價。這種方式對建設單位比較簡便,因此為一般建設單位所歡迎。對承包商來說,如果設計圖紙和說明書相當詳細,能據以比較精確地估算造價,簽訂合同時考慮得也比較周全,不致有太大的風險,也是一種比較簡便的承包方式。如果圖紙和說明書不夠詳細,未知數比較多,或者遇到材料突然漲價以及惡劣的氣候等意外情況,承包單位須承擔應變的風險;為此,往往加大不可預見費用,因而不利於降低造價,最終是對承包單位不利。這種承包方式通常僅適用於規模較小、技術不太復雜的工程。
2.按量計價合同
按量計價合同以工程量清單和單價表為計算包價的依據。通常由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或專業估算師(造價工程師或測量師)提出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實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牆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報單價,再算出總造價。因為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商只要經過復核並填上適當的單價就能得出總造價,承擔風險較小;發包單位也只要審核單價是否合理即可,對雙方都方便。目前國際上採用這種承包方式的較多。在我國,作為工程造價計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開始推行。
3.單價合同
在沒有施工詳圖就需開工,或雖有施工圖而對工程的某些條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況下,既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又要避免憑運氣而使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採用單價合同是比較適宜的。在實踐中,這種承包方式可細分為3種:
(1)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
即由建設單位開列分部分項工程名稱和計量單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鋼結構每噸等等,多由承包單位逐項填報單價;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先提出單價,再由承包單位認可或提出修訂的意見後作為正式報價,經雙方磋商確定承包單價,然後簽訂合同,並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按此單價結算工程價款。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即須開工的緊急工程。
(2)按最終產品單價承包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終產品的單價承包。其報價方式與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相同。這種承包方式通常適用於採用標准設計的住宅,中、小學校舍和通用廠房等工程。但考慮到基礎工程因條件不同而造價變化較大,我國按每一平方米單價承包某些房屋建築工程時,一般僅指±0標高以上部分,基礎工程則以按量計價承包或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單價可按預算定額或加調價系數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許隨工資和材料價格指數的變化而調整。具體的調整辦法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3)按總價投標和決標,按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這種承包方式適用於設計已達到一定的深度,能據以估算出分部分項工程數量的近似值,但由於某些情況不完全清楚,在實際工作中可能出現較大變化的工程。例如在鐵路或水電建設中的隧洞開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質條件而使土石方數量產生較大的變化。為了使承發包雙方都能避免由此而來的風險,承包單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單價提出總報價,建設單位也以總價和單價為評標、決標的主要依據,並簽訂單價承包合同。隨後,雙方即按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與合同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種承包方式的基本特點是按工程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施工管理費以及各項獨立費,但不包括承包企業的總管理費和應繳稅金),加上商定的總管理費和利潤,來確定工程總造價。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開工前對工程內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況,例如邊設計邊施工的緊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戰火等災害破壞後需修復的工程。在實踐中主要有4種不同的具體做法:
(1)成本加固定百分數酬金
計算方法可用下式說明。
C=Ca(1+P) (33-1)
式中 C——總造價;
Ca——實際發生的工程成本;
P——固定的百分數。
從算式中可以看出,總造價C將隨工程成本Ca而水漲船高,顯然不能鼓勵承包商關心縮短工期和降低成本,因而對建設單位是不利的。現在這種承包方式已很少被採用。
(2)成本加固定酬金
工程成本實報實銷,但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個固定數目。計算式為:
C=Ca+F (33-2)
式中F代表酬金,通常按估算的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確定,數額是固定不變的。這種承包方式雖然不能鼓勵承包商關心降低成本;但從盡快取得酬金出發,承包商將會關心縮短工期,這是其可取之處。為了鼓勵承包單位更好地工作,也有在固定酬金之外,再根據工程質量、工期和降低成本情況另加獎金的。在這種情況下,獎金所佔比例的上限可大於固定酬金,以充分發揮獎勵的積極作用。
(3)成本加浮動酬金
這種承包方式要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預期水平。如果實際成本恰好等於預期水平,工程造價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如果實際成本低於預期水平,則增加酬金;如果實際成本高於預期水平,則減少酬金。這三種情況可用算式表示如下:
如果 Ca=C0,則C=Ca+F (33-3)
Ca<C0,C=Ca+F+ΔF (33-4)
Ca>C0,C=Ca+F-ΔF (33-5)
式中 C0——預期成本;
△F——酬金增減部分,可以是一個百分數,也可以是一個固定的絕對數。
採用這種承包方式,通常規定,當實際成本超支而減少酬金時,以原定的固定酬金數額為減少的最高限度。也就是在最壞的情況下,承包人將得不到任何酬金,但不必承擔賠償超支的責任。
從理論上講,這種承包方式既對承發包雙方都沒有太多風險,又能促使承包商關心降低成本和縮短工期;但在實踐中准確地估算預期成本比較困難,所以要求當事雙方具有豐富的經驗並掌握充分的信息。
(4)目標成本加獎罰
在僅有初步設計和工程說明書即迫切要求開工的情況下,可根據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適當的單價表編制概算,作為目標成本;隨著詳細設計逐步具體化,工程量和目標成本可加以調整,另外規定一個百分數作為酬金;最後結算時,如果實際成本高於目標成本並超過事先商定的界限(例如5%),則減少酬金,如果實際成本低於目標成本(也有一個幅度界限),則加給酬金。用算式表示如下:
C=Ca+P1C0+P2(C0-Ca) (33-6)
式中 C0——目標成本;
P1——基本酬金百分數;
P2——獎罰百分數。
此外,還可另加工期獎罰。
這種承包方式可以促使承包商關心降低成本和縮短工期,而且目標成本是隨設計的進展而加以調整才確定下來的,故建設單位和承包商雙方都不會承擔多大風險,這是其可取之處。當然也要求承包商和建設單位的代表都須具有比較豐富的經驗和充分的信息。
5.按投資總額或承包工作量計取酬金的合同
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和材料設備采購供應等項承包業務。即按概算投資額的一定百分比計算設計費,按完成勘察工作量的一定百分比計算勘察費,按材料設備價款的一定百分比計算采購承包業務費等,這些都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6.統包合同
統包合同即「交鑰匙」合同,其內容見上文「建設全過程承包」一節。下面說明達成統包合同與確定包價的一般步驟。
第一步,建設單位委託承包商作擬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承包商在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提出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所需的時間和費用。
第二步,建設單位委託承包商作初步設計並著手施工現場的准備工作。
第三步,建設單位委託承包商作施工圖設計並著手組織施工。
每一步都要簽訂合同,規定支付給承包商的報酬數額。由於設計是逐步深入,概預算是逐步完善的,而且建設單位要根據前一步工作的結果決定是否進行下一步工作,所以不大可能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按量計價合同或單價合同等承包方式;在實踐中以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者為多,至於採用哪一種成本加酬金合同,則根據實際情況由建設單位和承包商雙方協商確定。
⑵ 在企業檔案中圖紙和合同分別屬於哪一類
如果圖紙和合同泛指,分別應當是技術和業務管理類。但如果細分就要根據企業實際來決定了。如建築行業,圖紙就應當屬於建設類,而施工建築合同就是合同類的一種,還有其他,如:采購合同、安裝合同、裝修合同等。
⑶ 物資設備采購合同與大型設備采購合同主要有什麼區別
(1)設備采購合同的標的是物的轉移
⑷ 基建和土建的區別
區別:
1.基建是國民經濟各個部門增添固定資產的建設,而土建只是指土木工程方面的建設。
基本建設:Capital Construction 指的是國民經濟各個部門增添固定資產的建設,如建設礦井,鐵路、公路、橋梁、農田水利,以及安裝機器設備,購置船舶,車輛,機車等。基本建設完成以後,向統計部門層層上報新增固定資產值。
土建也稱土木建築。
廣義的講只要是土木工程做的事都是屬於土建。
具體來講土建就是工程的全部地基、構架主體、基本的水電供給部分。當然,一些小構造物,水池,煙筒,化糞池等也是屬於土建的。
基礎設施建設,還沒有簡稱,英語是Infrastructure 基礎結構[設施](尤指社會、國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 如道路、學校、電廠、交通、通訊系統等),著重強調其"基礎"的作用,和基本建設概念不同,是基建的,不一定是基礎設施,比如建造俱樂部樓房(我個人理解)就不是一個城市賴以運轉的基礎設施了。
⑸ 人防工程設備安裝合同怎樣區分是第幾聯
合同有效。國務院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暫行規定中規定了人防工程是國家的戰備資產,因此其性質應為國有資產,不能轉讓其所有權只能進行使用收益。各個地方地方性法規對此也有相關規定。但其性質為國務院部門規范性文件。合同法解釋一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因此以人防工程為合同標的的合同合法有效。法院已有相關判決證實其合法性。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 有一定限制,如購買時並不知情,可以重大誤解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
⑹ 基建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區別,建築設計
基建是建築學專有名詞,是基本建設的簡稱--P.632
基本建設:Capital Construction 指的是國民經濟各個部門增添固定資產的建設,如建設礦井,鐵路、公路、橋梁、農田水利,以及安裝機器設備,購置船舶,車輛,機車等。基本建設完成以後,向統計部門層層上報新增固定資產值。--P.631
另一種詮釋:基本建設指的是實現固定資產再生產的一種經濟活動,它包括固定資產的建造和安裝、固定資產的購置以及與此相聯系的其他工作(如:征地、設計、科學實驗、培訓、建設單位管理工作等)。
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區別
基礎設施建設,還沒有簡稱,英語是Infrastructure 基礎結構[設施](尤指社會、國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 如道路、學校、電廠、交通、通訊系統等),著重強調其「基礎」的作用,和基本建設概念不同,是基建的,不一定是基礎設施,比如建造俱樂部樓房(我個人理解)就不是一個城市賴以運轉的基礎設施了。
⑺ (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的性質問題,是屬於買賣合同,還是屬於建設工程合同,或者其他求指點
采購合同從字面上理解應當屬於買賣合同,材料采購合同中經常包括檢驗、試驗,甚至加工應用的內容,設備采購合同更是經常同設備安裝工作捆綁在一塊,納入到合同中。工程建設中的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多數只能說是以買賣內容為主,兼帶其他相關成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實施細則》對建築工程分包范圍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7)設備和基建合同怎麼區分擴展閱讀: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⑻ 如何區分物業管理中設施與設備
設施與設備主要區別就是一個是系統一個是裝置,但在日常管理過程中,都不做區分
【行政行家 2019.3】
⑼ 材料采購合同和設備采購合同的區別
物資采購合同可分為建築材料采購合同和設備采購合同,合 同當事人為供方和需方。供方應對其生產或供應的產品質量負責, 而需方則應根據合同的規定進行驗收。 建築材料采購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標的、數量、包裝、交付及運輸方式、驗收、交貨期限、價格、結算、違約責任。 設備采購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設備價格與支付、設備數量、技術標准、現場服務、驗收和保修。
⑽ 技改項目與基建項目的區別
技改偏向於在原有的基礎上改善,新增功能,提升性能。基建通常為建築項目的從無到有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