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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設備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2-21 10:47:11

⑴ 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一次性稅前扣除如何辦理

疫情發生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需要按年計提折舊,不允許採取一次性扣除的方式在稅前扣除。疫情發生後,財稅部門出台了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一次性扣除政策,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而新購置的相關設備,無論單位價值是在500萬元以下還是超過了500萬元,均能在稅前一次性扣除。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時無需提供材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即可,留存備查資料主要包括: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固定資產記賬憑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台賬三類資料。考慮到此次出台的政策可能為一項短期的、暫時性的政策,涉及的納稅人數量相對較少且實行清單管理方式,為了不增迦納稅人負擔,在納稅申報表中不再為該項政策設置專門填報行次,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即可。

⑵ 重磅!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明確了!

沉點讀
財務部和稅務總局按照邦務院確定,共同停發了《財務部 稅務總局閉於擺設用具扣除相關企業所得稅策略的報告》(財稅〔2018〕54號,以停簡稱《報告》),亮確了擺設、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為貫徹降名佳邦務院常務聚會精力及《報告》的策略規則,稅務總局擬訂原公布,入一步亮確關系策略簡直實行口徑和征管訴求,保護策略靈驗貫徹名施。
公布重要實質
一、亮確擺設、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
兩、亮確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時點;
三、亮確固定財產稅務處置可取管帳處置沒有普遍;
四、亮確企業可自決採用享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但未採用的沒有得變換;
五、亮確企業享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的處置訴求;
六、亮確單元價格勝過500萬元的固定財產稅務處置。
邦家稅務總局
閉於擺設 用具扣除相關企業所得稅策略實行題目的公布
邦家稅務總局公布2018年第46號
按照《中華群眾同和邦企業所得稅法》及本來施規則(以停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本來施規則)、《財務部 稅務總局閉於擺設 用具扣除相關企業所得稅策略的報告》(財稅〔2018〕54號)規則,現便擺設、用具扣除相關企業所得稅策略實行題目公布如停: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功夫新買入的擺設、用具,單元價格沒有勝過500萬元的,承諾一次性計進當期本錢用度在計劃應征稅所得額時扣除,沒有再分年度計劃折陳(以停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
(一)所稱擺設、用具,是指除衡宇、修築物除外的固定財產(以停簡稱固定財產);所稱買入,囊括以錢幣情勢買入或者自行修造,個中以錢幣情勢買入的固定財產囊括買入的運用過的固定財產;以錢幣情勢買入的固定財產,以買購價款和付出的關系稅費以及直交回屬於使該財產到達預訂用處爆發的其餘開銷決定單元價格,自行修造的固定財產,以完畢結算前爆發的開銷決定單元價格。
(兩)固定財產買入時點按以停本則確認:以錢幣情勢買入的固定財產,除採用分期付款或者賒銷辦法買入外,按發票啟具功夫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者賒銷辦法買入的固定財產,按固定財產到貨功夫確認;自行修造的固定財產,按完畢結算功夫確認。
兩、固定財產在拋進運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三、企業採用享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的,其財產的稅務處置可取管帳處置沒有普遍。
四、企業按照自己消費籌備核算須要,可自行採用享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未採用享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的,此後年度沒有得再變換。
五、企業依照《邦家稅務總局閉於頒布訂正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策略事變處置方法〉的公布》(邦家稅務總局公布2018年第23號)的規則處置享用策略的關系手續,重要保存備查材料如停:
(一)相關固定財產買入時點的材料(如以錢幣情勢買入固定財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者賒銷辦法買入固定財產的到貨功夫證明,自行修造固定財產的完畢絕算情景證明等);
(兩)固定財產記賬憑據;
(三)核算相關財產稅務處置取管帳處置分別的台賬。
六、單元價格勝過500萬元的固定財產,仍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本來施規則、《財務部 邦家稅務總局閉於完備固定財產添快折陳企業所得稅策略的報告》(財稅〔2014〕75號)、《財務部 邦家稅務總局閉於入一步完備固定財產添快折陳企業所得稅策略的報告》(財稅〔2015〕106號)、《邦家稅務總局閉於固定財產添快折陳稅收策略相關題目的公布》(邦家稅務總局公布2014年第64號)、《邦家稅務總局閉於入一步完備固定財產添快折陳企業所得稅策略相關題目的公布》(邦家稅務總局公布2015年第68號)等關系規則實行。
特此公布。
邦家稅務總局
2018年8月23日
解讀
閉於《邦家稅務總局閉於擺設 用具扣除相關企業所得稅策略實行題目的公布》的解讀
一、公布出台後台
為入一步扶助科技革新,激動企業提質增效,按照邦務院確定,財務部、稅務總局先後於2014年、2015年二次停發文獻,出台了固定財產添快折陳策略,重要囊括:一是六大行業和四個范圍沉點行業企業新買入的固定財產承諾添快折陳。兩是上述行業袖珍微利企業新買入的研發和消費籌備同用的儀器、擺設,單元價格沒有勝過100萬元的,可一次性稅前扣除;三是一切行業企業新買入的博門用於研發的儀器、擺設,單元價格沒有勝過100萬元的,可一次性稅前扣除,勝過100萬元,承諾添快折陳;四是一切行業企業持有的單元價格沒有勝過5000元的固定財產,可一次性稅前扣除。
為入一步誇大優惠范疇,啟發企業添大擺設、用具拋資歷度,普及企業創業革新主動性,4月25日邦務院常務聚會確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固定財產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策略范疇由企業新買入的單元價格沒有勝過100萬元的研發儀器、擺設誇大至企業新買入的單元價格500萬元以停擺設、用具。財務部和稅務總局按照邦務院確定,共同停發了《財務部 稅務總局閉於擺設 用具扣除相關企業所得稅策略的報告》(財稅〔2018〕54號,以停簡稱《報告》),亮確了擺設、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
為貫徹降名佳邦務院常務聚會精力及《報告》的策略規則,稅務總局擬訂原公布,入一步亮確關系策略簡直實行口徑和征管訴求,保護策略靈驗貫徹名施。
兩、公布重要實質
(一)亮確擺設、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
《報告》規則,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買入的單元價格沒有勝過500萬元的擺設、用具可一次性在稅前扣除。商量到原次策略蒙惠面比擬廣,企業享用志願強,為鞏固策略決定性,即於簡直操縱,公布對於相關實行口徑舉行了亮確:
一是亮確“買入”的觀念。博得固定財產囊括外買、自行修造、融資租進、救濟、拋資、非錢幣性財產調換、債務沉組等多種辦法。公布亮確 “買入”囊括以錢幣情勢買入或者自行修造二種情勢。將自行修造也歸入享用優惠的范疇,重要是商量到自行修造固定財產所運用的資料名際也是買入的,所以把自行修造的固定財產也瞅作是“買入”的。其餘,“新買入”中的“新”字,不過辨別於本已買入的固定財產,沒有是規則非要買入齊新的固定財產,所以,公布亮確以錢幣情勢買入的固定財產囊括企業買入的運用過的固定財產。
兩是亮確“單元價格”的計劃本領。此前的策略文獻中未對於單元價格的計劃本領舉行亮確。《報告》停發後,沒有少企業咨詢何如決定固定財產的單元價格,如能否包括安置費等。為一致策略實行口徑,公布對於單元價格的計劃本領舉行了亮確。單元價格的計劃本領取企業所得稅法名施規則第五十八條文定的固定財產計稅前提的計劃本領維持普遍,簡直為:以錢幣情勢買入的固定財產,以買購價款和付出的關系稅費以及直交回屬於使該財產到達預訂用處爆發的其餘開銷決定單元價格;自行修造的固定財產,以完畢結算前爆發的開銷決定單元價格。
三是亮確買入時點簡直定本則。擺設、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的實行功夫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以,須要按照擺設、用具的買入時點決定其能否屬於可享用優惠策略的范疇。公布亮確,以錢幣情勢買入的固定財產,以發票啟具功夫確認買入時點,但商量到分期付款大概會分批啟具發票,賒銷辦法會在出賣方博得貨款後才啟具發票的特出情景,公布對於這二種情景舉行了不同規則,以固定財產到貨功夫確認買入時點。對於於自行修造的固定財產,以完畢結算功夫確認買入時點。
(兩)亮確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時點
企業所得稅法名施規則規則,企業該當自固定財產拋進運用月份的次月起計劃折陳。固定財產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只是是固定財產稅前扣除的一種特出辦法,所以,其稅前扣除的時點應取固定財產計劃折陳的處置本則維持普遍。公布對於此舉行了相映規則。比方,某企業於2018年12月買入了一項單元價格為300萬元的擺設並於當月拋進運用,則該擺設可在2019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三)亮確固定財產稅務處置可取管帳處置沒有普遍
企業管帳處置上能否採用一次性稅前扣除本領,沒有感化企業享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企業在享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時,沒有須要管帳上也共時採用取稅收上溝通的折陳本領。
(四)亮確企業可自決採用享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但未採用的沒有得變換
舉行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後,征稅人大概會因為稅前扣除的固定財產取財政核算的固定財產折陳用度沒有共,而爆發攙雜的征稅安排題目,添之少許固定財產核算克日較長,也會減少管帳核算承擔和按照危害。對於於欠期無法名現盈利的不足企業而言,採用舉行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會入一步添大不足,且因為稅規則定的填補克日的控制,該不足大概無法獲得填補,名際上縮小了稅前扣除額。其餘,企業在按期減免稅功夫常常沒有會採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商量到享用稅收優惠是征稅人的一項權力,征稅人不妨自決採用能否享用優惠,所以,公布規則企業按照自己消費籌備須要,可自行採用享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但為躲免歹意套與稅收優惠,公布亮確企業未採用享用的,此後年度沒有得再變換。須要提防的是,此後年度沒有得再變換的規則是針對於單個固定財產而言,單個固定財產未採用享用的,沒有感化其餘固定財產採用享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
(五)亮確企業享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策略的處置訴求
為保護優惠策略的精確實行,公布亮確依照《邦家稅務總局閉於頒布訂正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策略事變處置方法>的公布》(邦家稅務總局公布2018年第23號)的規則處置相關手續。其餘,在邦家稅務總局公布2018年第23號規則的“固定財產添快折陳或者一次性扣除”優惠事變重要保存備查材料的前提上,對於保存備查材料的關系實質舉行了安排,簡直為:相關固定財產買入時點的材料(如以錢幣情勢買入固定財產的公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者賒銷辦法買入固定財產的到貨功夫證明,自行修造固定財產的完畢絕算情景證明等)、固定財產記賬憑據、核算相關財產稅務處置取管帳處置分別的台賬。
(六)亮確單元價格勝過500萬元的固定財產稅務處置
為保護策略的完備性,公布亮確單元價格勝過500萬元的固定財產,仍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本來施規則、《財務部 邦家稅務總局閉於完備固定財產添快折陳企業所得稅策略的報告》(財稅〔2014〕75號)、《財務部 邦家稅務總局閉於入一步完備固定財產添快折陳企業所得稅策略的報告》(財稅〔2015〕106號)、《邦家稅務總局閉於固定財產添快折陳稅收策略相關題目的公布》(邦家稅務總局公布2014年第64號)、《邦家稅務總局閉於入一步完備固定財產添快折陳企業所得稅策略相關題目的公布》(邦家稅務總局公布2015年第68號)等關系規則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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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安全生產設備折舊如何稅前扣除

問題描述:
問:我單位是一家化工企業,屬於高危行業,2010年計提安全生產費用100萬元,已在稅前扣除,該年度實際發生費用20萬元,已經沖減安全生產費用專項儲備,2010年底結餘80萬元。同時,購置安全生產設備固定資產150萬元,這筆安全設備的折舊如何在稅前扣除?
問題答復: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規定,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於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於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已用於資產投資、並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後的余額,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

為此,你公司2010年購置的安全設備等固定資產,要先沖減安全生產費用專項儲備,結余部分,不夠的作為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即2010年購置安全設備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為70萬元(150-80),這70萬元的折舊額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⑷ 根據新所得稅法企業當年購置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可否稅前扣除

企業當年購置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可以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如何加強設備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計算企業稅前准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因為按稅法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是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只能按實際發生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5%,職工福利費按工資薪金的14%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2.5%扣除,工會經費按工資薪金的2%扣除,稅收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也不得稅前扣除。

⑸ 如何有效地加強企業稅務管理和稅收籌劃

私營企業包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四種組織形式。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由於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在征稅時對公司和股東實行雙重征稅,即對公司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股東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分得的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私營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

私營企業包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四種組織形式。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由於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在征稅時對公司和股東實行雙重征稅,即對公司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股東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分得的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征稅時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利用組織形式進行納稅籌劃是每個「准納稅人」在注冊登記前必須考慮的,這就要求投資人在確定組織形式前充分調研,搜集經營地的行業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綜合分析所得稅稅負,依靠納稅籌劃贏在起跑線上。私營企業不同組織形式的所得稅稅負比較如表(見附表)。

假定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Y元,可以計算不同組織形式的選擇區間:30%Y-9750=20%Y,求得Y=97500元,稅負無差別點的應納稅所得額為97500元,當全年應納稅所得額97500元時,選擇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或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稅負較輕,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還可以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臨界點的計算並未考慮私營公司的股東獲得工資薪金、股息紅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及股東的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可以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因此在實際測算時,投資者應預估公司的盈利水平、利潤分配情況,綜合考慮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負及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投資額等因素,選擇適合自身實際情況的企業組織形式,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

二、查賬征稅與核定徵收方式的籌劃

所得稅的徵收有兩種方法:查賬徵收與核定徵收。對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採用查賬徵收的方式;對經營規模小、會計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採用定額徵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及其他核定徵收方式。以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徵收方式而言,對不同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僅規定了比例范圍,同一行業最低比例與最高比例差異較大,有利於稅務機關操作,但缺乏具體的認定標准,隨意性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業的企業稅負不均,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和稅負。如果企業經營多業的,稅法規定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可能導致適用較低應稅所得率的業務按照較高的應稅所得率征稅。此外,實行核定徵收的企業,不能享受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賬徵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稅收優惠待遇,涉稅風險較小,便於投資者和稅務機關全面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不少私營企業經營規模小,會計核算不健全,只能採用核定徵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營企業為逃避稅收,縮小規模,異地經營,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經營的個體戶狀態,放棄查賬徵收的方式。私營企業規模小,無法形成產業優勢,會計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業經營管理的水平,綜合權衡,私營企業選擇查賬徵收方式,不僅降低涉稅風險,而且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這需要企業依照國家規定設置賬簿,核算收入、成本、費用,並按期辦理納稅申報。

三、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化為業務宣傳費

業務招待費是私營企業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營業主將個人及家庭餐飲、食品、娛樂支出的發票拿到企業報銷,這種人為增加企業費用的做法並不可取。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採用「兩頭卡」的方式,一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設定業務招待費最高扣除限額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防止企業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發票沖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由於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無論是否合理,都不允許全額扣除,首先,企業應控制並壓縮業務招待費支出金額,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與其他費用,不要把差旅費、會議費、交通費、董事費等其他開支混入業務招待費,企業參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發生的餐飲費、住宿費,應作為業務宣傳費列支。其次,企業可以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化為業務宣傳費,增加費用的稅前扣除金額。例如,將某些餐飲招待費改為贈送給客戶的禮品,在禮品上印上企業的名稱或標志,附帶企業的宣傳資料,或者邀請客戶參加企業舉辦的產品推介會,要求參會人員簽到,並為參會人員提供餐飲和住宿,由此產生的費用作為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四、私營公司的捐贈與個人捐贈結合進行籌劃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私營業主熱心公益事業。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潤總額只能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才能計算出來,而捐贈是在年度期間發生的,如果企業捐贈前不進行納稅分析,可能使企業因捐贈背負額外的稅負,而將私營公司的捐贈與個人捐贈結合起來,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也可獲得節稅收益。

如某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的名義通過中華慈善總會向西部農村義務教育捐贈400萬元,公司2010年利潤總額2800萬元,該董事長獲得紅利280萬元,預計2011年利潤總額3000萬元,該董事長可獲得紅利300萬元,按照規定,公司捐贈的扣除限額為360萬元(3000×12%),剩餘40萬元捐贈支出很可能不允許稅前扣除,額外增加企業所得稅10萬元。如果該董事長以公司名義捐贈360萬元,以個人名義從紅利所得中捐贈40萬元,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設定了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不少私營企業以公司名義捐贈得少,而以投資者個人名義捐贈得多,這是一種理性的做法。從股東利益出發,企業限定捐贈金額是必要的,作為補充舉措,大股東以個人名義追加捐贈,這樣既表達了愛心,又減輕了稅負,是理性的商業與帶有感情色彩捐贈的最好結合。

五、注意劃分企業經營支出和投資者個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營企業會計核算不規范,要求財務人員報銷其個人或家庭消費性支出,將企業資金用於個人或家庭購買汽車、住房也不進行納稅申報,或者以借為名公款私用偷稅漏稅,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實,會給企業和投資者造成嚴重的損失。

如某五金加工有限責任公司的老闆,2010年12月以消費性支出名義從公司支出買房款100萬元,2011年5月25日稅務機關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了這個問題,稅務人員認為該筆支出與公司開展業務無關,應視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20萬元,同時調增企業所得稅25萬元,由於該老闆少繳了稅款,稅務機關責成其補繳相應的稅款、滯納金並對其處以10萬元的罰款。老闆對此很不理解。

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並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除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⑹ 所得稅問題: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於稅前扣除有哪些規定

管理辦法里說的太多了..

簡單點說

招待費年銷售收入1500萬元以下 不超過千分之五
1500以上的,1500萬x千分之5 + 超出部分x千分之3
比如1800W 就是 1500x0.005+300x0.003

工資按新規定,2006年年度所得稅中可扣除工資 (即計稅工資)=800x職工人數x6(這是06年的演算法,因為工資扣除標準是7月1日開始實行)+1600x職工人數x6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分別為計稅工資的2%.14%. 1.5%

其他的規定相對很多

我給你個規定你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准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准。
第四條 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
(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准(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第七條 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並、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 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製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成本計算對象之間的因果關系、成本計算對象的產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中。
第十條 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納稅人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
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自製或委託加工存貨發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納稅人自製存貨的成本包括製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採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後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採用後進先出法確定發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納稅人採用計劃成本法或零售價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第十二條 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第十三條 費用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可扣除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十四條 銷售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的需要已將上述購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銷售費用的名義重復申報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採暖費等。
從事郵電等其他業務的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的不得再計入銷售費用重復扣除。
第十五條 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總部經費,又稱公司經費,包括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第十六條 財務費用是納稅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七條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三)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獨生子女補貼;
(八)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第十九條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二)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第二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按國家規定提取並發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第四章 資產折舊或攤銷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計價按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後,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
(一)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
(二)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並確認損失;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按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者外,下列資產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一)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
(二)自創或外購的商譽;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第二十五條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第二十六條 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採取直線折舊法。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外購無形資產的價值,包括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納稅人自行研製開發無形資產,應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准確歸集,凡在發生時已作為研究開發費直接扣除的,該項無形資產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並在不短於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內平均攤銷。
第三十條 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體所附帶的軟體,未單獨計價的,應並入計算機硬體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體,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於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被用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投資資產時,從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第五章 借款費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條 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
(一)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三)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四)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佔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第三十五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六章 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
第四十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七章 壞賬損失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賬准備金。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准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第四十六條 經批准可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准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准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

第八章 其他扣除項目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准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第五十條 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署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和有關稅收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在稅前扣除的事項,省級稅務機關可以作出規定,要求納稅人在上報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時,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證明。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五十九條 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⑺ 如何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前事中事後管理

1、所得稅匯算清繳調增了,不需要做賬務處理;2、所得稅匯算清繳調增的內容是涉及稅前扣除問題,影響應納稅額,無需在會計賬上處理;3、稅前扣除是指在計算所得稅時的說法.這是會計法與稅法有差異的地方:1.會計處理時,實際發生的費用開支是入了賬的;2.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即常說的稅法上的規定)有些不允許在稅前列支的費用,就要將利潤調增.也可以說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開支是要交所得稅的.總之,平時你該怎麼處理怎麼處理,發生了的就入賬.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開支不用理它,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開支你將會計利潤加上這部分來計算所得稅(當然還要考慮調減項目)。

⑻ 購置設備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財 政部 國 家稅 務總 局關於 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 稅[20 14]7 5號)的規定,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根據《國 家稅 務總 局關 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 家稅 務總 局公告 201 4年第6 4 號)的規定,二、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後購進並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范圍口徑,按照《國 家稅 務總 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 稅發〔20 08〕116 號)或《科學技術部財 政部國 家稅 務總 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 科發 火〔20 08〕362 號)規定執行。

⑼ 稅前扣除的管理辦法

自2008年兩稅合並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被廢止失效,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對於稅前扣除的規定卻極為簡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一規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諸多稅企爭議。何謂合理?何謂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跨國企業的財稅經理人們大感躊躇。有鑒於此,國家稅務總局擬在2014年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一、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關系
(一)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鉑略註:《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例如,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在財務部和國稅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一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答疑時就明確了,在所得稅上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准。在實務操作中還一定要注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負擔,但是由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個人承擔責任。(二)稅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三)稅法空白原則: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例如,關於勞保支出,目前只是規定了具體的扣除明細范圍,但是沒有扣除標准,那麼企業就可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的規定計算。二、會計調整業務的稅前扣除要點(一)備案制: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情形,應當將變更或更正的性質、內容和原因等在變更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從目前減輕納稅人辦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應盡量減少備案,而採取增加企業信譽的制度。(二)合理性:企業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對有證據表明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造成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稅務機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執行者,所謂的「合理」對於稅務機關的操作空間比較大,而對於納稅人就比較難把握。例如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企業在剛成立時往往會將折舊年限拉長,以減少當期的成本和費用,不然可能當年的稅收都不能彌補虧損;而在盈利時,就將折舊年限縮短,折舊變大,成本增加,納稅變少,這種情況稅務機關就會對企業進行調整。企業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商業目的較為典型的例子就是財務軟體,應該是記入當期費用還是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的折舊年限最低是十年以上,而財務軟體又具有無形資產的性質,但如果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企業也可以將折舊年限縮短到兩年,但需要進行備案。(三)時效性:對企業以前年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且已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的各項支出,因會計政策變更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調整的,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中影響前期損益的各項支出調整金額,應直接調整變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得追補確認在業務支出發生年度扣除。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5號文意思類似,以前年度已經發生的各項支出並且已經在稅前扣除,因政策變更需要對以前的東西進行調整,例如2014年政策變更,如果變更影響的是2013年,就調整2013年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是虧損的,就將當年的虧損額進行調整,將來在彌補的時候做適當的變化;如果已經多繳納了稅金,不能退稅,只能在未來的年限內抵稅。(四)可追性:對企業以前年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且已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的各項支出,企業採用追溯重述法進行會計差錯更正的,在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准內,其更正金額允許追補調整業務支出發生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但追補調整期限應符合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以前調整的應納稅額可以有追補的年限,按照現在的規定一般是五年以內,而在討論稿中沒有具體的規定,只是給了一個框架。(五)一致性: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涉及稅前扣除的調整事項(包括會計政策、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等),如發生於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如發生於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後,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相應調整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例如:在2013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補繳的稅金,那麼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補繳,那麼這個怎麼入賬?根據會計准則,如果前期的會計差錯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響,可以記入當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響,進行全年度損益調整,而這里和會計上的處理一致。

⑽ 怎麼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一、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稅前扣除。應從如下三個方面理解上述規定:

一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必須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作為稅前扣除項目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該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那部分工資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應付工資,不能在其未支付的納稅年度內扣除,只有等到實際發生後,才准予稅前扣除。

二是工資薪金的發放對象必須是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也就是說,只有為企業提供特定勞務,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員工,才能作為企業工資薪金的支付對象,企業因此而發生的支出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是企業取得收入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

三是工資薪金支出標准應該限於合理的范圍和幅度。一般而言,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應與職工提供的勞務總量大體相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⒈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⒉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⒊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⒋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⒌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四是工資薪金支出不僅可以表現為現金支出,也可以表現為非現金支出。非現金形式的工資薪金支出應按照公允價值摺合為現金支出。

二、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支出

(一)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本規定應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一是計算職工福利費支出的基數為企業實際發放的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合理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是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2007年底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三是企業職工福利費的用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⒈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⒉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⒊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四是職工福利費支出應單獨核算。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准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准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二)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結合我市實際,企業可以憑《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或蘇州地稅部門委託代征工會經費開具的電子繳款書專用憑證稅前列支工會經費。

(三)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軟體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8〕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國務院已確定的北京、上海、蘇州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中的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基本社會保險支出和住房公積金支出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四、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出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准予稅前扣除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僅限於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和范圍內,超過規定的標准和范圍的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但具體的列支標准還有待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我市仍按省政府規定,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繳納的不超過一個半月工資額度的補充養老保險准予扣除。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實際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在實際發放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五、商業保險支出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主要包括:建築企業依照《建築法》有關規定,為從事高危作業的職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煤礦企業依照《煤炭法》有關規定,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等。

六、財產保險支出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財產」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各類財產。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財產保險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七、借款費用支出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可以通過對資產進行折舊、攤銷、結轉成本等方式間接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稅收規定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是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是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5;1;其他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2;1。

八、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對業務招待費進行納稅調整時,需要分三步操作:

第一步,就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或者無法證明其真實性的業務招待費,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步,就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總額的40%,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步,就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總額的60%,與銷售(營業)收入的5‰進行比較,如果大於銷售(營業)收入的5‰,則應當就大於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2008年度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30萬元,當年按稅法規定確認的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甲公司2008年業務招待費納稅調整額計算如下:

第一步,調增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40%,即12萬元(30×40%);

第二步,計算稅前扣除限額,即2000×5‰=10(萬元)

第三步,比較實際發生額的60%與銷售(營業)收入的5‰部分大小。實際發生額的60%為18萬元,而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10萬元,所以稅前扣除限額僅為10萬元,應納稅調增8萬元(18-10)。

綜合來看,業務招待費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8=20(萬元)。

九、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條件的具體內容有待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進一步明確,目前仍按原稅前扣除辦法要求,對於廣告費需要通過媒體發布、實際支付且取得專用發票。考慮到某些行業的特殊性,特殊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列支比例可能突破15%的限制,總局正在調查制定之中。

十、勞動保護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勞動保護支出,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發生的支出,如果企業發生的所謂勞動保護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為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勞動保護用品。

三是限於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非現金支出。如果以勞動保護的名義向雇員發放現金,則不允許稅前扣除。

十一、匯兌損失

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准予扣除。

十二、專項資金支出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一是必須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專門規定。依照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提取的專項資金,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提取的專項資金應限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用途。

十三、租賃費支出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是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是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盡管條例中提到租賃費只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但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其他租賃費,如租入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生物資產等發生的租賃費仍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十四、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在其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根據國發〔2008〕21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四川汶川災區的捐贈支出,准予在稅前全額扣除。還有就是對北京奧運會的捐贈准予全額扣除。

本條規定應從如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一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轉贈,企業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捐贈支出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用途。

三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超過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出的利潤總額的12%。但向四川汶川災區的捐贈支出除外。

十五、不準予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但企業因經濟違約支付的違約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如支付的銀行罰息可以稅前扣除。

(五)非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也不得稅前扣除。

(六)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七)未經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如資產減值准備、存貨跌價准備等均不得稅前扣除。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項目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特別納稅調整加收的利息,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設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均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六、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的稅前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本條應從以下五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稅收上講的固定資產,是指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二是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按以下方法確定。⒈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⒉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⒊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⒋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⒍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三是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除符合稅收特殊規定外,按直線法計提的折舊准予稅前扣除。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四是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應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⒈房屋、建築物,為20年;⒉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⒊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⒋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⒌電子設備,為3年。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五是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⒈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⒉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⒋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⒌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⒍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⒎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十七、無形資產攤銷的稅前扣除

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本條應從以下四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稅收上講的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二是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按以下方面確定:⒈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⒉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⒊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三是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稅前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准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四是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其主要內容包括:⒈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⒉自創商譽;⒊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⒋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十八、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的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⒈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⒉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⒊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⒋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本條應從以下三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上述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二是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⒈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⒉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三是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十九、銷售或使用的存貨成本的稅前扣除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稅收上講的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二是存貨的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⒈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⒉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⒊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採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三是銷售或使用的存貨成本結轉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二十、彌補虧損的稅收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納稅人由查賬徵收方式改為核定徵收方式後,再改為查賬徵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確認未彌補的虧損可從再改為查賬徵收方式的年度起彌補,但彌補虧損期限以發生虧損年度的下一年開始計算,5年內不論盈虧或者改變徵收方式,均連續計算彌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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