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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設備轉讓產生哪些稅

發布時間:2021-12-18 13:33:10

❶ 轉讓舊設備如何納稅問題

關於轉讓舊設備的納稅問題,我們咨詢了一些稅務工作人員的意見,得到的答復不太一致。有的認為不存在增值問題,故不需繳納增值稅;有的認為應繳17%增值稅;有的認為應繳納5%交易稅。

❷ 出售舊設備要交什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內財稅[2008]170號)規定:「銷售自己容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因此若該固定資產不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仍應按照適用稅率17%徵收增值稅。

❸ 固定資產轉讓涉及哪些稅

固定資產有好幾種形式:

1、不動產及土地,這種以建築物為主,有時同土地一起轉讓,這時納稅義務人就需要交5%的營業稅,視轉讓增值額的大小要交土地增值稅,當然還有城健稅,教育費附加。

2、動產,這種以設備,車輛為主,這種情況下可能就要交增值稅,但不會交營業稅了,如小轎車,如果售價高於原值,就要交2%的增值稅,有些設備也屬於應稅的設備,這些增值稅是純稅,不得抵扣進項的。當然還有城健稅,教育費附加。

固定資產轉移的一般處理:

1、土地、房屋及建築物、運輸設備、機器設備、其他設備等固定資產,在公司內相互撥轉時應由移出部門填寫「固定資產移轉單」。

2、移轉單一式四聯,會管理部門簽章後,送移入部門簽認(管理部門不同時,要加印一聯會移入管理部門同時簽認),第一聯送管理部門(管理部門不同者,復印聯送移入管理部門轉記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二聯送會計部門,第三聯送移人部門,第四聯送移出部門。

3、其出人廠區應另填「移轉交運單」。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固定資產轉移

❹ 轉讓設備需要繳納哪些稅

.增值稅:按設備含稅價/(1+3%)*3%。(3%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貸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應稅稅率);
2.個人所得稅:代征個人所得稅2%(,應納稅額=設備含稅價/(1+3%)*2%;
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應納稅額=設備銷售繳納的增值稅*(城建稅率5%或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
基本上就是這樣了。

❺ 稅法:關於轉讓舊設備

轉讓2008年以前購買的設備出售時,增值稅(銷項)按4%減半徵收,是由於2008年以前固回定資產不允許答抵扣,2009年1月開始才允許抵扣的。
所以計算2008年以前購入的舊設備出售時的銷項稅,不用價稅分離,直接用出售價乘以稅率,即4%/2=2%,一般納稅人是4%減半,小規模納稅人直接2%。

❻ 舊設備出售增值稅發票稅率是多少

舊設備出售稅率按照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分別闡述: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

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6)舊設備轉讓產生哪些稅擴展閱讀

一、出售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

1、將賣出的固定資產轉出

2、出售取得的收入

3、如果出售時涉及稅金

4、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注意是個人)

❼ 二手設備交易的時候要繳納哪些稅費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二、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三、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再採取退稅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發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應於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轉入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五、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後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六、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具體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文明確。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2004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緊急通知》(財稅[2004]22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東北地區軍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4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7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東北地區軍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6年東北地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地區2007年固定資產抵扣(退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7]1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內蒙古東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9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東北 中部和蒙東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41號)同時廢止。

❽ 舊設備出售開多少稅點增值稅普通發票

簡單說一點,就是原來購進時按照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處置時按照適用稅率(17%)徵收專增值稅;如果購進時屬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所謂的稅點就是稅率或徵收率。
下面是具體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❾ 一般納稅人將舊的設備轉讓應怎樣納稅

企業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的,出售時未超過原值的就不用交納增值稅(房屋建築物除外)。

❿ 出售舊設備稅收問題

增值稅和營業稅都是流轉稅,但對於銷售貨物只有增值稅,營業稅一般屬於服務性收入或金專融、保險、娛樂等屬地稅業務才繳納營業稅。銷售舊設備只要不超過原值,便可免交增值稅。如果銷售後,其銷售價格高於原設備的折余價值,有利潤的話,並入企業利潤總額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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