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設備抵押如何登記
根據《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第四條當事人設立抵押權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的,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等概況;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八)抵押人、抵押權人認為其他應當登記的抵押權信息。
第二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生產設備抵押如何處置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禁止抵押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動產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貳』 企業的生產設備作為抵押財產時可以轉讓嗎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81條和189條的規定,企業可以將自己的生產設備作為抵押財產設定抵押。設定抵押後,由於企業仍然是該財產的所有人,因此原則上可以將生產設備出賣轉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生產設備作為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即這樣的買受人能夠取得該生產設備的所有權,抵押權人是不能對抗的。
『叄』 生產設備能不能成為抵押標的物
生產設備可以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肆』 生產設備可以抵押嗎
現實問題
葉某曾做過個體戶開設過小工廠,因此擁有一批生產設備,後葉某欲向銀行借款,他想知道,生產設備是否可以抵押給銀行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因此,生產設備是可以抵押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一百八十二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伍』 公司破產後,做抵押的設備應該何如處理
破產企業已經抵押的財產,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利,如果你收購這個企業,對抵押在銀行的設備你可以與銀行協商解決,折價由你把債務償還後設備歸你所有,
『陸』 一設備抵押,能否出租。如果賣出涉及的法律問題
1.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的標的物,有一些動產是不適合成為抵押標的物的。動產抵押的特徵仍是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否則將與質押無異。 因此在動產設定抵押權之後是可以出租的,但應當告知承租人已存在抵押權這一事實.並且一旦抵押權不能清償所負債務時,動產之上的抵押權不能對抗租賃權,即抵押權優於租賃權.
2.動產設定抵押權之後,抵押權仍是物之所有人,有權決定財物之後的歸屬問題.因此,仍有權利對物出賣他人,不過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知曉抵押物的權利行使狀況之後,決定是現在要求實現抵押權或變更抵押物或提前清償債務等,否則,抵押人的後續交易行為是有瑕疵的,權利不是完全的移轉,對買賣合同的第三人的權益是不利的.
『柒』 被告以生產設備抵押借款有效嗎
依照法律規定,這是允許的。抵押合同子簽訂之日生效,當然是否產生抵押效力或者說能否對抗第三人,還要看是否進行抵押登記,依照規定生產設備應當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抵押登記。但要注意的是,根據你的提問,即便沒有進行登記,以生產設備抵押借款,如果沒有其他法律禁止行為,那麼抵押借款行為(合同)是具有合同效力的。僅供參考,最好找律師當面咨詢,個人覺得你表達不夠清晰,可能不能完全達到你的咨詢目的。
『捌』 機器設備抵押給銀行後,還能使用嗎
1.抵押和質押不同。
2.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有,質押要轉移對質押物的佔有。
3.機器可以繼續試用,除非你的貸款無法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