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特種設備是指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並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
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氣設備等。執行本規定具體的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局根據特種設備危險性程度提出,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確定,並公布實施。
防爆電氣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
第四條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時,應當發揮行業部門、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五條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格認可並授權後,方可以開展授權項目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 第六條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對所設計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標准和安全技術要求。未制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七條製造單位對製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產品。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取(換)證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的取(換)證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證書申請的受理分別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審查工作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審查合格後,分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發證。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提供用戶使用:
(一) 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或者部件;
(二) 製造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產的,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後,方可以正式生產、銷售。從型式試驗合格到提出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取證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第三章的具體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並保證備品配件的供應。
第十條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其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准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明確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並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必須持接受委託代理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特種設備的產品或者部件,其同類型首台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正式銷售。第二節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條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安裝、大修、改造後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並由執行當次驗收檢驗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再進行強制性的驗收檢驗。
第十四條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該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第三節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對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十六條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准確。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時,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工作。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人員的使用單位,必須委託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日常的維修保養。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報告之日起計算。各類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求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除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之外,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第四節監督、監察與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安排,對特種設備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與改造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當進行現場安全監察,發現存在隱患及問題的,責令相應單位改正,必要時向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並督促其及時予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的安全監察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在行使安全監察職權時,應當出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
第二十八條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報告、調查,督促處理和結案批復,做好事故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期限逐級上報。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驗機構進行特種設備型式試驗、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等各類監督檢驗的程序、內容、方法、合格判定規則等,必須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相應檢驗規程執行。
第三十條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加強檢驗工作質量的管理,確保檢驗工作質量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轉,按期完成監督檢驗工作任務,必須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驗機構在接到具備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條件的檢驗申請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相應的檢驗。完成相應檢驗工作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同時應當將檢驗報告報送負責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二條在用特種設備數量較多而且具有該類特種設備獨立檢驗機構的大型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成立企業自檢站,經上述機構核准建站方案,並經資格認可及授權後,可以承擔本企業內在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
企業自檢站檢驗范圍內的在用特種設備,應當接受監督檢驗機構的抽檢,抽檢比例不得高於該企業當年應當檢驗設備總量的20%。具體抽檢比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
企業自檢站及其檢驗人員從事授權檢驗類別以外的或者本企業之外的特種設備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並接受省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後,方可以從事批准項目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督檢驗機構提出。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在15日內對受檢單位提出的異議予以書面答復。
受檢單位對監督檢驗機構的答復仍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當地與該監督檢驗機構同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接到異議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委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監督檢驗機構或者組織專家,對被提出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鑒定或者確認。鑒定或者確認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上述鑒定或者確認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支付。鑒定或者確認結論證明原檢驗結果錯誤的,該費用由出具原檢驗結果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中,以及監督檢驗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工作中,需要收取費用的,必須按照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等經營性活動,並保守受檢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電梯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電梯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驅動主機、控制櫃、安全裝置等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門鎖、安全鉗、限速器、緩沖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電梯製造企業承擔自己製造電梯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時,應當按本規定要求,申請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與製造資格同時提出申請的,執行資格審查的機構應當同時安排該企業製造、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資格審查。
第三十九條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第二節起重機械
第四十條起重機械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起重機械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
起重機械的超載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自行製造或者改造本單位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將設計或者改造的相關資料,報所在地監督檢驗機構審核通過,並報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後,方可以進行製造或者改造。
此類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驗收檢驗,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並辦理注冊登記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十二條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二年。第三節廠內機動車輛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廠內機動車輛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車輛主要部件(如發動機、底盤等)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四條新增廠內機動車輛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到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該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了解申請注冊登記車輛的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進行驗收檢驗。免於驗收檢驗或者驗收檢驗合格的,由該監督檢驗機構發給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憑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辦理該車輛的注冊登記,並核發廠內機動車輛牌照。廠內機動車輛安裝牌照並粘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等國家標準的要求,在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和進行交通管理。
第四十六條在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收回牌照。第四節客運索道
第四十七條對新建或者改建的客運索道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後,方可以投入製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條客運索道的驅動機、抱索器、運載車輛、鋼絲繩、減速機等主要部件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等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部件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九條客運索道安裝工程竣工後,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申請。經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審查合格,並經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對客運索道進行驗收檢驗合格,發給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投人正式運營。
第五十條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自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簽發驗收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運營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在期滿前三個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復審申請。經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其安全管理狀況合格,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全面檢驗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繼續運營。
第五十一條在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內,客運索道每年要進行一次年度檢驗。年度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運營。年度檢驗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運營承包單位提出申請,由當地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當地沒有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監督檢驗機構的,年度檢驗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五十二條索道站(公司)站長(經理)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負責人對保證客運索道的安全運營負責。站長(經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運索道的安全技術知識,必須經過專業的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方能夠上崗。
第五十三條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建立救護組織,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結合本索道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與急救物品。必須制定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當索道營運過程中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乘客。
第五十四條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按照《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的規定,對索道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索道日常營運、檢查、維護、救護演習、發生意外事件和事故等情況,應當記入運行日記,由索道路(公司)值班站長(經理)簽字認可並存檔備查。第五節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五十五條對新建或者改建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後,方可以投入正式製造和安裝。
第五十六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游藝機或者游樂設施的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和有關圖紙等隨機文件,並向用戶提供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
第五十七條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其他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所在地區具備相應檢驗資格和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和定期檢驗。
移地重新安裝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進行驗收檢驗和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十八條在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五十九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使用與運營單位,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每日投入營運前,必須進行試運行和相應的安全檢查。每次運行前,操作和服務人員必須及時向遊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運行中要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危險行為。安全注意事項必須張貼在遊客易於看到的明顯位置上。
第六十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所有者與運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標准配備適用的救護設施和滿足需要數量的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監護或者救護人員。必須制定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在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遊客。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拒絕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進行整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未履行設計審核手續即進行製造者,或者無相應產品有效的安全認可證即投入製造者,責令停止製造和銷售其產品,並處5000至20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持相應產品有效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但不能保證特種設備產品質量或者安全技術性能的,吊銷相應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未按照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即提供用戶使用本單位產品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無資格證書或者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即從事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者,責令承擔項目停止進行,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的,吊銷相應的資格證書;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對購置無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產品並投入使用者,或者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即投入運營的使用者,責令其設備停止使用,屬於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並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未按照要求定期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以及發現異常情況未及時處理的,屬於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發現設備帶故障運行的,必須責令設備停止使用;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使用無相應有效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管理、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檢驗、操作的,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仍然繼續使用的,責令設備停止使用,並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九)對偽造、塗改、轉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證書、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等有關證書和牌照者,沒收或者吊銷其相應的證書和牌照,並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不採取緊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時有效抑制災害擴大,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事故以及隱瞞事故不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至25000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進行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或者改造,並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相關設備停止使用,並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從事安全監察或者監督檢驗的安全監察員和檢驗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竊商業秘密的,由所在單位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監督檢驗機構不能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因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失職的,由授予其檢驗資格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視情節暫時停止或者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六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機關、處罰方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技術規程,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另行組織制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本規定中明確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各類證書和牌照的格式,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定。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不適用於軍事用途的特種設備。但軍隊所有,用於民用場所的特種設備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六十九條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企業、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公告。取得相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的企業,由頒發相應資格證書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布公告。
第七十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
❷ 電氣設備安全運行有哪幾項監督
(1)全部停電作業,指變配電所(室)室內電氣設備全部停電,包括架空線路或電纜引人線在內,通至鄰接高壓室的門全部閉鎖以及室外電氣設備全部停電,包括架空線路或電纜引人線在內。
(2)部分停電作業,指變配電所(室)電氣設備及線路部分停電,或室內呈全部停電,而通至鄰接高壓室的門並未全部閉鎖。
(3)不停電作業,指包括作業本身不需要停電和沒有偶然觸及導電部位危險的以及允許在帶電設備外殼上或導電部分上進行的作業。
無論電壓高低及何類作業類別都有一定的安全措施及安全操作規程。因此,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填用工作票或口頭命令、電話命令;至少應由兩個人在一起作業;完成並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完成並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技術措施;完成並保證設備及線路安全的措施
❸ 特種設備現場監督檢查包括哪些內容
一般有以下內容: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
檢查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抽查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作業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抽查設計製造、安裝、重大維修檔案是否建立
抽查設計圖樣審批手續是否符合要求
抽查產品生產過程資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種設備出廠是否附有質量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是否移交相關技術資料的文件
抽查型式試驗、監督檢驗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最近一次評審提出的整改項目確認是否到位
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和許可有效期製造的情況
檢查生產單位法定代表人、名稱、產權、生產場地等變更是否向及時向發證部門申報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
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情況檢查項目
機構及制度:
是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是否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是否制定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並有演練記錄
設備檔案:
是否建立設備檔案,是否齊全,保管是否良好
所抽查設備是否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內
所抽查的設備是否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或者檢修並有記錄
人員檔案:
抽查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證件是否在有效期內
是否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記錄
鍋爐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在崗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檢驗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液位(面)計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標記
安全閥是否有有效的校驗報告或標記
壓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
運行情況:水位、壓力是否在允許范圍內
是否及時填寫運行記錄
水(介)質處理:是否有水(介)質化驗記錄,化驗頻次是否符合規定
壓力容器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在崗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檢驗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安全附件和保護裝置:安全閥是否有有效的校驗報告或標記
壓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
年度檢查情況:是否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查(查看該台設備的年度檢查報告)
壓力管道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在崗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檢驗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安全附件和保護裝置:安全閥是否有有效的校驗報告或標記
壓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
運行情況:是否有運行、檢修和日常巡檢記錄
年度檢查:是否開展年度檢查
電梯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警示標記:是否有使用登記標志,並按規定固定在電梯的顯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檢驗期限內
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是否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安全裝置:電梯內設置的報警裝置是否可靠,聯系是否暢通
抽查呼層、樓層等顯示信號系統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確(任選其中一台、一個樓層)
門防夾保護裝置是否有效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入口處急停開關是否有效
限速器校驗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
維保情況:是否有有效的維保合同
是否有維保記錄,維保周期是否符合規定
起重機械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現場司機和指揮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警示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並按規定固定在顯著位置,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項提示牌
安全裝置:運行警示鈴、緊急制動是否有效
維保狀況:抽查檢修記錄是否及時填寫。
❹ 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監察有哪些內容
(一)「三落實」內容
「三落實」的內容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和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落實定期檢驗。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九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處罰。
國務院頒發的《特種設備監察條例》,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為了有效地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務院302號令頒發了《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該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該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特大火災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6)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2.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和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1)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是做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工作的前提條件。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可以是專職機構,也可以是兼職機構。同時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內應根據本企業特種設備使用數量及技術狀況,配備具有特種設備基礎和技術知識、懂得管理業務、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工程技術人員,具體從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2)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根據特種設備各自的使用特點,建立、完善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章制度。企業的管理層次、管理形式不同,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有所不同,但至少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各級崗位責任制。這是使用單位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明確崗位責任制度有利於分清工作職責,確定各自的工作范圍,便於實行技術責任、經濟責任和安全責任考核。
②基本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特種設備的選購、驗收、安裝、調試、使用登記、備件管理、作業人員培訓和考核、技術檔案管理和統計報告等制度。這些制度的貫徹實行,奠定了使用管理基礎工作。
③使用過程中的管理制度。有安全檢查、維護保養、檢驗、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維修保養、改造、事故報告及接受國家安全監察等制度。
④操作規程。主要包括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這是保證正確使用特種設備,做到安全運行和維持正常生產(使用)的先決條件。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②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③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④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⑤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⑥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3.落實定期檢驗
定期檢驗這是國家對特種設備實施的法定的強制性檢驗,通過定期檢驗,可以及時發現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隱患,防止事故發生,達到延長使用壽命,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的目的。因此,使用單位應做到:
(1)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下一次檢驗期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單位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根據使用單位自身的特點,安排定期檢驗計劃,確保檢驗工作如期實施;
(2)主動與有關檢驗單位落實檢驗時間和檢驗有關的工作要求,檢驗單位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檢驗;
(3)盡量做到按計劃的檢驗時間停車檢驗;
(4)檢驗後,應針對特種設備技術狀況和檢驗單位出具的檢驗報告,及時採取技術處理或改造更新等措施,對其技術性能符合使用要求的,及時辦理使用手續,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兩有證」的要求
「兩有證」的含義是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或受權的縣級安全監察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使用登記證(合格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這是加強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實現規范化管理的十分重要手段。
1.特種設備憑證(合格標志)使用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分為行政管理、技術管理和經濟管理三部分,實施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辦理使用登記證(合格標志)是國家對特種設備使用採取行政管理和實施安全監察的行之有效的手段。通過行政規定,逐台(套)使用登記,促進使用單位合法使用特種設備。在使用登記時,對安全技術狀況較好,沒有缺陷危及使用安全的特種設備發放使用登記證(合格標志),從行政和技術上明確了該台(套)設備在正常的工作條件下,可以安全運行一個周期,當然這並非表明特種設備在使用中絕對安全無恙。
為使特種設備安全運行,除了對本體要求外,還必須根據特種設備的各自特點,裝設必要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表,並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保證其靈敏可靠,正常運行,達到安全保護的目的。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俗話說,人的因素決定一切,任何機械、設備都離不開人的監視、控制和操作。因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引起的機毀人亡事故屢見不鮮、不勝枚舉。故對作業人員應進行嚴格的培訓和考核,使其掌握基本理論知識、特種設備安全節能作業知識和達到「四懂四會」(懂特種設備的結構、性能、用途、工作原理,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認真填寫運行記錄或工藝生產記錄,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嚴禁違章操作,拒絕執行違章的指揮,積極主動參與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正常使用與安全運行。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三)正確使用
特種設備的存在價值在於使用,而任何特種設備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圍和特定的工作條件,其使用壽命長短,生產運行效率的高低,又直接影響到使用價值。保證其正確使用的主要措施:一是正確確定使用條件,加強使用過程中技術要素的控制,嚴禁超壓、超溫、超負荷運轉;二是合理制定操作規程,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三是合理選用安全保護裝置,確保動作可靠;四是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嚴禁違章作業。
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娛樂場所、旅遊風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特種設備,可能危及公眾安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安全隔離區和明顯的安全標志,並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四)精心維修保養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做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做出記錄。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摘自《領導幹部質量安全知識讀本》
❺ 安全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以下供參: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依法通過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的情況;
(二)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情況;
(三)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
(四)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五)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
(六)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配備或者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情況;.
(七)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受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其教育培訓檔案的情況;
(八)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及按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情況;
(九)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十)對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的情況;
(十一)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十二)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情況;
(十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十四)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情況;
(十五)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問題的情況;
(十六)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治理,以及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情況;
(十七)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情況;
(十八)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的配備、維護、保養的情況;
(十九)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二十)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❻ 質量技術監督工作有哪些的內容
(1)負責質量技術監督工作,擬訂提高國家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及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及制定部門規章,負責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技術規范工作。
(2)承擔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責任,負責質量宏觀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推進名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3)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管理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和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鑒定,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根據國務院授權,組織協調全國有關專項打假活動。
(4)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范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5)承擔國內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6)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的責任,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7)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
(8)統一管理全國標准化工作。
❼ 設備監造有什麼內容作用
設備監造是指監理單位依據與用戶簽訂的委託監理合同和設備訂貨合同對設備製造過程進行的監督活動。
設備監造的內容:
設備監造是指承擔設備監造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監造單位)受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委託人)的委託,按照設備供貨合同的要求,堅持客觀公正、誠信科學的原則,對工程項目所需設備在製造和生產過程中的工藝流程、製造質量及設備製造單位的質量體系進行監督,並對委託人負責的服務。設備的製造質量由與委託人簽訂供貨合同的設備製造單位(以下簡稱製造單位)全面負責。設備監造並不減輕製造單位的質量責任,不代替委託人對設備的最終質量驗收。監造單位應對被監造設備的製造質量承擔監造責任,具體責任應在監造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設備監造的前提是監造方對製造廠的高度控制能力,而完善的監造體系包括完善的管理程序及監督導則、高效的監造管理信息平台以及經驗豐富的監造隊伍則是成功設備監造的保障。
設備監造的作用:
設備監造是指監理單位依據與用戶簽訂的委託監理合同和設備訂貨合同對設備製造過程進行的監督活動。也就是利用第三方高智能的專業技術人才,對設備製造質量實行全過程的監控,不斷促進製造商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意識,以確保製造出的設備符合設計要求,滿足用戶需求。
一般來說,由於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約,用戶只能對訂購的設備,尤其是較為復雜的大型設備進行出廠檢查與驗收,具體的製造過程根本無法掌握,所以就要委託第三方來完成對設備的監造工作。通過監造方派出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對設計的合理性、選材的正確性、工藝方案的可行性、製造過程執行工藝的准確性、檢驗工作的真實性等進行全面的過程監督檢查,這樣就可以有效地保證產品質量。
❽ 特種設備監督管理的重點是什麼環節
使用環節,重抄點對公眾聚襲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五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❾ 設備管理具體包含哪些方面的工作
設備管理包括設備的前期管理和使用管理工作。
1、前期管理
設備的前期管理是指設備在正式投產運行前的一系列管理工作,設備在選型購置時,應進行充分的交流、調研、比較、招標和選型,加強技術經濟論證,充分考慮售後技術支持和運行維護,選用綜合效率高的技術裝備。
2、使用管理
設備的使用期管理分設備初期管理、中期管理和後期管理。
設備的初期管理一般指設備自驗收之日起、使用半年或一年時間內,對設備調整、使用、維護、狀態監測、故障診斷,以及操作、維修人員培訓教育、維修技術信息的收集、處理等全部管理工作,建立設備固定資產檔案、技術檔案和運行維護原始記錄。
設備的中期管理是設備過保修期後的管理工作。做好設備的中期管理,有利於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和利用率,降低維護費用,得到較好的設備投資效果。
設備的後期管理指設備的更新、改造和報廢階段的管理工作。對性能落後,不能滿足生產需要,以及設備老化、故障不斷,需要大量維修費用的設備,應進行改造更新。
(9)設備監督包括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設備管理常用於解決以下問題:
1、機械設備管理、操作、維修人員年齡老化,人員流失嚴重,自有職工比例下滑加快,導致大量無一定工作經歷的農民工上崗操作。
2、設備陳舊、老化加快,不少機械設備已到了甚至超過了報廢年限,導致此類機械設備的事故隱患不斷和維修成本增加。
3、機械設備檔案不齊全,設備管理者、使用者對設備使用壽命無法控制,安全隱患較多。
4、不重視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設備帶病運轉、缺零少件、拆東牆補西牆現象普遍,不能發揮全部機械設備的效能。
5、管理無序,自有設備與租賃設備並用,存在「誰買誰用,誰用誰管」現象,不講究機械設備的利用率和投資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