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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設備什麼情況屬於轉包

發布時間:2021-10-23 08:18:27

㈠ 特種設備業務能轉包或分包嗎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依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第13號令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㈡ 信息化基礎設施有哪些

信息化建設的內容,主要應該包括:
1、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
計算機機房(包括場地、空調、透風、供電、供水、通信線路、安保等)
信息化設備(網路設備、伺服器設備、終端設備等)
2、信息化軟體系統建設
支撐各種業務的業務信息系統
加強組織(企業、政府、機構、單位)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統
支持組織決策的決策信息系統
服務於信息系統管理的運維管理系統
3、信息化的組織體系建設
為了組織信息化的持續有序而需建立信息化組織架構,並經常進行優化調整
4、信息化系統安全體系、災難備份與恢復體系建設
為了應對各種人為或自然的災難、攻擊等,需要對組織的信息化體系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為了業務連續性而需建立災難備份與恢復體系
5、組織的信息化與業務連續性管理意識的培養和強化
信息化建設過程只是信息化的基礎,還需要長效的運行維護、升級,使得信息化是持續有效的,這就需要經常地強化組織的信息化與業務連續性管理意識,形成一個持續的信息化管理機制,支撐組織戰略目標和業務的持續發展

㈢ 什麼是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及其區別

違法轉包:

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非法轉包:

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二者區別:

1、在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據見《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建築法》第24條的規定)。

3、主體不同:轉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之間;分包則發生在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

4、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僅指主體工程外的分部分項工程,是發包合同中一部分。

5、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於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止,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有約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屬合法行為。由於建設工程項目轉包是法律絕對禁止的,因此存在轉包情形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但存在違法分包情形並不直接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雖然建設工程發包人將工程項目發包給超越資質等級的承包人,屬於違法分包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但只要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知,違法分包並不直接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3)信息化設備什麼情況屬於轉包擴展閱讀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㈣ 信息化基礎設施有哪些

信息化建設的內容,主要應該包括:
1、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
計算機機房(包括專場地、空調屬、透風、供電、供水、通信線路、安保等)
信息化設備(網路設備、伺服器設備、終端設備等)
2、信息化軟體系統建設
支撐各種業務的業務信息系統
加強組織(企業、政府、機構、單位)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統
支持組織決策的決策信息系統
服務於信息系統管理的運維管理系統
3、信息化的組織體系建設
為了組織信息化的持續有序而需建立信息化組織架構,並經常進行優化調整
4、信息化系統安全體系、災難備份與恢復體系建設
為了應對各種人為或自然的災難、攻擊等,需要對組織的信息化體系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為了業務連續性而需建立災難備份與恢復體系
5、組織的信息化與業務連續性管理意識的培養和強化
信息化建設過程只是信息化的基礎,還需要長效的運行維護、升級,使得信息化是持續有效的,這就需要經常地強化組織的信息化與業務連續性管理意識,形成一個持續的信息化管理機制,支撐組織戰略目標和業務的持續發展

㈤ 信息化建設應該包括哪些方面

信息化建設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計算機機房(包括場地、空調、透風、供電、供水、通信線路、安保等)信息化設備(網路設備、伺服器設備、終端設備等)。

2、信息化軟體系統建設支撐各種業務的業務信息系統加強組織(企業、政府、機構、單位)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統支持組織決策的決策信息系統服務於信息系統管理的運維管理系統。

3、信息化的組織體系建設為了組織信息化的持續有序而需建立信息化組織架構,並經常進行優化調整。

4、信息化系統安全體系、災難備份與恢復體系建設為了應對各種人為或自然的災難、攻擊等,需要對組織的信息化體系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為了業務連續性而需建立災難備份與恢復體系。

5、組織的信息化與業務連續性管理意識的培養和強化信息化建設過程只是信息化的基礎,還需要長效的運行維護、升級,使得信息化是持續有效的,這就需要經常地強化組織的信息化與業務連續性管理意識,形成一個持續的信息化管理機制,支撐組織戰略目標和業務的持續發展。

(5)信息化設備什麼情況屬於轉包擴展閱讀

信息化建設內容

信息化建設包括了企業規模,企業在電話通訊、網站、電子商務方面的投入情況,在客戶資源管理、質量管理體系方面的建設成就等。信息化建設是品牌生產、銷售、服務各環節的核心支撐平台,並隨著信息技術在企業中的應用的不斷深入顯得越來越重要,未來甚至許多企業就是只依靠信息化建設而生存。

品牌指數數據模型中的信息化建設權值為10分,當品牌在企業規模、通訊系統、網路、電子商務、客戶資源管理、質量管理等方面有正向的建設內容時,品牌指數將給予加分。

在品牌2.0理論體系中,信息化建設作為品牌母體樹冠部分的支撐物,同屬自觸點,也就是品牌母體可以主導的部分。

㈥ 簡述設備管理信息化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設備管理信息化首先可以對企業的管理效率有所提升,因為企業通過信息化可以查找到設備的使用狀態。也就是構建一個設備的管理庫吧。

㈦ 信息系統集成項目招標時如何分包

最近筆者組織實施了一個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的招標工作。在招標前與用戶溝通時,考慮到項目比較大、內容比較多,根據我們的采購經驗,建議用戶將項目分成幾個包(如系統軟體、應用軟體、主機設備、網路設備等)進行公開招標,而用戶堅持認為要合在一起進行招標。但在項目開標之後,用戶發現各投標人的組合並不是他們所希望的(原因是A公司的主機性價比好,而B公司的網路設備性價比好,而選任何一個投標人都不能獲得最佳的結果),故又提出希望將項目分包。按有關規定,招標之後是不可以分包的(除非在招標前明確),此時用戶感到很不滿意。
信息系統項目的特點是規模大、涉及面廣、專業設備多。一般情況下,信息系統既有硬體又有軟體。硬體中既有網路設備、計算機設備、存儲設備又有控制設備、視頻會議設備等;軟體中包含系統軟體、工具軟體、應用軟體等。所以,在項目招標采購時如何分拆(即分包)以得到最好的招標結果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問題。結合上面提到的這個案例,筆者談一點個人觀點,與各位同行進行探討,同時也為采購人提供一些建議。
第一,有利於項目實施的原則。這主要依據項目投入大小、項目內容多少以及使用單位技術力量的強弱等進行判斷。如項目預算金額比較小,則盡量以集中為主,不宜分成太多包,否則不便於管理;如整個系統包含多個子系統,即既有計算機系統、網路系統、存儲系統、安全系統,又有視頻會議系統、監控系統、顯示系統等,則盡量以專業分成多個包進行招標為宜;再如使用單位技術力量比較強,則建議分成多個包,有利於競爭,以獲得更好的性價比。如果項目大、內容多而使用單位的技術力量又比較弱,則建議先招一個總集成商,而把軟體、硬體再按專業劃分為多個包。
第二,有利於形成充分競爭局面的原則。如項目比較大、內容比較多,則建議按硬體、軟體進行分包。硬體中還可分成網路設備、計算機設備、存儲設備等;軟體可分成系統軟體、工具軟體、應用軟體等幾個包。因為在IT行業專業劃分是比較細的,如硬體中有些廠商只有網路設備或只有存儲設備,而軟體廠商也有類似情況(如只有系統軟體或工具軟體,而許多應用軟體開發商缺少自己的系統軟體、工具軟體)。這樣,按專業分成多個包後,有利於形成充分競爭的局面,使各供應商都拿出自己的拿手產品進行競爭。
第三,有利於項目實施後的運行、維護的原則。項目招標時的分包與項目完成後的運行和維護是有直接關系的,如招一個總包單位,則意味著使用單位可以將項目的運行和維護都由該總包單位負責;而分幾個包進行招標,理論上意味著有幾個供應商為使用單位服務,實施時存在如何協調的問題,系統發生故障時存在如何判斷故障所在、如何找到責任人的問題。這些問題,也是招標時應該加以分析和判斷的。
第四,有利於得到最好的性能價格比和最優的服務的原則。在招標時使用單位千萬不能因以前使用的是什麼品牌的設備而發出仍要采購相同品牌設備的信息,否則是不可能招到一個最好的性能價格比和最優的服務(因為缺少了競爭)。當然使用單位技術人員對已有產品的技術性能較為熟悉是客觀存在的,如在後續采購中更換為不同品牌設備,會給設備的維護、維修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也是事實,但相對於因長期使用同一品牌產品而造成的高價格和差服務來說,這點困難是可以克服而且是應該克服的。
筆者幾年來一直從事信息系統項目的政府采購工作,每年采購的項目上百個,投資額在幾千萬(最大的近1億)的大項目不在少數,而幾十萬的小項目也有,大部分是幾百萬、上千萬的項目。筆者深深體會到,對不同項目一定要採取不同的采購策略和不同的打包方式,才能獲得最佳的招標結果,在這方面我們是有很多經驗教訓和成功案例的。作為政府采購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人員,我們願將我們的經驗教訓貢獻給采購人和其他同行,為采購人做好服務工作。我們的目標是與采購人一致的,我們既要采購到好的設備、優的服務,也要用好納稅人的每一個銅板。令筆者感到欣慰的是:經過幾年的磨合,不少採購人從拒絕、排斥政府采購,到在項目招標前主動與我們進行聯系、溝通,甚至將非集中采購項目也委託我們集中采購;還有采購人在進行分散采購時,也來徵求我們的意見、聽取我們的建議。這對我們從事政府采購工作的同志來說是極大的鼓勵和促進,使我們更有信心做好政府采購工作。

㈧ 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屬於專業分包范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實施細則》對建築工程分包范圍有明確規定,現摘錄如下: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為了規范建築工程施工承發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2014年8月4日住建部制定並頒布了《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築工程施工承發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建築活動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建築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或者肢解發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七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轉包: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五)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於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九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
(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一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四)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六)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七)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發現分包單位有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發現建設單位有違法發包行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並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
接到舉報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除無法告知舉報人的情況外,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對在實施建築市場和施工現場監督管理等工作中發現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對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依據《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其改正,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依據《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責令其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二)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築法》第六十七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三)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依據《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取締,並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其他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按照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予以處罰。
(四)對認定有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五)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六)對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責令其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有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予以相應行政處罰外,還可以採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無效的,不予辦理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同時將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並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個月內不得參加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招標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並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准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
對2年內發生2次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責令其停業整頓6個月以上,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
對2年內發生3次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資質審批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
(三)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在認定有轉包行為的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且不得再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個人,不得再擔任該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有執業資格證書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執業資格注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查處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並逐級上報至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公示。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以外的其他專業工程參照本辦法執行。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鄉建設部之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㈨ 信息化建設應該包括哪些方面

信息化建設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計算機機房(包括場地、空調、透風、供電、供水、通信線路、安保等)信息化設備(網路設備、伺服器設備、終端設備等)。

2、信息化軟體系統建設支撐各種業務的業務信息系統加強組織(企業、政府、機構、單位)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統支持組織決策的決策信息系統服務於信息系統管理的運維管理系統。

3、信息化的組織體系建設為了組織信息化的持續有序而需建立信息化組織架構,並經常進行優化調整。

4、信息化系統安全體系、災難備份與恢復體系建設為了應對各種人為或自然的災難、攻擊等,需要對組織的信息化體系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為了業務連續性而需建立災難備份與恢復體系。

5、組織的信息化與業務連續性管理意識的培養和強化信息化建設過程只是信息化的基礎,還需要長效的運行維護、升級,使得信息化是持續有效的,這就需要經常地強化組織的信息化與業務連續性管理意識,形成一個持續的信息化管理機制,支撐組織戰略目標和業務的持續發展。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謝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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