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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通则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9-11 15:32:10

1. 建筑设计通则一般规定有哪些

太啊比
1 通用标准
房屋建筑制图统-标准GB/T50001-2011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11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11
供热工程制图标准GJJ/T78-97
建筑模数协调统-标准GDJ2-86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2001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DJ6-86
2 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城市道路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98
建筑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GD50096-2011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
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托所、幼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特殊教育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HGJ100-98
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镇(乡)村文化建筑设计规范JGJ156-2008
电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50091-2006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
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
实验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
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95
调幅收音台调频电视转播台与公路防护间距标准
GB50285-98
民防空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湿陷性黄土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3 工业建筑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
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071-2002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06版)GB50156-2002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
发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GB/T50294-1999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08
猪屠宰与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2001ooi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2001
烧结厂设计规范GB50408-2007
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200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0
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50475-2008
(册)
4 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DJ39-9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GB50045-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GB50222-95
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GB50098-9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石油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火灾自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自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版)GB50084-200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0版)GB50151-92
高倍数、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2版)GB50196-93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UJ110-87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999版)GB50193-9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5 建筑设备
(给水排水.电气.防雷.暖通智能)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建筑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建筑与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版)GB50057-94
建筑物电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D/T50314-2006
6 建筑环境
(热工.声.采光与照明)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2008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154-2007
石油化工设计能耗计算标准GB/T50441-2007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2005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D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88
厅堂混响间测量规范GEJ76-84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
剧场、电影院用途厅堂建筑声设计规范
GB/T50356-2005
体育馆声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131-2000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200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
7 建筑节能

2. 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法规,保障射线防护器材使用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维护用户的利益,促进射线防护器材的开发、生产与推广应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射线防护器材的生产、销售、研制和使用单位。第三条对射线防护器材的防护质量,实行两级监督管理。“卫生部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负责对全国射线防护器材实行统一的防护质量监测、监督管理和仲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其认可的市级(以下简称省、市)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射线防护器材实施防护监测、监督管理。第四条对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的监测与评价,应贯彻放射防护最优化和为生产、应用服务的原则。
在监测产品防护质量的同时,为生产厂家提供有关信息,使之有利于生产更多、更好、有实际推广价值的防护产品,为全国射线防护工作服务。第二章防护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凡生产射线防护器材的单位,试制、仿制或改制(改变原材料配方或改型)射线防护器材产品,必须向“监测中心”提交“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申请书”(申请书见附件1),提供测试样品和有关资料。由监测中心测试合格后,发给“产品防护质量合格证书”(式样见附件2),方可定型生产和销售。第六条生产厂家定型生产的防护器材产品,必须接受所在地省、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对批量产品防护质量的常规监测。其监测方法按“监测中心”制定的统一监测规范进行。暂无监测条件的省、市由所在地省、市放射防护部门提请“监测中心”监测。常规监测抽检样品的数量,可比照工业产品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七条防护器材生产厂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向“监测中心”申请型式试验(申请书见附件3)。
(1)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2年应不少于1次;
(2)间隔1年以上再投产时;
(3)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型式试验的抽检数量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执行。暂无产品标准者,由“监测中心”比照工业产品型式试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凡防护性能和结构比较复杂的防护器材产品,由监测中心推荐两个以上的单位,经过6~12个月的试用,由试用单位写出试用报告(试用报告书见附件4),“监测中心”根据试用报告及其它性能测试结果,作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报告书见附件5)报卫生部备案,对有推广价值者,“监测中心”通过信息管理渠道宣传推广或组织评选防护优质产品,并向广大用户通报。第九条除经以上程序监督防护器材产品的防护质量外,“监测中心”和所在省、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还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产品防护质量抽检(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抽检测试报告书见附件6)。对不合格者要提出批评,限期改进,不改者向用户通报其产品质量。第十条凡未取得防护质量合格证书的产品不得销售。现已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在本规定公布后半年内补办申请发证手续。第十一条凡经监测合格,允许销售的射线防护器材产品,其产品说明书需注明质量标准,并加盖放射卫生防护监测单位监测防护质量合格的印章。第十二条射线防护器材生产厂家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应用单位正在使用的射线防护器材,必须接受“监测中心”和省、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防护质量监测。第三章防护质量监督机构第十四条射线防护器材的应用涉及到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卫生部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全国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担负全国射线防护器材信息管理中心的任务。其具体任务:
(1)新产品的申请,发证工作;
(2)产品型式试验;
(3)产品试用;
(4)产品质量抽检或使用中防护器材的抽检;
(5)信息管理。第十六条各省、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负责本省、市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的监督管理,其具体任务:
(1)定型产品出厂前的常规监测;
(2)产品质量抽检;
(3)使用中防护器材定期或不定期的防护质量监测。
附件(略)

3. 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以下规定:1、有押运员,外部运输必须有警卫人员护送;2、按指定路线行驶;3、车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4、运输车辆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机动三轮车等运输爆破器材;5、车厢底应加软垫。凡从事爆炸物品提取、运输、押运、装卸的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此类人员必须持有经公安部门政审和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各种证件,方可从事此项工作。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4. 新《消防法》对消防设施、器材、消火栓等,做了哪些规定

1、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5. 警用器材的使用规定

保安部经理负责对对讲机、警用器材的申购、发放、送检、保养。
保安部内勤负责对讲机、警用器材的保管、发放并予以记录。
当值保安员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对讲机维护与管理
保安部内勤负责建立对讲机通讯器材台帐。
对讲机只能提供部门管理者、巡逻队、消防专员和当值保安员使用,严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况由保安部经理同意方可。
对讲机严格规定使用频率、严禁保安员、干部私自乱拆乱调其它频率否则按专违纪处理。
对讲机电池充电6小时以上再使用,充电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交班时要用布擦拭机身,并将音量调到适当(清晰听到)位置。
保安员在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部门经理。
专人领取使用对讲机自行负责维护保养。
头盔、警棍的使用
保安员要爱护使用头盔、警棍,严禁使用警棍嬉戏打闹或给他人玩耍。
所配头盔、警棍只提供保安员紧急情况下防卫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
严禁头盔、警棍提供给他人使用,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保安部经理批准,严禁携带警棍外出。
交接班时,对头盔、警棍进行检查并记录于《值班记录》上。
手电筒、雨衣的使用
保安员要爱护使用手电筒、雨衣,非晚间或下雨时不得使用,严禁将雨衣、手电筒、电池占为已用。
对雨天用过的雨衣要及时用布擦拭干净并折叠整齐后交当值中队助理保管,对使用完毕的手电要用布擦拭干净并将电池卸出。
交接班时,对雨衣、手电筒进行检查是否完好或正常,并记录在《保安部值班记录》上,发现问题及时报部门经理。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网店各种防狼器在热卖,除了防狼喷雾器,还有电击器、远程防身自卫器、致盲手电筒和个人报警器等,五花八门。
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颁布和实施了《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的通知》,要求对这类器械必须严格管理。之后颁布的《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也明确规定: “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和仿真手枪式催泪器均属于仿真手枪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持有,各地邮政部门均不得邮寄。各种电击器 (除电警棍外)目前均未列入公安装备,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也一律禁止邮寄。”
警棍等警用器材是不能公开销售的,因为警用的防狼棒功率太大。一些带有警用标志的防狼器同样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这类防狼棒等防狼器,是属于违法的。如果需要防身用,也只能是购买没有警用标志、功率较小,且在国家允许范围的防身器材。如购买喷雾器,也要看喷雾的成分,对人体造成伤害的,也是不允许的。
民警表示,防狼棒有两种,一种是带有电击功能的电击器,有主动攻击能力,但属于国家管制物品,普通市民不能随意购买;另一种是强光手电筒,拥有暴闪功能,依靠快速闪烁的强光使对方眼花,普通市民可用来防身。

6. 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有哪些规定

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可燃、易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4)现场办公、住宿用房;
(5)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的选择、配置、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
(2)动火作业场所、易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2.0倍进行配置。
(3)可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1.5倍进行配置。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如下: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应配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且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配备一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数量与种类合适的灭火器、高压水泵。
(4)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小于两处。
(5)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消防箱内消防水管长度满足不小于25m的要求

7.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遵守哪些规定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提前班次提取搬运爆破器材;
2.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3.限制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雷管为10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为 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为1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为2箱(袋);
4.用手推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拆箱后的零散爆破器材应分别放在作业保管箱或专用背包内,不应暴露,也不应 放在衣袋里。雷管和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搬运;
6.领到爆破器材后直接送到爆破作业地点,不应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或搭乘车船。
相关法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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