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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多少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

发布时间:2021-02-21 04:29:40

A. 公路运输超高 超重的标准

楼主询问的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1、公路运输超高 超重的标准。超高,货物装上车,多高算是超高?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第54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明白了吗?
①关于超重:
只要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核载质量,就算超重;
②关于超高:
中、重型货车,装载货物后,从地面起算,总高度不得高于4米;
其它货车,装载货物后,从地面起算,总高度不得高于2.5米;
摩托车载货,从地面起算,总高度不得高于1.5米;
客车外部的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0.5米。

2、前四后八,9米6高栏车,载重是多少?
答:楼主说的这些都是车的外部形态,和载重量多少没有关系。
在前面一个问题的回答中,其实已经涉及了这个问题,关键不是看车辆的外部形态,而要看车辆的行驶证,在行驶证上登记着车辆的核定载货质量。该核载质量是和车辆的出厂指标直接相关的!

3、12米左右的半挂,载重是多少?
答:这个问题的答案,和上面一个问题完全一样。

4、我想知道,长 短途货车,所有的车长和载重量。
答:这个问题有点强人所难了。
载重量以及车长,和长、短途没有关系,关键看车辆的技术指标。

5、车还是单桥、双桥之分,我想知道,每一种车的车长,和载重量多少吨。
答:楼主的要求有点过高了!
知道共有多少种货车吗?那可是一大本厚厚的目录呀!楼主想要全都知道,那就直接找一本目录看看就行了。
在这里,不可能把那本目录完完整整地写下来。

B. 临时用电室外架空不大于多少米

法律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件》(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电力(发电、供电、电力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县级及其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应在电力线路设施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员应经过电力主管部门培训,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发给护线证。
第三条 跨省电网的电力主管部门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对所辖电网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政党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的地区,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后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 千伏以下 1.0米
1~10 千伏 1.5米
35 千伏 3.0米
66~110 千伏 4.0米
154~220 千伏 5.0米
330 千伏 6.0米
500 千伏 8.0米
第五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 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内的区域;
(二) 敷设于三级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牌。标志牌的规格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即: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开挖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 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 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包括车辆或机械上的人员)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级及其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设施的保护按国务院《广播电视保护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需穿过林区时,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林由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若树木所有者要求保留并经电力主管部门认定在线路建成后不影响线路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检修的树木或 果林、经济作物林, 可不砍伐,但树木所有者必须与电力主管部门签定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成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二)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完全运行需要修剪树木的,应按兼顾线路安全运行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电力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
(三)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1~10千伏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三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十元至一千元的奖励;对作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一千元以上的奖励,但对个人奖励一般不超过一千元;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赔偿、处以罚款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发电厂、电力建设单位经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授权)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发电、供电及电力设施建设,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处以三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赔偿费的百分之五十。
(三) 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赔偿和罚款外,还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部行伐、剪树木、竹子、所需费用由树、竹所有者负担
第十六条 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持有能源部颁发的证件和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 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损失的;
(二) 拒绝、阻碍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的;
(三) 哄抢、盗窃发电厂燃料和在建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小的;
(四) 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距电力设施和水电厂水工建筑物三百米的保护区进行爆破,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处于运行、检修、备用状态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信等设施、实施拆卸、盗窃、毁坏、放火、放置异物制造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电力生产运行的;
(二) 哄抢、盗窃发电厂燃料和在建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大的;
(三) 煽动或组织聚众冲击发电厂、变电的所(站)、调试所(室)进行打砸抢的;
(四) 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电力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
(五) 对电力设施造成重大损害或对社会用电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 其他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九条 违反《打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上接用电器设施、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电的强行措施。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限期不改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的规定造成任何单位或公民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负担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或造成单位、公民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担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罚款应由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填发《隐患通知书》,赔偿应当填发《赔偿通知书》,罚款应当填发《处罚通知书》,收到赔偿费和罚款应具凭证。《隐患通知书》、《赔偿通知书》和《处罚通知书》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进行责令赔偿和罚款的处理,均应报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罚款一千元以上应报省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处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电力主管部门关于赔偿和罚款的通知书后,应在十五日内交清赔偿费和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应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为决定。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指各级电力主管部门,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跨省电网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工业局;地(市)电业局(电力局、供电局);县供电局(电力局)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电力部制定的《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同时废止。凡与《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电力设施管理规定,以《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C. 车辆运输车新规定最多不超过多少米,最新规定挂车总长不超过多少米

国标挂车:货总重最高不能超过55吨。

普通挂车:总长不超过16.5米,挂车长度最大13米,高度4米,宽度2.5米。

对于封闭厢式车:总长限制为18.1米,挂车总长14.6米,高度4.2米,宽度2.55米。

(3)超过多少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扩展阅读:

1、挂车的定义:

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而本身无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 由一辆汽车(货车或牵引车、叉车)与一辆或一辆以上挂车的组合。载货汽车和牵引汽车为汽车列车的驱动车节,称为主车。被主车牵引的从动车节称为挂车。 是公路运输的重要车种,采用汽车列车运输是提高经济效益最有效而简单的重要手段。具有迅速、机动、灵活、安全等优势;可方便地实现区段运输。

2、挂车分类:

D. 叉车等起升高度超过多少米的工业车辆

叉车的安全操作事项: 一、折叠检查车辆 1. 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外观,加注燃料、润

滑油和冷却水。 2. 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 3. 检查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 4. 叉车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叉车的保养
要使叉车工作正常可靠,发挥叉车潜在能力,要有经常维护措施。技术维护保养措施,一般为


1、日常维护,每班工作后。
2、一级技术保养,累计工作100小时后,一班工作制相当于2周。
3、二级技术保养,累计工作500小时后,一班工作制相当于一个季度。
一、 日常维护
1、 清洗叉车上污垢、泥土和垢埃,重点部位是:货叉架及门架滑道、发电机及起动器、蓄电

池电极叉柱、水箱、空气滤清器。
2、 检查各部位的紧固情况,重点是:货叉架支承、起重链拉紧螺丝、车轮螺钉、车轮固定销

、制动器、转向器螺钉。
3、 检查转向器的可靠性、灵活性。
4、 检查渗漏情况,重点是:各管接头、柴油箱、机油箱、制动泵、升降油缸、倾斜油缸、水

箱、水泵、发动机油底壳、变矩器、变速器、驱动桥、主减速器、液压转向器、转向油缸。
5、轮胎气压检查:不足应补充至规定值,确认不漏气。检查轮胎接地面和侧面有无破损,轮辋

是否变形。
6、制动液、水量检查:查看制动液是否在刻度范围内,并检查制动管路内是否混入空气。添加

制动液时,防止灰尘、水混入。向水箱加水时,就使用清洁自来水,若使用了防冻液,应加注

同样的防冻液。水温高于70℃时,不要打开水箱盖,打开盖子时,垫一块薄布,不要带手套拧

水箱盖。
7、发动机机油量、液压油、电解液检查:先拔出机油标尺,擦净尺头后插入再拉出检查油位是

否在两刻度线之间。工作油箱内油位应在两根刻度线之间;油太少,管路中会混入空气,太多

会从盖板溢出。电瓶电解液也同样要处在上下刻度线之间,不足则要加蒸馏水到顶线。
8、制动踏板、微动踏板、离合器踏板、手制动检查:踩下各踏板,检查是否有异常迟钝或卡阻

。手制动手柄的作用力应小于300N,确认手制动安全可靠。
9、皮带、喇叭、灯光、仪表等检查:检查皮带松紧度是否符合规定,没有调整余量或破损有裂

纹,须更换;喇叭、灯光、仪表均应正常有效。
10、 放去机油滤清器沉淀物。

E. 国家规定多少米以上算高空作业

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5)超过多少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扩展阅读:

建筑施工中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等五种基本类型,这些类型的高处作业是高处作业伤亡事故可能发生的主要地点。

临边作业

临边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 下列作业条件属于临边作业:

1、基坑周边,无防护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等;

2、无防护楼层、楼面周边;

3、无防护的楼梯口和梯段口;

4、井架、施工电梯和脚手架等的通道两侧面;

5、各种垂直运输卸料平台的周边。

洞口作业

洞口作业是指:孔、洞口旁边的作业.在水平方向的楼面、屋面、平台等上面短边小于25cm(大于2.5cm)的称为孔,等于或大于25cm称为洞。在垂直于楼面、地面的垂直面上,则高度小于75cm的称为孔,高度等于或大于75cm,宽度大于45cm的均称为洞。凡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桩孔、人孔、沟槽与管道等孔洞边沿上的高处作业都属于洞口作业。

建筑物的楼梯口、电梯口及设备安装预留洞口等(在未安装正式栏杆,门窗等围护结构时),还有一些施工需要预留的上料口、通道口、施工口等。凡是在2.5cm以上,洞口若没有防护时,就有造成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的危险;或者若不慎将物体从这些洞口坠落时,还可能造成下面的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攀登作业

攀登作业是指: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建筑物周围搭拆脚手架、张挂安全网,装拆塔机、龙门架、井字架、施工电梯、桩架,登高安装钢结构构件等作业都属于这种作业。

进行攀登作业时作业人员由于没有作业平台,只能攀登在可借助物的架子上作业,要借助一手攀,一只脚勾或用腰绳来保持平衡,身体重心垂线不通过脚下,作业难度大,危险性大,若有不慎就可能坠落。

悬空作业

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进行高处作业。其特点是在操作者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中的构件吊装,利用吊篮进行外装修,悬挑或悬空梁板、雨棚等特殊部位支拆模板、扎筋、浇砼等项作业都属于悬空作业,由于是在不稳定的条件下施工作业,危险性很大。

交叉作业

交叉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现场施工上部搭设脚手架、吊运物料、地面上的人员搬运材料、制作钢筋,或外墙装修下面打底抹灰、上面进行面层装饰等等,都是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交叉作业中,若高处作业不慎碰掉物料,失手掉下工具或吊运物体散落,都可能砸到下面的作业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伤亡事故。

F. 建筑物高度达到多少米时必须用塔吊

一个工程施工时是否选用塔吊,这个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物的层数,因为高层建筑专使用塔属吊要比使用其他垂直运输机械经济;2、建筑物的每层建筑面积,因为面积越大使用塔吊就越经济,面积小使用塔吊反而不经济;3、工期要求,使用塔吊可以加快施工速度;4、施工现场的场地情况,一般来说施工现场的场地越小就越是应该使用塔吊,同时选择塔吊时要考虑塔吊是否覆盖到建筑物的大部分区域,这样才能更高的提高塔吊的利用率;5、经济成本,其实每个工程的实际情况都是不一样的,施工前可以进行以下成本核算,塔吊和其他垂直运输机械那个经济就选择那种垂直运输机械;6看建筑面积,计算一下台班,进行一下比较。

G. 超过多少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组以上电力部门批准。

B、4

H. 微型单排小货车多少算超高,多少算超宽

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8)超过多少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法条: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2、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I. 谁知道 通信电缆的高度规定是多少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件》(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电力(发电、供电、电力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县级及其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应在电力线路设施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员应经过电力主管部门培训,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发给护线证。
第三条 跨省电网的电力主管部门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对所辖电网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政党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的地区,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后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 千伏以下 1.0米
1~10 千伏 1.5米
35 千伏 3.0米
66~110 千伏 4.0米
154~220 千伏 5.0米
330 千伏 6.0米
500 千伏 8.0米
第五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 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内的区域;
(二) 敷设于三级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牌。标志牌的规格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即: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开挖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 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 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包括车辆或机械上的人员)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级及其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设施的保护按国务院《广播电视保护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需穿过林区时,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林由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若树木所有者要求保留并经电力主管部门认定在线路建成后不影响线路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检修的树木或 果林、经济作物林, 可不砍伐,但树木所有者必须与电力主管部门签定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成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二)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完全运行需要修剪树木的,应按兼顾线路安全运行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电力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
(三)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1~10千伏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三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十元至一千元的奖励;对作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一千元以上的奖励,但对个人奖励一般不超过一千元;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赔偿、处以罚款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发电厂、电力建设单位经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授权)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发电、供电及电力设施建设,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处以三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赔偿费的百分之五十。
(三) 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赔偿和罚款外,还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部行伐、剪树木、竹子、所需费用由树、竹所有者负担
第十六条 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持有能源部颁发的证件和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 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损失的;
(二) 拒绝、阻碍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的;
(三) 哄抢、盗窃发电厂燃料和在建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小的;
(四) 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距电力设施和水电厂水工建筑物三百米的保护区进行爆破,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处于运行、检修、备用状态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信等设施、实施拆卸、盗窃、毁坏、放火、放置异物制造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电力生产运行的;
(二) 哄抢、盗窃发电厂燃料和在建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大的;
(三) 煽动或组织聚众冲击发电厂、变电的所(站)、调试所(室)进行打砸抢的;
(四) 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电力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
(五) 对电力设施造成重大损害或对社会用电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 其他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九条 违反《打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上接用电器设施、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电的强行措施。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限期不改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的规定造成任何单位或公民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负担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或造成单位、公民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担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罚款应由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填发《隐患通知书》,赔偿应当填发《赔偿通知书》,罚款应当填发《处罚通知书》,收到赔偿费和罚款应具凭证。《隐患通知书》、《赔偿通知书》和《处罚通知书》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进行责令赔偿和罚款的处理,均应报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罚款一千元以上应报省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处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电力主管部门关于赔偿和罚款的通知书后,应在十五日内交清赔偿费和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应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为决定。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指各级电力主管部门,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跨省电网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工业局;地(市)电业局(电力局、供电局);县供电局(电力局)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电力部制定的《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同时废止。凡与《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电力设施管理规定,以《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J. 货车高度不能超过多少米

货车的装货高度不来是由源车主定,关键是运输时道路上的桥涵能通过的高度,低的限高一般在4.5米,如果路途长,不知到都会过那些桥涵,那就不敢超过4.5米(指从轮胎最低与地面接触处到货物最高处的垂直距离),否则到桥涵处就傻眼了.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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