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如何纳税?
机械设备租赁交的税种:
1、营业税:机械设备租赁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租金收入依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
2、城建税按照营业税额依照城建税税率(城建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孙消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算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额依照3%费率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
机械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是16%.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从2018年5月1日开始,增值税的税率调整为16%、10%、6%,0%.销售货物及劳务的税率为1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以下几种除外: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0%.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小规模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
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账务处理怎么做?
企业因生产产品而需要租用一批机械设备,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计入制造费用科目来进行核算.因此机械租赁账务处理如下:
发生的机械租赁费支出的时候:
借:制造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制造费用属于成本类账户,用来卜敬归集和分配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基金型凯慎、折旧费、修理费用、办公费用、水电费、机器、材料消耗、劳动保护、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不能直接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费用.
Ⅱ 挖掘机公司怎么交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因此,挖掘机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企业购买挖掘机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Ⅲ 工程机械租赁6万的个税交多少
15960元
一般纳税人工程类机械设备租赁要交增值税13%,附加税12%,印花税千分之一,企业所得税1.5%
所以个人税要交增值税6万×13%=7800
附加税6万×12%=7200
印花税6万×1/1000=60
企业税6万×1.5%=900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Ⅳ 个人租赁挖掘机给企业,企业需要发票,去税务开发票是劳务票吗交什么税
个人租赁挖掘机给企业,企业需要发票,去税务开发票是开增值税发票。要缴纳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工程机械挖掘机需要交什么税扩展阅读: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