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机械伤害的类型有哪些
有八种
从机械系统的整体出发,综合考虑机械的不同状态、同一危险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危险因素之间的联系和作用,以及显现或潜在危险的不同形态等。
1、引入或卷入碾轧的危险。引起这类伤害的主要危害是相互配合的运动服,例如,啮合的齿轮之间以及齿轮的齿条之间,带与带轮、链与链轮进入啮合部位的加紧点,两个做相对回转运动的辊子之间的加口引发的引入或卷入;轮子与轨道、车轮与路面等滚动的旋转建引发的碾轧等。
2、挤压、剪切和冲击的危险。引起这类伤害的是做往复直线运动的零部件。其运动轨迹可能是横向的、如大型机床的移动工作太、扭头刨床的滑枕、运转中的带链等;也可能是垂直的,如剪切机的压料装置和刀片、压力机的滑块、大型机床的升降台等。两个物件相对运动状态可能是接近型,距离越来越近,甚至最后闭合;也可能是通过型,当相对接近时,错动擦肩而过。做直线运动特别是相对运动的两部件之间、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产生对人的夹挤、冲撞或剪切伤害。
3、卷绕和绞缠的危害。引起这类伤害的是做回转运动的机械部件。如轴类零部件,包括联轴器、主轴、丝杠等;回转件上的突出形状,如安装在轴上的凸出键、螺栓或销钉、手枪上的手柄等;旋转运动的机械部件的开口部分,如链轮、齿轮、皮带轮等圆轮行零件的轮辐,旋转凸轮的中空部位等。旋转运动的机械部件将人的头发、饰物(如项链)、手套、肥大衣袖或下摆随回转件卷绕,继而引起对人的伤害。
4、飞出物打击的危险。由于发生断裂、松动、脱落或弹性位能等机械能释放,使失控物件飞甩或反弹队人造成伤害。例如,轴的破坏引起装配在其上的带轮、飞轮等运动零部件坠落或飞出;由于螺栓的松动或脱落,引起被紧固的运动零部件由弹性元件的位能引起的弹射,例如,弹簧、带等的断裂;在压力、真空下的液体或气体位能引起的高压流体喷射等。
5、物体坠落打击的危险。位于高位置的物体具有势能,当它们意外坠落时,势能转化为动能,造成伤害。例如,高处掉落的零件、工具或其他物件(哪怕是质量很小);悬挂物体的吊挂零件破坏或夹具夹持不牢固引起物件坠落;由于质量分布不均衡、重心不稳定,在外力作用下发生倾翻、滚落;运动部件运行超行程托轨导致的伤害等。
6、跌倒、坠落的危险。由于地面堆物无序或地面凹凸不平导致的磕绊跌伤;接触面摩擦力过小(光滑、油污、冰雪等)造成打滑、跌倒;人从高处失足坠落,误踏入坑井坠落等。假如由于跌落引起二次伤害,后果将会更严重。
7、碰撞和刮蹭的危险。机械结构上的凸出、悬挂部分,如起重的支腿、吊杆,机床的手柄,长、大加工件伸出机床的部分等。这些物件无论是静止的还是运动的,都可能产生危险。
8、切割和擦伤的危险。切削刀具的锋刃,零件表面的毛刺,工件或废屑的锋利飞边,机械设备的尖棱、利角、锐边、粗糙的表面(如砂轮、毛坯)等,无论物体的状态是运动还是静止的,这些由于形状产生的危险都会构成潜在的危险。
㈡ 机械伤害的种类有些
机械伤害:是指机来械设备运动自(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挤压、碰撞、冲击、剪切、卷入、绞绕、甩出、切割、切断、刺扎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伤害。
机械设备零、部件作旋转运动时氇成的伤害。例如机械、设备中的齿轮、支带轮、滑轮、卡盘、轴、光杠、丝杠、供轴节等零、部件都是作旋转运动的。旋转运动造成人员伤害的主要形式是绞隽和物体打击伤。
机械设备的零、部件作直线运动时造成的伤害。作直线运力的零、部件造成的伤害事故主要有压伤、砸伤、挤伤。
刀具造成的伤害。例如车床上的车刀、铣床上的铣刀、钻床上的钻头、磨床上的磨轮、锯床上的锯条等等都是加工零件用的刀具。
被加工的零件造成的伤害。机械设备在对零件进行加工的过程中,有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
电气系统造成的伤害。工厂里使用的机械设备,其动力绝大多数是电能,因此每台机械设备都有自己的电气系统。
手用工具造成的伤害。
其他的伤害。
㈢ 机械伤害的类型有哪几种
机械性损伤(mechanical injury):即由于致伤物机械力的作用而使人体产生的器官组织结构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它不包括高温、低温、电流、雷击、放射线和中毒所导致的损伤。
机械性损伤形成的机理及形态分类---作者: 蛛丝马迹
机械性损伤的形成受作用力、致伤物及受伤机体三个基本因素的影响,其机理十分复杂。作用力的大小、方向、作用时间、致伤物的种类和形态、人体的运动状态、受力部位的生理解剖特点及其人体的健康状况等等因素均直接影响着机械性损伤的形成和程度。
1、作用力。作用力通过致伤物的运动所产生的能量转移到机体便产生了损伤。按物理学的基本原理分析,在物体质量一定时,影响作用力和能量的关键因素是速度和时间,速度越快,时间越短,损伤便越严重。
2、致伤物。法医学将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概括地分为钝器、锐器和火器。一般来说,损伤的形态、特征与致伤物的形态直接相关,法医学家可根据损伤的特征推断致伤物。但是,由于致伤物种类繁多,有时数种致伤物可形成相似的损伤,如柴刀、菜刀、匕首所致的切创。致伤物与机体的接触面以及致伤方式是影响损伤特征的关键因素之一,比如同样是棍棒打击,如果棍棒体接触则形成长条形的损伤。
3、受伤机体。除了机体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一般因素外,影响损伤的形成和损伤的特征的机体因素主要是作用部位组织解剖结构的特点、机体的体位和运动状态以及体表的保护状况。
机械性损伤的形态分类共分为9类:
一、压痕。钝器强力压迫皮肤所遗留的痕迹,无组织结构破坏和局部功能障碍,是组织受到压迫或挤压在未达到弹性回复前的一种表现。如牙咬痕、轮胎辗过人体时的印痕等等。
二、表皮剥脱。致伤物与表层皮肤呈切线方向互相擦挫作用而引起的皮肤表皮层与真皮层脱离称表皮剥脱。表皮剥脱在生前或死后均可形成。法医学上研究表皮剥脱的意义在于:1、表皮剥脱的部位反映暴力致伤物的作用点;2、表皮剥脱的形态特征常能反映物体打击面的形态特征和作用方向;3、表皮剥脱一般很少发生继发感染,故期愈合程度可用于到致伤后时间的推断;4、根据表皮剥脱的形态,数目及位置可以有助于案件性质的判断。
三、皮内及皮下出血。致伤物打击或挤压造成皮肤及皮下组织的闭合性损伤。皮内出血指皮肤真皮层的出血,而皮下出血则指真皮层以下皮下组织见出血。
四、创。致伤物作用于人体使皮肤全层的完整性受到破坏者,称为创。根据致伤物及形成的创的不同可将创分为钝器伤、锐器伤及枪弹创三种。
五、组织挫碎。钝性物体挫压致皮下结缔组织、脂肪组织以及肌肉组织发生出血坏死称组织挫碎。
六、关节脱位。构成关节的骨端脱离正常位置者称关节脱位,俗称脱臼。活动范围较大的关节受到大的外力作用或体位剧烈变动时易发生关节脱位。
七、骨折。外力作用使骨的解剖学完整性被破坏时称骨折。按照骨折的形态可分为线性骨折、塌陷性骨折、孔状骨折以及粉碎性骨折四种基本形态。
八、内脏损伤。外力作用导致的体内脏器破裂等者称内脏损伤。内脏损伤可由外力直接传导所致;也可见于非直接暴力而由于受剧烈震荡和体腔内压改变所致。
九、肢体断离。巨大暴力使人体各部遭受广泛而严重破坏及肢体离碎称肢体断离。肢体断离多见于高坠、交通事故等。
㈣ 如何通过机械性损伤的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
当机体收到机械性暴力作用后,器官组织结构被破坏或功能发生障碍。由各种回致伤物以机械作用使人身组织答结构破坏或生理机能发生障碍。在法医学上,皮肤的连续性破坏者为创,未破坏者为伤。损伤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医检验的目的,是判断损伤的类型和轻重程度,是自伤、他伤抑或意外灾害,是生前伤抑或死后伤,以及损伤与死亡的关系。通过检验,还可据以推断、认定凶器等。损伤按致伤物与成伤方式分类为钝器伤、锐器伤及火器伤。
指致伤物或致伤因素作用于机体引起组织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称为损伤(injury)。
机械力所引起的损伤称为机械性损伤(mechanical injury)。
即由于致伤物机械力的作用而使人体产生的器官组织结构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它不包括高温、低温、电流、雷击、放射线和中毒所导致的损伤。
㈤ 机械性损伤的损伤鉴定
按照损伤生活反应(如出血、炎症反应等)的有无和强弱,判明生前伤、濒死伤和死后伤,专对分析属案情性质有重要作用。根据损伤的性状推断致伤物的种类或特征,可为侦察提供线索。损伤分为轻伤、重伤和致命伤。致命伤又分为绝对致命伤和条件致命伤;判明损伤的程度及其与死亡的关系,可为审判提供科学依据。在有条件时,根据损伤特有的性状、创内遗留的致伤物残片和嫌疑致伤物上附着的血迹、毛发、人体组织等进行比对鉴定,可认定致伤物,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证据(见法医学鉴定、法医学物证检验)。
㈥ 机械性损伤有哪些
1、按致伤物性状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
2、按损伤类型:自杀伤、他杀伤、意外或灾害伤。
3、按损伤程度:重伤、轻伤、轻微伤。
4、特殊类型损伤:交通损伤、坠落伤、颅脑损伤。
(6)机械性损伤致伤物如何分类扩展阅读:
损伤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常用的分类方法有如下七种:
1、按损伤部位分类 外伤、内伤。外伤是指皮、肉、筋、骨损伤,临床可分为骨折、脱位与筋伤;内伤是指脏腑损伤及损伤所引起的气血、经络、脏腑功能紊乱而出现的各种损伤内证。
2、按损伤的发生过程和外力作用性质分类 急性损伤、慢性劳损。急性损伤是指由于急骤的暴力所引起的损伤;慢性劳损是指由于劳逸失度或体位不正而外力又经年累月作用于人体所致的病证。
3、按受伤时间分类 新伤、陈伤。新伤主要是指受外力作用后发生病证并立即就诊者;陈伤又称宿伤,是指新伤失治,日久不愈,或愈后又因某些诱因,隔一定时间在原受伤部位复发者。
4、按受伤部位的皮肤或粘膜是否破损分类 闭合性、开放性。闭合性损伤是受钝性暴力损伤而外部无创口者;开放性损伤是指由于锐器、火器或钝性暴力作用使皮肤粘膜破损,而有创口流血,深部组织与外界环境沟通者。
5、按受伤程度分类轻伤、重伤。
6、按伤者的职业特点分类 生活损伤、工业损伤、农业损伤、交通损伤、运动损伤等。
7、按致伤因素的性质种类分类 物理损伤、化学损伤、生物损伤等。
㈦ 机械性损伤的形成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机械性损伤,都离不开致伤物、机械力和人体这三个因素。致伤的程度与致伤物的性质、机械力强度的大小和人体组织结构的特点、功能状态有密切的关系。
1、致伤物
形成人体机械性损伤的物体,称为致伤物。罪犯行凶杀人用的致伤物称为凶器。致伤物通常可分为钝器、锐器和火器三大类。钝器主要是拳、脚、斧、锤、锄背、棍棒、砖石等,人与物撞击,亦属此类;锐器主要有刀、剪、锥子、刺刀、匕首、挫刀等;火器是指各种枪支、炸药等。致伤物直接作用于人体的部分称为接触面或作用面。致伤物的作用面比较复杂,一般地说锐器的作用面可能是比较锐利的刃口或尖端,而钝器的作用面可能是Y形面、L形面、球面、弧形面和不规则形面等。枪弹作用面基本上是圆锥体形,从表面上看具有钝器的特点,但从穿透力来看又具有锐器作用的特征。总之,各种致伤物所造成的损伤各有特征,但是即使是不同的致伤物也可能造成相似的损伤,因此,法医在检验损伤、推断凶器等致伤物的种类时,应尽力找出能反映致伤物体的特点。
2.机械力
致伤物作用于人体是否形成损伤或损伤的程度如何,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即与致伤物的作用面大小、重量、质量、速度、角度、作用方式和次数等有密切的关系。一般说,致伤物作用面愈小、重量愈大、速度愈快、作用的力量愈大、次数愈多,损伤就愈严重。例如,用小的铁锤和扁平木块以同样大小的力量去打击人体的某一部位时,由于小铁锤作用面小,作用力集中到一点上,单位面积承受的力大,组织损伤相对比较严重,而木块的损伤就比较轻,甚至不出现损伤。因此,只有当机械力超过人体组织所承受的限度时,才能形成损伤。
机械力对人体的作用方式可分为二种,即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所谓直接作用是指致伤物在机械力的作用下直接使人体形成的损伤,这种损伤又称直接伤。它对于查明暴力的作用点、作用次数、致伤物作用面的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的类型具有重要的意义。间接作用是指致伤物的作用通过人体组织的传播,在作用点以外的部位所形成的损伤,又称为间接伤。例如,高处坠落者的臀部着地,头颅枕骨大孔周围的颅底骨可能发生骨折;胸壁受击,如果声门紧闭,则胸壁承受之力可借气体传播于肺的各处,引起肺部发生广泛性的挫裂伤。有些严重的局部损伤还可以引起全身性的功能障碍,如休克、代谢紊乱等。因此,对于检查的结果必须进行详细的分析,查明致伤因素、着力部位、作用力的大小、作用力方向及受伤时的姿势等,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3.人体
用同一致伤物,以同样的方式,相近的作用力,打击不同人或同一人体的不同部位,可能形成程度不同、伤痕特征各异的损伤。这是因为,不同年龄、性别、体质状况的人和同一人体的各个部位组织结构和器官功能不同,对于承受机械力的能力以及受伤后对生命的危害不同的缘故。
例如,用同一致伤物,以相近的力量去打击青壮年人的头和婴幼儿的头,结果可能前者损伤较轻,对生命毫无危险,而婴幼儿便可出现严重的颅脑损伤,甚至导致死亡。若是用同一致伤物,同样大小的打击力,作用于人体的胸部和腹部,肺部的损伤机会要比肝脏损伤的机会小得多,因为肺组织的弹性较肝大得多、抗击力较强之故。
损伤的程度和性状与人体受打击时所处的位置和状态也有关系。一般说,致伤物打击相对静息的人体引起的损伤,要比动者为重,因为活动的人体可能缓冲打击力量,并可改变致伤物与人体的接触面,使破坏作用减小。例如,以同一致伤物,同样大小的力,打击自由活动人的头部,不一定造成严重的损伤,但若从垂直方向打击卧地不动人的头部,则可引起严重的颅脑损伤。
此外,衣服衬垫、环境条件、受人击伤时姿势等,对于损伤的状况亦有很大的影响,在法医学检验时,均应十分注意。
㈧ 如何对机械性损伤进行法医学鉴定
一、钝器伤
由钝器造成的机械性损伤称为钝器伤.常见的钝器有棍棒、斧背、锄头、专板手属、砖石、拳脚以及其它既无刃,又不尖的物体,身体撞击地面或墙壁,或汽车、电车、火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形成钝器伤。分为:擦伤,挫伤,挫裂创等
二、锐器伤
由有刃缘或锐利尖端的物体所造成的损伤,如刀、斧、剪;匕首,锥、刺刀、锐利的玻片等所造成的损防即为锐器伤。根据这些锐器机械作用的方式,可分为切创,砍创,刺创,剪创等
具体鉴别要根据法医平时的经验和掌握的知识去分析和判断.因为钝器伤锐器伤等伤的常见类型致伤物的推断等知识都是法医学的基本课程!
㈨ 机械性损伤的主要类型
由于外力的抄直接或间接袭作用,使骨的完整性受到破坏。法医学检验中常见的是颅骨骨折,其次是肋骨骨折,也有四肢骨折、脊椎骨折和骨盆骨折。颅顶骨折多由外力直接作用造成。颅底骨折可由颅顶骨折延伸而来;也可因颅骨受压变形、张力作用或坠落时经脊柱传来的外力造成。颅骨骨折常伴有脑、神经和血管的损伤,后果多较严重。颅骨骨折有线形骨折、凹陷骨折、孔状骨折及粉碎骨折4种基本形态,对于研究作用力的部位、方向、着力的次数、大小以及致伤物的推断等,具有重要意义。肋骨骨折以第4至第8肋为多见,多发生在肋骨角和肋骨与肋软骨相接处,可由直接或间接暴力引起。如其断端陷入胸腔内,可刺破心、肺等重要器官发生内出血或气胸。
机械性损伤 枪弹、雷管、手榴弹、地雷、炸弹等造成的损伤。法医学检验中常见的是枪弹射击于人体所造成的枪弹创(见司法弹道检验)。爆炸伤面积大,常导致肢体断离和严重的内脏损伤,意外灾害、自杀和他杀均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