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共区域超多大面积需要做机械排烟(无自然排烟)
看看《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动力》
4· 8.3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
1 高层建筑面积超过 100′ 、 非高层公共建筑 中建筑 面积大于 300耐 且经常有人停 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
2 总建筑面积大于 ⒛ 0′ 或一个房 间建筑 面积大于 50彳 且 经 常有人停 留或可燃 物较 多 的地下 、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 、 半地下室 ;
3 多层建筑设置在一 、 二 、 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⒛ 0′ 或设置在 四层及 四层 以上或地下 、 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高层建筑 内设置在首层或二 、 三层 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4 长度超过 ⒛ m的 疏散走道 ;多 层建筑 中的公寓 、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 碉m的 地上疏散走道 ;
5 中庭 ;
6 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 zm的 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 占地面积大于 1000m2的地上丙类仓库 ;
7 汽车库 。
4.8.4 防烟与排烟系统 中的管道 、 风 口及 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且 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 ;
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 ,其 钢板厚度按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 GB5⒆ 高 压系统选用 。
B. 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排烟系统,应满足哪些要求
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1.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2.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2.3 中庭体积小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
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C. 机械排烟在哪些地方设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纯判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做燃改施。
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段兆详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D. 排烟口的设置要求
1、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
2、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3、排烟口设置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的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7、排烟口尺寸:保证烟气通过排烟口时速不大于10m/s。
8、当排烟搜凯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项排烟时,应符合:
0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0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培漏培1.5m/s。
E. 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范围

需要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部位如下: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①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②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③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①无直接自然培卜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配镇穗超过60m的内走道。
②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③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④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面积超旅运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①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②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及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③封闭避难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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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哪些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1)建筑内应设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走道及中庭等,内均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容。高层建筑主要受自然条件(如室外风速、风压、风向等)的影响会较大,一般采用机械排烟方式较多。
2)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
(2)丙、丁类生产车间;
(3)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4)电影放映间、舞台等。
G. 消防排烟设置要求
(一)消防排烟风机防火规范之机械防烟的设置部位。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之规定,以下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或使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二)消防排烟风机防火规范之机械排烟的设置部位。
1、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之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