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十大行业协会是哪些
这十大行业分别是机械行业协会、轻工行业协会、钢铁行业协会、纺织行业协会、建材行业协会、石油化工行业协会、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煤炭行业协会、商业行业协会和物流行业协会,涵盖了我国主要产业门类。
❷ 机械协会是干啥的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简称机械协会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工程机械行业组织,是由工程机械行业的制造企业、科研设计检测单位、高等院校、维修、使用、流通单位及其它有关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1]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工程机械行业组织,是由工程机械行业的制造企业、科研设计检测单位、高等院校、维修、使用、流通单位及其它有关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是由原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与原中国建设机械协会合并而成。现有会员单位2100多个,行业覆盖率达85%以上。会员包括机械、城建、交通、铁路、冶金、煤炭、建材、石油天然气、水利、电力、林业、兵器、航空等10多个行业以及解放军总装备部的有关单位,遍布全国除台湾、西藏以外的各省、市、自治区。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按产品类型和工作性质成立了29个分会和工作委员会。协会会员企业的产品包括:铲土运输机械、挖掘机械、起重机械、工业车辆、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压实机械、凿岩机械、气动工具、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混凝土制品机械、桩工机械、市政与环卫机械、高空作业机械、装修机械、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军用工程机械、电梯与扶梯、其它专用工程机械、工程机械配套件等二十大类。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组织机构[2]
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政府及用户服务,促进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协会的任务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协调行业内部关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规、行约,提出有关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性建议,协助政府进行行业宏观管理,进行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期工作,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与企业及用户联系密切,积极为企业及用户服务,在规划、信息、统计、产品开发、市场、组织结构调整、用户服务、质量、咨询、价格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与国外同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并为我国企业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展国际技术合作和交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❸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介绍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Machinery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MMA”)成立于1984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号为社证字第4284号)。CMMA是由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管理类社会团体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盈利性行业社团组织。CMMA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并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CMMA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进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为目标,通过组织、协调和有效服务,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提供管理信息、研究成果和调研咨询服务,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和管理的新方法、新思路,推广和完善企业的管理经验,是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协助政府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❹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是什么行政级别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没有行政级别。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是由机械工业全国性协会、地区性协会、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等自愿组成的综合性行业协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是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社会组织,而行政级别是针对我国公务员而言的,不包括社会组织里面的成员,所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没有行政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业务范围
1、调查研究机械行业经济运行、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向政府反映行业企业的意见和诉求,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行业结构调整等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2、分析和发布与行业相关的技术与经济信息,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企业、会员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
3、组织制定、修订机械工业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宣传贯彻;
4、参与行业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为企业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
5、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奖并推荐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6、组织开展国内外技术经济协作与交流,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
7、组织开展行业的有关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8、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
❺ 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的协会简介
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增进企业之间和国内外同行交流合作的纽带,是政府实行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于1986年由市政府组建成立,是全国率先建立的工业行业协会,下设模具专业委员会和标准件专业委员会。现任会长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麦伯良先生,深圳市政府副市长郭荣俊先生、深圳市政协副主席许扬先生、震雄集团主席兼行政总裁蒋震博士担任名誉会长。会员企业从1996年的112家发展至目前的210家,年均增长20%,联合了机械行业6大门类、271个小专业的生产经营企业。除了在深圳投资注册的机械企业之外,还有来自东莞、南海、肇庆、长沙、杭州、香港等地以及国外的机械同行朋友,分别从事于金属制品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高低压设备与器材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办公自动化设备制造业和机电一体化产品制造业。由外资、股份制、民营、国有和集体制等多种经济类型的机械企业共同组成,在行业中具有一定范围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协会成立十五年来,为企业作了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服务工作并多次组织企业到东莞、广州、上海、北京、香港、新加坡、日本、美国、德国等地参加、观摩国内外大型机械专业展览会,并参观考察了一大批著名的机械制造厂商。让企业既学习了国内外同行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也开阔了思路,增广见识,对国内、国际间的机械制造业的现状有了直观认识。
此外,正值协会成立十五周年之际,协会创办首份深圳机械行业自己的期刊《机电世界》,并建立了深圳第一个中英文机械网站“中国深圳机械网”。今后协会将通过杂志、网络向国内外同行和社会名界广泛宣传深圳机械行业和企业产品,使它们成为反映行业形象、弘扬行业文化的窗口;成为企业推介产品、开拓市场的媒体。
作为机械行业一份子,我们热忱欢迎您加入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共同为实现振兴机械、装备中国、走向国际之一目标而努力。
本协会可为国内外各机床、设备、工具、模具、标准件、电器和机械加工企业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欢迎国内外企业垂询。

❻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CC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方向、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企业的管理经验;探索企业深化改革的新途径;推广企业管理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诊断咨询服务等,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并提出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性意见。
(四)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制修订有关工程机械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开展用户满意度调研、企业产品质量调研等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有关工程机械类产品各种许可证的发放、检查和整改工作,为政府复查、换证提供依据。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作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品种、性能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六)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工程机械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市场预报和产品进出口监测,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七)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供工程机械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八)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九)做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组织会员参展、参观;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一)经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和网络信息工作,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提供依据,为企业研究市场提供服务。
(十二)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其它各类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产品的技术鉴定,企业资质评审,科技成果评审等业务。
(十四)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五)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受权常务理事会代行审核会员入会;
(四)各分支机构可受协会委托办理吸收会员手续,但入会程序同上;
(五)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更时,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相应变更。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