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机局属于什么类型的事业单位
农机局属于政府下设的机关事业单位。
⑵ 2020年广西农业机械化期刊第4期怎么还没上知网

⑶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什么部门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国家、省、市、县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机构。
国家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农业部;省一级是省农委、农业厅、农机局;市(地级市)一级是市农委、农业局、农机局;县(含县级市)一级是农委、农发局、农业局、农机局等。
全国各省、市、县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机构的名称虽然各不相同,内部均设有农机管理处、农机管理科、农机管理股等,职能职责相同。
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科研开发、质量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机管理员队伍建设,在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机协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地区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乡镇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开展农业机械应用技术、安全生产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第二章推广使用第六条各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优势特色农业生产实际,推广适应本地特点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专业人员。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培训服务。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农业新技术和加快农业机械更新的需要,确定、调整并公布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为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选购农业机械提供信息服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与农艺融合机制,促进农业机械设计研发、制造工艺、作业技术等与农田建设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标准、栽培模式、田间管理等互相适应、融合。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试验,推进农业机械与农艺融合,为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示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农林场加强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在引进、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第三章社会化服务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农业机械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扶持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租赁公司、作业服务协会、信息网络平台、中介组织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推动农业机械化服务向市场化、规模化、信息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与农业机械作业组织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农业机械转移提供安全保障和通行便利。
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业机械作业用油、用电、用气供应的协调工作,保障水稻、糖料蔗等农作物种收季节农业机械作业需要。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公益性信息收集与发布机制,及时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示范推广、技术培训以及信息、中介、销售、维修等服务。
⑸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长行政级别
你好,除直辖市,和省会等副省级市外,一般的地级市的农机局局长,都是正处级。有的是副厅级,但是非常少!
祝福你!
⑹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业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产品鉴定、质量调查、质量投诉的检验工作。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第六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农业环境保护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管理。
纳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由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编制与发布。
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是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的依据。第八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申请农业机械产品列入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的,应当向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省(部)级以上产品定型鉴定证明、产品标准文本、产品使用说明书。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农业机械生产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列入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农业机械生产者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农业新技术和加快农业机械更新的需要,确定、公布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
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政策的依据,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重要信息。第十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申请农业机械产品列入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的,应当向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推广鉴定申请。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鉴定检验机构对农业机械产品进行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鉴定合格的,由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推广鉴定证书和推广鉴定专用标志,列入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农业机械生产者要求将其产品列入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农业机械产品推广鉴定证书和推广鉴定专用标志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调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质量调查结果。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调查包括质量跟踪调查、区域性质量普查、市场调查、抽样检验等。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调查和处理质量投诉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了解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情况;
(二)进入产品生产、销售、存储场所检查;
(三)查验产品定型鉴定证明、推广鉴定证书、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等有关资料;
(四)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帐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涉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产品质量调查和处理质量投诉案件时,应当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抽样检验的,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后的样品,除已耗损或者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应当全部予以退回。第十四条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实施质量调查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受理申请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检证实原检验结果有误的,承检单位应当予以更正;原检验结果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并由申请复检者承担复检费用。
⑺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各种农用动力机械和农用作业机械。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经营、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推广、技术检验、安全监督、使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在各项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机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农业机械的推广、开发项目和更新换代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经营和管理第六条农业机械经营实行国家、集体、股份合作、私营、个体等多种形式。第七条农业机械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第八条农业机械经营者从事农田作业、兴修水利、抢险救灾和农田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本自治区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制定标准的,按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中规定的标准进行作业。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区划、发展规划,指导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三)按规定负责农业机械的鉴定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推广应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参与开发适合当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各种农业机械化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的教育培训和维修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的林业、水利、农垦、畜牧、水产、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受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的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签订农业机械作业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协助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四)进行农业机械试验推广,向农户推荐优质适用的农业机械;
(五)负责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并对农业机械经营服务实体进行管理和指导;
(六)负责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统计工作。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及其企业的资产。第三章社会化服务第十二条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网点,加强对农业机械的信息提供、技术咨询、销售维修及专业人员培训等的服务和指导。第十三条各级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单位,应当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
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机械使用者使用某种农业机械技术或者购买某种农业机械产品。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和技术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按核定的技术等级,承揽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对其维修质量负责。在保修期内,对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无偿返修;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委托方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负责赔偿。
⑻ 2020年广西农业机械化期刊第4期怎么还没上知网
广西农业机械化是知网收录双月刊,目前知网已经更新到4期。如果没上网就耐心等待下,数据整理好知网自然会更新。
⑼ 广西农业机械化期刊2020年第四期怎还没上知网
期刊网上更新之后很正常,一般得1-3个月,《广西农业机械化》是双月刊,4期刚出刊2个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