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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协会不能做哪些

发布时间:2022-09-05 00:44:14

Ⅰ 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名称为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HENZHEN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SZ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机械行业各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士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在行业内发挥服务、引导、协调、沟通作用,是企业之家;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增进会员企业之间和国内外同行交流合作的纽带;是政府实行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本行业企业服务,推动机械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繁荣。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充分发挥民间社团的中介组织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所设于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康乐大厦823室。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
(二) 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生产、技术、产品、市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总结和交流企业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评优颁奖,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
(三) 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存在问题。
(四)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内产品质量、价格、标准、技术鉴定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五)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技术研讨及培训,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 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国际专业展览、商务考察和国内外同行企业的交流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突出宣传行业产品和整体形象,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
(七) 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项目订单、市场行情、技术资料、信息咨询和设备维修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 承接政府或企业委托的事项,为外商或国内企业在深圳投资置业、商务考察等方面提供帮助,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企业会员代表一般由现任的企业经理(厂长)担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愿意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依法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办事机构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和企业资料;
(二) 由秘书处根据章程审查核准后发出入会通知,并报理事会备案;如遇特殊情况者,报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缴纳会费;
(四) 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申请退出本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六)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协会并报理事会备案,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牌,不得申请退还其缴纳的会费。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特殊情况者,本协会可酌情给予减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凡对深圳机械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将给予或推荐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由理事、监事和推举(或选举)的一般会员产生,一般会员代表按照不超过理事会人数50%的比例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当中选举产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确定缴纳会费的标准;
(四) 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增补理事;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审议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可酌情聘请若干国内外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永远荣誉会长、 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可依工作内容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其成员由理事、会员或秘书处专业人员兼任,并依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及会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本协会工作,熟悉本行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承担适当的办公或活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
(五) 主持办事机构的财务、人事等管理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议分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种。
(一)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但需记录存档备查。
(三)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但需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 、常务理事、理事应按规定参加会议,如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代表参加。但本人出席会议率不应少于任期内规定出席会议总次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会员企业和有关部门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 本协会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实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后,按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事业的发展和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有关合法的财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5日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6年12月15日)

Ⅱ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的管理办法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调动、发挥各分支机构开展协会工作的积极性,做好行业服务工作,根据《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分支机构考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内容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规范运作。(10分)第二条 服从总会秘书处的协调安排,支持总会秘书处开展的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并组织分会成员单位参加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网。(20分)第三条 每年组织召开分支机构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内容丰富,会员参会积极。(20分)第四条 掌握本专业的行业动向、发展趋势和国内外市场情况等,根据分会的专业和会员特点,积极开展行业工作,服务会员单位,积极发展会员。(20分)第五条 根据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制订本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年底认真进行总结。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社团经费收支情况按时报送总会秘书处。(10分)第六条 根据《会费交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时按规定向总会秘书处上缴会费。(10分)第七条 在收集本专业企业资料和相关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按总会秘书处的统一布置,认真撰写《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年鉴》稿件。为《中国重机通讯》、协会官方网站撰写或提供稿件。(10分)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总会秘书处每年3月前对各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按考核内容规定的考核项目对各分支机构进行逐项评议,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分项打分,各项所得分数相加为考核成绩。 第九条 总会秘书处每年将考核结果正式通知各分支机构秘书处,并通报各分支机构理事长及其挂靠单位;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条 连续二年考核成绩在85分及以上的分支机构可推荐评选先进分支机构;连续二年考核成绩在75分及以上的分支机构,可推荐评选表扬分支机构。第十一条 总会每二年进行一次分支机构表彰工作。分支机构应在总结本年度开展的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参加先进分支机构或表扬分支机构评比的要求,由总会秘书处根据每年考核情况向总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先进分支机构和表扬分支机构名单,经审议通过后,在总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大会表彰。第十二条 对于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分支机构,责成该分支机构提出整改方案,同时,通报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将作为分支机构换届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第十四条 对于为本分支机构、为总会或为全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分支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加分。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0年10月15日经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函审通过并实施。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Ⅲ 机械协会是干啥的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简称机械协会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工程机械行业组织,是由工程机械行业的制造企业、科研设计检测单位、高等院校、维修、使用、流通单位及其它有关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1]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工程机械行业组织,是由工程机械行业的制造企业、科研设计检测单位、高等院校、维修、使用、流通单位及其它有关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是由原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与原中国建设机械协会合并而成。现有会员单位2100多个,行业覆盖率达85%以上。会员包括机械、城建、交通、铁路、冶金、煤炭、建材、石油天然气、水利、电力、林业、兵器、航空等10多个行业以及解放军总装备部的有关单位,遍布全国除台湾、西藏以外的各省、市、自治区。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按产品类型和工作性质成立了29个分会和工作委员会。协会会员企业的产品包括:铲土运输机械、挖掘机械、起重机械、工业车辆、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压实机械、凿岩机械、气动工具、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混凝土制品机械、桩工机械、市政与环卫机械、高空作业机械、装修机械、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军用工程机械、电梯与扶梯、其它专用工程机械、工程机械配套件等二十大类。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组织机构[2]
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政府及用户服务,促进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协会的任务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协调行业内部关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规、行约,提出有关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性建议,协助政府进行行业宏观管理,进行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期工作,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与企业及用户联系密切,积极为企业及用户服务,在规划、信息、统计、产品开发、市场、组织结构调整、用户服务、质量、咨询、价格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与国外同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并为我国企业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展国际技术合作和交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Ⅳ 机械行业协会主要做些什么

设计东西,模具

Ⅳ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CC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方向、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企业的管理经验;探索企业深化改革的新途径;推广企业管理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诊断咨询服务等,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并提出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性意见。
(四)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制修订有关工程机械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开展用户满意度调研、企业产品质量调研等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有关工程机械类产品各种许可证的发放、检查和整改工作,为政府复查、换证提供依据。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作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品种、性能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六)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工程机械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市场预报和产品进出口监测,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七)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供工程机械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八)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九)做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组织会员参展、参观;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一)经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和网络信息工作,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提供依据,为企业研究市场提供服务。
(十二)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其它各类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产品的技术鉴定,企业资质评审,科技成果评审等业务。
(十四)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五)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受权常务理事会代行审核会员入会;
(四)各分支机构可受协会委托办理吸收会员手续,但入会程序同上;
(五)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更时,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相应变更。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Ⅵ 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I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缩写: CAMIE)。
第二条 本会是以中国环保机械和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厂商为主以及从事科技开发、设计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科学发展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
本会为会员服务,为全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按照行业性、民间性、服务性和公正性原则,开展行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帮助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我完善、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环保机械与资源综合利用装备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是政府对环保机械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
本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对本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对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
(六)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企业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准入条件的制、修订。
(八)根据授权进行 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报刊和设立网站。
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九)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推进行业内部及本行业与其他行业间的联系与合作,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对环保机械行业的产品价格,特别是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及压价招标、价格歧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技术市场,经授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十三)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交易会、展览会等, 为企业开拓 市场创造条件;
(十四)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际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五)组织企业开展塑形活动,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形象和市场信誉:
(十六)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七)指导企业抓好财务成本、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加强以现场管理为核心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十八)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
本会以企业会员为主体,有条件地吸收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法人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本行业中德高望重、资深的和有经验的管理科技专家为本会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执照或证书,具有法人地位和—定资质的,从事环保机械、资源综合利用装各制造的厂商以及科技开发、设计、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与环保机械制造业密切相关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社团法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审定后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修改、审议会员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称评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事先审核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06月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Ⅶ 我要学习无损探伤UT,质监局的证、船级社CCS,还有机械协会的证书他们有什么区别

不同的UT证书适合不同的工作!这得看你要用来做什么了,质监局的证就是以前特种设备的证,中国船级社的适用于船用领域的多一点,机械工业协会在机械领域认可度高一些。

Ⅷ 特种作业操作证,建机发放的能用吗 中国建设机械协会 是什么部门

不能使用;为培训领域的专业机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设机械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原建设部建设机械人才开发办公室),简称建机专委会,是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所属的建设机械职业教育与培训领域的专业机构。

(8)机械协会不能做哪些扩展阅读:

特种作业操作证要求规定:

1、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

2、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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