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机械制造企业如何有效利用国家的产业政策
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自八十年代以来通过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产品的质量、技术性能都有很大提高,现有出口基地20个,出口扩权企业400多家。虽然近几年我国工程机械出口额和产品出口率持续增长,但年出口量在年销量中所占的比例却很小。
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行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工程机械行业已成为没有政策壁垒的完全竞争行业,行业内民营企业迅速崛起,国际工程机械巨头快速渗透,国际著名的工程机械公司几乎全部在中国建立独资、合资企业,行业竞争格局发生了根本变化。新一轮的行业大洗牌已经开始,目前工程机械行业已形成外资、民企、国有三种资本竞争的格局。外资企业凭借资金、技术、品牌优势和全新的经营理念在国内工程机械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上占有绝对的优势,是行业内最强的竞争者;民营企业,依靠产权清晰,机制灵活,成本费用低,特有的管理模式和营销办法,成为行业的新生力量,其竞争力也在快速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在于深厚的文化底蕴 ,规模的比较优势,但随着竞争格局的变化,国有企业在同外资和民企的竞争中优势越来越小。
尽管如此,清醒的认识到:上一轮的竞争是低水平、同质化竞争,竞争不是太激烈,竞争对手也相对较弱。由于国内民营企业的迅猛崛起和国际工程机械巨头的进入,市场竞争格局已发生变化,由过去国有企业一统天下,到目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分天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工程机械巨头把目光更多地投向这片热土,以卡特彼勒为代表的外资企业凭借资金、品牌、技术、管理等优势在席卷挖掘机之后,正在蚕食压路机、装载机等市场,以三一、龙岩为代表民营企业凭借灵活的经营机制、灵敏的市场反映能力迅速占领市场,获得超常规发展,特别是随着国内工程机械市场的飞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国内市场的不断开放,进出口关税的进一步调整,国外高品质工程机械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的不断降低,国内工程机械市场竞争将进一步趋于白热化。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后,用户对工程机械产品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倾向于高技术、高质量、高可靠性、大吨位的产品,这恰恰是国有企业的弱项。工程机械国企在未来几年内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和市场挑战。
面对日益残酷的市场竞争,工程机械国企自身存在的许多问题尚未得以根本解决,将对工程机械国企未来发展产生极大的威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现有体制下经工程机械国企营管理体制未得以根本转变
虽然工程机械国企已初步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全部国有的资本结构仍然存在“出资者不到位”的体制弊端,使深层次体制性矛盾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经营机制没有有效转换,管理者和职工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和发挥。在国有机制下,经营层和职工的理念得不到彻底转变和升华;劳动、人事、分配制度落后,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外部环境因素干扰公司的经营和机制。
2. 工程机械国企综合竞争能力不显著,长期以往会在技术、管理和市场等方面逐渐失去竞争优势
目前工程机械国企的整体技术实力仅相当于国外企业上世纪80年代中期水平,很多关键零部件的核心技术仍要受制于人;管理体系尚处于国际质量认证的初级阶段,国际化、全球化的专业管理人才紧缺;销售收入则主要依靠国内市场,少量出口仅限于发展中国家的中低端市场,高附加值的欧美市场和全球范围内的大规模输出仍然无法实现。随着国际厂商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不断加快,大规模的企业扩建和国际化合作项目迅速启动,业内许多企业纷纷借此机会与国际巨头加强合作,迅速提升资金和技术实力,实施国际化营销管理。在这种局面下,工程机械国企如果不思求变、固守成规,其对国内其他企业的优势将很快消耗殆尽。与国际知名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相比,工程机械国企在产品品种、档次与生产规模,产品开发与制造技术水平,市场开发,管理技术与水平,资金实力等诸多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距,面对日益开放的国内市场,其综合竞争能力亟待加强,无论与外资企业相比,还是与民营企业相比,许多财务综合指标处于下风。
3.工程机械国企历史包袱过重,已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由于历史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工程机械国企在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沉重的资产包袱和人员负担。企业发展需要资金,历史包袱又在消耗宝贵的资金,并且伴生很多人为的矛盾,严重拖累了企业的发展,甚至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4. 现有体制下工程机械国企不可避免的处于人工成本劣势
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沉重的人员负担已经成为制约工程机械国企快速发展的桎梏之一。现有体制下,国企无法根据产业周期和经营需要调节雇员数量,并因此导致劳动成本居高不下和薪酬结构缺乏竞争力,客观上形成“无用之人无法不用,有用之人无力留用”的尴尬局面。要想扭转这种局面,只能从根而治,通过改制彻底解决国有职工身份置换问题,在此基础上遵循市场化原则对企业的劳务成本和薪酬结构进行合理化调整。
综上所述,工程机械国企有必要紧紧抓住国企改革以及行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自身的行业地位优势、市场优势和品牌优势,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力争从根本上解决自身存在的重大问题,全面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并进一步谋求国际化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在世界工程机械领域树立中国民族品牌。近来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发生了一系列的重组并购,有同行业的整合,也有跨行业的并购,有国内企业的联合,也有与外资的合作。
国内工程机械企业过度分散、良莠不齐,行业需要通过整合来提高集中度,改善竞争环境,这是行业发展的大趋势。宏观调控为行业重组提供了契机,企业之间的竞争和自主品牌规划则为行业重组提供了另外一个动力。工程机械类企业在完成并购过程后,都可以通过资产重估来增加净资本,同时往往也获得新技术,提高整体的管理效率。经过整合并提高了集中度的工程机械行业有望取得更加长足的发展。国内工程机械企业的产品还是主要依靠于内销,由于国内工程机械产品需求量有限,再加上外资企业的纷纷涌入和国内其它行业企业的介入,国内主要工程机械产品普遍处于供大于求的市场态势,而且这种态势日趋严重,而由于大部分企业和产品都局限在国内市场这个狭小的竞争领域,市场处于旺销时尚可维持,出现市场萎缩的情况,竞争惨劣程度将可想而知。我国工程机械行业面临着国内市场竞争无序、产品竞争力不强、跨国销售网络建设滞后、代理机制不完善、出口不成规模、新产品开发水平不高、产品质量可靠不稳定、服务及时有效不够、企业技术改造力度难度大等诸多老大难问题。
我国装备类产品进出口长期为巨额逆差,并呈上升趋势,工程机械行业制造业的生产能力过剩,经济效益低下。我国工程机械行业企业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和品牌优势,在出口中只能采取低成本、低价格、低档次的竞争模式,尽管价格竞争力较强,但容易导致贸易增量不增价,甚至跌价的状况。同时,还带来了国际贸易争端不断加剧,使我国越来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打击的对象,目前我国被提起反倾销的案件已经占到全球的七分之一。此外,跨国公司通过对技术和品牌的控制取得了产品的主导权,获得高额利润,而我国工程机械企业只能获取微利,却承担了能源消耗、污染的代价。
我国工程机械企业竞争力不强的原因:是总体技术水平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原创性技术创新成果少,缺乏二次开发能力,关键技术受制于人,难以掌握国际竞争中的主动权。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核心技术。目前,在核心技术上,许多高新产品的技术还未掌握,如工程机械核心传动系统、液压系统、控制系统的关键零部件还依靠进口,我国的工程机械的设计大部分还是处于模仿和测绘阶段,并且缺乏对引进技术的充分消化和二次开发创新能力,使企业不得不再引进或是产品始终在低水平层次之间重复竞争,各企业产品的同质化程度很高,只能依靠成本和降价策略来维持企业的销量。同时,由于企业的人均生产率较低、能耗较大等因素限制,我们的产品直接、间接成本居高不下,降价程度极为有限,企业的赢利在水平下降,进而形成一个赢利少——投入越小——赢利更少的恶性循环,致使一些企业的科研、技术改造举步唯艰。在一些竞争激烈、产品附加值低的工程机械品种上,如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推土机等几乎是微利,赢利水平极低。加上企业管理手段落后,企业信息化程度较低,缺乏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方法,没有国际知名品牌,品牌附加值较低,一些企业仍处于尴尬境地。
虽然国家高速铁路、公路的发展、北京奥运、上海世博、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国家重点工程以及全国各地的基础项目建设热潮,国家将资金重点投向基础建设的产业政策,对工程机械也有很多需求,但从目前的国家综合政策来看,这种高速增长基本上已告一阶段,今后会以一种平缓滑落趋势,进入理性运行。另一方面外资、国内其它行业企业的大量介入和已有的工程机械企业的生产能力的过剩,已出现大规模恶性竞争的状况,未来国内工程机械市场的竞争形式将更为严峻、残酷。
❷ 工程机械行业的监管部门是哪些有哪些行业政策谢谢!
监管部门:全国工程机械质量安全监督普查登记管理中心
各省的工程机械管理办公室(市管内理所)
行业政策:容国务院【2012】27号《质量发展纲要》
工信部工信简函【2012】64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设备管理协会【2013】36号文件
❸ 你认为机械工程和机械制造业的发展趋势有哪些方面
机械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它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也影响到国计民生和国防力量的加强,因此,各国都把机械制造业的发展放在首要位置。随着机械产品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各大公司都把高新技术注入机械产品的开发中,作为竞争取胜的重要手段。本文就目前机械制造业高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作一综述,以引起各方面的关注。1;机械制造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国民经济中的任何行业的发展,必须依靠机械制造业的支持并提供装备;在国民经济生产力构成中,制造技术的作用占60%以上。美国认为社会财富的来源机械制造业占68%;当今制造科学、信息科学、材料科学、生物科学等四大支柱科学相互依存,但后三种科学必须依靠制造科学才能形成产业和创造社会物质财富。而制造科学的发展也必须依靠信息、材料和生物科学的发展,机械制造业是任何其他高新技术实现工业价值的最佳集合点。例如,快速原型成型机、虚拟轴机床、智能结构与系统等,已经远远超出了纯机械的范畴,而是集机械、电子、控制、计算机、材料等众多技术于一体的现代机械设备,并且体现了人文科学和个性化发展的内涵。;从美国来看,自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对机械制造业的发展十分重视。从50年代以来,在美国大学中设置工业工程专业,培养机械制造系统人才,着眼于世界市场竞争,企图霸占国际制造业市场。50年代初,当第一台数控机床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诞生以后,美国在机械制造业中采取的主导政策是走数控和计算机群控,实现机械制造业中占主导地位的中小批量生产自动化的道路,以提高生产效率。但实践证明这一策略未能秦效,在机械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中,德国和日本是胜利者。70年代转向吸取德、日经验,使中、小批量生产通过成组技术(GT)实现生产系统柔性化和自动化。1979年美国国会通过议案拨款发展柔性化制造系统,并于80年代末完成了高度柔性化的全自动化小型工厂(small;work)标准化工作,并向中小型企业推广。但由于忽略了市场的多变性和人因的作用,在与德、日的竞争中未能占上风,而使机械制造业每况愈下,一度认为机械制造业已成“夕阳工业”。通过10年论证,从概念上实现了从柔性制造到敏捷制造的转化,把宏观的国际市场需求与具体的公司生产密切结合,充分发挥人的因素,形成对市场的快速反映,提出了敏捷制造的新概念。2;敏捷制造(Agilenbsp;Manufacturing)——21世纪机械制造业的发展趋势nbsp;nbsp;机械制造业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美国屡屡受挫。70年代后,机械制造业被看成是“夕阳工业”。产业衰退,巨额贸易赤字,经济空前滑坡,有关工业竞争“关键问题”讨论将近10年。1986年在美国科学技术基金会(NSF)支持下,麻省理工学院(MIT)深入研究衰退原因和振兴对策,认为产品在上市的时间(T)、质量(Q)、成本?和服务(S)等产品竞争四大关键因素中,质量已不再是市场竞争的最大优势。创新周期缩短和全球化市场的形成,企业面临着不可预测和不断变化的市场,只有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提供满足用户个性需求的产品,才能在竞争中取胜。1988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M)与李海大学(Lehighnbsp;University)工业工程系共同提出一种新的制造企业战略——敏捷制造(Agilenbsp;Manufacturing),并成立了国家制造科学中心(NCMS)和制造信息资源中心(MIRC),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国防部、商业部和众多公司支持,经国会听证后向联邦政府提出建议。现在由政府部门主持、企业与大学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和应用,称为21世纪制造企业的战略。nbsp;nbsp;2.1nbsp;敏捷制造的思路nbsp;nbsp;敏捷性体现在:持续变化性(产品、技术、管理模式)、快速反应性(以适应市场的变化)、质量高标准、低费用;实现敏捷制造条件:设备高度柔性,可编程性和模式化;信息系统标准化和可维护性;人的因素和管理机构;nbsp;实施方式:虚拟公司、竞争—合作,用户参与设计与制造,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加信息服务和系统管理功能。nbsp;nbsp;nbsp;2.2nbsp;敏捷制造特色革新制造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策略与制度,建立社会化的虚拟公司;nbsp;提高从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全过程的整体柔性;nbsp;在政府部门协调下,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结合;nbsp;用户参与设计与制造;nbsp;发挥人因(知识、技艺和创造性)和信
❹ 农业机械进出口,国家有没有鼓励政策
除了出口退税之外,专门针对农业机械出口的鼓励政策是没有的,进口就更加不用说了(除非资源)。机械出口是国家出口的一个重要分类,占了每年进出口很大比例,如果有各类补贴或者鼓励,那影响范围将很大,同样也会遭致贸易相关国家的反对。
❺ 农业机械进出口 相关政策有哪些
比如说需要CE认证,需要SONCAP认证,需要GOST认证,要看出口到那个市场,因为不同的市场要求不同,没有这些认证是没法清关的,这些都是目的港政策。
❻ 中国政府对农业机械化有什么政策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规共计八章三十五条,2004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6月25日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1]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1]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❼ 国家有哪些对机械制造业的利好政策
钢铁产业涉及到铁路 运输 航空 等,目前的铁路正在加快发展有助于带动钢铁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