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做好起重机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1。首先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建立起重机械使用、维修、保养、检验检测等安全技术档案
2。起重机操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特种设备培训部门),打114咨询你们当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所可得知
3。完全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使用
最好参考同行业的模式,
②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载货升降机、卷扬机、电动葫芦等。不适用于铁路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等。
2.企业应根据起重机械的种类、数量和复杂程度,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
3.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4.必须对起重机械逐台进行登记和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图纸等原始技术资料,以及运行记录、历次技术检验报告、大修理、改变原设计性能和重大事故记录等。
5.各种不同规格型号的起重机械都要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装设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塔式起重机要加足配重。各种钢丝绳的选择、使用和报废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6.起重机械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和吊运通道,并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和电气线路等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7.起重机械实行专责制,每台起重机械都要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8.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进行专门培训,经完全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9.新购置起重机械时,必须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并有完整的合格证。
10.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重大改造或改变原设计性能时,必须根据《起重机设计规范》拿出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厂主管部门和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1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查和检验的周期与内容按GB60670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12.新安装、经过大修理或改变原设计性能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静载试验和动载试验等技术检验,经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鉴定验收合格,并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③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内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容、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四)维修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七)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八)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
二、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规定:“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④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办法有哪几点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维保单位、分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要共同对设备操作人员、信号指挥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联合安全技术交底可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统一用表》中的相关设备操作安全技术交底表格和相关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三)在每班作业前和作业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关于建立建筑工地垂直运输设备巡视检查制度的通知》(顺建电传04.63号)要求,会同作业人员落实巡查和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司机室内应备有一份有关操作维修内容的使用说明书,以及上述联合安全技术交底使用的相关设备操作安全技术交底表格和相关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设备维保单位维修服务专线电话、意外情况紧急救援责任人、责任人移动电话号码。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上岗应带移动电话(但操作时禁止接听电话),以便及时报告设备异常情况和求救信息。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并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机械性能,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⑤ 如何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是目前建筑施工现场应用最为普遍和广泛的特种机械设备,而塔式起重机因其制造、租赁、安装、使用各个环节涉及的单位众多,管理要素牵涉资料审核、关键部位、环节的重点控制、日常使用过程的动态监控等各个环节,管理控制难度大,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为此,如何使对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理工作能够做到制度化、规范化,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总结。本人结合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起重机械管理规定、技术规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以及自身几年来管理工作的体会,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并运用到安全监理工作中
要做好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理工作,监理人员首先应该掌握现阶段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主要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建办市[2006]82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塔式起重机》(GB/T5031)等。只有全面掌握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程,才能更好的履行监理程序,才能在监理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
二、认真履行监理的“审核”职责
“审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核塔式起重机进场安装前的相应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产品合格证;
(3)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备案证明资料——此备案证明资料由塔式起重机所有权单位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5)准用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本起重设备的准用证;
(6)施工单位与出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此租赁合同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7)出租单位营业执照;
(8)出租单位的行业确认证书。
2、审核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环节的相应资料:
(1)施工单位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合同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2)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机械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书为无效证件;
(5)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站认可的安装告知书;
(6)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此专项方案应由安装、拆卸单位编制,经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7)审核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安装单位出具自检报告书——自检报告书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A;
(9)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书;
(10)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验收由施工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记录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B;
(11)使用备案证——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审核使用环节的相应资料:
(1)施工单位制定的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书为无效证件;
(4)月检及周期性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格式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C
。周期性检查是指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由施工单位组织的对塔式起重机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
三、做好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监控
1、首先应对塔式起重机进行甄别,判定其是否为合格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根据《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QT60/80塔机、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及自行安装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根据《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630KN.m以下(不含630KN)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为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使用年限为15年;根据经验数据,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超过8年即进入事故多发期,要求在进场前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认其是否为合格产品。
(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证明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历史安装资料等。
2、对安装、拆卸环节的控制要点:
(1)安装前对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的检查,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载。
①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②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③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④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
⑤基础的排水设施。
(2)检查安装、拆卸单位对安装、拆卸人员的技术交底是否落实,检查情况应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3)安装、拆卸作业过程的控制要点:
①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②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
③雨雪、浓雾天气严禁作业。安装时塔式起重机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
④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作业;
⑤安装作业应连续进行,当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⑥电气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的要求。
(4)附着装置安装环节的控制要点:
①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制造,禁止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②附着装置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实施,不得由不具安装资质的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作业。目前在实施过程中由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顶升作业的现象比较普遍,应将此作为重点予以控制。
③附着装置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3的规定。
(5)顶升环节的控制要点:
①建筑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必须由施工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安装单位实施,不得由不具安装资质的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作业,目前在实施过程中由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顶升作业的现象比较普遍,应将此作为重点予以控制。
②顶升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的规定。
3、使用环节的控制要点:
(1)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这是目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造成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因此在使用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将此作为控制重点,日常随时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将此项工作做到日常化,制度化,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2)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监理人员要检查安全交底是否适时进行,交底内容是否全面,交底人、接受交底人是否履行了签字手续,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3)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交接班制度的落实-----应检查交接班记录,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4)月检及周期性检查制度的落实。月检及周期性检查的实施,普遍存在检查不落实或走过场。重点控制实施月检的单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检查内容是否全面,检查报告各方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月检记录及周期检查记录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附录C格式。
三、其他强制性性条文规定
1、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最小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3、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4、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件连接螺栓。
5、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器代替操纵机构。
四、目前监理在塔式起重机安全控制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1、在执行审核程序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1)建筑起重设备与提供的证件不符,如甲生产厂制造,乙厂的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甲单位的安装资质,乙单位编制的方案等。
(2)报审的资料不全。往往缺的最多的是安全技术档案。特别要强调的就是出租单位的资质及行业确认书。
(3)报审资料的失效,如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等。
(4)只重视审核主体资料,忽视了附着装置、连接件等资料的审查。
2、安装、拆卸环节存在的问题
(1)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
(2)安装单位的安装、拆卸工作的实施与具体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脱节;
3)不是有组织的进行安装或拆卸,管理人员和安全员不到场;
(4)只重视主体安装、拆卸作业的控制,而忽视附着装置、顶升作业的控制;
(5)拆装人员不带安全帽或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等现象时有发生;
(6)安装、拆卸作业区域内无维护措施、无警示牌、无人在地面监护等;
(7)安装完后无自检记录,也无特种设备检测中新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擅自使用。
这些违规作业增加了作业时的安全风险,也增大了安全监理的风险,是坚决应该杜绝的。
3、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
(1)司机、指挥、司索工无证上岗;
(2)多班作业的不执行交接班制度,无交接班记录;
(3)周期检查制度不落实或者检查走过场。
以上问题,监理人员应注意落实。
五、加大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管力度及对拒不整改问题或单位的制裁力度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实现项目安全生产,是我们开展一切安全监理工作的目的,也是根治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作为监理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
项目监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通过建设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工作切忌流于形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定要采取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落实,体现监理工作成效,实现项目安全生产。
⑥ 怎样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管理落实
可以考虑数字化管理方案,传统人员管理总会出现错漏问题。
对生产现场实施设备“物联网”,自动获取现场数据,经过云端大数据预处理技术将现场情况发送到管理者手机上。实现实时、可视、可控。
其中数字化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三层:设备联网层,云服务平台层和应用层。首先通过安装在设备上的智能盒子完成基础数据采集,其后是云端大数据的精密分析,最后通过手机/PC应用呈现在用户面前。通过Saas(软件即服务)的方式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⑦ 如何做好起重机械日常维修保养的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制度和计划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前,与设备安装维保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和意外情况紧急救援合同,由设备安装维保单位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计划、意外情况紧急救援方案。设备维护合同应明确设备维护保养的内容(应不低于本文第四点的要求)、周期(应不低于本文第五点的要求)和责任。意外情况紧急救援合同应明确意外情况紧急救援责任人、责任人移动电话号码和承诺服务工作时间和反应时间。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前,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计划、意外情况紧急救援方案,要求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和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均明确设备维护保养的具体内容(应不低于本文第四点的要求)、周期(应不低于本文第五点的要求)和责任。意外情况紧急救援方案应明确意外情况紧急救援责任人、责任人移动电话号码和承诺服务工作时间和反应时间。
(三)严禁夜间维护保养建筑起重机械。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维保单位、分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要共同对设备操作人员、信号指挥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联合安全技术交底可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统一用表》中的相关设备操作安全技术交底表格和相关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三)在每班作业前和作业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关于建立建筑工地垂直运输设备巡视检查制度的通知》(顺建电传04.63号)要求,会同作业人员落实巡查和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司机室内应备有一份有关操作维修内容的使用说明书,以及上述联合安全技术交底使用的相关设备操作安全技术交底表格和相关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设备维保单位维修服务专线电话、意外情况紧急救援责任人、责任人移动电话号码。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上岗应带移动电话(但操作时禁止接听电话),以便及时报告设备异常情况和求救信息。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并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机械性能,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三、设备维护保养要求
安装维保单位应按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相关要求制定维修保养制度,并按以下程序和步骤实施维护工作:
(一)设备安装前安全检查和维护:检查设备各主要机构性能的完好性,检查主要钢结构和联接件及其销轴、螺栓的可见缺陷,检查设备表面的防腐情况,形成记录,出具安装意见。
(二)设备交付使用后的日常保养:日常保养应由设备操作司机或使用单位专职人员负责,安装维保单位对日常保养内容负有监督和检查的义务。日常保养主要内容科概括为“十字作业法”:清洁、紧固、润滑、调整、防腐。每天班前、班末10~30分钟,巡视设备各部分、各部位是否正常,按规定加油润滑,注意机械运转声音是否正常,做好清洁工作和交接班工作,以达到设备外观整洁,运转正常之目的,日常保养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要制成固定表格,并作为档案管理。
(三)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在规定的时间里对机械设备进行若干次保养和修理,以清洗、润滑、调整、解体、检修为中心内容进行。一般由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共同来完成。
(四)大修的要求(推荐采用,现暂不作为强制要求):大修是在设备的主要总成均已达到或接近使用寿命极限、机械的动力性能显著下降、油耗增加、操纵不灵、声音异常或设备已不能发挥正常的生产性能的条件下,所采取的一种全面的彻底的恢复性修理手段,使设备从本质上(技术性能)和从外貌上(重新喷漆)都应达到整旧如新的目的。大修应由维修专业人员负责实施,要有记录,有验收。对于超过和接近报废年限的设备安装前应提供大修验收合格证明。
四、设备定期保养内容
对除流动式起重机外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保养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说明书要求的以下工作内容:
1.定期检查(包括每天检查、每周检查、季度检查)的全部工作内容;
2.检查、清洁、润滑、紧定;
3.易损件更换。
(二)安全装置、电气保护装置的检查、测试和更换,应符合《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的相应工作要求。
(三)其它定期检查内容:
1.混凝土基础、地脚螺栓、附墙装置、缆风绳、地锚的状态变动情况;
2.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等肉眼可见的明显缺陷情况;
3.结构件结合及连接部位的销轴、螺栓、定位板、法兰等的连接情况、锈蚀情况、销轴定位情况(尤其是臂架连接销轴);
4.机构运转情况,尤其是制动器的动作情况和性能(空载时);制动器磨损:制动衬垫减薄、调整装置、噪音等;零部件的磨损情况;
5. 保护装置与安全限制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6.钢丝绳、滑轮或齿轮、齿条的磨损情况和钢丝绳尾端在卷筒固定的状态;
7.液压装置:压力、压力表、油位、油品、接头、管件、漏油;
8.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可见的变形、裂纹、磨损;
9.连接螺栓预紧力:用专用扳手检查,标准节连接螺栓强度等级、一旦出现裂纹不得使用;
10.起重力矩与起重量的限制器:禁止随意调整,更换零件后应重新吊重调试;
11.电气安装:零件无松动、工作无异声、电线无老化、箱内无水气凝结、排线整齐、线码正确;
12润滑:传动箱油位符合要求、不允许存在滴漏油现象;
13.接地电阻值、电线电缆的绝缘情况;
14.井架物料提升机断绳保护装置的可靠性;
15.动力系统和控制系统。
五、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周期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周期不得大于每月一次。
井架物料提升机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周期不得大于每两月一次。
六、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安装维保单位应制定带编号的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保养记录表格,全面记录维护保养内容。
每台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保养后,由设备安装维保单位出具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保养记录表格并存放在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中,设备安装维保单位和检查保养人应分别盖章、签名。此外,设备安装维保单位还应及时填写履历手册中的“设备定期保养记录”,内容应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保养记录表格编号,设备安装维保单位和检查保养人应分别盖章、签名。
⑧ 如何才能安全操作起重机机械设备
起重机械的使用环节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点,是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减少、杜绝起重机械事故发生的关键所在。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5个薄弱环节
我们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中发现,一些小型企业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安全管理机构缺失或不健全
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设备的日常安全状况无人问津。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称“管生产的人管安全”,管理人员不熟悉现行起重机械法律法规,发现隐患处理不及时,安全为生产让步……实际上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只是空有其名。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检查制度未建立或严重缺失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而我们在检验中发现,很多企业没有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和检查制度,有的制度仅仅是流于形式没有执行。主要表现为:(1)重要资料(如随机出厂的技术资料、图纸)缺失,历年检验报告未存档,这为检验工作及设备的管理、检修带来很大困难。(2)规章制度严重缺失,部分企业未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约束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作业人员无章可循,违章作业时有发生,致使起重机械设备频频受损,设备出现了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带病运行,未按规定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
在起重设备使用过程中常常因非正常使用等因素导致安全保护装置损坏,如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防脱钩装置、运行极限限位器等未装或失效,设备接地或接零、漏电保护不可靠等,因维修资金短缺、生产工况繁忙等原因没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没有及时修复、更换安全装置,而是随意短接,更有甚者为了节省时间和方便违章作业,擅自将安全保护装置拆除或短接,使安全保护装置失效。上述做法势必导致严重后果。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
部分企业由于员工流动性较大等原因未及时安排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对于过期的操作证也不主动申请换证培训,使得无证人员上岗,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全知识匮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司空见惯。比如超载或未确认吊运物品重量,斜拉斜吊,吊重下站人、吊重捆扎不可靠,吊钩挂钩不可靠和操作人员不具备资格且对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低等,操作人员素质不高常常是事故发生的根源。
安全意识淡薄,不依法接受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履行定期检验
有些使用单位由于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逃避检验,不仅未按规定申请、超期使用,甚至检验人员找上门还拒绝接受检验。使得设备安全状况不能得以确认,造成数量不清、状态不清,有效安全管理更无从谈起。对设备的安全状态知之甚少,更有甚者错误地认为只要起重机械能开动就属正常,从而埋下安全隐患。当检验人员检出严重危险隐患时,业主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其实,这些隐患距事故发生只有一步之遥,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加强管理从7个方面入手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认为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完善技术资料
安全技术档案是设备安全状况的原始记录,是管理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分析设备状态、安排检修计划的基础资料,应随设备完整保存。它对设备的监察、检验、维修及产品质量的追溯是不可替代的技术资料。因此一定要妥善保存,严格管理。档案应由专人保管并设置登记台账,保管人员更换时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包括:随机出厂的技术资料即设计文件(含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使用登记证明;改造、重大维修技术资料和监督检验合格报告、首检资料和首检合格报告。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有组织上的保障,所谓组织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中均规定要求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是起重机械设备最直接的一级管理者,也是上级主管部门获得设备运行状况和有关信息的直接提供者。为此,基层设备管理人员的责任心直接影响着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对该设备的重大决策。所以,应选择懂专业、责任心强的人员担当此任。
3.全面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完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在起重机械作业场所张贴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十不吊”的内容;定期进行隐患自查自纠,并做好记录;实行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冶金等重点行业必须全面实行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无证上岗或持证人员数量不足等情况,要立即安排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培训考核取证,并不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杜绝违章作业。
4.建立企业维护保养和自检制度
企业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想管好企业的安全,管好起重机械的安全是重中之重,而管好起重机械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对设备的动态检查。只有通过检查,才能发现隐患和缺陷,才能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缺陷、消除隐患。
为了达到安全运行,建立企业自检制度尤为重要。企业应按不同层级、不同间隔建立检查制度,各级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对相关检查不能敷衍流于形式,更不应在发生事故后才去检查。应实事求是地建立设备安全运行常态检查,并一一落实。
5.提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素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发生
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起重作业人员,确保持证上岗,安排“一人一机”,强化内部岗位操作管理技能培训,规范操作人员的作业流程,加强起重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考核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认真做好每天的运行记录、交接记录;做好日常点检工作和平时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健康正常地运行。有效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使用效率。
6.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处理检验中发现的问题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申请检验的起重机械必须是经企业自检且结论合格的起重机械。企业自检要认真填写专用的《起重机械企业自检记录》,并对所填写的内容质量负责。检验部门查出安全隐患后,应对这些隐患立即确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如实报告监管和检验部门。对于一些确实难以整改的,则依据实际情况通过改造、重大维修等方式进行。
7.多措并举保安全
安全管理的效应是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要想收到好的效果,必须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同时辅以奖惩分明的考核办法,以保证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监察部门应不定期地深入企业监察,不能因为企业小而偏远(小型企业在偏远地区的较多)造成监察盲区。
只有多管齐下,齐抓共管,共同关心、爱护、帮助小型企业,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无隐患,远离事故保平安。
⑨ 如何加强管理特种设备
首先,明确特种设备的涵盖范围,进行有针对性安全管理。检查中,提及“特种设备”,部分乡镇工作人员甚至企业主均有些云里雾里,不知所言。特种设备广泛分布于交通、建筑、能源、冶金、石化、轻工、医药等行业,是支撑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备。特种设备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属地管理部门尤其是企业主,对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其次,行业主导,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业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反复强调“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足见行业管理重要性。日常工作中,特种设备监管应融于行业管理当中,主动联系、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多元共治的工作机制,形成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横向合力,发挥质监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大特种设备监管力度,为安全监管做好专业支撑和技术服务。在检查方法、事故调查、应急反应、风险防范、登记许可等方面积极探索,这是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的关键。
再次,广泛宣传,号召广大群众积极投入特种设备维护、监督。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检查中,笔者发现,特种设备认为损坏处较多,而且并未得到及时有效整修。鉴于一处细小的安全隐患均有引发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所以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组织和公民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作用,通过舆论、宣传、培训、教育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发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进而推动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各有关部门应找准定位,明确职责,创新方式,以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开展好监管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⑩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