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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7-11 04:49:57

① 建筑起重设备具体包括什么

建筑起重设备具体包括轻小型起重设备、升降机、起重机和架空单轨系统等几类。

轻小型起重设备主要包括起重滑车、吊具、千斤顶、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和普通绞车,大多体积小、重量轻、使用方便。除电动葫芦和绞车外,绝大多数用人力驱动,适用于工作不繁重的场合。它们可以单独使用,有的也可作为起重机的起升机构。

有些轻小型起重设备的起重能力很大,如液压千斤顶的起重量已达
750吨。升降机主要作垂直或近于垂直的升降运动,具有固定的升降路线,包括电梯、升降台、矿井提升机和料斗升降机等。

起重机是在一定范围内垂直提升并水平搬运重物的多动作起重机械。架空单轨系统具有刚性吊挂轨道所形成的线路,能把物料运输到厂房各部分,也可扩展到厂房的外部。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有哪些扩展阅读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做的安全技术资料包括哪些(需要详细内容,不要只留纲目)

给你一个台账目录,按目录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经济承包中的安全生产指标
3. 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 专职安全人员证件和兼职安全人员名单
5. 管理人员责任制考核办法标准

二、目标管理
1. 安全管理目标
2. 安全责任目标分解表
3. 责任目标考核规定

三、安全教育
1.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2. 职工三级教育登记表
3. 职工三级教育人员花名册
4. 变换工种职工教育登记表
5、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人员年度安全培训

四、施工组织设计
1.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 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表

五、安全检查
1. 安全检查制度
2. 隐患整改通知书
3. 安全技术交底登记表

六、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1、安全技术交底卡

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2.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复印件

八、班前安全活动
1.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

九、工伤事故处理
1. 伤亡事故登记表
2. 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3. 因工死亡事故快报
4. 职工伤亡事故台帐
5. 重伤、死亡事故调查记录表
6. 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十、安全标识
1. 施工现场安全标识登记表
2. 施工现场安全标识平面布置图

十一 临时用电档案目录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2、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3、定期检(复)查表;
4、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5、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6、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巡视记录和维修记录;
9、电工操作上岗证(复印件);
10、材料合格证;

十二 机械设备管理资料目录
1、项目机械设备一览表
2、起重设备:
1. 出厂合格证明书;
2. 使用证;
3. 安拆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
4. 安装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5. 安拆方案;
6. 检测验收报告;
7. 维修保养记录;
3、手持电动工具
1. 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明书;
2. 维修保养记录;

十三、用工管理档案目录
1、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2、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
3、用工合同
4、安全责任书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健康证
7、特种作业上岗证
8、安全教育证

十四、劳保用品管理台帐
1. 劳保用品合格证、劳保用品合格鉴定书、生产许可证
2. 劳保用品的验收记录
3. 劳保用品的发放记录

十五、危险源的识别、环境因素的识别

③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④ 吊车安全技术档案有哪些

(1)起重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验收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小型吊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现在很多企业缺少第(6)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企业应当引起重视。同时,对于安全技术档案的各个环节都要把握好才能够保持汽车吊机械工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荐阅读吊车柴油机的技术保养总结

⑤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中安装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不得出租、使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装、拆卸人员名单,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三)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即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⑥ 塔吊的使用备案

塔吊属于起重机,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出租或者使用自购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安装操作手册、备案证书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查报告、定期自检记录、定期维修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操作故障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以及积累的操作记录;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范围内的资格。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有哪些扩展阅读:

塔吊的操作规程:

1.使用前应检查所有金属结构件及外观是否完好,空载运转时声音是否正常,重载试闸是否可靠,安全极限及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操作是否灵敏可靠

2.每台控制器在操作时,应逐步操作,严禁越区操作。改变运行方向时,将操作手柄调至零,待电机停止转动后,将操作反转。

3.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如发现机器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再运行。

4.工作时严格持牌,严禁酒后工作,严禁用跳闸开关代替停车操作,严禁违反规定工作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器交给他人驾驶。

5.装运重物时,应先离开地面一定距离,检查制动可靠后方可继续进行。

⑦ 机械报审资料需要实物图片吗

机械报审不需要实物图片。
所提供的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1、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3、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⑧ 机械拆装资质如何备案

摘要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⑨ 建设部166号令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哪些资料

建设抄部166号令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⑩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有哪些扩展阅读

安装方法

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起重量的安装资格。

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报告,并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载荷试验,确认自检合格后,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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