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各自适用的企业类型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特点: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的折旧额是相等的)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2.工作量法(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公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 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3.双倍余额递减法(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公式: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4.年数总和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公式: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B. 四个重点领域的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是指哪些固定资产
四个重点领域的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是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8号),为加大对传统产业投资的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投资和设备更新改造的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公告规定,将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要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考虑到适用本次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涵盖面广,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对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采取目录式的管理方式,在财税106号文附件中直接列明了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的具体行业范围和代码。公告同时明确,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文附件规定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执行。
C.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新购进的部分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新政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投入使用时间可以参考会计计提折旧时间确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新购进固定资产”不等同于“购进新固定资产”。《通知》和《公告》里的“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必须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新购进”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D. 固定资产的分类、使用年限及加速折旧方法
根据新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A.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 工业窑炉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
输电线路 30━35年
配电线路 14━16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15━25年
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折旧年限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 45━55年
其他建筑物 15━25年
B.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 10━15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 5━10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音响、录(摄)像机 10━15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营业柜台、货架 3━6年
2.加工设备 10━15年
3.油池、油罐 4━14年
4.制冷设备 10━15年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6━10年
6.小火车 6━12年
7.烘干设备 6━10年
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
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 4━8年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 10━14年
10.地磅 7━12年
11.吊动机械设备 8━14年
12.消防安全设备 4━8年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 15━20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1.经营用房、仓库
钢结构 35━45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 30━35年
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25━30年
砖木结构 20━30年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 20━25年
2.简易房 8━10年
围墙 4━8年
烘干塔 12━17年
地坪、晒场、晒台、货场 5━10年
3.其他建筑物 10━20年
E. 什么情况下使用加速折旧法折旧法。书面的回答。.很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的五项条件为:(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按照规定,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有三条:(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F.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具体依据和方法是:
一、《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个人理解:电脑、以及与电脑有关的设备各软件都可以加速折旧。选择那种方法后要在税务局备案)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 电子设备,为3年。
三、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G. 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公告》将原适用于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但具体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内容没有调整,仍与原有政策保持一致,具体为:一是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是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需要强调的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该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已经涵盖了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间,制造业企业可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H. 哪些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有: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3、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
4、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2、年数总和法又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或级数递减法,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逐年递减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预计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之总和,假定使用年限为n年,分母即为1+2+3+……+n=n(n+1)÷2。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I. 什么情况下,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