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载货升降机、卷扬机、电动葫芦等。不适用于铁路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等。
2.企业应根据起重机械的种类、数量和复杂程度,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
3.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4.必须对起重机械逐台进行登记和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图纸等原始技术资料,以及运行记录、历次技术检验报告、大修理、改变原设计性能和重大事故记录等。
5.各种不同规格型号的起重机械都要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装设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塔式起重机要加足配重。各种钢丝绳的选择、使用和报废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6.起重机械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和吊运通道,并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和电气线路等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7.起重机械实行专责制,每台起重机械都要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8.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进行专门培训,经完全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9.新购置起重机械时,必须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并有完整的合格证。
10.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重大改造或改变原设计性能时,必须根据《起重机设计规范》拿出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厂主管部门和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1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查和检验的周期与内容按GB60670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12.新安装、经过大修理或改变原设计性能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静载试验和动载试验等技术检验,经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鉴定验收合格,并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❷ 谁有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并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和工作环境的需要选择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起重机械。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依据《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称《制造监检规则》)规定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 第八条 使用单位所购置起重机械的随机文件,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计文件(含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三)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需制造监督检验的); (五)型式试验合格证(按覆盖范围原则提供)。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督促施工单位接受安全监察,要求其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称《安装监检规则》)规定提供的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接收并且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自检报告、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需安装监督检验的)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以整机出厂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称《定检规则》)的规定进行首次检验。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四)维修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七)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八)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该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该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二)管理安全技术档案; (三)督促实施日常检查;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起重机械安全作业知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且如实填写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至少保存一年,存档前应当经过安全管理人员审核。 第十八条 在防爆危险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相应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承租单位的安全责任,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管理,在承租期间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非首次投入使用、又经过产权变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第二十一条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对流动作业并且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在异地安装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该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并且接受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拟停用1年以上(含1年),使用单位应该对其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停止使用,并填写《起重机械停用、变更、报废申请表》(见附件A )。重新启用时,应该申请定期检验,经过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对停用的起重机械没有提出停用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仍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或者发现重大隐患重新修复的起重机械,应当按改造或维修处理,并且根据《安装监检规则》或《定检规则》进行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并填写《起重机械停用、变更、报废申请表》: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的改造、重大维修,必须由已经取得相应起重机械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对改造、重大维修后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改造单位必须具备制造许可的条件,改造活动必须在具备制造条件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该按《定检规则》的要求,对起重机械(包括检验现场环境)自检合格,并且准备好《定检规则》规定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前按照本规则和《定检规则》的要求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在本次使用场所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及时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见附件B)。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该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则第八条所要求的文件; (二)本规则第十条所要求的文件;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❸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使用单位对作业人员负有何种责任
使用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
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版例权》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❹ 应多久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 《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以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 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第六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
第七条 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❺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第一章
第一章是总则,具体有三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起重机械,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的具体类别(类型)、品种(型式)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❻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职责
建设部于2008年1月8日经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并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法规旨在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拆装、使用及监督管理,消除其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隐患,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可参照这个《规定》。另外,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保养。还要看看《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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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起重设备的制造、安装与维修单位应有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与责任制度。
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对其作业人员进行起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一、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 设备部门的职责
设备部门应当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起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起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③起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起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⑤起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 安全技术部门的职责
安全技术部门的职责包括:
①协助企业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行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等行政性法规及技术法规、标准。
②在进行起重机械作业施工时 , 负责协助施工单位安排、检 查施工安全方面的内容。
③调查研究起重机械运行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参加编制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④组织制订或修订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⑤负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进行必要的教育;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现场,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⑥协助有关部门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的培训、考核。
⑦加强对吊具、索具的安全管理,保证其安全使用。
⑧参加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按规定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
⑨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防止起重伤害事故的措施。
⑩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给职工发防护用品。
二、建立与健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还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使操作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所有操作者掌握并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工作就有了群众基础。
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②安全操作规程。
③安装、修理验收制度。
④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⑤定期检验、修理、更换制度。
⑥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⑦班前安全教育和交接班制度。
⑧大、中型吊装工程或疑难构件的吊运 , 在施工前必须编写施工方案的制度。
⑨起重机械的登记、建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定人定机岗位责任制
起重设备是工矿企业的重要设备,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因此对起重设备要实行定人定机的岗位责任制度。
(一) 定人定机岗位责任制的优点
定人定机岗位责任制有以下优点:
①便于加强司机的责任心,加强操作者对设备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的责任感.
②便于开展维护保养设备的竞赛,提高设备的完好率,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③专人操作,便于操作者了解设备的特殊性能和缺陷,从而可以充分地发挥设备的使用潜力。
(二) 岗位责任制的内容
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
①起重机司机应经过专门培训,了解起重机结构、性能、传动原理、安全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操作证。
②司机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章守纪。当班司机应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擅自离开起重机。
③司机应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发现机件、零件、安全装置等有故障或异常现象时,应及时设法排除和维护保养,或迅速向单位领导和检修人员汇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操作。
④起重机进行大修或检修时,司机除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应主动熟悉起重机的检修情况及性能,参加设备修理、加油和验收工作。
⑤当班司机要认真填写交班记录或当班操作记录,操作中的隐患、故障一定要填写清楚,并当面向接班人交代清楚。
(三) 要求做到"三好"、"四会"
实行定人定机的岗位责任制,要求起重机司机在工作中应逐步做到"三好"、"四会"。
(1)"三好" "三好"即管好、用好和养好。
管好: 就是对起重机械负保管责任,不许别人动自己所使用的设备,对起重机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备件等应保持完整元损。
用好: 就是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坚守工作岗位。
养好: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前进行检查、润滑、试运行;班后进行清扫擦拭;认真进行定保(即定期保养),积极参加小修,不断提高修理设备的能力,在摸清设备状况的基础上,逐步掌握设备的自然事故部位和应急措施。
(2)"四会" 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会使用: 在操作中,集中思想,执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充分发挥设备潜力 , 并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 的发生。
会保养: 认真做好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按照各部位润滑要求,认真做到定质、定量、定时、定点加油润滑。
会检查: 认真执行班前检查和试运行,保证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控制器等灵活可靠,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在操作中,认真观察和从声响判断设备运转情况, 如有异常应停车检查,并会同维修人员找出原因。
会排除故障: 起重机的一般机械和电气故障,应自行排除,较大故障应和维修人员共同排除。若发生人员和设备事故,应保持现场,立即向领导报告。
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对起重机的保养状态进行检查评比,开展竞赛活动,这对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安全生产是有重大意义的。
每一个司机都应对自己使用的起重机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做到"三好"、"四会",使起重机经常处于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的良好状态。
四、交接班检查和例行保养
(一) 交接班检查
按照规定,当班司机应认真负责地向接班司机介绍当班的工作情况、设备运转情况以及有关安全事项。当班司机应和接班司机共同做好检查工作,并写好交接班记录。当班司机如未做好例行保养工作,接班司机有权拒绝接班。即使是自己负责一台起重机,没有接班司机的情况下,也应按规定做好例行保养和运行情况记录。
连续工作的起重机,每班应有15~20min的交接班检查和维护时间。不连续工作的起重机,检查维护工作应在工作前进行。
交接班检查维护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以防漏检。交接班检查维护主要内容和顺序为:
1.从交接班记录和交接人处了解前一班的工作情况,是否发生过故障或其他不正常情况。
2.把空钩起升到上限位置,不要靠近地面。
3.把起重机开到指定的停车点,起重机不要停在热辐射源的上方,以防热辐射对大梁的影响而增加挠度。
4.把起重小车停在操作室一旁,不要停在大梁跨中,否则增加大梁挠度。
5.把各控制器扳到零位,断开闸刀开关、切断总电源。不允许带电进行检查。
6.检查常用工具与易损件的完好情况。
7.检查设备机械部分、电气部分是否完好,介绍设备故障及本班运行情况。
8.检查制动器是否完好,作用是否灵活可靠。销、轴、连接板、制动带是否磨损过限,制动电磁铁是否接触良好。
9.检查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情况,有无窜槽和重叠,压板螺丝是否有松动等。对吊运熔化金属的起重机应着重检查起升机构制动器和钢丝绳有无损坏。
10.检查大、小车集电器滑块在滑线上的接触情况。
11.上述情况检查完好后回到司机室,检查各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是否良好。注意在检查中若发现缺油情况应进行加油润滑。
12.检查完后 , 合上闸刀开关 , 进行空负荷试车 , 试车前应观察轨道上有无行人或障碍物 , 并发出信号。
13.开动大、小车及起升各运动机构 , 注意检查各安全装置、 限位等是否良好 , 各运动机构的声响和工作是否正常,各控制器 和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只有经检查和试车确认起重机状态良好后,才可正式工作。
接班司机应做到 :
①认真昕取上一班工作情况介绍,并主动问清楚。
②查阅上班交班记录和工作留言。
③检查操纵系统是否灵活可靠,制动器是否良好。
④检查吊钩、钢丝绳、滑轮等有元隐患。
⑤空载试运转,检查各种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开关、行程开关等)是否灵活,发现问题要及时修复后方可使用。
在上述共同交接班检查中,在双方认为正常无误,接班人在交班记录上签字后,交班人方可离开岗位。
(二)例行保养 (简称例保)
例行保养包括:
①由当班司机每班对起重机进行检查、清扫、润滑、调整、紧固等工作,使起重机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②在接班时认真做好接班检查、润滑试车,在工作中应集中思想,认真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故发生。
③下班前(一般下班前15~20min)应对起重机进行清扫、擦拭、整理、润滑。正确存放工具和备件,将起重机停放在规定的地方,各手柄停在零位,吊钩升到必要的高度,切断电源,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办理交班手续。
④对起重机的润滑应根据各部位要求的润滑周期来进行。
⑤对起重机的清扫擦拭,除每班应进行外,应根据起重机使用环境和具体情况,每周或每月进行一次大清扫,彻底清扫和擦拭起重机的各部位,使起重机的各处见本色。此工作可在司机倒班作业时共同进行。与此同时,也可结合定保或小修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工作。
(三)交接班检查维护、例行保养申的安全注意事顶
①接班前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认真开好班前安全教育会。
②交接班时,应把车停在登车梯子处。司机上、下梯子时不准奔跑。手中不准拿东西,工具等物应放在工具袋内背着上、下 车。
③不准在主梁上行走,更不准在主梁上跨越。
④禁止带电检查和维修。
⑤用拖把清扫车上的油污、灰尘时,不准站在主梁上,以防用力过猛发生滑倒坠落事故。
⑥检查和观察控制器时,必须切断电源。操作控制器前,必须把保护罩盖上。
❽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2、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3、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4、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5、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6、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7、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