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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哪些省可以用农业机械化

发布时间:2022-01-30 12:52:33

① 在我们国家,农业机械化程度最高的地区是哪里

东北地区,东北地区有很多自动收割设备还有无人机喷洒设备而且普及得非常的高。

② 目前中国农业科技水平高的地区 或农业发展机械化高的在哪

以下是网摘,仅供参考:

中国各省农业竞争力排名分析
(2011-11-23 1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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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业竞争力

财经
分类: 农业综合

1.规模竞争力

从各省市农业规模竞争力排名情况来看,得分居前的几个省份依次是山东、广东、江苏、河南、四川等省,其竞争力得分均超过80分;得分较低的省份是上海、天津、宁夏、青海和西藏等省(自治区),其得分均低于20。可见31个省、直辖市之间的农业规模竞争力存在较大的差距。由于这部分指标均为总量价值指标,排名相对靠前的几个省份是理所当然的“农业大省”,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农业大省”之中也有诸如河南、四川、安徽等省份均属第二梯队地区,其综合竞争力水平只处于中游水平,称不上农业强省。而北京、天津在规模竞争力上得分却很低,其综合竞争力得分却较高,是处于第一梯队中的“农业强省”。

从表2(表略)所列出了前述三类地区在规模竞争力诸具体指标上来看,三类地区在规模竞争力上存在明显的梯度差异:第一梯队的八省市规模竞争力得分为64.67分,远远高出第二、三梯队的平均得分(47.4、30.85)。这说明虽然“农业大省”不能等同于“农业强省”,但是,整体上来看,多数“农业强省”有着较强的规模竞争力,农业经济总量大是“农业强省”的一个基本特征。

2.基础竞争力

就各省市的农业基础竞争力排名情况而言,黑龙江、内蒙古、新疆三省(自治区)得分居前,这些省份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均为北方的边疆省份,由于地域辽阔,机械化生产运作效率高,使得人均耕地面积、每百户年底拥有拖拉机数等指标得分较高,从而体现了较强的基础竞争力水平。基础竞争力得分靠后的省份有湖南、江西、福建、重庆、上海、贵州等省市,这些省份均为南方省份,其自然条件的约束使得基础竞争力成为其农业的一个明显的竞争劣势。

表3列出了前述三类地区在基础竞争力诸具体指标上的差异。从表中可以看出,三类地区在基础竞争力上差异不是很明显,和综合竞争力得分的相关性很小(相关系数只有-0.037429016,可以视为无统计相关性)。除了在劳动力要素方面(非文盲率)第一梯队地区显示出一定的竞争力优势之外,在资本、土地等基础生产要素方面,三类地区没有体现出梯度差异,显示基础竞争力对于各省市的综合竞争力得分的贡献率较小。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总体竞争力得分居前的省份(如福建)在基础竞争力上却处于明显劣势,而与之形成对照的有些总体竞争力得分居前的省份(如吉林)在基础竞争力上却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3.效益竞争力

农业效益竞争力状况很大程度取决了一个区域农业竞争力的发展后劲和潜力。这一点在各省市农业效益竞争力的排名特征上可以看出。通过计算效益竞争力子要素得分和整体竞争力得分的相关性系数(0.783),可以看到两者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有较强的农业综合竞争力水平的省份往往在效益竞争力上得分也较高,如浙江省作为全国农业竞争力的龙头,在效益竞争力得分上也是最高的,而效益竞争力得分最低的几个省份如甘肃、宁夏、山西等均属于第三梯队。结合表4所列出了前述三类地区效益竞争力上的具体指标得分进行分析,第一梯队地区效益竞争力优势又主要体现在有较高的土地、劳动生产率上,其平均得分均是第三梯队地区的三倍之多;而在增加值率上差异并不明显。高土地、劳动生产率需要较高的农业科技水平作为支撑,第一梯队地区在效益竞争力上的优势也显示了其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较高,这又导致了其农业效益竞争力和综合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4.结构竞争力

农业经济结构合理与否是农业区域比较优势和农村经济素质的重要体现,结构竞争力的高低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其综合竞争力的高低。从31个省、直辖市农业的结构竞争力排名来看,上海、浙江、北京、广东等得分居前,新疆、贵州、甘肃、云南、吉林等省得分较低。从三类地区的农业结构竞争力得分来看,从第一梯队地区到第三梯队地区,其得分也呈现递减之势。结合表5中具体指标得分分析,三类地区的差异又主要体现在第一产业占GDP比例和农村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两个指标上。对于第三梯队地区而言,普遍有较高的第一产业占GDP比例和农村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而这两个指标较高说明其经济对农业的依赖度太大,第二、三产业不发达说明对于农业产业产出的工业加工存在着产业价值链的断档,它反过来会制约农业的发展,这显示其农村工业化进程缓慢,农村经济结构仍然雷同单一,农产品产业化程度较为低下。对第三梯队地区而言,这些都是其农业经济结构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5.现代化竞争力

从各省市的农业现代化竞争力情况来看(见表6),有几个值得引起注意的特点:其一,从得分居前的省份来看,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占据了现代化竞争力得分的前三甲,这说明北京、天津、上海实施发展都市型农业战略,使得其农业的科技含量、现代化程度大大提高;而得分较低的省市如四川、云南、重庆、黑龙江、贵州等,均属于边远的西部省区,社会经济的落后制约了其农业的现代化过程。其二,从现代化竞争力子要素得分和整体竞争力得分的相关性来看,其相关系数高达0.84,显示了农业的现代化程度已经成为决定一个地区整体竞争力高低的主导因素。其三,从三类地区的农业结构竞争力得分来看,从第一梯队地区到第三梯队地区得分递减,而且在四个具体指标得分上,都存在着这种明显的梯度差异,表明了这种差距是全面的,第三梯队地区需要从其农业的机械化、电力化、化学化和水利化四个方面全面提升其现代化竞争力。

6.成长竞争力

成长竞争力从动态角度观察上述不同竞争力子要素的变化特征,其得分的高低预示着各地区综合竞争力的可能走向。从各省市的农业成长竞争力得分排名情况来看,海南、天津、江苏、北京、甘肃等省市得分居前,这些在成长性方面的“领头羊”中,既有综合竞争力也居前的省份,如浙江、北京,也有第三梯队的省份,如甘肃省,虽然综合竞争力排名倒数第5名,但其成长竞争力却排名前5名。而一些第一梯队中的省份,如综合竞争力排名第6名的广东省,在近几年的农业发展速度上不尽如人意,成长竞争力得分只有31.66分,为倒数第5名。这表明,一些目前的落后者的后发优势正越来越得以显露,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和发展后劲,而目前的一些领先者,则在发展态势上偏弱,有被后来者迎头赶上的危险。不过从整体上来看,目前我国农业竞争力这一地区格局还不会有大的改变,根据表7所示三类地区的农业成长竞争力得分,三类地区的梯度差异在成长竞争力方面也同样存在,这表明,目前我国多数农业竞争力的领先者还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而对于落后者,其后发优势并未见明显的体现,这预示,总体而言,如果在未来几年之内,各省市农业的成长竞争力还保持目前这种梯度差异的格局,我国各地区农业综合竞争力的未来可能走向会体现出较强的“马太效应”,也就是强者将更强,而弱者将更弱。

四、主要结论

1. 依据综合指标体系选择和建立应遵循的科学性、系统性、动态性、可操作性等原则,本文从6个方面选择了26个指标来对31个省市农业竞争力进行综合评价。地区农业综合竞争力指标体系的建立,为我们全面理解、评价农业竞争力的现状和发展、找出自己竞争优势、劣势提供了一个有现实操作性的框架,为政府进行相关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2. 中国31省市农业竞争力排名以及分类结果的显示,各省市之间农业竞争力水平之间存在明显的梯度差异。这种差距是全面而非局部的差距,是数量上的差距,更是素质上的差距。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这种差距目前并没有减少,还在扩大。对第三梯队地区而言,如何遏制这种差距扩大化的不利发展势头而迎头赶上,切实提高其农业竞争力的水平和素质,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3. 由于不同地区农业竞争力水平和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因此,对于不同水平及发展阶段上的地区来说,农业的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向也不应完全一致,应立足各个地区的区情和资源特色及优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状况,采取分类指导的原则,对症下药,制订切实可行的重点发展产业和行业,通过发展具有地区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具体农业门类,促进各个区域农业竞争力水平的可持续提高。 (完)

③ 我国实现了农业机械化的地区有哪些

东北地区,中国中部地区,南部平原地区都实现了农业机械化。

④ 中国农业化机械普及最高的地方

东北和西北的国营农场农业化机械普及最高.

⑤ 中国农业机械化最高的县城

摘要 济南市章丘区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 青岛市即墨区 平度市 莱西市 桓台县 滕州市 广饶县 莱州市 诸城市 寿光市 高密市 济宁市兖州区 曲阜市 鱼台县 嘉祥县 汶上县 泰安市岱岳区 新泰市 肥城市 威海市文登区 临沂市河东区 郯城县 临沭县 齐河县 平原县 武城县 临清市阳信县 无棣县 博兴县 邹平市菏泽市 牡丹区曹县 单县 成武县 东明县

⑥ 中国目前农业机械化水平如何

报道称,中国领导人报告提出“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回重中之重”“实施乡村答振兴战略”,为新时代“三农”发展指明了方向,目前农业机械化达到较高水平。

同时玉米机耕、机播和机收的比重分别为73.7%、69.9%和61.7%;稻谷机耕、机播和机收的比重分别为83.3%、29.0%和80.1%。

希望农业机械化水平可以持续增高!

⑦ 与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相关的全省性、全国性比赛有哪些

这个好像只有大学校际比赛了

⑧ 中国农机企业都分布在哪些省份

比如洛阳东方红、路通、天津约翰迪尔、四川吉峰农机、山东五征、时风、江苏沭河农机、东风农机、河北福田雷沃、国外的纽荷兰、凯斯、雷肯等。

⑨ 中国政府对农业机械化有什么政策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规共计八章三十五条,2004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6月25日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1]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1]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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