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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应当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

发布时间:2021-11-17 22:09:35

A.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该怎么治

挖掘机、吊车、压路机……这些在施工中广泛使用的工程机械其实是巨大的污染源,一台工程机械的尾气排放,相当于50—80辆国五排放标准的小汽车。

京市正在开展“263”专项行动,其中今年的大气污染减排工作任务中,就有一项是对这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专项整治。

现状:使用广泛,污染排放总量大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笔者昨天走访了部分在建工地,发现工程机械的使用非常广泛,特别是在道路施工和土方桩基施工中,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非常常见。巨大的轰鸣声中,浓浓的柴油味在现场弥漫,很多机械的尾气排口冒着浓浓黑烟。

“这些机械达到什么排放标准?”在走访的各个工地,对于笔者的提问,没有一位工作人员可以回答。“在哪里加油?加的什么油?”对此,一位操作人员说,这些工程机械从来都不会去加油站加油,一般都是供货商送到工地上。

“加油站的油很贵,这些机械吃油非常厉害,为了节省开支都是用的重油。”一位从事工程施工的业内人士说,这些机械使用的都是柴油,重油是柴油的一种,清洁度比市面上加油站的油差很多,都是从一些外地的炼油厂运来的。

工程机械使用重油已经是业内“公认”的做法。据了解,在京市面上销售的柴油已经达到国五标准,至于重油,市机动车排污监管中心的一位执法人员介绍说,他曾在多个工地抽查过重油,“可能连国三标准都达不到,杂质很多,使用这种劣质油品,污染排放之重可想而知。”

难管:执法没有强制标准,分属不同行业

非道路移动机械究竟有没有排放标准?在市机动车排污监管中心,笔者看到了一份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发布的行业标准,提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应达到国三排放,但在现实中,达到这一标准的少之又少。

相关机构几年前曾对苏省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过一次粗略统计,京区域内正在使用的约2100台,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仅为10%。

非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到底有多重?答案是一台国一排放的机械尾气排放相当于50—80辆国五排放的小汽车。

虽然对这类机械的治污已被纳入年度环保工作任务,但在环保部门看来,难度很大。

首先,非道路移动机械并不需要像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因此,我市目前到底有多少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没有准确数据。

其次,执法没有强制标准。相对于车辆淘汰标准中可以将黄标车和国一排放汽车逐步淘汰,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淘汰标准从未有过。

第三,管理部门众多。非道路移动机械由于分属不同行业,因此管理部门也各不相同。用于工地施工的属于住建部门,用于道路施工的属于交通部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属于农业部门等等,缺乏统一监管。

对策:建立准入制度,划定使用区域

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环保部门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

首先要做的是搞清楚我市到底有多少这类机械?产生的污染排放总量为多少?环保部门建议,尽快由各个部门统计所属行业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数量及排放标准。

第二,尽快建立准入制度,统一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和52条,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检验合格方可销售。环保部门认为,今年我市应该确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准入制度,进入南京市范围内的这类机械都要进行登记,尾气检测低于国三标准的需加装环保装置以达标排放。

第三,划定使用区域和时段。根据《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我市环保部门的初步工作计划为:12月底前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建议内环为限制行驶区域,7:00—20:00禁止国三排放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B.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怎么治

统计摸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分布位置,统一按照排放阶段和机械现况污染程度,来设置定位系统。各地划定国家排放标准符合的机械可以进入作业。逐步淘汰排放超标的机械。应急和民生必须使用的除外

C.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治理"车轮上的污染"做了哪些规定

你的问题不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第四章 第三节,全部都是关于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六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D. 重污染天气来了,移动源咋管控 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求 国二标准是啥 接到预警应该咋做 停用咋生产经营

这个没有办法了,因为今年的环保查的实在是太严了。如果。接到预警的话我觉得你暂时可以停止生产等到预警解除的时候再开始吧

E.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从接到任务到完成任务应该注意什么

F.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国三实施有什么影响

影响:

挖掘机、吊车、压路机……这些在施工中广泛使用的工程机械其实是巨大的污染源,一台工程机械的尾气排放,相当于50—80辆国五排放标准的小汽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目前使用广泛,污染排放总量大。

(6)什么应当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扩展阅读:

国三的意义:

提高质量

提高空气质量,进一步抑制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更高标准的节能减排政策将逐步在全国实施。

实施“国三标准”,一是可大幅度削减单车的污染物排放,其排放污染物总量比达到“国二标准”的车辆减少40%左右;二是加装了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因此单车排放更低,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更小。

技术升级

技术升级。国三标准的实施将全面考验国内车企的应变能力和技术储备,对国内车企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就目前来看,能够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主要有三种发动机,一种是电控高压共轨发动机,一种是电控单体泵发动机,一种是电控EGR发动机。摩托车在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同比小幅增长。

一、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同比呈不同程度增长。

二、多数骨干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保持增长。

三、应收账款同比增长,产成品存货同比下降。

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最大总质量>3500Kg的柴油车、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开始实施“国三标准”,这里不包括汽油车;从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最大总质量≤3500Kg的汽车,开始实施“国三标准”。

为了使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有一定的适应期以应对新标准,规定了按“国二标准”生产的机动车有一年的过渡期进行销售和注册登记,从2008年1月1日和2008年7月1日起,相应车辆凡达不到“国三标准”的一律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根据国家环保部规定,2008年7月1日起,将对国家发改委车型公告核定的最大总质量≤3500kg的车辆,开始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如果已经购买了“国二标准”的机动车,必须在7月1日前办理新车上牌手续,否则7月1日后在本市就无法办理包括沪C号牌在内的所有新车的上牌手续。新标准实施后,对现有在用车的使用没有任何限制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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