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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特种作业岗位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1-23 00:38:51

① 为什么特殊工种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特种作业包括: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负责人)
2、电工作业(安装、维修、发电、配电、防爆电器、值班、变电运行、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3、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焊、弧焊、电焊气割、其他)
4、起重机械作业(桥吊、建筑升降机、卷扬机、电梯维修、电梯操作、电梯安装、其他)
5、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铲车、叉车、抓斗车、装载车、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翻斗机、
6、山电机车、矿山内燃机车、矿山自卸机车、路面机械、其他)
7、制冷作业(安装、维修、操作)
8、矿山通风作业(主扇风机操作、瓦斯抽放、通风安全监测、通风测尘)
9、矿山排水作业(水泵工、尾矿工)
10、爆破作业(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
11、锅炉作业(锅炉操作、含水质化验)
12、化学热处理(喷镀、电镀、其他)
13、金属加工(冲前压土、铣工、车工、磨工、锯工、钻工、其他)
14、木工机械作作业(平刨工、压刨工、裁板工、工程测量、其他)
15、建筑施工作业(瓦工、石工、抹灰工、防水工、油漆玻璃工、其他)
16、建筑机械作业(搅拌台、卷扬机、沉桩机、打桩机、钢筋机械)
17、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瓦斯检验、电器设备防爆检查)
18、矿山提升运输作业(主提升机操作、绞车操作、胶带输送机操作、信号工、拥罐工)
19、采掘(剥)作业(采煤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司机、凿岩机司机)
20、危险物品作业(化学品操作、他学品押运、化学品保管、爆炸品操作、爆炸品保管、放射性物品操作、放射性物品押运、放射性物品保管)
21、矿山救护作业
22、水泥机立窖作业
23、压力容器
24、登高架设作业
25、压力设备操作等。

② 机械员算不算特种作业人员

分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就是操作叉车、起重车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就是电工、焊工等作业人员
说说你的机械员的具体作业内容来看吧

③ 建筑施工中的哪些工种属于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以下这些: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内)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容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过省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以上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拓展资料:

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也可以说是把设计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的过程。

它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施工作业的场所称为“建筑施工现场”或叫“施工现场”,也叫工地。

④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内能对本人、他容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4)机械特种作业岗位有哪些扩展阅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五)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六)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⑤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有哪些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

一、特种作业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业

6、制冷作业

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其他

二、特种作业操作项目

1、电工作业

(1)安装(2)维修(3)值班(4)矿山电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电焊(2)气割(3)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

(1)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2)塔式起重机司机

(3)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4)门座式起重机司机

(5)电梯司机

(6)卷扬机司机

(7)施工升降机司机

(8)铁路专用起重司机

(9)起重指挥

(10)起重司索

(11)电梯日常保养

(12)电梯安装维修

(13)桥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修

(14)塔式起重机安装维修

(15)施工升降机安装维修

(16)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维修

(17)矿山提升机(绞车)操作工、信号工、把钩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1)铲车(2)叉车(3)抓斗车

(4)装载车(5)挖掘车(6)压路车

(7)推土机(8)平地机(9)翻斗车

(10)矿山电机车(11)矿山内燃机车

(12)矿山自卸汽车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

(1)木、竹质架设(2)钢管架设

(3)外墙清洗(4)外墙装修

6、制冷作业

(1)操作(2)维修

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瓦斯检查员(2)矿井通风工

(3)瓦斯抽放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水泵工(2)尾矿工

⑥ 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

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S):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W):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九、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建筑焊工(电焊、气焊、切割):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气焊接(切割)作业。不适用于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结构钢的电气焊接(切割)作业。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

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

十三、桩机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桩机作业。

十四、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混凝土泵作业。

十五、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在施工现场从事机动车车辆驾驶。

拓展资料: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考核人员应当向注册中心提交如下报考材料:

(一)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体检合格证明(见附件三)。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和3张1寸彩色照片。

(四)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⑦ 请问工程机械操作证在什么单位办

工程机械操作证属于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到本地的安监局申请办理。

办理所需资料:

1、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培训报名时需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交一寸近照三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张,并由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7)机械特种作业岗位有哪些扩展阅读: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报名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并且不能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如果是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⑧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

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S):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W):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九、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

十、建筑焊工(电焊、气焊、切割):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气焊接(切割)作业。不适用于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结构钢的电气焊接(切割)作业;(现在好像不算了)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

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

十三、桩机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桩机作业;

十四、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混凝土泵作业;

十五、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在施工现场从事机动车车辆驾驶。

⑨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电工作业人员、锅炉司炉、操作压力容器者、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机动船舶驾驶人员及轮机操作人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者,以及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作业人员,均属特种作业人员。

拓展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

国家法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⑩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哪些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10)机械特种作业岗位有哪些扩展阅读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从业

1、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2、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4、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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